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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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湖南省农业厅印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各留存一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农种生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
请
项
目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种
子生Biblioteka 产条件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晒场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人
生产技术人员
人
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申请单位
审核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负责人(章)
年月日
负责人(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某某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某某市农林局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某某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对我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办理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对我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办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4.12.13
•【字号】浙农专发[2004]162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对我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
“一品一证”办理制度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4〕16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种子法》关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前几年,我厅对种子生产企业实行一个企业发放一个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存在诸多品种使用同一证号、生产地易变动、有证不生产、管理难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生产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一个品种一个许可证制度,即“一品一证”办理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初次申报种子生产许可时,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按《种子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
二、再次申报的企业只须提供以下材料: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4.生产品种介
绍、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同时附品种授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品种为转基因品种的,同时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5.种子生产、检验人员名单。
请各地农业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种子生产企业,及时更换、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做好标识、包装等衔接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具有相应的生产、检验设施;4、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有种子烘干设备;5、有必要的仓储设施;6、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7、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1、生产常规种大田用种子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申办程序为:(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①主要农作物大田用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到市农业局领取);②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③《中国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生产技术员证》正本及复印件;④检验设施和仪器清单、照片及所有权证明;⑤种子晒场情况或种子烘干设备及所有权证明;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⑧生产品种介绍;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2)市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查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由市农业局审核,报省农业厅审批。
申办程序为:(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申请材料(与申请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相同)。
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查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1、提交材料申请者按要求在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四楼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初审办证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交初审小组,第10个工作日前初审小组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及时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初审合格者在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3、审核审核小组在第1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在第15个工作日前可对生产、经营地点、晾晒烘干设施、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或调查。
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4、签发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由副站长签发,交办证窗口打印许可证,工作人员在第18个工作日前打印好许可证,交由站长盖章,第20个工作日前完成所有工作。
5、领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提交材料的第21个工作日到办证窗口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示意图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两证办理人员及要求办证窗口人员:艾尼瓦尔.吐汤伟李治伟任务:负责两证的受理、打印及中间流程;两证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工作制:工作时间八小时在岗制。
即: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有人在岗,连续三次不在岗,则调岗。
要求:无条件受理,打印自动生成编号。
初审人员:种政科任务:负责两证的初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
工作制:过期越过制。
即:因人员等因素在当天内无法完成初审的,可越过初审直接进入审核程序。
要求:无论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初审工作的,视为初审通过。
审核小组人员:卢守文任奇查春宏高翔艾克拜尔艾尼瓦尔.吐(临时抽取至少三人组成)任务:负责两证的审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工作制:投票通过制。
即:审核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无论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核工作的,视为审批通过。
现场抽察或调查人员:种政科、检验科、品审办抽取至少三人组成任务:负责实地考察、抽察或调查。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 请 项 目
生产 地点
作物
种类
品种 名称
种 子 生 产 条 件
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晒场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人
生产技术人员
人
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品种审定编号
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控制措施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曰
审核机关意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农种生审字()第号ຫໍສະໝຸດ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
电话
邮 编
申 请 项 目
生产 地点
作物 种类
品种 名称
生产 面积
其它
进入生产试验口 通过品种审定口 获得品种授权口
进入生产试验口 通过品种审定口 获得品种授权口
进入生产试验口 通过品种审定口 获得品种授权口
种子生产条件
注册资本
万元
种子晒场
平方米
种子检验人员
人
生产技术人员
人
种子检验室
平方米
检验仪器
仓库面积
平方米
烘干设备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日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日
签发许可-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证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审核机关,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负责人(章)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
9
电动粉碎机
1台
10
显微镜
1600倍
1台
11
除湿机
1台
12
数粒仪
1台
13
横格式分样器、发芽皿(水稻/玉米用)、发芽纸、铝盒、坩锅钳、干燥器、放大镜、套筛、镊子、药匙、数粒板、温湿度计、样品柜、档案柜、检验工作台、扦样器
若干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检验仪器设施设备条件检验室30m电子称01电子天平001电子天平0001电子天平00001光照发芽箱250升以上数显鼓风干燥箱0200低温冷柜015180升以上10显微镜160011除湿机13横格式分样器发芽皿水稻玉米用发芽纸铝盒坩锅钳干燥器放大镜套筛镊子药匙数粒板温湿度计样品柜档案柜检验工作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数量
1
检验室
30M2以上
1间
2
电子称
0.1克
1台
3
电子天平
0.01克
1台
4
电子天平
0.001克
1台
5
电子天平
0.0001克
1台
6
光照发芽箱
250升以上
1台
7
数显鼓风干燥箱
0-200℃
1台
8
低温冷柜
0-15℃180升以上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二、办事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第三、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达到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施设备,其条件应达到附件3要求。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无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和仪器。
经营柑橘种苗的,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有专职的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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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种经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申请项目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种子经营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
仓库面积
种子检验人员
储藏技术人员
种子检验室
检验仪器
种子加工房
加工机械
营业场所面积
加工技术人员
自有品种
升华一号菜心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