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籍董事高管是否应在境内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2009—10—26 13:45:00)转载标签: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驻华机构人员杂谈一、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判定(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二)政策要点在华时间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T≤(90天)183天征代表处常驻代表:征税其他:免税免免(90天)183天〈T≤1年征征免免1年∠T≤5年征征征免T〉5年征征征征(三)注意重点1、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华期间)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来华担任代表处常驻代表或工作人员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即在境内任职常驻代表期间虽少于183天,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也应缴纳个税。
二、外籍人员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收入来源的归属、税款计算)(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二)政策要点“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主讲人:卓立峰第一节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的判定一、基本原则(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人)。
[解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2.收入来源地原则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税收协定(安排)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协定优先”和“孰优”原则执行。
(三)外籍个人根据中国的法律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根据具体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其所在国对所得免予征税,或在所在国税收中予以抵免扣除。
二、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一)居住天数的计算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所得税对外籍高管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外籍高管的税务处理要点一、引言外籍高管在中国工作和生活期间,需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税务处理对于外籍高管和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要,所以了解并遵守相关要点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籍高管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税法,外籍高管的所得包括薪酬、奖金、津贴和其他收入,如房屋租金、投资收益等。
外籍高管在中国境内所得的收入都应该被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
三、外籍高管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外籍高管的所得税计算方式与中国公民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外籍高管的所得税按照“三行两列”计算,即按照月应纳税额和适用税率确定每月的纳税额,再将每月的纳税额相加得出年度应纳税额。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 首先,需要确定月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等于月薪收入减去个税起征点(目前为5000元)后的金额。
2. 其次,需要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月应纳税额,确定适用的税率档次。
目前中国个税税率分为七档,税率从3%到45%不等。
3. 最后,根据月应纳税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每月的纳税额。
将每月的纳税额累加,得出年度应纳税额。
四、外籍高管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外籍高管应该遵守中国的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一般来说,外籍高管的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就会按照相关税率和规定,从薪酬中扣除相应的税款。
外籍高管需要了解以下要点:1. 税务登记:外籍高管应在到达中国后30天内,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合同、签证等相关材料。
2. 缴纳所得税:在发放薪酬时,企业会按照规定扣除应缴的所得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
3. 税务申报:外籍高管在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并缴纳年度所得税。
五、外籍高管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国政府为吸引和促进外籍高管在中国工作和生活,推出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薪酬福利: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给外籍高管的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福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个税考量

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个税考量一、企业高管人员界定(一)董事:包括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二、境内无住所个人(高管)中国纳税义务确定:工资薪金提示点:(1)来华不超过90天/183天(税收协定):只要是由境内承担的工资薪金无论归属于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在华纳税。
(2)来华超过90/183天(税收协定)但不超过五年:只要不是归属于境外的所得且由境外承担的工资薪金就都需要在华纳税。
(3)超过五年(且当年居住满一年):全球收入征税,不区分境内境外。
(4)以上纳税义务的确定原则上基于“双重任职”安排。
即外籍高管在境内境外分别有两个职务。
如无“双重任职”安排则说明无论外籍高管的工作地点是境外还是境内工作,其都是在为境内雇主工作,故其需要就全部收入在华纳税。
(5)境内/境外支付:同“境内无住所个人(非高管)中国纳税义务确定:工资薪金”中第6条所述。
三、企业高管人员个税对待情形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有可适用税收协定,而且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未明确包含高层管理人员(无特殊对待--与国内法处理一致)情形a: 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1)纳税义务:境内工作境内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情形b: 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不满一年(1)纳税义务:境内工作境内及境外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情形c: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1)纳税义务:境内支付部分及境内工作境外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境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情形d: 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且当年居住满一年(1)纳税义务: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情形二:企业高管人员—无可适用税收协定,或按协定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情形a: 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1)纳税义务:境内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情形b: 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不满五年(1)纳税义务:境内支付部分及境内工作境外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境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情形c: 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且当年居住满一年(1)纳税义务: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情形三:企业高管人员—税收协定对方居民,且应适用董事费条款∙情形a: 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1)纳税义务:境内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情形b: 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不满五年(1)纳税义务:境内支付部分及境内工作境外支付部分(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境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情形c: 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且当年居住满一年(1)纳税义务: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https://img.taocdn.com/s3/m/25538bdbce2f0066f5332251.png)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科技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科研院所逐渐把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国际影响作为发展方针。
多年来,他们采用建立合作关系、主办国际会议、组织合作项目、聘请客座教授、引进海外人才、邀请来访讲学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科学文化,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引进来”的外籍人员取得的报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我们财务人员遇到的一个难题。
我国税法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散见于数个法律法规文件,同时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涉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因此,我们总结并摘录了相关的税务法规及解释,给大家提供参考。
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的政策汇集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情况为了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到我国工作,提高我国教育和科研水平,我国对外签署的大部分税收协定(包括税收安排,下同)中专门列有针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到另一方(来源国)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取得的所得,在符合既定条件下,来源国予以免税。
截止2009年底,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未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加拿大、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阿尔及利亚、香港、新加坡、捷克和比利时。
二、适用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条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条件包括:(一)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并且为缔约对方的教师或研究人员。
(二)工作机构纳税人到我国的大学、学院、学校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工作,对工作机构的限制条件: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怎样判定外籍在华人员纳税义务呢

怎样判定外籍在华⼈员纳税义务呢由于外籍在华⼈员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较复杂,因此,不少⼈碰到此类问题时觉得难以准确处理。
实际上,外籍在华⼈员的个税问题,只要把握住其政策要点,实际计算起来并不困难。
关于外籍在华⼈员⼯资、薪⾦如何缴纳个⼈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取得⼯资薪⾦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计算缴纳个⼈所得税若⼲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执⾏税收协定和个⼈所得税法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层管理职务⽆住所个⼈计算所得税适⽤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等。
上述⽂件的层进式解释、补充、修订和完善,使得外籍在华⼈员个⼈所得税缴纳规定纷繁复杂,不易掌握。
梳理上述⽂件规定,笔者认为,外籍在华⼈员的个税计算只要把握两个要素即可:⼀是纳税义务的判定,⼆是居住天数及⽉⼯作天数的计算。
四项标准判定纳税义务关于中国境内⽆住所个⼈的纳税义务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取得⼯资薪⾦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进⾏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标准:(⼀)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作不超过90⽇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的个⼈,由中国境外雇主⽀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资、薪⾦,免予申报缴纳个⼈所得税,对前述个⼈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雇主⽀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资、薪⾦所得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作超过90⽇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但不满1年的个⼈,其实际在中国境内⼯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雇主⽀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雇主⽀付的⼯资、薪⾦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作期间取得的⼯资、薪⾦所得,除属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层管理职务的个⼈外,不予征收个⼈所得税。
政策解读外籍董事、高管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

政策解读:外籍董事、高管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进行规定,其中包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文,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给大家全面梳理一下外籍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政策,以便于大家掌握。
一、高层管理职务的内涵对于董事的内涵,在实务中都比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
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实务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税法上所称的高层管理职务,根据国税函[1995]125号文的规定是指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沿革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三个文件进行了规范,他们是国税发[1994]148、国税发[2004]97以及国税函[2007]946号,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前后文对于外籍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的规定,我们按照文件的先后顺序给大家梳理:(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外籍人员如何缴纳所得税

外籍人员如何缴纳所得税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对于这些外籍人员来说,了解如何缴纳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一说外籍人员缴纳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籍人员在中国纳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何判断外籍人员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呢?这主要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
如果一个外籍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就会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如果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则为非居民个人。
对于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外籍人员最常见的收入类型之一。
对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对于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也是需要了解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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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籍董事高管是否应在境内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法规,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法规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董事高管与普通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除此之外,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判定基本一致。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籍个人担任总经理,其进入中国境内并担任总经理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其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外母公司支付负担。
2014年7月31日,境外公司将该其调回国内,并不再担任境内企业总经理职务。
分析:该外籍个人在2014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担任总经理的外籍个人来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是有特殊规定的,即只要该外籍个人担任总经理期间,不论其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境内支付的所得均在中国境内负
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案例中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并未取得境内支付所得,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境外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免于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该外籍个人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其工资薪金,应将境内支付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要注意,关于外籍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其特殊之处只有一个,就是境内支付的部分,千万不要将其扩大化,认为担任职务期间需要就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否则就会产生外籍董事高管在境内无居留天数,无境内支付,反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乌龙。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