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
• 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 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GB/T50319-2013 工程质量控制
• 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 • 2、审查施工方案5.2.2 • 3、审查四新技术5.2.4 • 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 • 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 5.2.7 • 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9 • 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 • 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 • 9、巡视 5.2.12 • 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 •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 • 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 • 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 • 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 • 15、参加竣工验收5.2.2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严禁
应
计数检验
一次检验 二次检验 两个概念
在主控项目中 α 和 β 不宜超过5%
宜
可
计量检验
两个范围
在一般项目中, α 不宜超过5%, β 不宜超过10%。
四 个 层 次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标准、质量检查制度 。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 该 2 现场质量责任制 3 主要专业工程操作岗位证书 如 4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何 5 图纸会审纪录 填 6 地质勘察资料 写 7 施工技术标准 这 8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 些 9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栏 10 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 11 计量设备配备 12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13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自检结果 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手签姓名。不能同日。
什么是 质量方针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包括哪些内容?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管理机构框图(落实到人名)。 3)质量管理制度。 4)标准、规范、规程文件。 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什么是 质量目标
2 质量控制 的规定
进场检验 和复验
充分尊重施 工单位的人 权
自检和 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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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校核 检查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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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年月日
指是哪种 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 是两个人 签字
监理人员在 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多得很
3)有完整的操作依据和质检记录。
现场检收原始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检验批名称 砖砌体 编号 验收项目 098 水平灰缝厚度8-12mm 2号综合楼 检验批编号 验收部位 二层C-D/6轴墙 二层B-D/6轴墙 001254 验收情况记录 9mm 13mm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送检。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
建筑材料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沙、石子、玻璃、木材、涂料等。
三、建筑材料送检程序3.1 材料采购前在采购建筑材料之前,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应与供应商沟通,明确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材料送检申请3.2.1 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在建筑材料采购后准备送检材料的清单,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送检申请表中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数量等信息。
3.2.2 送检申请表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
3.3 材料送检3.3.1 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收到送检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中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质检部门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补正。
3.3.2 审核通过后,质检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录取样的过程和方法。
3.3.3 取样完成后,专业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3.4 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内容。
3.4 材料验收3.4.1 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2 如检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将正式接受建筑材料,并将其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3.4.3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将要求供应商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直到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材料送检要求4.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doc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doc第一篇范本:一、背景介绍建筑材料的送检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建筑材料送检的效率和准确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送检材料及要求1. 建筑材料送检前,应准备以下材料:(1)建筑材料样品;(2)建筑材料产品标准;(3)建筑材料检测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
2. 建筑材料样品应具备以下要求:(1)样品应真实有效,能够代表所检材料的质量;(2)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采集和保存,确保不受污染或损坏。
3. 建筑材料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名称和规格;(2)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3)材料的试验方法和评定方法;(4)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四、送检流程1. 建筑材料送检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和准备送检材料;(2)填写送检申请表;(3)将送检材料送往检测机构;(4)等待检测结果;(5)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或确认。
2. 建筑材料送检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送检材料的名称、规格和数量;(2)送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3)送检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4)其他相关信息。
五、送检结果处理1. 根据检测结果,建筑材料可以被判定为合格、不合格或待定。
2. 合格的建筑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3.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待定的建筑材料应进一步进行检测或确认。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建筑材料送检申请表;(2)建筑材料样品采集和保存规范;(3)其他相关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改建、拆除、维修和保养等活动。
2. 材料送检:指将建筑材料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
3. 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
第二篇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建筑材料送检流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文档。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____)____号《____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____)____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
具体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二、见证人资格: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
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见证取样程序: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____人。
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务必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职责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齐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理解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
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四、罚则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及验收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种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检查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办事。
第四条建设方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使用及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有检查单、验收单等相应的文件,以记录检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便于日后追溯。
第二章材料采购第六条建设方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材料采购计划,明确材料种类、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第七条建设方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材料的招标或询价,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八条材料供应商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产品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认证书、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建设方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的能力。
第十条建设方与供应商应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材料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价格等。
第三章材料使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方应加强对材料的仓储管理,确保材料的质量不受损。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前应进行必要的预检。
第十四条建设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使用管理,保证材料的合理使用和减少浪费。
第四章材料检查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材料质量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建设方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保证对材料进行全面、有效的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应及时、全面地进行,对不合格的材料应进行标记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材料验收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材料的验收应在施工前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验收,验收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七篇)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系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必须具备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相关规定需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有效监督下,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对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并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相关文书中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独立的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过程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进行随机抽取。
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进行封装,并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记录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关键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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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监理技术交底
交底单位:交底人:
接受单位:接受人:
一、担当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担当检测单位分为外委和内有,要求全部的检测材料必需送至省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CMA)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在取样送检过程中,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其中未尽事宜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技术规程、检测单位制度等执行。
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运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运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需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