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侵权的_救济_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
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论述题汇总_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3年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0228)简答、论述题复习汇总整理人:王艳分1.环境问题的成因2.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涵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6.传统法律部门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的局限传统:事后救济;个案救济;分散救济环保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共利益;生态系统整体性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区别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及特征10.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11.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1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概念、特征、层次、目的)13.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1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统一管理、分工分部门管理相结合)15.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行政管理权的内容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17.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依据18.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依据19.《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率先将中国环保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保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为中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保行政体制,促进了环保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展。
20.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内涵(含义、实质、目的)21.协调原则的意义22.实施协调原则的制度措施23.预防原则的内涵(对象、目的、性质)24.损害预防与风险预防的区别(对象、科学确定性)25.预防原则的意义26.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27.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内涵28.受益者负担原则的意义29.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30.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主体、对象、方式、内容)31.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3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33.环境标准的种类34.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35.企业排放标准具有法的约束力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企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更为严格,但不具有法的拘束力,只在企业内部适用,但是下列两种情况应当具有法的拘束力:(1)在企业或政府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的;(2)司法机关认可某些特殊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适用的。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
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
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
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
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噪音扰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噪音扰民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噪音扰民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邻居。
张某家装修时,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某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确实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噪声污染。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扰民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
2. 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噪音扰民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血铅中毒看我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人具 备 了 者 身份 。这 在我 国环 境法 领域环 境法 学者 也 已基 本 关 系推定 、 证责 任分担 、 举 起诉 资格 等方 面都无 一例外 的作 出有
社会 的广泛 关注 。 样 又一起 大型 的侵权 责任 事件 的发 生, 这 重新 达成共 识, 得无 论立法 还 是学 界对环境 侵权 在归责 原则 、 使 因果 利 于 受害人 的规 定和 建议 。这 不 仅是法 律之 公平 正义价 值的再 环 境侵权 具有 和传统 侵权 行为 不同 的特征 , 是这些 特殊 现 , 是人权 保护 的要求 和社 会实 质公平 的要 求0 然而 , 而正 也 。 玑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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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企业 建立 环境 责任保 险制 度 。 ( ) 一 步加 强政 府在 环境 侵权 保护 中的作 为 三进
( ) 害过程 的 间接 性 三 侵
环 境侵权 是一种 间接侵权 行 为,u 人的加 害行为大 多并不 』害 J 基 于受 害人在环 境侵权 中的弱 势地 位, 更加要 求政府 在整个 直接 作用于 受害人 或其 财产之 上 , 而是 通过环 境作 为 中介物 。 正 过程 中积极 作为 。这 种作 为既包 括事后 的作 为, 更重要 的是事 而 是环境 侵害 过程 的间接 性 使得 侵权 损害 赔偿 中 的因果 关系 变得 前的作 为。 笔者 认为在 事前 作 为方 面政府 可 以做 的还有更 多。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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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导致 了环 境侵 权 的受害 者在 求偿 问题 上 的困境 。一股 认 为环 做 的还 非常有 限 。例如 , 中国现 行立法 中 , 在 对环 境侵权 诉讼均 境侵权 的主 体、 对象 、 侵害 过程及 损 害结 果等方 面具 有 以下 基本 未 作 出因果 关系 与举证 责任 的特 别规 定, 司法解 释也过 于笼统 , 特 征。 : 对 于原告 和被告 具体各 自对什 么 负举 证责任 没有解释 清楚 , 使得 ( ) 一 主体 的 不平等性 实 践 中的法官 经常 处于两 难 境地 。 因此 , 从立法 层面切 实落 实 应 尽 管民事 主体 的平 等性 是近代 民法 的基石, 是环境侵 权行 这 一 原则 。 但 此外 , 在其 他方 面 , 我们 也应该 贯彻这 一原则 , 给予 受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美丽中国进程中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和不足,并就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补偿;立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79-02在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下,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制定生态补偿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一、我国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一)我国《宪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13条规定,突出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肯定了补偿机制在法律调整中的地位。
《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并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对生态补偿及生态法律制度各种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综合性生态环境法。
综合性生态环境法既包括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律、法规,也包括区域性的生态环境综合调整法律、法规。
从其内容和功能看,综合性生态环境法联结着环境和资源,对生态补偿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也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
(三)单行生态环境立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由各种资源法所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湿地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以及一些特殊的区域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规定涉及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来源、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等方面。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与发达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制之比较

则》 1 4 在关 于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归 责的一般规定 中确 第 2条 立 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 环境保护法》 4 条 对无过失责任 第 l
作 了如下规定 ,造成环境 污染危 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 “ 并 对 直 接 受 到 损 害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赔 偿 损 失 。 ” 个规 定 没 有 要 这 求 以 加 害 人 有 过 错 和 违 法 行 为 为前 提 , 只要 造 成 损 害 就 应 当 对受 害者承担 赔偿 责任 ,该 规定 与西方 国家的 大体一 致 。
世界上 目前 主要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很多 法律制度方面存 在差异。 不过, 由环境污染所弓起的私权—— 在 l 人身权和财产权侵害的民事责任体制方面 ,两者有很多共 同 点。同时由于两者的传统 t 的差异又各具特色。以下分别对大
事方面 的法律责任 。中国《 民法通则 》 14条规定 , 第 2 违反 国 家保护环境 防止污染 的规定 , 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 当
陆法系代表一 日 、 本 英美法系代表——美国作具体说明。 ( ) 一 日本环境侵权 民事 责任体制
日本国将环境侵权所造成 的损害称之为“ 害” 具体是 公 , 指 以事业 活动及其他人为活 动为原因 , 大气 、 、 水 安静稳定等 的 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 为其结果 , 不特 定多数人的 健康 、 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的损害【 日本从 2 l 1 。 0世纪 6 0 年代起经历 的“ 骨痛病” “ 、水俣病 ” 等严重 的公 害事件后 脚 其 ,
益救济 , 对受害者 的私权损害无法可依 , 无法救济 。 环境侵权 刑事责 任的承担 只能适用 于环境侵权 行为严 重危 害社 会 的 情形 , 是环保 执法 的最后保障 , 但却不是主要的救济手段 , 很 难从整体上消除环境 侵权 行为。 中国对 环境侵权 的归责 实行无过 失责任原则 , 民法通 《
统战经济的马克思主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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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更 为重 要 的是 ,公 益诉 讼 制度 可 以尽 早 地介 入 参考 又献 : 环境 污 染事 件 中 ,使 损 害 降低 到最 小 ,有 效 维护 社 [ 别智. 1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 侵权责任法》 会公益。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定解读 [ . J 环境保护, 00 () ] 2 1, 2 . 构建 我 国 的公 益诉 讼 制度 , 目前最 为 可行 的途 [] 李艳芳. 2 关于制定 《 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 [ . J 法学 ] 径是 赋予 检 察机 关 公 益诉 讼权 ,建 立检 察 机 关参 与 杂志, 05 2 . 2 0 ,() 公益诉讼 的相 关制度 ,变 事后监督为事 前防范 。当然 [] 徐丰果. 5 论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责任之构成及环境污染损 检察 机 关提 起公 益诉 讼 在 制度 上 仍有 障碍 ,需 要进 ・ 害之救济 [ . 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行检察制度 、司法制度 的变革 ,对检察 院组织法 、诉 2 0 ,() 04 5 . 讼法 等部 门法进行相 应修改 ,赋予检察机 关职权 ,理 []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 中华人 顺 权力运 行 机制 。 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解读 [ . J 司法业务文选,2 ,男 ,廊坊师范学 院社会 发展学 院副教授 。 1 7 一)
观 上对 环境 或 公共 事 物 造成 了损 害 ,此 时难 以提 起 诉 讼 。 比如 现 实 中污 水废 气 的大 量 排放 对 公共 环 境 造成 了损 害 ,但 尚未对 具体个人造成 人身损害时 ,无 法追究其 责任 。而环境 污染的侵 害 ,往往是先作 用于 水 、大气 、土壤 等载体 ,然后再作用于 受害人 ,具有 间接性 ,因此 ,环境污染对 人身及财物 的损害往往要 经过一 段 时间才 能显 露 出来 。 由于环 境 污 染损 害 的 间接性 导 致 污染 损 害在 短 时 问 内难 以判 断 ,但 当污 染侵 害 开始 表 现 的时 候就 往 往 会造 成 非常 严重 的 后 果 。 比如 ,现在 国 内频频 出现 的癌症 村 ,就是 由于开 始 的 忽视 ,导 致 水 源河 流 或大 气被 严 重 污染 导 致癌 症频 发 。此 时再 寻 求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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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 F86
中国环境报/2001年/02月/10日/第003版/
法制
中国环境侵权的 救济
评王明远博士的近作!环境
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
王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而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立法也很不完善。
在这种情势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王明远博士的著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无疑具有鲜明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该书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全文共5部分,约24万字。
前言 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概述 澄清并界定了 环境侵权 的名称和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二章 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分析 ,从民法社会化、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责任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
第三章 部分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及其在比较法上的特色 ,结合第二章中的有关内容,以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四章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完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
这种研究和写作布局,为读者全方位地理解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较为明晰而完整的思路框架。
该书的视角颇具独到之处。
对环境侵权救济提出了诸如通过利益衡量原则调整相邻关系制度、通过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性环境权排除环境侵害、实行损害填补责任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环境损害公司人格否认和责任溯及力、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应兼顾受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的基本事实等独立见解。
这些见解反映了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并且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书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路。
如作者建议确立和完善 部分排除侵害 、 中间排除侵害 等更具调和性的救济方式,并在环境法中确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支持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发展;以立法形式明定环境侵权救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赋予环境侵权受害人请求当地环境行政机关鉴定其受害原因的权利,并针对某些较为特殊、严重或急需救助的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尽快制定
!环境责任法∀或者!污染损害赔偿法∀,建立有条件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或担保、环境损害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确实后发生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上不应再由有关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等。
这些思路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逻辑性,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
该书复合性、多维性的研究方法也值得一提。
作者通过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有关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类型化分析、系统化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经济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对环境侵权救济这一复杂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尤其是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收放自如的分析和比较,均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其他如文笔之流畅、引用文献资料之丰富等,也是该书的重要特色。
该书作者系我国第一位专门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博士后,目前任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并曾在北京大学获得环境学学士、环境资源法学硕士学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
其较为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为扎实的研究功底,在该书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诚然,该书的观点并非都值得赞同,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人们正视和肯定。
我相信,作者的见解,也会引发许多读者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