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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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应对环境保护措施、问题及启示

美国应对环境保护措施、问题及启示

美国应对环境保护措施、问题及启示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对于确保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地球的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应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

美国的环境保护措施1. 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美国针对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净空法案》、《爱国者法案》等,旨在减少空气和水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 推广可再生能源:美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补贴政策和税收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居民采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 限制工业排放:美国设定了严格的工业排放标准,限制了工厂、发电厂和汽车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以降低污染物的释放量。

4. 促进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美国积极推动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通过回收政策和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资源回收的意识和参与度。

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1.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尽管美国在减少工业排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温室气体排放量仍然居高不下,对气候变化和全球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自然资源消耗问题: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这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压力。

3. 环保政策调整问题:不同政府间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导致了环保政策的频繁调整和不稳定性,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从美国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1. 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是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以有序推进的关键。

各国应该加强政策制定和实施能力,建立健全的法规框架。

2. 加强国际合作: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3. 多元化能源供应: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减少对传统能源依赖的重要途径,各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发展。

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环境权的法律救济
救济 , 该属理所应当了。但在实践中环境权的救济却仍屡屡受挫, 究 未于我国民法所规定, 应属环境基本法完善的范畴。 综观各 国民事救济立法例, 不难得 出这样 的结论, 民事法律救济 的对象是直接受害人 , 保护的权利多为 由环境破坏引起的物质性人身 和财产权; 且救济方式偏重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 即事后救济, 对环境有 利的侵害排 除却限制 良多, 实质上仍是 以经济为中心。 这或许关注 了 直接受害者的利益, 却只是以赔偿或补偿的方式对其环境权利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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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杈 的 法 聿救 三 界



要 获 得救 济是权 利成 为可 能的必要 因素 , 因而探 讨 环境权 的法律 救 济方式是 环境权 的 内在 要求 。 文分别从 民事 法 本 律 、 政 法律 、 境基 本 法角度分析 了环境 权 的救济 方式 , 行 环 介绍 了 当今 世界各 国有 关环境权 的法律规 定及 司法 实践 , 为 其 认
环境民事诉讼 , 是指受害人在其人格权、 财产权和环境权益 因环 救 济 。
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 损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 通过民事 诉讼途径实现侵害 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其方式一般以损害赔偿和 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 , 前者重在补偿 已经发生的侵害, 即救济 已然; 后 二、 环境权行政法律救济 环境权 的行政法律救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其一, 行政权的行使;
( ) 一 行政 权 的行使
1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
行政处理主要用以解决因诉讼拖延, 受害赔偿缓不济急的难题 。 0
恢复性, 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 往往待到危害发生时, 所谓的损 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出面劝导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赔偿协议, 由于其 害赔偿即使可能, 环境 的损害却 已经是无可挽回的了。 于是 ,部分排 解 决纠纷 的时间快 、 费小, “ 花 受害人不必提供其事 实上无法提供的各 除侵害” 制度为弥补这一缺 陷出现 了, 其主张不完全的排除侵害 ; 种正式证据 , 同 而这些证据通过行政机关的专业活动却是能够轻 易获得 时, 为了维护企业生产 的正常运转, 不致 因排除侵 害而停产 、 关闭, 又 的。 凭着这些较司法诉讼的优势, 行政处理逐渐成 为解决环境纠纷的

环境侵权与相邻关系妨害辨析

环境侵权与相邻关系妨害辨析

《 侵权责任法 》 “ 环境污染责任”一章 限制而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 N i ne 。私人妨害主要是对他人使用 us c ) a 和专 门 环境 立法 中 的相关 规定 等 ,而 妨害是相邻权利人在行使其相邻权利时 或者享受其 土地权益 的损害 ,如果离开
相邻关系妨害属于一般 侵权行为 ,适用 对 另 一 方 权利 所 产 生 的不 利 影 响 。
的重要标志 。在工业化时代的特定 时期 致 了对有关环境侵权和相邻 关系妨 害的 系的调整 ,而环境污染等公共妨害主要 和某些 区域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 的环境 法律 规范作 出不恰 当 的适用 ,从 而影 由环境法和行政法等公法来调整。 侵权现象有 日益增多的趋势。同样 ,城 响相关方 的权益保护 。而从 制度层 面来 公 共妨 害与 私人妨 害 的构成 要件 镇化带来的人 口高度集聚 ,使相邻个体 看 ,不 同的环境 问题所 导致 的侵 权行 是不相 同的。在芝加哥市政府诉 印第安 之 间在通风 、采光 、退排水等 日常生活 为 ,在不 同国家 的表述不尽相同 ,立法 纳一个水 电站 的案件 中,市政府要求法
环 境 侵权 与相 邻 关 系 妨害 辨 析
口 唐忠辉/ 文

些 具 有环境 因素 的相 邻 关系 妨害 往 往被 宽泛 地理 解 为环 境侵 权 ,从 而
导 致法 律 适用 的不 当 。 国 内外 的立 法表 明 ,环 境侵 权 与相 邻 关系 妨 害属 于不 同的 侵权现 象 ,二者 适用的 法律规 范并 不相 同。
中的关 系摩擦变得越发频繁。环境侵权 政策也存在差异 。因此 ,对环境侵权 与 院发 出禁 止令 ,禁 止 电站继 续运 行 , 现象和相邻关系妨害 因为环境因素而产 相邻关 系妨 害的关 系进行梳理 ,对不同 理由是其使用 的输 电设备会产生一种污

美国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美国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美国,侵权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美国法律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驾驶一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张突然发现前方一辆大货车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冲向路边,张紧急避让,导致车辆失控,撞击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受伤住院,车辆严重损坏。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大货车司机李某(以下简称李)在驾驶过程中饮酒,导致反应迟钝,刹车失灵。

张认为李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的损害,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李饮酒驾驶,违反了《美国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张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符合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在本案中,李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张的损害,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过错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李饮酒驾驶,存在过错。

四、法律责任根据美国侵权法,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

在本案中,李应当赔偿张的医药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2. 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侵权行为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饮酒驾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赔偿范围根据美国侵权法,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直接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

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

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主要内容: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制最完善和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美国环境法污染处罚与防治为题,探讨美国当前的环境法律框架、污染处罚措施以及防治实践。

环境法律框架美国的环境法律框架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在联邦法方面,主要有《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土地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包括废水排放限制、空气质量指标、土地污染防治措施等。

各个州也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环境法规,以满足本地区的环保需求。

污染处罚措施美国的污染处罚措施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美国环保署(EPA)及其他州级环保机构负责执法和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整改等。

同时,针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署还可以暂停或吊销企业的环境许可证,并对其进行清理和补救。

刑事处罚适用于恶意破坏环境和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罚款、监禁和社会服务等。

刑事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

防治实践除了处罚措施,美国还十分重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在工业排放、废物处置、化学品使用等方面,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监管措施。

工业排放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控制工业废气和废水的排放,美国采取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监测措施,要求企业降低排放浓度、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报告。

废物处置是环境污染的重点防治对象。

美国对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储存、废物清理和修复等。

同时,美国也鼓励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化学品使用是另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领域。

美国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人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对有毒化学物质的限制和标识、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等。

美国环境犯罪法的详解

美国环境犯罪法的详解

美国环境犯罪法的详解美国是世界上对环境保护颇为重视的国家之一,为了有效应对环境犯罪问题,美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犯罪法。

本文将对美国环境犯罪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法律框架、刑罚措施和执法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犯罪法的法律框架美国环境犯罪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噪音控制法》(Noise Control Act)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等。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大气、水资源、噪音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等方面。

1. 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被用于保护大气环境免受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它规定了限制车辆排放、空气质量标准和其他与空气质量相关的规定。

2. 清洁水法《清洁水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的目标是保护美国的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湿地和地下水等。

它规定了对排水系统和工业单位污水排放的管制,以及其他与水质保护相关的规定。

3. 噪音控制法《噪音控制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的目的是限制和管制对人类健康和舒适产生威胁的噪音。

它涉及了建筑、交通运输和乐器等发出噪音的场所和设备,以及其他与噪音环境相关的规定。

4.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是美国联邦法律,该法律的目标是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它涉及了废物的贮存、处置和清除,以及其他与资源保护相关的规定。

二、环境犯罪法的刑罚措施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美国环境犯罪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罚可包括罚款、监禁和社区服务等。

1. 罚款环境犯罪行为犯罪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根据《清洁空气法》,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者可面临每天高达几千美元的罚款。

而根据《清洁水法》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者可能面临数百万美元的罚款。

2. 监禁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将导致犯罪者被判处监禁。

美国环保法政策实践与全球影响

美国环保法政策实践与全球影响

美国环保法政策实践与全球影响在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各国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措施。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环保法政策不仅对自身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全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美国环保法政策实践美国环保法政策的实践始于20世纪初,当时工业化快速发展给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该法案最早制定于1970年,并多次修订。

《清洁空气法》旨在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通过设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限制了工业、交通等领域的污染物排放,并建立了国家环保署(EPA)等监管机构来执法。

2.《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该法案于1972年通过,目的是保护美国的水资源和水质,防止水污染。

根据该法案,任何企业或个人都需要获得排水许可证,并且需要遵守排放标准,以确保水质安全。

此外,该法案还提供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加强监管。

3.《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该法案于1976年成立,旨在管理和处理有害废物。

根据该法案,企业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处理和处理废物,并遵守相关规定来防止对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二、美国环保法政策对全球的影响美国环保法政策的实践不仅对美国本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全球环境事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全球环境合作美国通过制定环保法政策,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技术。

美国的环保标准和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参考的对象,促进了全球环境保护的进程。

2.拉动全球绿色技术发展为了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美国企业需要不断创新和研发环保技术。

这些技术不仅在美国本土得到应用,还在全球范围内推广。

由此,美国环保法政策的实践促进了全球绿色技术的发展和交流。

3.促进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美国制定的环保法政策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美国环境法律经典案例(3篇)

美国环境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美国诉杜邦公司案(以下简称“杜邦案”)是美国环境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涉及到了环境损害赔偿、污染责任和公众健康等多个法律问题。

该案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化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工厂排放大量有害化学物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案情简介1948年至1985年间,杜邦公司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家工厂生产氯乙烯,并排放大量含有四氯乙烯(PCE)和全氟化合物(PFCs)的废水。

这些化学物质具有高度毒性和持久性,长期暴露可能导致癌症、神经系统疾病和生殖系统问题。

由于杜邦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这些有害物质渗入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用水。

1985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要求杜邦公司停止排放有害物质,并清理污染。

然而,杜邦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这一义务。

此后,美国司法部(DOJ)代表美国政府向杜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长达数年的审理,美国联邦法院于2005年作出判决,认定杜邦公司对环境污染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杜邦公司支付巨额罚款,用于清理污染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此外,杜邦公司还被责令采取以下措施:1. 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2. 对受污染地区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浓度降至安全水平;3. 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援助和赔偿。

四、案例评析杜邦案是美国环境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杜邦案明确了污染者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无论其是否故意或过失。

这为后续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强化了公众健康保护:杜邦案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之间的密切关系。

法院判决杜邦公司赔偿受害者损失,并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援助,体现了对公众健康的重视。

3. 促进了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杜邦案促使美国环境保护法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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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王明远1.概述英美法中的“妨害”(Nuisance),乃泛指对他人土地利用或享有等权益的各种间接性、非排他性的干扰现象,包括煤烟、灰尘、臭气、噪声、高热、阻碍阳光、污水、电流以及对土地利用造成不便的其他类似侵扰等,至于其性质,总体上乃属于侵权行为之一种。

由于环境侵权的成立并不以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害为要件,环境损害也不以干扰性的妨害为限,同时妨害并不限于环境侵权,其他如在道路旁边堆放石头致影响通行、开设赌场或妓院致影响邻居心理安宁等,也属于“妨害”,因此环境侵权和妨害并不能完全等同。

但妨害概念所包涵的现象甚为广泛,现代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侵权,往往表现为扩大化、严重化的“妨害”1。

这就使得“妨害”成了环境法领域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诉讼案型2。

可以说,在“妨害”概念下,允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的公共妨害部分以及私人妨害,与“环境侵权”大体相当。

而以保持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冲突性利益之间的平衡为其意旨的妨害法,也被侵权法学家Fleming描述为“普通法对环境保护的贡献”3。

妨害可分为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和私人妨害(Private Nuisance)两种。

根据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所编的1976年《侵权法(第二版)重述》,所谓公共妨害(第821B条),是指对一般大众公共权利的不合理干扰,所谓私人妨害(第821D 条),是指非以侵犯他人土地的方式而干扰他人私有土地的使用和享有的利益。

此外,还有一些就其结果而言既是公共妨害又是私人妨害的侵权行为,称为“混合妨害”(Mixed Nuisance)。

说它是公共妨害,是因为其损害多数人或社会的利益;说它是私人妨害,是因为其同时造成对私人权益的特别损害。

而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现象往往同时影响所在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构成公共妨害,也可能会影响某些特定人的特别权益而构成私人妨害4。

而公共妨害与私人妨害之间的区别依据,乃在于其所影响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权益。

如对一两个人乃至几个特定之人造成损害、干扰或不便的溪水污染被认为是私人妨害;而当因污染使公用水体中的鱼类死亡,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干扰或不便时,其行为就构成了公共妨害5。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私人妨害所侵扰的是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和享用权,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表提起损害赔偿或侵害禁止之诉;而公共妨害所侵扰的是公众的共同权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性质上属于轻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消除公共妨害的诉讼须由公共官员或检察官代表政府提起;在且仅在原告能够证明其已经因公共妨害遭受了“特殊的”(Special)或“特定的”(Particlalar)损害,其所遭受的损害与公众所遭受的损害属于不同类型的损害时,公共妨害才可以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私人妨害,即属于混合妨害,受害人才得针对该公共妨害提起损害赔偿或侵害排除之诉,此即所谓的“不同类型损害”原则。

该法理和制度显然限制了公民个人在禁止或消除环境污染等公共妨害方面的资格和作用,由于地方公共官员和检察官往往怠于行使禁止或消除环境1参见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5-16页,第150页。

2参见J.Gordon Arbuckle,etc:Environmental Law Handbook,Government Institutes,Inc. Rockville,MD,1985 eighth edition,p.10.3参见Gerry Bates:Environmental Law in Australia,Butterworths,1992 third edition,p.37.4参见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5参见J.Gordon Arbuckle,etc:Environmental Law Handbook,Government Institutes,Inc. Rockville,MD,1985 eighth edition,p.11.污染的起诉权,常会导致作为公共妨害的环境污染继续存在而受害人却因缺乏诉讼资格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6。

然而,现代妨害法却向着消除公共妨害与私人妨害之间区别的方向发展,尽量抛弃传统的“不同类型损害”原则,不论公共妨害还是私人妨害,均允许受害的个人提起法律诉讼,从而有利于扩大妨害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环境侵害排除方面的运用范围7。

2.私人妨害的成立要件私人妨害的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来看,美国早期的私人妨害乃以严格责任(即无过失责任)的形式出现的,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只要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为已足。

及至近代侵权行为法过失责任主义法理兴起的18世纪初,始要求私人妨害的成立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即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但随着其后产业活动的发展,又受到英国法中赖兰兹诉弗莱彻法理(The Rule of Rylands v. Fletcher)以及美国法中特别危险活动责任法理(The Rule of Liability for Ultra-hazardous Activity)的影响,以致于现今的美国私人妨害法原则上又改采严格责任原则,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可成立私人妨害8。

有的判例甚至主张,只要存在“继续性或反复性的妨害”,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侵害的故意,而这种依据客观的侵害事实而非主观心理状态来认定行为人的故意的做法,其实质也是实行严格责任9。

至于“环境妨害”(Environmental Nuisance),法院同样是在向“严格责任”迈进10。

就客观要件来看,要求具有损害的“重大性”(Significant)11、侵害的“不合理性”(Unreasonable)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而判断损害是否具有“重大性”,其标准包括下列三项:其一,须以有实害存在为其前提。

换言之,法律对文明社会生活中的微小妨害或混乱并不干涉,如偶然性的臭气、噪声或排烟并不构成私人妨害;其二,损害为有关土地本身的物理状态者,应依据侵害事实加以评判;损害系由土地上的居住、生活或产业活动等所引起者,则应依据社会上一般人的感受程度即“美国人民在其现代文明状态下所理解的人类的一般性舒适”(The ordinary comfort of human existence as understood by the American people in their present state of enlightenment)加以评判,而不能以受害人个人的特殊感受性作为判断标准;其三,损害具有继续性或反复性的,往往被视为“绝对妨害”(Absolute Nuisance),其状态本身即表明妨害“重大性”的成立。

由于环境污染多为具有继续性、反复性的权益侵害现象,因此大都具有妨害的“重大性”。

另外,关于侵害的“不合理性”,即《侵权法(第二版)重述》第822条(a)所称“无正当理由”的判断,通常应就个案情形,比较衡量原告所受损害的大小和被告加害行为的效用性而定,其具体标准包括损害的程度和性质、受侵害土地的使用或享有形态及其社会价值、受侵害土地的特定使用或享有方法与其场所的性质及其恰当性、受害人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6参见Gred Winter,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Brookfield,1996,p134;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69页,第88页。

7参见J.Gordon Arbuckle,etc:Environmental Law Handbook,Government Institutes,Inc. Rockville,MD,1985 eighth edition,pp.11-12;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126页。

8参见Frederick R. Anderson,Daniel R. Mandelker,A. dan Tarlock:Environmental Protection:Law and Policy,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4,p.53;〔日〕加藤一郎编:《外国的公害法(上)》(日文版),岩波书店1978年版,第16-18页,第115页。

9参见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56页。

10参见J.Gordon Arbuckle,etc:Environmental Law Handbook,Government Institutes,Inc. Rockville,MD,1985 eighth edition,p.17.11按照美国《侵权法(第一版)重述》(1934年)第822条(b)的规定,成立私人妨害的客观要件之一是损害的“实质性”(Substantial),而《侵权法(第二版)重述》(1976年)第822条则将该规定加以删除,而于第821F条规定损害须有“重大性”(原文为Significant Harm)。

加害行为的动机、法律附加于该加害行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价值、加害行为的方法与该场所的恰当性、防止损害结果或避免损害的可能性等12。

惟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感受程度而非受害人个人的主观感受性作为判断损害“重大性”的依据,实质上是将那些对环境污染异常敏感(Hypersensitive)的人或财产排除在妨害法的保护和救济之外。

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实践已经对该评判依据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正,其具体表现是:首先,法院在司法实务中注意区别“异常敏感”和“易受损害”两个概念,对“易受损害”的人群(老、弱、病、残等)和财产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济。

特别是在噪声案件中,法院往往拒绝被告以“异常敏感”为由提出的抗辩,即使不存在对人身或财产的可见伤害,受害人也可因噪声带来的烦恼和不适而获得赔偿;其次,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此保护正常人以及“易受损害”的人群的健康和安全。

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判断损害“重大性”的衡量因素之一,违反这些排放标准就可能构成妨害13。

另外,在环境侵权救济特别是环境侵害排除之诉中,因诉讼请求往往事关产业活动的存废,其利益衡量的色彩更为浓厚,费用-效益分析(Costs-Benefits Analysis)经常成为判断是否准许排除环境侵害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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