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
最高院肖峰: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

最高院肖峰: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探望权实务中的五个要点一、探望权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2、探望权的主要义务主体:直接抚养方。
注: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二)构成要件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注:关于第三人的探望问题早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有人主张第三人探望权的问题。
其主要理由是:(1)当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亲是普遍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
据不完全调查,在农村有70%-8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接送上幼儿园、小学。
(2)允许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修改实施后,仍有人坚持这一主张,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8条实际上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并且应当探望孙子女。
我们认为,婚姻法意义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
其理由在于,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
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其权利主体只有父或母,则其他人就无权行使这项权利。
因此,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已不是司法解释所能够解决的。
注意:这里的父或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
3、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果父母一方存在暴力倾向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则不宜允许其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我国,探望权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探望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方式、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时间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2. 内容上的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关心、照顾和引导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有重大影响的探望,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特殊情况需要探望子女,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探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四、探望权的实施方式1. 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与子女见面、交流。
2. 间接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
3. 代际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探望子女,但需征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同意。
4. 法院判决探望: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时间。
五、违反探望权的法律责任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违反探望权,不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摘要】本文围绕探望权制度展开讨论,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强调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提升探望权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
结论部分呼吁加强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公正和公平。
提出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自身设法解决问题,建设立法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探讨思路。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为完善探望权制度提供可行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制度、问题、完善分析、监督、管理、效率、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规范化、人性化、公正、公平1. 引言1.1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家庭成员关系中,确保亲属间相互探望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分析和改进。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一些监管环节不严,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无法及时获得探望权,造成探望权的不公平现象。
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凸显。
监督机制薄弱,一些探望权执行者滥用职权,侵犯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探望权执行者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确保探望权的正常执行。
提升探望权执行的效率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流程复杂、操作不便等原因,导致探望权执行的效率较低,影响了探望权的实质内容。
建立完善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健全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澄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亲属探望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加强对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也是完善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对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加强保护,确保其在探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升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措施,以实现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其公正和公平。
2. 正文2.1 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不足,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分。
在我国,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是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从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立法目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背景1. 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1980年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01年婚姻法再次对探望权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2. 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焦点,探望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三、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1. 维护家庭和谐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离婚后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探望权纠纷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其在父或母双方的关爱下茁壮成长。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探望权保护法律规定的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得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当定期进行,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论探望权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一
三 、 望权 的立 法完 善 探
、
探望 权的立 法现 状
( 探 望权应 是权 利 义务 双重性 一) 中国传统理 念视家庭 关系为伦理 关系 , 伦理 的本 质在于对义
修 订 的《 婚姻 法》 3 条 规定 :离婚后 , 直接抚养 子 女的 第 8 “ 不
探望权人 享有探望权 应更清 晰的规定为权 利义 务双重 父或母 , 有探望子 女 的权利 , 另一 方有协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权 务 的强调 , 利的方 式、 间由当事 人协议 ; 时 协议 不成时 , 由人 民法院判 决 。 父 性 , 以保 障子 女的全 面健康 发展 。
( ) 三 离婚 前处 于特殊 身份 的 父母 可 否行 使探 望权 人、 强奸或 抢劫等侵 害他人 人身权 益的严 重危 害人权及 社会 , 会 望 权: 但如 果是涉及 钱物 的经济犯 罪, 此类特殊 身 份的父母 能否 享 有探望权 , 法律 未明予规 定 。
离 婚前父 母一 方在监 狱或 劳教所接 受改造 。 如果是涉 及 杀 绝与 见面的: 有协助 履行探望 义务方推拖 子女学 习忙不 能与另一 给 子女带来严 重身心 影响的刑事犯罪 , 自然应 中止犯 父母 的探 符 的其它情 形 。
() 三 离婚前特 殊 身份 的 父母 离婚后 可 否行使 探 望权 对于犯罪 行为严重性 质恶劣 , 以给社会及子 女带来严重身 足
必 而对于 那些犯罪 行为不 主 旨是最大 程度 的保障 子女 身心健康 ,探望权 既 是权利 又 是义 心伤 害的重 大犯罪 , 然 中止其 探望权 ; 务, 然而实际 中不行 使探望 权和滥 用探 望权 时有 发生。 别是放 严重 的应根 据其 犯罪性 质 、子女年 龄 以及其心理 承受 力具体而 特 弃探望 权并 未明文规 定 , 为~缺憾 。 乃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探望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互交往,具有促进家庭关系发展、增强人际沟通、维护个体尊严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探望权尤其是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因此,本文选取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作为研究主题,探讨探望权的相关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一)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完善探望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研究内容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1、探望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
2、现有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
3、探望权的实践问题及解决方案
4、国际探望权保障的经验与借鉴
5、完善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全面深入地探讨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研究步骤如下:
1、收集相关文献材料并进行梳理
2、开展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
3、进行理论归纳与分析
4、对我国探望权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提出建议
四、预期结果
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分析,预计能够获得以下成果:
1、深入探讨探望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2、评价现有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提供参考
3、借鉴国际探望权保障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探望权保障水平
4、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
当夫妻之前感情出现了裂痕无法恢复时,离婚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父母离婚,无论孩子归纳哪一方抚养,双方都应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那么,探望权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探望子女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正常的父母之爱,减少家庭破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的创伤。
这既有利于子女的学习与成长,也有利于
子女的心理健康,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探望权的行使是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实现监护权的重要保证。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和居住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而消失。
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已经成年。
以上便是我为您整理的探望权的知识,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子女更健康快乐的成长,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登陆进行在线法律学习。
试论祖辈探望权的法律保护

( 探 望权 的概念 一) 探 望权 , 称 探视 权 、交往 权 , 指 未 与子 女共 同 生活 的 离婚 父 母 也 是
一
方依 法享 有看望 子女并 与之 保持正 常联 络与交 往 的权利 。《 婚姻 法*修
来 的便是 一 系列的 问题 , 中之一便 是 孩子的 问题 , 其 离婚后孩 子由父或 母
( ) 二 探望权 的行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国 《 婚姻 法》第 3条 第二 款规 定 :“ 使探 望权 的方 式 、 间由当 8 行 时
事人协 议, 议不成时 , 协 由人 民法 院判 决 。 ” 探 望包括 见面 和 交往 。以时 间长 短 为依 据 , 望分 为 暂时 性 探望和 探 逗 留性 探 望两种 。 者是 指父母 一方与子 女短 时 间在一 起 ; 者是 指探 望 前 后 人 与子女 长时 间在 一起 , 括 由探望 人领走 , 包 在一定 时 间内共 同生 活并及
试论祖辈探望权 的法律保护
邓伟 牛金 玲 王艳 斌 ( 河北科技 大学理工学院 石家庄 oo l 5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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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 (3)英文摘要 (4)正文前言 (5)文献综述 (6)探望权的概念和现状 (7)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8)对探望权制度的重新认知 (10)探望权制度的改善建议 (12)结束语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中文摘要探望权制度是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出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本文在分析探望权的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探望权的主体、中止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评析,提出应本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适当扩大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范围,明确探望权中止的情形,规定探望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增加探望权的救济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探视权制度。
[关键词]探望权;主体范围;中止;强制执行ABSTRACTThe system of visitation right is a newly established system in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01, which has filled the legislation gap and is great progres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but, limitations and deficiencies of some prescripts in visitation right system showed with the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of marriage law. Visitation right system in practice should be improved constantly .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implication of visitation right, this paper conducts comment and analyzes the rules on the subject, suspension and enforcement of visitation right in China, proposes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 the principle which children should be the best interests ,appropriately expand the main scope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visitation right, clarify the case of suspension of visitation right, regulat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visitation right and increase relief measures of visitation right, to further perfect the visitation right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visitation right s ; scope of subject , abeyance ; enforcement前言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单亲家庭越来越多,处理好离异家庭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关系到社会的婚姻家庭建设,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然而,探望权是一种特殊权利,它的实行需要抚养方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难以真正落实。
随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出现了“执行难、执行探望权更难”的现象,如何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如何完善探望权、使其成为更能符合立法旨趣、更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必须深入探究的一个新课题。
探望权是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笔者就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通过文献检索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探望权制度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
从法律方面全面条理地探索解决方法,以期对探望权制度的改进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体系。
文献综述从法理上分析,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家父权[1]。
“亲权”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和财产的监督、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制度[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尊重儿童的权利和自由”等思想的兴起,日益占主流的观念认为:为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儿童及儿童的需要,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的特别保护[3]。
这就是著名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这一原则的日益普及影响了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与发展,使得当今的美、德、澳等国均在对子女的抚育和健康成长是否合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去探讨探望权制度的有关问题。
而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明文规定,我国作为缔结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 也越来越认识到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因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都是在强调该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探望权制度的各项建议。
在法理上,学者们对探望权的性质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探望权从实质上看不仅是一种权利,而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应付的义务[4]。
而部分学者则指出,即使探望权是一种权利,它也受到“为了孩子”和与监护方的“亲权的调和”这双重限制,说它“不具有权利的性质”并非不合理[5]。
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多侧重于在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中止事由和实施保障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主体范围的扩大,中止事由的具体复杂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多样化是探望权制度研究的发展主流。
但无论如何,从探望权研究的整体趋势来说,学者们都承认确立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认可了其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不仅可以避免离异双方矛盾激化,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以更完备的法条将探望权固定下来,既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助于满足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现状(一)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为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日本称为会面交涉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会面交往权[6]。
根据英美的学理解释,探望权是指在父母离婚后,由父母一方负责照管和监护子女或在子女的监护令仍继续有效时,子女的另一方父母所获得的准予短期探视(探望性探视)或较长期探视(逗留性探视)子女的机会[7]。
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夫妻离婚后,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8]。
探望权为一种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料、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利上的保护、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培养、行为上的管束及财产上的管理等权利和义务的集合[9]。
探望权以亲权为前提,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是实现离婚后的父或母继续抚养教育子女的基本条件。
也有日本学者强调探望权的宪法基础,认为探望权为“从亲子关系中当然派生出来的所谓自然权”[10]。
(二)探望权制度的现状我国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视权制度,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得审判人员在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障了离婚、分居等家庭破裂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满足了父母子女感情交流的需要,使得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时仍能够最大限度的享受到父母的关爱,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可推知当前我国探望权的两大特征: 一是自然取得性。
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抚养的方式发生了变更而已,不直接抚养方仍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取得探望权利。
也就是说,探望权不需要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的判决认定,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自然取得了对子女的探望权; 二是主体特定性及限制性。
探望权仅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 除父或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如(外)祖父母等, 都不能成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而享有探望的权利[11]。
国外对探望权的立法,更体现的是亲权的延伸,更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的需要和亲权制度的理论要求。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以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为中心规定了亲权制度,亲权由父母共同行使。
当父母离婚或婚姻无效时,法律规定由子女监护方行使亲权,对不行使亲权的一方规定了探望权。
虽然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并未明确规定探望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判例中已开始承认[12]。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是亲权和监护权不分,一般称为监护。
对未成年子女不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法院授予探视子女的权利。
在传统的将监护权判给一方配偶的方法中,探视权是监护判决的必然结果[13]。
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法律就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将子女列为探望权主体的首要位置,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有权与父母保持往来[14]。
但是子女作为主体意味着既有要求探望又有拒绝探望的权利。
对此,其有的国内学者认为只要父母行为无不当,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探望或交往,而无权拒绝;也有意见认为,子女能否拒绝探视要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看子女能否做出拒绝父或母探视的意思表示[15]。
从上述可以看出,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当父母离婚或婚姻无效时,均规定由法院判归子女监护方行使亲权或监护权,同时授予无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二、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狭窄及界定的不科学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探望权主体的范围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除子女的父或母外,第三人在不违背子女利益的情形下也逐步享有了探望的权利。
我国的婚姻法仅将子女的父或母规定为探望权的主体,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难题。
结合我国国情与国外的立法经验,许多学者提出将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有的学者更提出探望权主体应扩大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在较长时间内受其家庭养育的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