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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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

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是由()制订的。

A.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C.规划设计单位在城市详细规划中D.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城乡规划部门【答案】 A2、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制度。

A.有限期B.无限期C.有偿管理D.分派【答案】 A3、《城市绿化条例》中明确规定,城市绿化的规划原则内容中不包括( )A.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B.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D.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答案】 C4、行政机构有很多种分类标准,以下不属于按照公共行政程序划分的是( )A.决策部门B.辅助机关C.监督部门D.咨询信息部门【答案】 B5、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规定,以一个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公顷为基本标准。

A.1B.2C.3D.4【答案】 A6、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城市货运交通组成部分的是( )。

A.过境货运交通B.出入市货运交通C.跨省货运交通D.市内货运交通【答案】 C7、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关于历史文物保护区内建设控制地带有关内容表述,不正确是( )A.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B.对该地带已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应当限制治理C.根据保护文物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D.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答案】 A8、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任务之一,其具体体现在下列哪方面( )A.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B.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C.对建设工程钉桩和复验灰线D.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监督检查【答案】 D9、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同步加强实施与监管,强化规划权威。

“城规”、“土规”区别大盘点

“城规”、“土规”区别大盘点

“城规”、“⼟规”区别⼤盘点“虽然规划改⾰后,《⼟地管理法修正案》已明确国⼟空间规划可替代⼟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是回顾当年⼆者的区别和侧重点,就会更加理解国家组建“⾃然资源部”的缘由,也会更加领会国⼟空间规划统领⼀切的缘由,以及当前编制国⼟空间规划应该注意的⼀些问题。

——规划师笔记⽬前多规合⼀这⼀概念在规划界被炒的⽕热,从空间的⾓度来说,多规合⼀本质上的任务即是解决城市规划和⼟地规划在各⽅⾯的差异和冲突。

冲突的原因是多⽅⾯的,包括了历史、体制、技术等,总体⽽⾔有以下六点原因:两规的成熟程度不同我国城市规划⾃建国后就已经起步,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地吸取外部经验及⾃⾝教训,本⾝体系较为健全,可操作性也很强。

⽽⼟地规划⾄九⼗年代中期后才启动,⾃⾝经验不⾜,且相应的法律保障不⾜,造成⼟地规划的成果经常被随意突破难以实施。

两规的所属的体制不同城规和⼟规⾏政上分属建设部门和国⼟部门,各体制相对封闭,两者缺乏有效沟通。

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着重考虑城市外延的拓展,较少考虑⼟地综合供给的平衡。

⼟地规划则主要从珍惜、合理利⽤⼟地资源的⾓度出发,特别强调对耕地的保护,⽽对建设⽤地则主要进⾏节制和引导,使得其成果难以满⾜城市发展对⼟地的需求。

两规编制的起点和期限不同因两规所属的体制有差异,且城规和⼟规分属《城乡规划法》和《⼟地管理法》管理,导致两规的⼯作起点和基础有很⼤的差异,造成其在编制过程中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尤其体现在两规表述城镇⽤地规模时存在明显不同,导致两规的结论缺乏横向可⽐性。

两规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不同现状⼟地利⽤图⽆论对于编制城规还是⼟规都是重要的基础空间资料,⼟地利⽤规划依据的是⼟地详查资料和⼟地利⽤变更调查的更新结果,它⾸先运⽤遥感技术,后经调查、核实、纠正⽽成,准确性较⾼。

相反,城市规划统计现状⽤地时仅仅采⽤抽样调查的⽅法,所得结果多是估算值,准确性相对较低。

两规编制依据的统计⼝径不同两规的发展程度和所属体制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编制过程中的技术层⾯差异,其中⼀个很重要的差异就是各类⼟地数据统计⼝径的不⼀致,以建设⽤地的统计为例,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建设⽤地时将已确定总规中规划的建设⽤地纳⼊现状建设⽤地,⽽国⼟部门则只统计实际成为或者已办理建设⼿续的建设⽤地。

1城乡规划法解读

1城乡规划法解读
——老法“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福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之比较

福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之比较

福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之比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1.08.22•【分类】其他正文《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之比较一是适用和管辖范围变大。

《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法》不仅管城市规划区,还要管辖乡和村庄规划区域。

把原来国务院村镇规划条例管辖的内容,也合并进来。

城乡规划部门的管理范围,也从“城市规划区内”改为“本行政区域内”。

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

二、对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更加严格规范。

三、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原由规划部门审批改为城市政府审批。

四、规划草案要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都必须公布。

五、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作了严格限制。

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乡规划法》规定不论局部还是重大,只要有修改都要按法定程序报批。

(原来的规划是怎么批,修改还要按原来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体规划。

变更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控制性规划,变更后要进行公示,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

六、规划管理由“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一书三证”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缩小《选址意见书》核发范围,只有行政划拨地的需要办理,其他项目(拍卖、招标、挂牌)不需要办理。

八、对规划许可作了限制性规定。

(1)强化控制性规划作用,没有编制控制性规划的,不能核发行政划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也必须依据控制性规划提出,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

(2)规划许可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

九、加强对规划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建设类问答

城乡规划建设类问答

1、《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有哪些变化?答: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具体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及许可程序。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城乡差距与城市规划

城乡差距与城市规划

城乡差距与城市规划在当今社会,城乡差距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公平与和谐,也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城市规划,作为引导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缩小城乡差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乡差距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经济方面,城市往往拥有更多的产业和就业机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收入也相对丰厚。

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较为单一,主要依赖农业,经济增长相对缓慢,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这导致了城乡居民在生活质量、消费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次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差距。

城市通常拥有完善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优质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

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则相对滞后,道路状况不佳、水电供应不稳定、教育和医疗条件简陋等问题较为突出。

这使得农村居民在享受社会福利和发展机会时处于不利地位。

再者,城乡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也存在差距。

城市居民大多能够享受到较为健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保障水平较低。

这增加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和负担。

那么,城市规划如何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发挥作用呢?合理的城市规划应当注重区域协调发展。

在规划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城市中心区域的发展,而要将周边农村地区纳入统筹考虑。

通过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促进城市与农村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例如,可以在城市周边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吸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同时带动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

规划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修建宽敞平坦的公路,有助于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稳定的水电供应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农业生产;发达的通信网络可以让农村居民更好地获取信息和市场动态。

在公共服务方面,城市规划要推动优质资源向农村延伸。

通过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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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姓名:王鑫学号:200603127班级:城规061指导老师:刘敏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1.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而《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城乡一体促协调《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

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

同时《城乡规划法》还明确规定,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充分体现了民主的重要作用。

二:遏制“乡村圈地”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划只是集中在城市域内,但随着我国城镇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以外的乡村发展、建设的速度很快,诉求变得十分强烈。

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地区在没有规划控制的情况下,暴露了产业发展随意、短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现象如果不及时进行规范,那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

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城乡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的权力。

这部法律也将改变很多大型企业单位到农村低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

同时,也是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政府官员利用城乡之间的级差地租,抢先储备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三:严格实施禁乱改原《城市规划法》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领导一换,规划就变。

”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

另外,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民权民意强监督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

在原《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资源的过度开发,杂乱无章的用地的现象。

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城市规划方面表现出盲目性,造成了种种失衡、无序现象。

对于这些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设计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

《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其实是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落到实处。

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政府在修改城市规划之后,必须报请地方人大批准。

但众所周知的原因,造成了现在“只要政府通过了城市规划方案,在地方人大中不被批准的情形很难出现”的状况。

目前房地产市场之所以混乱,不是因为供求出了问题,而是因为民主决策不够,绝大多数需要住房的普通老百姓难以承受地方上的高房价。

地方政府不是以人为本,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而是借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势头,增加财政收入,追求所谓的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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