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全资料
产品质量法培训

产品质量法培训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产品质量法基础知识•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的实践应用•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的发展趋势•产品质量法问答01产品质量法基础知识产品在规定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对其使用价值需求的能力。
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产品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可靠性、安全性等综合体现。
核心具有客观性、时代性、相对性、综合性。
特点企业角度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消费者角度产品质量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国家角度产品质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产品质量法的历史与发展1982年产品质量法颁布2013年产品质量法第二次修订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修订现行产品质量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02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生产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义务。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应当在产品上或者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实际质量内容的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标识产品标准的义务。
生产并销售合格的产品的义务。
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义务。
销售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并不得销售实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义务。
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标识产品标准的义务。
销售合格的产品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义务。
监督者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违法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非法费用和责任的义务。
监督者的义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规定03产品质量法的实践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定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
第七章产讲义品质量法

4. 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使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明许可证编 号。
应标明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成分、含量、 规格、作用及副作用)
厂名厂址应标出能独立承担责任的集团公 司、子公司或独立经营的协作公司、委托公 司的名称、地址。可同时标出分公司、生产 基地的名称、地址。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Βιβλιοθήκη 业应标注在 中国注册的名称、地址。
3.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依法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基本内容(上)
一 产品质量激励制度
1. 鼓励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 认证。
2. 对市场、质量、效益、发展评价好的产 品,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评选 “中国名牌”产品,产品使用名牌标志。
四 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制度
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对产品质 量进行监督。 1. 抽查对象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
2. 抽查分工 国家和地方抽查、上级和下级抽查相结
合。但不得重复抽查。
3. 样品抽取 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两名工作人员抽 取样本,并办理相关手续。或要求被抽检人 送检。
抽检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
4. 产品检验 被抽检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合格的收取检验费。
被抽检人不送检的,认定产品不合格。
产品抽检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除破坏性 检验外,返还抽检样品。
产品质量法 民法典

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标题:产品质量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导言:中国于2020年正式实施民法典,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构建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深入探讨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内容和作用,旨在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与意义1.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产品质量不合格、信息不真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制定产品质量法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可持续消费的必然选择。
1.2 产品质量法的意义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有利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诚信经营。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构建起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2.1 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法强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从生产环节抓起,提高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
2.2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规定了商品的三包期,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的保障;建立了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的安全。
2.3 售后服务规范产品质量法要求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这包括明确售后服务职责、合理设定补偿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
合规的售后服务规范有助于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得到及时的解决。
三、产品质量法的作用与价值3.1 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了更多的保障,消费信心得到提振,促进了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
3.2 促进企业质量提升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企业必须遵守的质量管理要求,强制了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的意识。
第16章 产品质量法

案例1张某在自家农田里种植了部分黄瓜,快到了收获的季节。
但最近由于天气干燥,害虫增多,于是,张某打了一点农药。
5天后,张某采摘了部分黄瓜,在回来的路上看到隔壁家的小孩刘某,由于两家平时关系比较良好,张某给了两根黄瓜给刘某。
刘某吃后不久,出现中毒反应,花去医药费500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
问:1、此案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2、如果该黄瓜是张某卖给刘某的呢?第十六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讨论问题:1、“产品”与“物品” ?2、“产品”与“商品” ?3、直接农产品(种植与养殖物)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4、自然力形成的产品(如工人从湘江里掏上来的沙石)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5、产品质量法能否规范“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理解:1、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产品,应当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练习题: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芝麻油B大坝C冰毒D电力2、按照《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的定义,下列()属于产品范围。
A原煤B石油C天然气D汽油3、下列产品中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A桥梁B桥梁上所用的钢材C小麦D牛奶参考答案:1A2D3AC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分成两类:①产品不适用;②产品不安全。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
2000年7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交换社会关系。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一)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2.用户、消费者;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产品质量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还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可以说,产品的概念上关系到《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重大问题。
2.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
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3.什么是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DIS 9000:2000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
”本定义所称的“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
“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
“要求”可以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
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产品质量法资料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
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我国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两种:(1)安全认证标志:依据安全标准(例如家用电器通用安全标准)和产吊标准中的安全性等项目进行认证。
经批准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安全认证”标志。
(2)合格认证标志:以产品标准为依据,要求实行认证的产品质量符令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批准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认证”标志。
凡使用该类标志时,印刷的标志,底色一律用白色,图案及中、英文字的颜色,按类不同而异。
合格认证标志用红色,安全认证标志用绿色。
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颜色不限。
使用标志时,需在图案的正下方标出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具体:我国已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3类,即方圆标志及其变形、PRC标志和长城标志。
共9个认证标志。
(1)PRC标志。
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颁发。
(2)长城标志。
为安全标志,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
(3)方圆认证标志,Q标志。
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方圆认证委员会颁发。
(4)标样标志。
用于实物标准认证。
(5)SG标志。
产品质量法

全球快餐业名牌“肯德基”因在其食品中使用可能 致癌的“苏丹红一号”添加剂被曝光 ; 联合利华的“立顿速溶茶”被怀疑氟化物超标而招 致媒体关注; 江西南昌市工商局对宝洁公司罚款20万元;其品牌 SK-Ⅱ虚假广告“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 年”;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造成“大头娃娃”的阜阳劣质奶粉; 加“吊白块”的面粉; 产品质量 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
主要有如下四个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节 监督管理 –质量标准
甲厂从乙厂购买了一台保险柜,半年后,放 置在财务室内的保险柜被撬,其中存放的7 万元现金失盗。案发后,甲厂以保险柜质量 不合格为由向标准计量局投诉,经质量技术 勘验和材质检测,该保险柜出厂时就不符合 GB10409-89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乙厂对 保险柜予以了更换。但对保险柜被撬造成的 经济损失未予赔偿,甲厂以索赔为由向法院 提起诉讼。 什么叫GB?我国的质量标准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 )。 A.大坝 B.建筑构配件 C.芝麻油 D.天然气
B C
相关名词释义
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 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或者指 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 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规制关系,具体包括 a.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 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b.产品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 量规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

2.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各 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 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具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 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 (1)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药 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易烯易爆产品、锅炉压力容器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包括化肥、农药、 种子、计量器具、烟草、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 组织,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也可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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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传统、理论、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各国在产品 质量的监督与控制上亦存在较大的差异。 总体上说,2000余年的政治传统,形成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 历史。因此,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上,中国的产品质量 法与西方国家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在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主要走的是以国家权 力控制为主(其中又以行政为权主),民事、刑事为辅的模式。 由此而形成中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特色是:赋予不同的国家机 关范围广泛的产品质量监督与控制权。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依法拥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数量较多, 职权重叠、交叉现象较为严重。* 2、在产品质量法设定了较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条款。
1.3.1 修订原因
1993年制订产品质量法以后,产品质量管理及质量 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于2000年对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 改。具体原因为: 1、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 2、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不能得 到有效保证;* 3、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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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通常为产品责任诉讼的被告。
中国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 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 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 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
一、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概况 1、广义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
2、1993年颁布,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事前的监督管理
和防范)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事后的处罚和产品责
任的承担)
**我国法律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国外立法中采用 的产品责任的区别
二、产品的认定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损害的存在 (3) 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排除事由(生产者)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开发风险抗辩(或 工艺水平抗辩)
• 最终结论:
应与国外先进立法保持一致,坚持将“不 合理危险”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基本的绝 对的标准,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 性标准只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或方便消费 者索赔的一个辅助性的相对标准,其绝不 能凌驾于基本标准之上。也就是说,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具体量化的 参照系,而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 陷的法定依据。
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请求权消失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 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问:该规定有何缺失?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 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
设计者——零件制造者或者原材料供应者——制造者或 者组装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购买 者(消费者)
• 索赔请求人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 早期——直接购买者 现实中——产品的使用者 第三种潜在的索赔人——旁观者(Bystanders) **缺陷产品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通常由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 母等与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原告。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历史沿革
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或过失责 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担保责任)——严 格责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市场份额责任原
则)
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 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辨析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
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
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销售者)必须向对 方当事人(如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一种基于 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合同责任(过错责任)
•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第73条第1款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
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针对销售者进货时严格遵守检查验收义务
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 不同归责原则下,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 不同
➢过失责任与担保责任的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下的举证责任
——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 害的事实;被告要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 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 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证明。
买受人负有对该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也有例外),该 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调整。
(三)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双重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标准。 • 一般来说,我国认定产品的缺陷会将两者结合起
来认定,有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 典型案例:2001年童车致损案
案例思考: 若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却
仍存在不合理危险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时,生产者能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免 责?
产品缺陷的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 缺陷
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受害人只要证明因产品缺 陷受到损害及产品缺陷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而生产者则要举证 才能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才能免除产品责 任。此类纠纷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主要受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我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41 条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
•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 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减免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 有过错以及第三人存在的过错。
• 我国产品质量法未作专门的规定。 • 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其他抗辩事由
• 诉讼时效超过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1)产品的定义存在逻辑错误
(2)产品外延太过狭窄
下列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 有哪些:
• 建设商品房所需的钢筋; • 远程激光导弹; • 小麦; • 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新型材料; • 天然的煤矿; • 房屋; • 电; • 管道燃气、油品、热能; • 血液制品、血液; • 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