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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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侵权责任法重点汇总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ຫໍສະໝຸດ 成要件知识点: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分类: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人身损害: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理论性考点一、侵权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预防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3.教育与惩戒作用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归责原则理论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主观归责原则;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1.加害行为(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3)内容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4)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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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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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一、侵权法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3)方式:①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

②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

包括: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4)样态:①直接行为:自己的行为②间接行为: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被管领物的行为(二)损害事实的类型(1)含义: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2)分类:①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的损害:对人格权的损害对身份权的损害②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的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三)过错、损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关系(一)含义1过错(综合说):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2.损害结果:指一定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包括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3.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要素。

(二)关系1.违法行为与过错:联系: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区别:(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相互印证。

过错——原因力——赔偿范围;违法行为——因果关系(2)违法性和过错可能分属不同的主体。

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过错则属于监护人。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事实(结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3.过错与损害事实: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的故意和过失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原因力是指在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决定原因力大小的因素:共同原因的性质如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距离;原因事实的强度2.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原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四、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一)替代责任1.概念: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2.特点:(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要件(1)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2)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3)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4.类型(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2)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3)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过失相抵1.概念: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指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2.特征: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③受害人一方有损失。

3.过失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的构成条件:①受害人需有过错②受害人的行为须不当③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4.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①比较过错。

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②原因力比较。

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过错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原因力的影响亦须重视,原因力比较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过错责任原则(一)含义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

(二)内容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2.过错是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该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三)适用1.适用范围:一般的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3.适用方法:(1)一般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2)特殊适用方法——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形态——自己责任抗辩事由1、概念: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用于证明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特征:对抗性、客观性3、构成要件:(1)对抗性要件:指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2)客观性要件: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分类(1)一般免责事由(正当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原因)①一般免责事由,也称为正当理由,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②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原因,指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

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和第三人过错。

(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①受害人过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②第三人过错: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六、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

类型:①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②分别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

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

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法律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类型(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的共同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共同侵权行为(二)连带VS不真正连带概念:(一)连带责任1、概念: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责任人向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2、分类(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3)其他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部分分别侵权行为)(二)不真正连带责任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三)区别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意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唱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

即: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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