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正文:----------------------------------------------------------------------------------------------------------------------------------------------------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日)现行的由局、站值班首长负责组织与实施飞行的制度,是根据中国民航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制定的。
这一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一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此,对于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责任和飞行保障工作航空公司的飞行组织与实施,由航空公司领导负责,在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航行签派机构组织实施。
航空公司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情况,制定组织与实施飞行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公司所属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民航局所属航务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安排航空公司申请的飞行计划,提供空中交通管制、航空通信、航空导航、航空气象、航行情报、告警和搜寻救援服务,并对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执行民航局制定的航务管理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和同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向航空公司提供飞行场道、机坪、灯光以及各种地面服务设施。
二、关于飞机放行及特殊情况处置的责任航空公司飞机运行中有关飞机的放行、延误、改航、备降、取消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置,由航空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
航空公司可以将飞机的放行和决定飞机延误、改航、备降、取消的责任委托给其他航空公司或有关的航务管理机构,委托的这部分责任应以双方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飞行流量控制、飞行高度和飞行间隔的配备,如不同意飞行应通知机组和航空公司签派人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和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申办过程中的有关工作程序,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
《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已经民航局航班时刻管理领导小组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第一条为保证外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和规范外航航班时刻申办工作程序,根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申办工作参照本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条民航局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地区管理局、航班时刻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外航航班时刻管理时,适用本工作程序。
外航依据本工作程序取得航班时刻不等于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和满足《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协调外航定期航班时刻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能排出优先顺序的,应当以新开航国家、新开航城市、新开航外航的次序进行协调。
对于顺延上一航季的外航航班时刻,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应当为外航分配与上一航季相同或者相近的航班时刻,保证外航航班的延续性。
第四条外航的定期航班时刻申请按IATA规定格式通过电报(在Standard Schedules Information Manual(SSIM)第6章规定的电报格式和方法)向空管局提交,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sked@atmb.net.cn)或传真(8610-87786580)方式提交。
航班及飞行机组管理办法

3.01 航班方案处主要工作飞行部航班方案处分为航班方案室和统计室。
3.01.01 航班方案室主要工作1 、与运控中心、商务部、机务部等其它部门协调有关航班更改、取消事宜,保障航班方案顺利发布;2 、与各机型大队和公司其它生产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商务部下发的?临时航班变更通知单?、?航班调整会签单?和机务部下发的?飞行临时使用更改表?〔下周局部〕;3 、重新拆分航班连线,使得航班时间能满足? CCAR121 部〔R2 版〕?对飞行员的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限制的规定;4 、根据? CCAR121 部〔R2 版〕?和公司?运行手册?的各种规定,对一周飞行方案进展审核,严防出现各种违规现象。
审核后送部门领导和部领导签字生效;5 、印制、分发生效后的?周飞行方案?;6 、?周飞行方案?制定过程中加机组〔随机〕人员的管理;7 、FOC 中飞行员信息的日常维护和FOC 权限的管理;8 、编制?下周市内人员临时接车表〔虹桥〕?,维护和管理飞行员接车地点。
3.01.02 统计室主要工作1 、将每个航班?飞行任务书?上有关数据输入FOC ,供公司计财部等部门统计使用;2 、将飞行员经历时间输入FOC ,供飞行员查询、参考;3 、将平衡表中客货邮行的详细数据输入?生产航线运输信息系统?,供民航总局统计、参考;4 、将从QAR 导出的每个航班油量数据输入?油料统计系统?,供飞行部、财务部统计、计算节油奖使。
3.02?周飞行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分发范围3.02.01 编制权限1 、航班方案室方案员负责?周飞行方案?的航班联线编排、审核各机型大队飞行员排班、打印和发布飞行方案;2 、各机型大队方案员负责机组成员的排班。
3.02.02 编制依据1 、应符合? CCAR121 部〔R2 版〕?有关规定、民航总局各项相关规定和公司?运行手册?要求;2 、应符合公司下达的航班生产任务。
3.02.03 编制流程1 、每周一、二由航班方案室根据各机型大队的实际人力、时间资源状况与商务部、货运部、机务部协调下周航班的机型变更和取消事宜;2 、每周三上午11 点前,航班方案室负责与商务部、货运部、机务部协调航班联线事宜,并将机务部门提供的含机号的航班联线按? CCAR121 部〔R2 版〕?中有关飞行员飞行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进展重新拆分、衔接;3 、每周三上午11 点前,航班方案室将已重新拆分、衔接的航班联线,提交各机型大队方案员安排飞行员排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09.12
•【文号】民航规〔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规〔2023〕31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运输(通用)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
为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广国内通程航班范式,规范服务流程及实施要求,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提升中转便利化水平,助力构建“民航+”生态圈,实现民航业高质量发展,民航局制定了《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9月12日附件:国内通程航班管理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竞争和廉政,促进民航航班运行的正常与有序,深入推进民航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实现,根据《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班时刻,是指航空器在指定日期和时间,为抵离某个机场而使用相关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权利。
航班时刻的时间基于挡轮挡时间和撤轮挡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班时刻主协调机场、辅协调机场的时刻管理工作,人道主义、专机、应急、外交等紧急重要飞行除外。
重大航空运输、公务、校验、调机以及通用等飞行的时刻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班时刻实施管理,航空承运人享有平等的航班时刻使用权。
第五条航班时刻管理的目标与任务是:(一)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促进航班时刻有序流动,保证航空承运人公平参与航空市场竞争。
(二)促进基于功能定位的机场群建设、基于便捷通达的航线网建设和基于发展成果共享的国家基本航空服务建设。
(三)促进航班时刻资源高效配置和高效使用。
(四)促进航班运行的有序顺畅,提高航班正点率。
(五)建立权力制约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航班时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兼顾。
(二)国际通用规则与中国民航实际相结合。
(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同步。
(五)分类管理与量化管理相协调。
第七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航班时刻协调参数(以下简称协调参数),是指机场特定1小时或者15分钟内可提供的航班时刻数量。
(二)航班时刻协调人(以下简称协调人),是指具体负责航班时刻协调配置工作的人员。
(三)夏航季,是指日历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至10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四)冬航季,是指日历年10月最后一个周日至翌年3月最后一个周日之前的周六。
(五)同航季,是指相邻的夏航季(两个夏航季),或者相邻的冬航季(两个冬航季),区别于两个连续的航季(夏航季和冬航季)。
中国航权与时刻分配政策与规则

CAAC
内容(Contents)
• Part I:Traffic Rights Allocation
• 第一部分:中国民航航权分配方法
• Part II: Slots Allocation
• 第二部分:中国民航时刻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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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
Part I Some brief data
• By the end of 2010, there are 43 airlines in China, 21 of which are qualified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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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II Principles (II)
• 5. Conducive to safe and orderly flight • operation • 有利于促进飞行的正常有序 • 6. Good faith • 诚信优先原则 • 7. Specific slots proportion between • domestic flights and international flights in • certain airports • 特定机场国内航班时刻和国际航班时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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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
Part II: Slots Allocation
• CAAC is responsible for developing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of slots allocation.
• 民航局负责制定航班时刻分配政策和原则。 • Regional administrations are responsible for
• 各管理局设有航班时刻协调办公室,由国内外公司向机场所在辖区的 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航空公司时间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公司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航班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值机时间1. 航班起飞前2小时45分钟开始值机,航班起飞前2小时停止办理值机手续。
2. 旅客可通过网上值机、自助值机或机场柜台办理值机手续。
3. 提前一天进行网上值机,可免费选座位;提前2小时45分钟在机场值机,免费办理值机手续。
4. 某些航班可能不允许提前超过24小时值机,具体以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5. 旅客需在航班起飞前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机场办理值机手续,国际航班至少提前90分钟。
6. 春秋航空提前一天可以选座位,但必须是网上值机,机场值机只能提前2小时。
7. 航班起飞前30分钟内停止值机,旅客应尽早到达机场办理值机手续。
三、检票时间1. 国内航班最晚检票时间为起飞前45分钟,国际航班最晚检票时间为起飞前1小时。
2. 最晚检票时间可能会因航班规模和机场安排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旅客需提前了解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具体规定。
3. 航空公司设置最晚检票时间是为了确保顺利进行安全检查、办理登机手续以及载客准备工作。
4. 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会尽力安排乘客登机,以最小化影响。
四、航班运行时间1. 航班运行时间以航空公司公布为准。
2. 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会及时通知旅客,并协助旅客安排改签或退票。
3. 旅客需按照航班运行时间提前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五、特殊情况处理1. 遇有自然灾害、天气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会及时通知旅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旅客在航班延误或取消期间,如需改签或退票,请按照航空公司规定办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航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我国航班时刻管理机制及其改革方案研究

政策法规P OL I C Y &R E G UL A T IO N2008. 10 (Vol. 94)107损害消费者福利;最后,出现航班时刻的权利归属等法律、经济方面的纠纷等种种问题。
美国在1985年实施了航班时刻的二次交易,有效地弥补了行政配置的不足,但美国近20年的航班时刻二次交易也出现了与政策预期不一致的现象,需要约束和管理。
因此,从欧盟对时刻二次交易的限制、美国对全面市场化的搁置来看,即使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仍对时刻市场化持保留态度。
我国此前对于航班时刻一直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的行政配给方式。
从理论上讲,行政分配机制具有效率低下的天然缺点,对于航班时刻这种资源,理想的模式是通过市场方法配置,这将会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提高对时刻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我国时刻管理实践中,有一部分人据此提出时刻分配的市场化、高峰时段拍卖等观点。
而实际上欧美的经验表明,我国还不适宜推行市场化。
航班时刻的市场化需要三个基础性条件:一是存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二是存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三是有一个可交易的市场平台。
而我国的民航产业刚刚进入成长期,市场机制尚未成熟,航空公司产权、市场准入制度、价格、体制等改革还未真正到位,具体表现在:(1)在我国,航空公司还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非理性”决定它还不能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如果实行市场化不可避免会出现航班时刻价格的“扭曲”现象;(2)我国航空运输市场并不是一个可竞争市场,三大航空集团各踞一方,新进入航空公司普遍规模较小,缺乏竞争实力,很难甚至根本不能够进军三大枢纽机场并与在位(基地)公司竞争,没有竞争者,航班时刻实行市场定价就毫无意义;(3)我国航空运输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资金、劳动力等市场要素尚不能充分、自由地流动;(4)航空运输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则系统尚未健全。
所以,现阶段我国实行航班时刻的市场化条件还不具备,尚不适合立即推行航班时刻的市场化,只有将来民航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航空公司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拥有定价自由和竞争日趋激烈时,才能从航班时刻的行政分配过渡到市场化配给,建立新型的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混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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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航班时刻管理工作,加强对航班时刻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建立科学的航班时刻管理机制和管理程序,依照《民用航空法》及《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航班时刻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航班时刻,是指为航班指定或分配的,在特定日期、特定机场出发或到达的计划时刻。
(二)协调机场,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航班起降架次已经达到或接近机场的保障容量,经民航局确定需要进行时刻协调的机场。
协调机场分为主协调机场和辅协调机场两类,主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超过容纳能力,调整余地很小的机场;辅协调机场是指时刻需求已经接近其容纳能力,但尚有调整余地的机场。
(三)时刻池,是指协调机场协调时段所有可用航班时刻的汇总。
(四)历史航班时刻,是指在上一年同航季内使用率达到80%的航季航班时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民航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航班时刻分配政策;(二)保留对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的最终裁决权;(三)组织和指导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四)研究决定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航班时刻分配政策,监督和检查航班时刻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民航局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民航局空管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专机、要客包机以及急救飞行、特殊公务飞行等应急航班时刻的申请受理和协调分配工作;(二)组织参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航班时刻协调会;(三)汇总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结果;(四)协助监督和检查航班时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民航局汇报。
第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解决辖区内航班时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确定本辖区内机场航季航班时刻分配给航空公司的比例和分配预案,并报民航局备案;(三)协调分配外航的航班时刻,并报民航局国际司备案后公布;(四)协调分配并公布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并报民航局空管局汇总;(五)监督和检查本辖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机场航班时刻容量之内协调和分配航班时刻。
第九条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历史航班时刻优先权和上一航季航班时刻顺延优先权原则;(三)有利于促进大型门户航空枢纽建设原则;(四)有利于促进干线、支线航空协调发展原则;(五)有利于促进飞行的正常有序原则;(六)诚信优先原则;(七)主辅机场协调原则。
航班时刻协调分配以主协调机场为主,辅协调机场配合主协调机场;同为主协调机场或辅协调机场的,以起飞机场为主。
第十条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标准航段运行时间和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二)基于航空安全需要而颁布的相关规定;(三)基于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的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特(四)因机场改扩建或设施改造等原因导致的限制规定;(五)空中交通流向。
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协调机场航班时刻分配结果的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季度应当公布一次本辖区协调机场的时刻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分配协调机场的货运航班时刻,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协调时段。
第三章航班时刻的申请、协调和分配第一节时刻池的建立第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辖区内每一个协调机场的协调时段建立时刻池,时刻池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上一航季外航在该机场协调时段拥有的历史航班时刻比例,在时刻池中预留相应数量的航班时刻,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航班时刻协调会。
预留时刻应当遵循对等原则协调用于外航,预留时刻在国际航班时刻协调会未被使用的应当归还时刻池。
第二节航班时刻的申请第十六条航班时刻由国内外航空公司向机场所在辖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国内航空公司申请航班时刻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运行合格审定证书;(二)持有航线经营许可;(三)换季航班时刻申请应当保证至少80%的历史航班时刻不调整;(四)申请应当以统一格式的航班计划形式提交;(五)换季航班时刻申请按规定格式制成数据库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或航班时刻管理系统提交;日常航班时刻申请以传真形式提交;(六)航班计划应当符合标准航段运行时间;(七)航班计划应当满足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八)已按时足额缴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机场服务费和空管服务费。
第十八条国内航空公司提交的航班时刻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航班时刻所属航季;(二)航班类型(国际、地区、国内);(三)航班性质(客班、货班);(四)航空公司二、三字代码;(五)航班号;(六)使用机型;(七)执行班期;(八)起降机场及预申请航班时刻(对调整、交换航班应当注明原起降机场及航班时刻);(九)执行起止日期;(十)出入境点(国际航班);(十一)收发电报AFTN/SITA地址;(十二)承办人的身份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外航申请航班时刻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运行合格审定证书;(二)持有航线经营许可;(三)申请航班时刻应当按照从IATA规定的固定格式通过电报提交,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提交。
(四)航班计划应当符合标准航段运行时间;(五)航班计划应当满足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六)已按时足额缴纳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空管服务费。
第二十条外航提交的航班时刻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航班时刻所属航季;(二)申请日期;(三)航班性质;(四)航空公司二、三字代码;(五)航班号;(六)使用机型及座位数;(七)执行班期;(八)起降机场及预申请航班时刻;(九)执行起止日期;(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空管局对不符合条件与内容规定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换季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第二十二条航班时刻管理部门通过航班时刻管理系统或航班时刻协调会对航班时刻进行协调分配。
冬春季航班时刻协调分配一般在每年八月进行;夏秋季航班时刻协调分配一般在每年一月进行。
第二十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不迟于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前45天,整理确定国内航空公司的历史航班时刻,并通知国内航空公司在相应协调机场确认和取消的历史航班时刻,以及取消历史航班时刻的原因。
国内航空公司有异议的,应当不迟于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前30天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改正。
需要改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予以改正。
第二十四条国内航空公司根据确定的历史航班时刻制定换季航班时刻申请,并应当不迟于航班时刻协调分配前30天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换季航班时刻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协调分配:(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各航空公司的时刻申请,进行初步协调分配,确定至少80%的航班时刻;(二)航空公司根据初步协调结果,整理航班计划,将未协调确定的航班时刻归纳整理,等待进一步协调分配;(三)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就未协调确定的航班时刻进行最终协调;(四)民航地区管理局将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结果公示2周,听取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航班时刻协调分配结果汇总民航局空管局。
第二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当委派获得完全授权的代表进行航班时刻协调分配。
第二十七条外航换季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按照IATA时刻协调日程表及程序进行。
第四节日常定期和不定期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第二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航空公司提交的日常定期和不定期航班时刻申请后,国内航空公司申请应当不迟于执行前5日做出答复,外航申请应当不迟于执行前7日做出答复,并将分配结果报民航局空管局汇总。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空管局受理航空公司重大、紧急或特殊情况的航班时刻申请后,应当视情况在预计执行时间之前做出答复。
第五节特殊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第三十条专机、要客包机以及急救飞行、特殊公务飞行等应急情况下的航班时刻申请由民航局空管局统一协调后直接批复。
第三十一条经民航局批准,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协调机场协调时段的航班时刻连同老少边贫机场的航班时刻作为捆绑航班时刻,面向国内航空公司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办事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航班1周以上时,应当主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归还不再使用的航班时刻。
第三十四条航空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进行航班时刻交换。
同一航空公司在同一机场需要交换航班时刻的,应当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
第三十五条航空公司获得航班时刻后,连续4周末使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航季剩余时间的航班时刻收回放入时刻池,并对该情形进行记录。
航空公司获得航班时刻后,连续4周使用率平均低于50%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其后续4周航班时刻总量的50%。
收回,放入时刻池,并对该情形进行记录。
航空公司获得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后,在运行中1周内未使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使用权,放回时刻池,并对该情形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航空公司不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组织飞行,故意提前或者延误航班,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航空公司不能达到全航季80%使用率的航班时刻,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其历史航班时刻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对航班时刻的协调分配、处理结果等意见分歧较大时,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向民航局进行投诉。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投诉1个月内做出裁决。
涉及重大问题,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九条航班时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颁布的《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7】120号)和2008年颁布的《外航航班时刻管理办法}(民航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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