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运动员【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05.10.01【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核、审批权第四条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1.背景为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切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目的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运动员技能等级评定标准,促进运动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并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市级比赛等。
4.等级划分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初级运动员:完成项目基本技能,具备比赛能力,但尚未达到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2.二级运动员: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项目,进入市级比赛级别的运动员。
3.一级运动员:具备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
5.评定方法5.1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由省级、市级体育局及其代表机构的专业技术评委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5.2 评定标准(1)初级运动员:达到省、市、县级比赛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有一定基础训练。
(2)二级运动员:具备中级比赛的技能和实力,能够稳定地完整完成比赛,具备参赛和获奖的实力。
(3)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全国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4)国家二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国家一级运动员:具有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实力和水平,并能够在国家级比赛中稳定的参赛和获奖。
5.3 评定流程(1)运动员参加规定的比赛,获得相应的比赛成绩。
(2)运动员递交个人的训练资料和比赛成绩高于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运动员经过专业技术评委的考核,达到每个等级的评定标准,方可评定为该等级的运动员。
5.4 标准化管理本等级评定将通过标准化管理来确保评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维护参加体育运动员合法权益,适应现代体育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员,指从事体育竞技活动,有组织有序地开展体育活动,并为实现竞技胜利而健康恒久地训练作战的人。
第三条国家自觉落实体育运动权益保护,加强体育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纪律训练,维护体育的健康发展,营造社会文化氛围,促进体育运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体育运动员的管理。
第四条体育运动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管理程序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体育运动员登记机构或属地性机构申请注册。
第五条体育运动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注册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注册表。
(二)本人健康证明。
(三)本人参赛资格证书。
(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体育运动员,注册机构应当驳回其申请;体育运动员提出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信息错误的,注册机构应当一次通知其补正;体育运动员申请注册材料有瑕疵的,注册机构可以向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询问,并在得到正确材料后登记。
第七条注册机构应当依据批复向体育运动员发放体育运动员注册证书。
第八条体育运动员应当持有体育运动员注册证书参加体育竞技活动,不得擅自转告他人使用,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注册续办第十条体育运动员及其家长应当遵循体育运动明示期限注册续办,并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和需续办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注册注销第十二条健康不能参加体育竞技活动的体育运动员,经有关医疗机构认定应当注销其体育运动员注册。
第十三条因进行体育竞技活动造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决定取消体育运动员注册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作出决定,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员申请注销的,应当向指定的注册机构提交有效证明文件,注册机构应当审核确认后作出注销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备。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规定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规定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国羽毛球训竞工作发展的需要, 保证正常的竞赛秩序, 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加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体竞字[2003]82号 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主办的各类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注册第四条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由中国羽协主办的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中国羽协进行参赛资格注册。
第五条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羽协主办及批准的全国羽毛球比赛,年满12周岁的运动员,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或行业体协、全国羽毛球培训中心为单位在每年的注册期内进行参赛资格注册。
运动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参赛注册, 中国羽协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运动员首次办理注册时, 须向中国羽协提交运动员注册申请表、代表资格协议书、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以及二寸免冠近期彩照2张,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现役军人须附入伍证明(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注册申请表由中国羽协统一印制)。
第七条各注册单位向中国羽协提交注册材料时,必须附有关注册运动员所属省市最近的省市级少年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原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年龄组只能注册重点队员男、女各4名,非重点队员人数不限。
第九条中国羽协依照注册程序和管辖范围,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 并颁发运动员注册证。
注册证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3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一条为保证全国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参加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
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分别按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正式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资格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冬季项目地(市、州)、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
第六条运动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冬季项目以地(市、州)、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
或经国家体委有关业务部门或该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批准认可的资格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
现役军人以入伍证明为依据。
注册是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双方或多方都有协议的,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
无协议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大专院校学生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未与生活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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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员管理教育中几个问题关系:
第一,成绩和荣誉关系。 经过历年奋斗以后,优秀运动员在比赛中显露才华,取 得较好成绩。这无疑是好事。但是,如果运动员不能正 确对待自已的成绩,成绩就会成为包袱,优秀运动员一 旦在成绩面前沾沾自喜,骄傲自满,就会停步不前,同 时,也会伴随产生各种各样的毛病。 第二,挫折和失败有关系。 一个运动员的体育生涯中,拼搏的机会并不多,但挫折 和失败却是常常结伴而来,做胜利的英雄容易,做失败 的英雄难。 第三,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运动员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开始考虑婚恋问题,处理得 好,可以变成动力,反之,可能变成包袱,甚至会使运 动寿命过早夭折。 第四,物质与事业的关系。 一个领队,就是一个带兵的人,要带好这些人,除大量 正常的训练管理王作外,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发 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个人与环境的关系。 运动员技术到了一定的水平后,运动员就要离开生他、 养他、培养他的地方进行一种新的生活,就是从地方队 到国家队。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分析人:邵雨奇 许士阳 张耀冬 艾昊
针对,目前的现状分析,将运动员分类别的进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管 理。使其能够在保证大政策不变的情况之下,进行妥善的管理,让运动 员管理章程有章可循,有利于体育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运动员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 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 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 个人意识强,组织观念薄弱,我行我素,有 时冲动起来往往固执已见,难以接受
关键是有的放矢,增强对尖子运动员管理工作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是原则性。对每位运动员都要进行以为国 争光,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内容的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教育。这是体育运动队政治思想教育和 基本原则,从而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培养运动员有理想、有 追求、有敬业精神,提高运动员思想政治素质、 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为以后的成长打下坚定 的基础。 第二是阶段性。根据运动员成长的不同年龄阶 段和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 作。 第三是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实处和细 处。 第四是协调性。领队、教练员要紧密配合,注 意协调,管理行动要具有一致性,工作容易产 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结 论
加强对体育尖子运动员的管理, 是体育运动队管理教育中举足轻 重的问题 。 只要认真分析体育尖子运动员的 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地加强政治 思想工作,帮助优秀体育尖子运 动员处理好成绩与荣誉、挫折与 失败、恋爱与事业、物质与精神、 个人与环境的关系,就能做好体 育尖子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使之在运动队发挥思想与技术双 重骨干作用,产生核心力量,保 证优秀体育运动队健康发展。
中国运动员培养管理问题发 总体 化解思路是,短期要促进运 动员 职业培训与就业及社会保障 多渠 道化、法制化;中期要强化 运动 员培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 体教 结合,促进体育事业的社会 化和 有选择的职业化;长期要固 全民 素质教育之根本
第六,环境适应性较差,不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原因分析:
· 体育工作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运动员很小 年纪便离开了家庭和学校,从事专业训练;
· 运动员年纪轻,文化水平不高,心理不成熟, 自控能力差,缺乏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 力。 · 他们渴望成才并在成才后保持优异成绩,但 又缺乏毅力和决心;
· 他们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尚未成 熟,是非识别能力不强,因而容易受到不良 思想与行为的影响。
针对运动员成绩优异的学员的管理办法:
首先针对性的进行现状分析:
第一,不能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易产生骄傲自满情绪 第二,情绪易变,思想偏激波动大,易出现反复和波动, 看问题易出现偏见。 第三,思想脆弱,在失败和挫折面前易气馁。 第四,早恋思想萌芽,较难处理恋爱与事业的关系。
第五,个别运动员综合素质差,较难正确处理物质与事 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