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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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荣珍【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荣珍【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王荣珍不服原审法院裁定,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违法。

理由:1.上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住房一套,2015年在没有征收公告,没有省政府批文,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

2.陈治华签订的拆迁货币协议书,腾空验收单,补偿计算表,分户评估报告,全部是空白的,均是在2015年11月25日被逼签的。

而且被上诉人在2015年与陈治华签协议书时贪污上诉人了2008年拆迁补偿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段元川、朱孔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段元川、朱孔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段元川、朱孔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鲁13民辖终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宗强孙兴欣尤洪杰【审理法官】李宗强孙兴欣尤洪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段元川;朱孔峰【当事人】段元川朱孔峰【当事人-个人】段元川朱孔峰【代理律师/律所】邵珠钦、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珠钦、吴海燕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珠钦、吴海燕【代理律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段元川【被告】朱孔峰【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朱孔峰原审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其住所地为临沂市河某某其身份证信息予以证实,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临沂市河东区,故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06:07【二审上诉人诉称】段元川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朱孔峰不相识,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同,借贷关系不成立,所以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适用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姜兆军、付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兆军、付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兆军、付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兆军;付佃江;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姜兆军付佃江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兆军付佃江【当事人-公司】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管钦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钦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钦旭【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兆军【被告】付佃江;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本案中,姜兆军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一审法院应按上述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手续。

一审法院依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裁定驳回姜兆军的起诉,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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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申请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
一案,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到庭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日。

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助你庭指认被执行人,并自愿先行垫付拘留费用。

如经核实,被执行人身体状况不宜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拘留。

如拘留被执行人后,其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是/否)申请委托公安部门协助追查被执行人
申请委托协助追查的派出所:
执行案号:(20 )鲁1302执号
申请执行人:
联系电话:
20 年月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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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临沂市**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变更确认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申请表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息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

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

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1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栋王海涛李大军【审理法官】李国栋王海涛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徐倩【当事人】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徐倩【当事人-个人】夏鹏翔徐倩【当事人-公司】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帆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朱孟飞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朱孟飞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朱孟飞【代理律所】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夏鹏翔;徐倩【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临沂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关于“标的物业标准确认和移交"中约定:甲方应当在本合同3.1所述委托期限开始之日按照本合同向乙方交付标的物业并由乙方经营管理。

并且双方应于当日共同对标的物业在经营管理期限开始时的状态进行确认,并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状态确认书。

标的物业移交标准为甲方与凯恩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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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将向被申请人送达本案相关文件。

为了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向被申请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请被申请人填写以下内容:一、送达地址确认:1. 被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在上方方框内填写,或在后续具体内容中补充)2. 若被申请人有多个送达地址,请详细列明各个地址及对应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地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按需添加更多地址)二、联系方式确认:1. 被申请人确认的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在上方方框内填写,或在后续具体内容中补充)2. 若被申请人有其他备用联系电话,请详细列明备用电话及对应的通信人:备用电话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用电话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按需添加更多备用电话)三、送达确认:被申请人确认自愿提供以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鲁13行终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中华孙诚霞王茂峰【审理法官】董中华孙诚霞王茂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当事人】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当事人-个人】高硕【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沂市人民政府【被告】高硕【本院观点】按通知标准,土地储备中心是办事机构,其与财政局的隶属关系较一般人来说不易知晓。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以及制约当事人对起诉权利的滥用,杜绝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高硕源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在临沂市两级法院已达数十起之多。

因高硕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司法救济的客观必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鲁1392行初39号行政裁定,认定高硕围绕西朱汪居委内部管理事务、土地利用等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构成滥用起诉权并予以规制,对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确认和相关的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均不再受理。

已经立案且尚未宣判的高硕所提起的类似行政诉讼均予以全面严格书面审查,如不具有诉的利益将不再作实体审查,予以迳行驳回起诉。

上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以及制约当事人对起诉权利的滥用,杜绝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高硕围绕其所居住村委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恣意制造、反复提起大量的、琐碎的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相关的行政不作为类等行政诉讼案件,因其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已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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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无法实现,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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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其他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时,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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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您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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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不在本地管辖范围内,您可以选择申请一审审理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如您选择一审法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因各种原因导致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需要当事人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增加您执行成本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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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不具备给付内容,或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无法确认具体的被执行人的,您的申请执行请求将无法得到实现,由此带来的风险将由您承担。

鉴于以上执行风险,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您可以选择预立案调解、诉讼中调解及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执行风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充分认识到相关执行风险,案件因此不能执行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本人均愿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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