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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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四篇)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四篇)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病案管理工作是医院科学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能使病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使病案在医学科研及医院科学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___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病案回收登记制度(1)凡是出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前,由经治医生认真细致填写好首页各项内容及出院小结,主治医师检查后签字,主任签字,放固定位置上。

出院后由病案室收回,并与临床科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

在此期间病历不能由病人本人或家属携带,不能外借。

(2)出院病历在____天内回收到病案室,死亡病例的病历要求____周内回收到病案室。

回收病案时,病历质量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病历是否完整,有无缺章少页,字迹是否清楚、整洁,有问题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

(3)回收到的病案在入院登记本上按病案号标明回收日期,并注明住院医师姓名。

(4)当日将回收到的病案按规定进行核对、检查,按顺序进行排列,并写封皮,核对后进行装订成册。

(5)及时认真将登记后的病案与病房日报上的出院病人一一核对,打好标记,做好记录;对拖欠的病历及漏报的病历及时通知临床纠正补充。

(6)建立与质控医生病案交接制度,由病案室人员和质控医生共同登记病案同期、科室、病案号返回时在交接本做标记,掌握病案的流动情况,防止病历丢失。

2、分类、编目及首页输入工作制度(1)及时准确对病历首页上主要诊断及其它诊断、院内感染、在院并发症、术后并发症、病理诊断、中毒外伤外部原因分类等。

要以国际疾病分类(icd一10)方法进行编目工作。

在编目时,要参阅病程记录中有关内容。

(2)对住院期间所做的各种手术操作的分类编目工作,一定要按icd—9一cm____方法进行编目为确保手术操作分类准确,在分类时一定要查阅手术记录单,并以手术记录为准。

(3)为确保新追加编目正确,要求编码员一定要按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要由专人把关确定正确后,方可将其编码增加到疾病分类中,以防重复追加。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规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规格、式样。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包括“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种。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专用防伪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规格式样如下: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27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 mm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8]55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8]55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8〕55号)各市、州、县(市)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保障医疗安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病案科或病案室,配置工作所需的硬件设施,并调配素质较高的专职人员从事病案管理工作。

二、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加强管理。

由于重大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病历无法完整保存的情况除外。

三、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病历及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四、在患者住院期间,病历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应在24小时内粘贴于住院病历上,由病区经治医师完成。

五、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复制工作的管理,现制定《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请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复印或者复制。

具体复印或复制时间,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卫医函〔200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患者及家属和相关机构申请病历复印或复制的管理,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病人服务,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辽价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8]78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四批补充文件(具体项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各项价格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物价局、卫生厅沟通。

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1【实施日期】201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 到报请 材料之 日起
的 , 视 为 同意 。
日内确定 , 逾期未答 关 行政 机 关 。
价格主管部 门发现所查处 的案件
格监 督 检查 分 工 管 辖实 施 办 法 》
〔 〕 号 同时废 止 。 年 月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应 当依法移送其他有
价格 主管 部 门发 现 价 格违 法 行 为 涉嫌 构 成犯
行为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医疗 机构 应 患 者要 求 为 其 复 印或 者复 制 病 历 资料 的 , 可 以 收取 工本 费 。 收 费标 准 核定 为 每张
用 。



元 , 不得 另 收 其 他 费
二 、 该 项 收 费 属 于经 营服 务 性 收费 , 医疗 机
构 应 按 规定 做 好 收 费 公 示 工 作 , 自觉 接 受 物 价 、 年 月 日印发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公报 年第 期
日印 发


山东 省物价 局 山东省 卫生 厅 关于 医疗 机构 病 历资 料复 印服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鲁价 费发 〔
各市物价局 、 卫生局 为规 范 我 省 医疗 机 构病 历 资料 复 印 服 务 收费


卫 生 等 部 门和 社会 的监 督 。
本通知 自 至 年 月 年 日。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年 月 日 月 日起 执 行 , 有 效 期
的 , 可 以通报 批 评 。
下级价格主管部 门对 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 要 由上级价格主管部 门查处 的 , 可以报请上级价 格 主管部门确定管辖 。 上级价格主管部 门应当 自

三条
本办法 由山东省物 价局负责解 释 。 本办法 自 年 月 年 月 日起 施 鲁价 检 发 日 。 原 《山东 省价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病历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料,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以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因此,病历的复印和使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规范病历复印收费,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一、病历复印费用标准。

1. 普通病历复印费用,每份病历复印费用为1元人民币。

2. 紧急病历复印费用,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病历,每份病历复印费用为2元人民币。

3. 特殊病历复印费用,对于特殊病历,如影像资料等,每份病历复印费用为5元人民币。

二、病历复印收费规定。

1. 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病历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病历复印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2. 医疗机构内部人员申请复印病历的,需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并在病历复印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3. 对于紧急病历复印,患者或医疗机构内部人员需提供紧急处理的理由,并经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

4. 特殊病历复印需提供特殊病历复印申请单,并经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复印记录,记录每份病历的复印数量、收费金额、复印时间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三、病历复印收费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复印收费窗口,接受患者或医疗机构内部人员的病历复印申请,并及时办理。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复印设备,保证病历复印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

4.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纠正错误。

通过以上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我们旨在规范病历复印收费,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位患者和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共同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共同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丹东市中医院住院指南

丹东市中医院住院指南

丹东市中医院住院指南住院指南病例复印流程一、患者出院五个工作日后可来医院病案室复印。

二、复印病志须带: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须带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须带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须带患者死亡证明及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证明、亡者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亡者与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亡者的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亡者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提供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介绍信,有效工作证明,患者身份证原件。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须查阅、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复印内容:门(急)诊病例和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复印费,每页0.50元。

咨询电话: 0415―3872662住院病人安全告知单尊敬的患者及家属:在您住院期间,请注意以下问题:一、活动锻炼: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锻炼,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病人住院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医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及意外责任自负。

请您在责护的介绍下尽快熟悉病区环境,注意高危险地点的防护,床边、厕所、洗脸池边、走廊及人员较多的地方。

二、陪护约束:根据病人的病情留家属陪护,以免病人出现病情变化,不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您。

如有病情变化或情绪异常时,有可能使用一些保护性措施,尽请家属谅解并予以配合。

三、呼叫器物品:呼叫器置于床头,需要帮助时请及时按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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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0]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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