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平等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然而,由于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司法救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着“有制度无机构”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司法救助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人员,提供针对不同救助对象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其次,要加大扶贫力度,提高弱势群体的获救概率。
当前,贫困群众面临着法律问题时,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经济能力去解决,容易失去公正权益。
因此,应该加大扶贫力度,建设普法教育基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合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救助。
此外,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然而,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提供专业和多样化的服务。
因此,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培养更多的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救助速度和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培训,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这个领域,提高救助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机构建设、扶贫力度、社会组织参与和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效果,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现 状
制 度 缺 乏 规 范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刑 并
( ) 论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理 制度 缺 乏深 入研 究
就 理 论 研 究 来 看 , 方 面 , 们 对 构 一 人
一
、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的
( ) 法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二 立
导致 社 会 对刑 事 被 害 人 的关 心 和救 助 意 识 仍 未 能 上 升到 应 有 的 高 度 ,在 社会 范 围 内 还 未 形 成 救助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氛 围 ,反 而 存 在 ~ 些 不 良风 气 , 比如对 刑 事被 害 人 投 去 歧 视 、 夷 的 目光 , 刑 事 被 害人 承 受 更 大 鄙 使 的心 理压 力 。而 站在 被 害人 的角 度 , 本身 自 我 权 益 保护 意 识 淡 薄 ,往 往 不 懂 得 主 动 寻 求 救 助 。另外 , 我 国还 存 在 的一 个 问题 是 在 参 与救 助 活 动 的 大部 分 志 愿 者 在 主 观意 识 和客 观 技 能 上存 在 不 足 ,这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社 会救 助 制度 的发 展 。 二 、 立 和 推 进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确 救 助 制 度 的 设 想
护 ” ,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还 没 有 上 升 上 对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社 会 救 助制 度 之 完 善
口 张 善 皴 彭 雪 娟
( 南大 学法 学 院 , 南 中 湖 长沙 408) 1 0 3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摘要]公平与正义呼唤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以促进社会和谐及司法公正。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缺陷,务须改进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其合理性,应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困境;价值;规范化一、刑事被害人困境解读(一)受害后现实困境经济高度转轨,社会深刻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在各种社会矛盾激发下的暴力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关系遭到较大面积的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造成的社会关系的被破坏难以修复,“恢复性司法”难以完成。
据统计,近10数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有1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案件未破而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任何赔偿;而即便是破了案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受害所受损失,但被告人或隐瞒转移财产或根本无力赔偿,有判决而无执行,一份份判决书顿成一纸纸空文,一张张法律白条。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或遭受巨大物质损害(包括用以医治身体创伤的费用),或被致残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精神严重受创,经济困难,生活落差,生存已成煎熬,这是学理上所称的“一次伤害”。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生存困境,“二次伤害”不可说不令人动容。
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处境发人深忧。
(二)法制方面的困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想寻求赔偿,唯一直接途径为在刑事起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两大弊端。
其一为范围过窄,实践中法院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案件排斥于外。
其二是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民法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刑事法却无相应救济,显失公平,要知某些精神伤害远远要比物质损失要来得严重及持久。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对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论文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摘要:本文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缺陷、途径和内容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刑事实体1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存在的法律缺陷1.1 在刑事实体法上存在的缺陷在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上,实体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这两部法都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原则进行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是在缩小。
1.2 在刑事程序法上存在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可见,民事诉讼中只要提供的证据在可能性上大于对方,就可被法院采纳。
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这样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在保护被害人权利上必需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也在被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实际上就将刑事诉讼的证据视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显然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采用了比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据更严格的要求,其结果有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在更严格的证据要求之下,得不到赔偿或者充分的赔偿。
1.3 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判。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不仅包 括 国家 补偿 制度还 要包 括国家对 被 害人 的心 理救助 、 感情
救助 等方 面 。
一
民法 院进 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 救助 制度试 点 工作 。2 0 年 ,河 南 08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成 为 全 国第一 个建 立刑 事被 害 人救 助制 度 的省 级法 院 。2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自治 区刑事 被 害人 困难救 助条 例》 这 可能 是我 国首 部对 刑事 被 ,
书写诉讼 , 如何 申请 , 何递 交等等 诸多 问题 , 且嫌疑 人及其 亲 害 人进行 救助 的省级 地方立 法 , 日, 山东省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如 而 同 《 属 不能 正确 看待 民事赔 偿与 刑事判 决的联 系 , 多数嫌疑人 家属 提 作 实施 办法 ( 试行 ) 开 始施 行 。 由以上所述 可 见 , 国刑事 被害 》 我 出以民事 赔偿作 为减轻 刑罚 的交换 条件 , 果不 予 以减轻 处罚 就 人救 助制 度 由点到面 , 如 从无 到有 , 渐扩 大 了的救助 的范 围, 逐 确实 不 予赔 偿 。其 次 , 刑事 案件 中基 本上 没有 查 明嫌疑人 财产 状 况, 值 得可 喜可 贺 。 但首 先就 如本 文开头 所 述 , 以上 的 国内进行 的被 那么 附带 的民事诉 讼 中的赔偿 履行 能力无 法得 到保证 , 强制执 行 害人 救助 , 虽然 字面上 写 的是救助 , 但实质 上 仅仅 是经济 补偿 , 而 也 无从谈 起 。 根据 不完 全统 计, 大 多数暴 力犯 罪嫌 疑人 没有经 且很 多地 方实施 的还 是特 困补偿 , 绝 显然还 有相 当多 的被害 人无法 济赔偿 能 力, 还有相 当多 的犯罪 嫌疑人 本身 就是 为了非法 占有他 得 到救助 , 更不用 说被 害人 的心 理方 面等 方 面的救 助 了 。其 次 , 人 的财产 才实 施犯 的 , 因此 , 即使上 述这 种 案件 的嫌 疑 人具有 现在 国 内虽然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取得 的一 定的进 步 , 还是 各 自为 但 非常 大的愿 意赔偿 的意愿 , 际上被 害人 的损害根 本就得 不到任 政 , 实 没有全 国统 一性 的法律法 规 , 害人 的补偿 存在 随机性 、 被 个别 何赔 偿 , 当多 的被害 人 的生活 陷入 无法 生存 的 困境 , 相 尤其 是重 性 。 而上 述 2 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大的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为主 。 三 , 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诉 前财 产保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 、 公 民政部 、 司法 部 、 政部 、 财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全几 乎形 同虚 设 。多数 刑事 被害 人 在刑 事案 件审 理判 决前 基本 保障部 制定 下发 了《 关于 开展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作 的若干意 见》 , 上无 法得 到嫌疑 人 积极 主动 的赔 偿 。重 大暴 力 的刑事 附带 民事 可 以锋作全 国性 的一个 文件 , 但笔者 作为 一名 法律工 作者还 需多 案件 , 案发 到执 行大 都要 在半 年 以上 , 至长达 一年 以上 。实 处翻 查 , 括互 联网搜 索竟 无法 找 到该 意见 的全 文 , 不用 提普 从 甚 包 更 践中 , 件侦 查、 查起 诉期 间 , 案 审 嫌疑 人 及其 家属转 移 、 变卖 或 隐 通 的群 众 被害 人 了, 果相 关部 门不主 动补偿 的 话 , 如 破害 人 又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改进[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的地、市已制定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社会效果。
然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面临着统一立法缺位、救助力量与形式单一、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机构与操作规范各行其是、资金保障缺失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完善立法着手,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地位、原则要求和操作规范,通过科学设计救助条件,丰富并完善救助方式,构建国家财政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现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上的责任与义务,在刑事案件不能告破,或者赔偿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据法律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助于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仇恨及对社会的不满心理,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伤,尽可能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构建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社会转型期公民人权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试点的方针,在地方探索、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制度建设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04年,山东淄博市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年,山东青岛市施行《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到2006年,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开展。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本土探索阶段,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分别在刑事起诉、刑事审判以及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尝试建立特困当事人案件的救助办法,采取经济救济、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获取社会化救济、提供执行救助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助。
2007年1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重大论题。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经过多个地方的试点与摸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到2010年,全国已有接近半数的省份专门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如江西、甘肃、宁夏、贵州,也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救助实施办法。
①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及其法治实践对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其正当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在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信任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矛盾的缓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度,也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及社会救助制度创造了条件,为相关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各试点地区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状况来看,被害人从国家获得救助已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是,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运行实况而言,这一制度还不完善,整体的救助效果也不是很好。
在法规层面上,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全国性的、统一的规范尚未建立,导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现行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大多是应急性的,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有限性的特点,救助形式较单一,救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片面性。
由于救助基金缺乏保障,再加上救助实施机构不统一,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不明确,以及救助程序不完善,致使被害人救助制度推广受阻,运行效果不佳。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获取国家与社会的救助也是刑事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刑事基础法规应当对这一重要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并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此项权利。
然而,到目前,已经试点实践多年的刑事被害人制度,在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律中依然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定位与规范调整,这就导致刑事被害人制度在实践中产生各行其是的状况,给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推广设置了障碍。
诸如,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该条款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或足额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或其他救助团体申请救助或补偿的权利,构成当前刑事立法中一项明显缺陷。
(二)对刑事被害人的民间与社会救助体现不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涵义其实包括了国家救助与社会救助在内的多重救助渠道,仅仅从国家救助角度概括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显然是不全面的。
当前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将救助主体限定于各级政府或司法机构,社会救助的力量与作用相对不受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资金筹集、工作覆盖面上的被动受限,减弱了救助的实际效果。
值得借鉴的是,在国外,发达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构成对政府救助的有力支持,英美国家出现的被害人援助组织全国同盟以及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支援机构,提供了聆听被害人倾诉、提供心理咨询、提供保护意见、代为申请国家补偿等社会援助,有效地促进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完善。
②(三)救助形式单一及救助金额偏低等凸显救助力度有限各地执行的救助形式大多限于一次性的经济救助,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的救助形式有待进一步推行。
而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中的救助金额偏低,不足以完全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与困难,特别是相对于被害人被致伤、致残后的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救助金往往只能起到轻微的抚慰作用。
此外,很多地方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有的地方要求刑事被害人须因刑事犯罪行为死亡或严重伤残,并未严重伤残或死亡、但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则无法获得救助;有的地方限定损害必须是身体伤害,物质损失不在救助之列;还有些地方对申请资格给予了户籍的限制,以具有本地户籍为申请的必备条件。
救助条件的种种限制并没有产生节约资金的效果,相反,很多地方常常出现众多的刑事被害人被排除在救助的范围之外,而救助款却发放不出去的尴尬局面,这就使得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被大大削减,救助活动难免流于形式。
(四)救助实施机构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由于至今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救助主体进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机构在各地的设置不尽一致,相关地区的救助机构主要包括公、检、法三机关以及政府部门或党委政法委,救助对象多集中于审判环节或检察环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的救助则基本没有。
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机构的不统一,反映了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分割破碎的状态,救助活动被人为局限于某一诉讼阶段,导致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呈现出明显的片面性与残缺性,与此同时,各具差异的救助机构及其实施体系,增加了不同地域开展制度对接的困难,提高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制度整合的成本。
与救助主体的分散多样相一致的是,刑事被害人救助操作规范因地域的不同而表现各异,虽然各地刑事被害人制度大多规定了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查、发放流程,有的地方还设置了举行听证会的环节,但是,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普遍缺乏对当事人及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的规定,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不够,相关的资格审查、资金运作缺乏严密有效的监督。
这些缺陷增加了暗箱操作、不规范运行的风险,给当事人申请困难救助制造了不便,进而阻碍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推行。
(五)资金保障机制缺失严重制约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物质与资金保障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施行的前提条件,救助资金的不到位是影响救助效果的关键因素。
目前,全国各地先行试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支持,社会募捐所占比例较小,在实践中,配置到刑事被害人救助上的财政拨款相当有限,无法满足救助需求。
各级地方政府还没有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款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对被害人的救助依然处于争取临时性资金支持的状态,由于公共财政长效保障机制与社会资助机制的滞后,许多地方的救助资金只能依靠司法部门领导与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救助往往难以为继,少数财政较为困难的地方仅仅停留在个案救助的表面上。
③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改进与革新(一)在立法上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念、原则、制度途径作出规定人权保障立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已经建立并不断臻于完善,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地位和意义日渐凸显,从人权保障的顶层法则来看,联合国有关人权保障的宣言以及我国《宪法》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合法补偿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1条中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1.遭受严重罪行造成了重大身体伤害而死亡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
④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外不少国家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法,诸如,新西兰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法》,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荷兰的《暴力犯罪补偿基金会临时设置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确立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刑事被害人诉讼程序上的参与权、受协助权、信息取得权、隐私权等,详细规定了国家救助制度的对象、方式、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
⑤我国也应当适时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多层次保护,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
新的立法应当突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取赔偿的旧有模式,在立法原则上确立犯罪受害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补偿的权利,通过在刑事诉讼法增设一般性规定与制定专门刑事被害人补偿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明确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条件等问题,规定行使补偿的提起和受理、决定的作出、期间等程序性内容。
(二)构建国家与社会多方参与、协同发展的被害人救助合作机制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要求形成国家、社会多领域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由国家单方面救助向国家与社会协同救助的转变,有效地增进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