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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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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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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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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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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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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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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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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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管理条例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包含的范围也比较多,所以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应的法律制度也不一样。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主要范围: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1995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册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

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1、多选(江南博哥)下列属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扣留财物C.抵缴.变价抵缴D.加收滞报金答案:A, B2、单选专项的反走私法《漏舶法》出现在()。
A、唐代B、宋代C、元代D、明代答案:B3、单选为驾空海关监督而要求各口海关税务司唯一听命于总税务司,从而独揽中国海关行政权的是()。
A、威妥玛B、李泰国C、赫德D、安格联答案:C4、多选《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有()A.监督管理B.征税C.查缉走私D.编制海关统计答案:B, C, D5、多选选出下列关于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问题中的正确叙述。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B.对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海关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申请人应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D.海关应自收到稽查组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答案:A, B, D6、多选商鞅认为,农业是财富积累和国家收入的源泉,他主张对弃农经商者征收重税,以保障封建国家的()。
A、财源B、兵源C、粮源D、水源答案:A, B7、单选海关的产生必须以国家的建立为前提,这是海关产生的()。
A、政治条件B、经济条件B、物质条件D、文化条件答案:A8、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是2003年2月,由()颁布实施。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海关总署答案:B9、单选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其最长扣留期限为,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A.15B.30C.20D.10答案:C10、多选海关执法监督的对象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审单、查验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读

给他 人合法进出 口 达成协议后海关可 以终止调查的规定 。 共和 国知识产 权海 关保 护条例 >的实施 动注销备案应 当以 “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实施办 法 )将 自 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2 0 年7 1 09 月 日起施行。 《 实施办 法)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关于当事人放弃涉嫌侵权物 六 根据 海关旅检 、邮递监管现场的实
货人和解后 的处理 ( 见第二十七条 )
3 .为解 决 目前 因知识产 权权利人
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海 程序的通知需要尽快送达 ,第四十条 将
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 关查处 侵权案件 应 当尽可能考虑知识产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 为海 关向知识 产 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 权权利 人的意愿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 权权利 人送达部分 书面通知的方式。o
见第三十 二 围,增加 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 院申请采 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 缴侵权货物或物 品的规定 ( 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 ( 见第三十七条 ) 参照本办法对奥林 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
会标 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备案 二 制度 的调整 ( 见第二章 )
际情况, 为提 高海关的执法效率,简化
见第三十一条 ) ( )调 整 、完善 了依 申请 保 护 品的规定 ( 三
修订,对完善我 国海关知识产权 保护制 制度,强化 了其被 动保护 的特征 ( 见第
度 、指导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 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
法工作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 用。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 了 “ 海关 项 。
考虑到在 当事人 无法查清 时,海 关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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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着作权人及着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
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的,应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海关总署可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备案证书》的副本。
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应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
备案的有效期为七年。
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七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
第十一条备案申请已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备案有效期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续展备案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应在收到续展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续展的决定。
对不予续展的,海关总署应予书面通知并申明理由。
经海关总署批准续展的备案应自上届备案期满之次日起生效。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七年。
凡自备案续展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七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一)权利人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三)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五)需要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况。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证书》和有关知识产权变更的证明文件。
凡知识产权变更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权利人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变更的文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二)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三)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四)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五)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六)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第十五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的要求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用中文书写。
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系外文,应附交中文译本。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要求。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
第十七条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和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上述规定的,进出境地海关不予接受。
第十九条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二十条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对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担保金;(二)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三)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
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以上方式予以回复的,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
第二十二条收发货人认为海关扣留的货物不构成侵权的,应自收到海关发出扣留凭单之日起7日内向出具扣留凭单的海关提出书面异议。
海关收到收发货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送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逾期,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
第二十四条收发货人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事先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
海关在放行货物前,应将其提取的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接受收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一)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提出异议的;(二)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提交担保金的;(三)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具有其他违法性质的;(四)人民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五)不符合其他海关放行的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终止调查:(一)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
在调查过程中,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七条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放行货物的,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由于申请不当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向权利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
对上述货物此前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放行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
第二十八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应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放行的侵权货物,海关应予以追缴没收;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追缴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价款。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应向收发货人制发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对收发货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提交的担保金,应在扣除追缴侵权货物的价款、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和保管费用以及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等款项后予以退还。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应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对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除有关费用已由海关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从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外,海关应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条因权利人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的金额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确定。
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和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
收发货人和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不足以偿付货物的仓储、保管、处置费用和追缴侵权货物的等值价款的,海关有权予以追偿。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