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原油输油管道安全检查表(GB 50253-2014)

3
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GB50253-2014第4.1.3条
4
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其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GB50253-2014第4.6.1条
2
里程桩应沿管道从起点至终点,每隔1km至少设置1个。阴极保护测试桩可同里程桩合并设置。
GB50253-2014第4.6.2条
3
在管道平面改变方向时应设置水平转角桩。转角桩宜设置在折转管道中心线上方。
GB50253-2014第4.6.3条
4
管道穿跨越人工或天然障碍物时,应在穿跨越处两侧及地下建(构)筑物附近设置标志桩。通航河流上的穿跨越工程,应在最高通航水位和常水位两岸岸边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
GB50253-2014第4.1.4条
55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7
相临并行的任一管道受到干扰影响时,不宜采取联合阴极保护措施。需要进行联合保护的,应在并行段两端受干扰的管道上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办法“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办理;3、负责制定、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办理制度和安全手艺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掌管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批示和救助体系;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办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原油储运与安全管理

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安全
06
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如加强设备维护、提高操作技能等
03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确定风险等级
02
风险识别: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泄漏、火灾、爆炸等
10
国际标准与规范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国际海上运输安全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美国石油学会(API):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IEC):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
演讲人
01.
02.
03.
04.
目录
原油储运
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与标准
案例分析
1
储运方式
管道运输:通过管道将原油从产地输送到炼油厂或港口
铁路运输:通过火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02
公路运输:通过卡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水路运输:通过油轮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航空运输:通过飞机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0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03
采用先进的储运技术和设备,降低事故风险
04
2
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0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0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2023年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2023年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原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强对原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管道安全运行水平,促进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管道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国家能源管理局负责对原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负责协调解决管道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管道建设第五条管道建设审批管道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管道建设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技术方案。
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管道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和公众参与。
第七条管道建设标准管道建设单位在进行管道建设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相关的验收。
第三章管道运营第八条管道运营资质从事管道运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进行运营。
第九条管道运营安全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修复工作,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道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条管道运营监督国家能源管理局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管道运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管道管理第十一条管道信息公开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将管道运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管道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二条管道事故应急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管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4•【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三章钢管制造第四章管道施工第五章管道运行第六章管道检测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章附则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四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管道运输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管道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考核等。
第十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等的检查。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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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DOC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060-92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SY 0075 — 9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 0031-95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5858- 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5225-199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5920-94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SY/T5918-94 埋地钢质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3月12日第33号令3输油站3、1 一般安全规定3、1、1输油管线和输油站的改、扩建工程应按GB50183,防火防爆应按SY5225。
3、1、2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1、3输油站应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三级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3、1、4不应用汽油、香蕉水和其它有机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载热物体上不应放置易燃物。
3、1、5在油气区内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定期检查。
3、1、6油品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1、7生产区內动火应按SY5858。
3、2试运与投产试运、投产之前应制定试运投产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3工艺流程启动、停运与切换3、3、1输油工艺流程的运行和操作应按SY/T5920。
3、3、2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內。
3、3、3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O3、3、4旁接油罐流程运行时,要防止旁接油罐抽空或溢罐。
3、3、5实行正、反交替输送的管线,反输油温、流量和总输量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凝管。
3、3、6输油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3、7对较长时间内不投入运行的管线和阀门,为防止管线和阀门憋压、冻凝,应进行扫线或定时"活动”管线和阀门。
3、3、8在倒流程时,控制显示仪表应灵敏准确,不应在无保护和无指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3、3、9在输油站与上级调度通信中断时,站调度应主动与上下站进行联系,维持原运行流程生产,密切监视运行参数的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
若上下站失去联系,应严密监视本站的进、出站压力和旁接油罐的液位,并采取措施,防止憋压和溢罐事故。
4输油机泵4、1机泵操作遵守事项4、1、1操作人员在启泵前,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1、2盘车、启停泵应有人监护。
4、1、3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要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防止憋压和抽空。
4、2正常运行的安全检查与监护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运行和备用机泵逐台、逐项、逐点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4、3输油泵检修注意事项4、3、1应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并在相应的开关柜上挂“严禁合闸”警示牌。
4、3、2应切断进出口电动阀的电源,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手柄放到空档位置,并加以固定。
5加热炉5、1 一般安全要求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E5、2开炉前检查5、2、1炉体各部件,如人孔、看火孔、防爆门、调风器和紧急放空阀,应齐全完好。
5、2、2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超温报警、燃料油高、低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5、2、3原油、燃油、热媒系统应畅通无阻。
5、2、4新炉投用按3、25、2、5热媒炉添加热媒时应对所加的热媒进行脱水,确保质量合格。
5、2、6各种仪表、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
5、3启、停炉安全要求5、3、1操作人员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的启停步骤操作。
5、3、2点炉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5、3、3当燃料油系统采用其它燃料置换时,为避免因操作波动发生突然灭火,应加强检查监护,合理调整,直到燃烧完全正常。
5、4运行中检查与监护5、4、1应认真进行日常巡检,注意各工艺参数及运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并做好记录。
5、4、2出炉温度及进出口压差不应高于设计规定值。
5、4、3井联炉管的原油出炉温差不应大于规定值,避免偏流。
5、4、4火焰不应舔炉管。
5、4、5发现突然大火,应立即关闭火嘴的燃料油阀门,并查找灭火原因, 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5、5紧急停炉因事故状态需要紧急停炉时,不同型式的加热炉应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执行。
5、6炉管漏油、破裂的处理发现加热炉漏油时,应及时改变输油运行方式,并采取下列措施:a)关闭燃料油阀;b)关闭事故炉管进、出口阀;c)打开紧急放空阀;d)进行炉管扫线;e)切断风机电源,关闭火嘴一、二次风门;f)用蒸汽或灭火器进行灭火。
6储油罐6、1储油罐的投产6、1、1油罐峻工后,应经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工投产。
6、1、2操作人员应熟悉罐区工艺流程及各阀门的用途。
6、2储油罐的安全附件6、2、1拱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呼吸、安全阀、阻火器、透光孔、抗震软连接、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和浮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中央排水管、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均应齐全、性能良好。
6、2、2对油罐各附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3防雷防静电设施6、3、1油罐防雷设施应按GBJ74,防静电接地应按SY/T 0060。
6、3、2油罐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包括避雷针、消雷器、防雷防静电接地、浮船和挡油板的防静电软连接)应每季检查一次。
春秋季各测一次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6、3、3量油尺的重锤应采用铜金属,检尺口应设有色金属衬套。
6、4储油罐区防火堤与消防道路6、4、1油罐或油罐区的防火堤按SY 0075。
6、4、2罐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6、5油罐运行检查6、5、1为防止油罐溢流和抽瘪,宜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
6、5、2油罐的量油孔、透光孔应经常盖好。
6、5、3运行油罐宜每2h上罐检查一次。
6、5、4上罐应遵守:a)夜间上罐采用防爆电筒;b)—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c)遇有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上罐;d)不应穿带钉子的鞋上罐。
6、5、5油罐放水时应设专人负责。
6、5、6储油罐宜保持规定的温度。
6、5、7呼吸阀冬季每月至少检查两次,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6、5、8油罐顶部应保持无积雪、积水和油污。
6、6油罐检修6、6、1油罐检修时应制定检修方案。
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6、6、2油罐区动火应按SY5858。
7装卸原油栈桥7、1 一般安全规定7、1、1装卸油栈桥两侧(从铁道外轨起)及两端(从第一根支柱起)20m 以内为“严禁烟火区”,在栈桥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7、1、2接送槽车的机车头不宜进入“严禁烟火区”。
接送槽车时,机车头应按规定拖挂隔离车。
7、1、3栈桥“严禁烟火区”内不应存放易燃品,应保持道路畅通,夜间装卸油品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
7、1、4装卸原油时,任何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内。
7、1、5雷雨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缓装卸。
7、1、6栈桥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电气设备维修以及更换灯泡等不应带电作业。
在栈桥和槽车上应使用防爆电筒。
7、2防静电设备的连接、接地和检测7、2、1栈桥每根道轨连接处和鹤管法兰处应用金属跨越连接,每200m应设接地点一个。
7、2、2装卸油鹤管应采用内有铜丝的专用胶管,以便导走静电。
防静电设施应按SY/T0060。
7、2、3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7、2、4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7、3装油前的检查7、3、1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道轨內应无任何障碍物。
7、3、2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7、4装油操作装油操作按SY/T5920。
7、5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按GB50183。
8阀门8、1电动阀的检查与操作8、1、1油杯的润滑应符合要求。
8、1、2电动阀的限位开关、阀门及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8、1、3电动阀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
8、2液压球阀和平板闸阀的安全操作。
液压球和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不含调节阀)。
手动阀开完后,应将手轮返回半圈一圈。
9输油干线9、1干线的检查与维护9、1、1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执行。
9、1、2重点穿跨越管段应设守卫人员。
9、1、3管道的巡视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挖沟、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及盖房、建打谷场、饲养场、猪圈及温床等其它构筑物;b)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种植果树(林)及其它根深作物,打桩,堆放石头或砖头及其它影响管道巡线和管道维护的物质; c)在管道附属工程、设施(如各类档土墙、过水路面、护坡等)及线路阀室上有无拆石、拆砖、破坏门窗、任意损坏管道标桩和告示牌等;d)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有无进行爆破作业及大型工程设施的规划;e)管道沿线有无露管。
9、1、4穿跨越管段巡视与检查内容:a)巡视检查穿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恢复,无力恢复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b)对重大的穿越河流管段,洪水期间应定期观测水位,收集流量、流速等数据,并随时通报汛情;c)定期检查和监测管道埋深、露管、穿越管道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d)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阻止行人直接在管道上部通行;e)定期检查跨越管道支撑、固定墩、吊架、拉索和钢质套管腐蚀等情况;f)在水下穿越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挖泥、淘沙、拣石及疏通加深等作业。
9、1、5输油干线宜定期进行内检测。
9、1、6当检查发现管道漏油、人为破坏或其它威胁管道安全的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汇报o对穿跨越大型河流发生漏油事故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9、2干线清管9、2、1对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9、2、2长期不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