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1)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检讨与完善[摘要]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
文章基于保护预购人权益的视角,分析预购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然后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预售合同事先审查、预售信息披露和预购款托管三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预售制度;预购人权益;事先审查;信息披露;预购款托管商品房预售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全部或部分)的行为。
[1]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我国商品房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预购人权益保护方面。
对预购人权益的保护己不仅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预购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一)预售人虚假宣传在签订预售合同时,由于商品房仍处于在建之中,预售人就商品房的宣传资料成为预购人了解商品房并决定是否购买的主要依据。
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夸大其词,以吸引预购人前来购买。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但对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措施,而没有民事救济措施。
(二)预售人滥用格式条款和欺诈格式条款的滥用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以及对方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风险转移的现实,在合同中单方拟定或使用由对方承担一切或主要风险和不利益的格式条款的行为。
[2]开发商通常凭借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对其违约责任不作规定以及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的条款。
[3]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的行为。
比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或者隐瞒土地使用权的瑕疵,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在预售前己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一旦其不能还款,预购人就可能面临有房无地的结局。
(三)预售人挪用预售款甚至携款潜逃我国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的用途,但在预售资金的监管上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也是只存在行政处罚措施,没有民事救济措施。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2引入 企业 信用 评级 体系 , . 实施 差异化 按揭 管理 。 不同信 对
者 定金 , 并在 以后确定 的时间将 预售 的房 屋及所 有权 转移给 买房 用等 级的房 地产 商 实行 不 同的按揭 贷 款政 策 。对 开 发商 的违规 人 的一 种法律 行 为 。 。 行为 , 降低 信 用评价 等级 作为 惩罚 。 于信用 等级 不够 条件 的 以 对
房屋 “ 层售卖 、 分 分期付 款 ” 的销 售行 为, 屋分 批分 期卖 给广 大 房
2 .商品房 预售 市场 , 发 商和购 房者 掌握 的信息 严重 不对 开
买房人 , 这种 销售模 式一经推 出, 在香港流 行 , 为香 港房地 产 称 , 大 了购房者 的 风险 。当开 发商 提前 拿到预 收款 , 前 收回 就 成 加 提 市场 销售 的一个 创新 。 然而 , 在商 品房预售 时 , 由于 预售 合 同履 大 部分乃 至全 部成本 之后 , 他们 就没 有 了后顾之 忧 , 便通 过 囤积 行期 限长 , 发因 素多 : 突 同时, 房者和 开发 商在 了解信 息 、 买 经济 居奇 等方式 步步推 高房 价上涨 , 而房价 的上涨 又为 开发商更方 便 实 力的差 距 , 决定 买房者 在预 售合 同中处于 弱势 地位 , 都 其权益 地 收取下 一个 项 目的预 收款创 造 了条件 , 推动 房价屡 创新 高 。 容 易受 到侵 害 。因此 , 我们应 立足 国情 , 鉴海 外主要 经济 体管 借 理预售 制 的成熟 措施 , 对现有 预售 制进行 改革 , 以探索 适合 我 国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l 轧金 ; I
己1年1( ) 口口 L 中 月
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品房预售预 告登记制度为此提供 了事前的制度
保障 , 使得 买 受人 能够 平衡 自己的弱势 地位 。
二、 预告 登记 的制 度价 值
( ) 一 预告 登记 的制 度价 值
所 谓预 告 登记 , 为保 全将 来 发生 的不 动 产 是
作用 、 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
房地产法律
1权 利保全 效 力 . 预 告登 记后 , 务 人对 不动 产权 利 的 处分 在 义 妨害 预告 登记 请求 权 的范 围 内, 处分 行 为无效 。
2 权 利顺 位保 全 效力 。 当预 告 登记 推进 到本 登记 时 , 不动 产 权利 的 顺位 不 是依 本 登记 的 日期确 定 , 是 以预 告 登记 而
廛 丝芒澧
C Ⅳ E LET T m A R A sA E
我 商 房 售 告 记 U的 法 善 国 品 预 预 登 韦 立 完 度
陈玲 玲 中国政法 大学
一
、
商 品房 预售 预告 登记 制 度 出 台的 历史 背
在 预 售 人 实 际将 房 产 登 记 于第 二 买受 人 的 名 下 时 , 物 权 优 先 原 则 , 一 买 受人 无 法 主 张 要 求 依 第 返还 该房 产 , 能要求 预售 人承 担违 约责任 。 只 虽然 违 约 责 任 为 买 受人 提 供 了补 偿损 失 的 途径 ,但 是 违 约责任 的救济 乃 是事 后 的救济 , 而
的 日期 为准 加 以确 定 。
产 的现 时所 有权 人 , 求权 人应 取得 义 务人 的承 请 诺 或法 院 的假 处 分命 令才 能 申请 预 告登记 。 在 而
现阶段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缺陷及完善

现阶段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缺陷及完善探究摘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必有其弊。
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但是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缺陷和漏洞,如何完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完善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对预告登记的范围、发生、转让和消灭等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条文内容过于抽象,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2008年实施了《房屋登记办法》,它对预告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及其应提交的材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物权法》。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问题。
本文将对现阶段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才能确保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一)恶意利用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其目的就在于按照预售合同,实现债权请求权,所以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要保全债权请求权。
然而预告登记的主动权和请求权在于申请人方,由于预告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很容易出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预告登记的现象。
在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中,对于预告登记申请的审查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预告登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目前采取的以形式审查的宽泛管理方式,一旦出现虚假材料的现象,如何处理?如何保护好登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采用实质审查制度来进行严格的规范,程序该如何启动?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在《物权法》及其它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这将是需要我们完善改进的地方。
商品房预售制度

浅析商品房预售制度摘要:在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期盼有一个温馨的家,它可以不大,但是必须得客观现实的存在。
所以尤其是如今的80后,大都在为一个房子而奔波一生,最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反而没有买的一个”如意房”。
这与我国现存的房地产制度不合理有极大的联系,与我国现存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也有深深的关联。
所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保障购买人,尤其是预购人的权利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制度随着近十多年来的”售房热”,商品房的销售已经逐渐演变成一门深深的学问,很多人开口不离”房子”,这成为人们饭后茶余的话题。
然而,当我们耗费大半生的精力去购置了一套根本就不是我们想要的房子时,我们的心情会是怎样?我们余生是否还有幸福可言?当然,答案因人而异,但是这是我们不可避免会遇到的问题,因为我们不可能都是富二代,不可能有大把的钞票去购置我们喜欢的东西。
由此,无论是房地产商还是国家有关部门,都应该尽职尽责,为广大的平民提供一个幸福生活的条件。
一、商品房销售制度介绍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制度,是指对于商品房的销售采取的方式等一系列规定。
现阶段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构成。
商品房现售这主要是指,购买人分期付款或者是全额付款之际如期获得已经竣工的房子,这在我国目前阶段主要表现为”二手房”的购置等。
商品房预售这主要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造完成之时,为筹集建造工程所需款而向购买人提前出售的,预购人提前支付购房款待房屋建造后取得所有权的售房方式。
从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来看,商品房预售是最主要的方式,而且以此方式使得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近年来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其背后给预购人和金融机构带来的巨大的风险。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现状1994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从而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上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同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有关规则。
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建立 分 散损 害 赔 偿风 险 机制 是解 《 海商 法》 规定 的责 任 限额 , 则受害 人 的利益将 获得 更 少 的保护 。 设 立船 舶 油污 损 害赔 偿基 金 , 决这 一 问题 的根 本 之道 。口 三、 从环境保护角度构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者: 作 任职 于厦 门市 湖里 区人 民法 院 , 央广播 电视 大 学 中 船 舶 油污 对 环 境造 成 了污 染 , 其恢 复 非常 困难 , 需要 巨大 法学专业本科 . 究方向: 研 法学 ) 的投 入 。 l8 99年 3月 2 4日, 轮 E x nV le 在阿 拉 斯加 的 油 xo a z d
"
.
状,分析其存在的问 _
I ¨
及新近 颁 布施 行 的 《 权 法》 , 对 这一 制度 作 了相应 具 体 的 物 等 均 规定 。经 过 十几 年 的发 展, 目前 预 售 已经 成 为商 品房 销 售 的主 献标 识码 : 嚣。篝 A 毫 要 方式 。 目前 , 在房 地 产开 发 中 , 定金 和 预付 收款 己 占到整 个 房 地产 开发 资金 的 4 %左 右 , 5 已成 为房地 产 开发 的 第一 大 资金 来源 : 企业 自筹 资金 占房 地产 开发 资金 的 3%左 右 , 中大 约 O 其 商品房预售 制度的含义和发展现状 有 7%是来 自于个 人 按揭 贷款 , 屋 定金 和预 收 款 中也 有 3% 0 房 0 商 品房 预 售是 指 : 预售 方 ( 地产 开 发经 营 企业 ) 正在 “ 房 将 的资金 是来 自于 银行 贷款 , 上 开发 贷 款也 占到 总开 发 资金 的 加 建 设而 尚未竣 工 的 房屋 预先 出售给 承购 方 , 承购 方 交付 定金 或 l%左右 , 8 地产开发中使 用银行贷款的总比重实际已经达 了 J 购 房款 , 在未 来确 定 的 日期 将预 售 房屋 交付 给 承购 方 的一种 并 5 %以上 。我 国房 地产 业 仰 仗预 售这 一 扶 持性 政 策 , 速 完成 2 迅 法 律 行 为 。在这 一 商 品 房销 售模 式 中 , 购 方拥 有 以其购 得 的 ” 预 了资 本原 始 积 累。然 而 , 品房 预 售制 度 在实 施 过程 中也 产生 商 房 屋 期 权 进 行抵 押 或 者 转 让 的权 利 以及在 商 品 房竣 工 后 获 取 了大 量 的道 德风 险和 市 场风 险 。 商 品房 所 有 权 等 , 预 售 方则 拥有 要 求对 方 在商 品房 竣工 前 即 而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虱际比较与借鉴

[ 内容 摘 要】 商 品 房 预 售 制 度 对 于培 育 我 国房 地产 市场、推 动房地产 业的 发展起 到 了重要 的历 史性作 用。但 由于相 关制
度 的不 完善 , 引 发 了不 少社 会 问题 。 也
本 文 简要 的 介 绍 并 比 较 了主 要 发 达 国 家及 地 区的 预 售 制度 ,在 借 鉴发 达 国 家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讨 论 了 完善 我 国 商 品 房 预 售 制度 的有 效途 径 。
2024年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总结

____年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____年是商品房市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的一年。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房市场需求量逐步增加,对于预售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我所在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政策。
二、工作内容1. 完善管理制度针对____年商品房市场的发展特点,我所在单位在规定上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包括了预售资格审核、预售许可办理、预售公示、销售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度的完善,有效地规范和引导了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强化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商业房预售行为的监管,我们单位在____年加大了对商品房项目的巡查力度。
通过组织人员对各类商品房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3. 加强公示公告为了保护购房人权益,我们单位在____年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信息的公示公告。
通过在单位网站、公共媒体等渠道发布预售信息,确保购房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提高了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提高服务水平为了提高购房人的满意度,我们单位在____年加强了对购房人的服务。
通过设立咨询窗口、提供购房指南等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帮助,让购房人能够更好地了解预售情况,提高购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工作成效1. 预售行为更加规范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监管力度,我们单位在____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预售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购房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2. 预售信息更加透明通过加强公示公告和提高服务水平,购房人在____年更加容易获取预售信息,知情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预售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购房人能够更准确地做出购房决策。
3. 购房人满意度提高通过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帮助,购房人在____年购房过程中获得了良好的服务体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1) 摘要: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于20世纪末从香港引入,二十余年的发展证明,其对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的繁荣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产生了众多严重问题,诸如交易不公平、行业低效竞争等,着重探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所产生的几个严重问题及成因,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不公平交易;低效竞争;预售资金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况及价值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
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
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XX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亿元,定金和预收
款达到7亿元,比上年增长%,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
”我国房地产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地产商便于融资,降低成本,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现房,也使得“望房兴叹”的购房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XX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虽然建设部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
如果说开发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
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
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开发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购房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
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2]。
笔者以为,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3],使得开发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购房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融资渠道单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融资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开发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
争。
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联系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
这导致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
也即我国的房地产业不但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开发商充斥于房地产市场。
笔者以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
房产进入市场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惜以各种手段购买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购房者,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
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地产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并且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广告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1]再者,
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地产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开发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是一种基金筹集模式,即通过风险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积累,把预售制度中的各种风险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负担主体的制度模式。
如上文所分析,在现存的预售中风险的分配极其不合理,因此,政府应设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基金,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应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
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把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起来承担,有效地平衡各方风险,促进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预售房款监管。
具体而言:首先改变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主流的预收款收存方式—即由开发商统一收取,并在一定时间内存入监管账户[4]。
而改成由购房人亲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方式。
同时,严格规范预收款的
使用,开发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开发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制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款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此举能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收款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既发挥了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的融资作用,又保障了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对此,我国广东省作过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5]。
(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