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述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解析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解析商法概述解析商法,是指以商业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调整商业行为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商法对于商业活动的开展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本文将对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概述解析,包括商法的定义、特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以及商法的分类等。
一、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商法是商业交易活动中运用的法律规则的综合体,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它主要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等方面的问题。
商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规范性:商法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来维护商业秩序和权益。
法律的规范性使商法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2. 利益保护性:商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各方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所享有的利益。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3. 自由协商性: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允许商业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协商和合作,以达成互利的商业交易。
二、商法的法律主体商法中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体。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在商法中,法律主体的选择和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商法要求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商法也规定了法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的法律关系商法的法律关系是商业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商业交易活动的核心内容。
商法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1. 民事关系:商业交易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合同性质。
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基于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

作商法比较大小的题摘要:一、引言二、商法概述三、商法的比较1.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比较2.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的比较四、商法比较的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法在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密切,因此,对商法进行比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商法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国内外商法及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之间的异同。
二、商法概述商法是指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商法以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为目的。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3.商法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发展性。
三、商法的比较1.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比较(1)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
国内商法通常采取民商分立模式,即将商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分开制定;而国际商法则多采取民商合一模式,即将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事法律规范中。
(2)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国内商法主要适用于国内商事活动,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
2.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的比较(1)在立法体系上,我国商法采用了民商分立模式,与国际商法存在差异。
(2)在具体制度上,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存在一定差异,如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方面的规定。
四、商法比较的意义商法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各国商法的特点和优劣,为我国商法改革提供借鉴。
同时,商法比较还有助于提高我国商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推动我国商法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
五、结论商法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商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商法及我国商法与其他国家商法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商法的优点和不足,为我国商法改革提供参考。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概述

商法概述名词解释(一)1.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3.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4.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5.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二)1.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2.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4.代办人: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5.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三)1. 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3.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法概述一、引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实体、合同法等各个方面。
商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独立分支,对商业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就商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概述,旨在让读者对商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对商业交易、商业组织以及与商业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定、约束的法律学科。
商法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组织等方面。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三、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通过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实现自己的利益。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商业交易商业交易是商法的核心内容,是商事主体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和工具。
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种形式。
商业交易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意、标的和形式。
当事人是指买卖双方或者合同参与方,合意是指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思表示,标的是指交易的内容,形式是指交易的方式和手续。
五、商业组织商业组织是商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了公司法律实体、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
合伙企业是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共担风险的经营组织。
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六、商法的重要原则商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重要原则的指导。
其中包括契约自由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契约自由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达成协议。
商法入门指南

商法入门指南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
掌握商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介绍商法的基础概念、主要内容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帮助读者了解和运用商法。
一、商法概述商法是指以商业行为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标专利、公司法等内容。
商法的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自由原则强调自愿参与、对等自愿、自由合同等;公平原则要求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等;诚信原则强调诚信守约、不得以欺诈手段谋取利益等。
二、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商法的规定,并且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商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信用原则等。
商业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四、商标专利商标和专利是商法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商标是指用于标识商品的特殊符号,可以使消费者识别并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
专利是指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商标和专利的注册和使用都需要符合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保护国内外商标和专利的权利。
五、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规定。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1章-商法概述

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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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13级人力资源管理张冬晴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事和商事活动(商事的理解)•一、商事的概念及其含义•1、社会学: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指财物交换---------通财鬻货•2、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商业行为3、法学: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三层含义:(1)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概括;•(2)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的概括;•(3)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的概括。
•二、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普通法,是指调整商事基本关系的一般规则的总称。
•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它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
•商事习惯法,则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它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业性规则形式。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第三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对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基本认识:1、商法的调整对象本质上是某种生产经营关系。
2、此种社会关系是由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所形成的;3、其范围包括了一定社会中生产、交换和分配各阶段上形成的基础经济关系;4、鉴于这一生产经营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各国法律有必要在民法基本调整机制外,对其加以特别法调控。
二、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
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节商法的原则与体系一、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登记法定•(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1、事实揭示义务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1、保护营利;•2、交易简便;•3、交易迅捷;•(五)保障交易安全•1、公示主义;2、要式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二、商法的体系•1、商主体法•2、商行为法3、公司法•4、破产法•5、证券法•6、票据法•7、保险法•8、海商法•第五节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11世纪16世纪)•(一)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
•其次,商人阶级的出现。
•再次,政治和宗教因素。
•最后,商人在商业实践中需要并建立了商法规则。
•(二)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特征•特征:•1、内容为海事习惯•2、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3、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4、商人自己组成商人法庭解决纠纷•5、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三)商人习惯法体现的规则•首先,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其次,是商业信用的行为准则。
•再次,是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
•(四)中世纪著名的商人习惯法•1,《奥列隆海法》欧洲大西洋海岸•2,《康索拉度海法》爱琴海沿岸•3,《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4,《阿玛尔菲法》地中海西岸《奥列隆法集》中世纪商人法庭瑞典的维斯比古城意大利的阿玛尔非城二、近代商事成文法(近代商法)(一)大陆法系发展概况•1、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1681年《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1)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诞生在法国的原因:•一是法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二是法国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的结晶。
•三是重商主义政策的条文化、制度化。
•四是商法理论研究繁荣的表现。
(2)法国商法典的结构及内容。
•《法国商法典》共4编29卷648条。
•第一编商事总则,共8卷;第二编海商,共14卷;•第三编破产,共3卷;•第四编商事法院,共4卷。
(3)法国商法典具有的特点:•一是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
•二是把商业从国家的监护下解放了出来。
2. 日本商法典•( 1)日本商法典的结构、内容:•四编31章851条。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公司。
第三编商行为。
第四编海商。
•(2)日本商法典具有的特点:•一是以商行为和商人两种标准同时作为立法的基础。
•二是,加入英美法系商法内容。
•3、瑞士债法典•(1)结构和内容•瑞士债法典共分五个部分.1186条。
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各种合同,第三部分商事公司与合作社,第四部分商业登记册,商号,商业会计,第五部分有价证券。
(2) 瑞士债法典具有的特点:•一是,虽然独立民法典制定,但仍是民法典的构成部分。
二是,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二)英美法系的近代商法•1、美国《统一商法典》•(1)立法概况•从1896年至1933年之间,统一州法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商法示范法:有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906年的《统一仓库收据法》、《统一货物买卖法》、1909年的《统一提单法》、《统一股票转让法》、1918年的《统一附条件货物买卖法》、1933年的《统一信托收据法》。
•1952年《统一商法典》正是通过。
其内容为:共十篇,即第一篇,总则,主要是法典的基本概念和适用;第二篇,买卖;第三篇,商业票据;第四篇,银行存款和收款;第五篇,信用证;第六篇,大宗转让;第七篇,权利凭证(仓单、提单及其他所有权凭证);第八篇,投资证券;第九篇,动产担保;第十篇,生效日期和效力。
•(2)美国商法的特征:•一是以专门的法律编纂为基础;•二是编纂机构是学术团体和半官方机构(统一州法委员会);•三是编纂的是示范法,由各州自由采用;•四是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自发努力;••2、英国•(1)立法情况•《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合伙法》《公司法》等,主要内容包括:商人包括代理商、合伙、公司、破产;商事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分期付款、工业产权、流通票据、商业证券、保险、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等。
•(2)英国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由成文法修订补充组成的商法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商人,商事财产,商事合同,商事救济方法•三.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人法(一)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渊源•1、商事惯例•它由商业习惯性作法或标准构成的,经过国际组织制定的、具有相当程度的肯定性的惯例,具有成文性。
•如,1962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条约•国家间所缔结的一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书面协议。
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布鲁塞尔议定书》,•3、一般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免责原则,•4、国际标准合同•5、国际商事仲裁法•如《海牙仲裁条款议定书》,《日内瓦公约》。
(二)现代商人法的制定机构•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3、海牙国际司法会议•4、经济互助委员会•5、国际商会•6、国际海事委员会•7、国际法协会四、我国的商法制度(一)立法概况1、清政府在新政的名义下于1908年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后还相继制定了《公司律》、《商人通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等商事单行法。
2、民国政府于1914年制定颁行了《中华民国商律》,此后又颁行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改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于1929年制定了兼含商法章节的民法典。
1929年以后,国民政府又相继制定了《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和《商业登记法》。
3、新中国成立后,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等;(二)我国现行商事立法的评价1、企业法规和工商登记法规。
2、商行为的特别法规则。
3、商业帐簿和商业结算的规则和制度。
4、单行的商事特别法。
•第六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1.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2.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第一,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
•第二,从法律形式看,有些商行为不象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要求严格。
•第三,从责任原则上看,民法上过失责任原则在商法上很少适用,商事主体有时对无过失行•为也要负责任。
第四,性质和特征有别,民法注重各国固有传统,纯属私法;商法具有国际性及公法性质。
第五,稳定性不同,民法比商法更稳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一)联系1、商法与经济法相互补充2、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二)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 还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的经济干预行为。
2,遵循的原则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干预原则¡±3,法律属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