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其英文名称全称为“yichun city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YCSMBCC)。
第二条本商会是在政府引导与支持下、以小微企业为服务互助对象、由伊春市小微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伊春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互通有无、共谋发展、服务小微、服务伊春、服务社会”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团结进取,推动伊春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伊春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场所:伊春区通河路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一)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伊春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维护小微企业整体利益。
(二)开办小微企业大讲堂,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营销管理专家定期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注重培养小微企业专业专职职业经理人;提升小微企业员工均值水平。
(三)成立小微企业研究机构,聘请专兼职研究员,超前深度研究小微企业发展、成长中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提供专题报告,为小微企业预测、决策提供支持;编辑出版《小微企业研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伊春市小微企业人物、产品、科技成果风采,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四)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联谊活动,邀请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团体人士,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开展兄弟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市场合作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五)协助政府做好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定小微企业运行基本规范、提高会员企业质量。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D理论和“S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笫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协助*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承办*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其他有关单位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支持与关心中小企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其他有关人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笫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本会会费标准;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增补或改选理事、常务理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素质好;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家协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2022年,本三会在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领导的关心、指导和支持下,在各位会员企业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在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宣传企业坚定信心,战胜金融危机影响,宣传广大会员企业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和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和帮助等方面,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广大会员企业的肯定和好评。
一、2022年的主要工作2022年协会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向会员企业寄发省中小企业局编印的《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主要政策文件汇编》,开展“送政策到企业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引导下健康发展。
二是利用本会的《江苏民营企业通讯》和本会网站大力宣传会员企业在发展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在社会和谐建设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宣传他们得到社会肯定而取得的各种荣誉,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全年在《通讯》和网站上得到宣传的企业和个人近200个。
三是积极推荐企业和企业家参加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乡绩效考核工作总结镇企业和人物的特别认定活动。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域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发展中小心、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等单位联合有关媒体共同开展了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乡镇企业和人物特别认定活动。
经过我会认真推荐,有江苏华西集团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获“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乡镇企业”,占全国获奖总数59家企业的11.9%;有蒋锡培、郁全和、金永利、吴栋材等4位企业家获“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人物”荣誉称号,占全国获奖总人数69名的5.8%。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是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事业法人单位)的治理机构,为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理事会宗旨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政策、法规、财税、保障权益、发展环境、人员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办公地设在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中国五矿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
第六条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融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第七条组织中小企业家参加有关企业发展的会议和高层论坛,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
第八条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
第九条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第三章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运行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理事由关注和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领导、资深人士、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成:一、凡承认理事会章程、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理事会理事(或特约理事),任期5年。
二、理事连续二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理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
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章程

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盟名称: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由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全省市、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联合发起成立。
是全省有关行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性服务机构自愿参加的,面向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型、开放式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仔细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省政府和省经信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构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联盟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号,联系电话:、传真:。
网址:。
笫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协助各级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促进联盟各成员单位围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建立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便捷适用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
制定联盟服务规范、建立服务评价和奖励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运转效率。
(三)联系和引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购买服务、资金补贴和服务奖励等方式、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不断提升联盟成员的服务能力,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四)定期召开联盟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和交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工作信息、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信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联盟成员间的沙龙、对话、培训、讲座、管理研讨、小型论坛等活动,促进联盟成员间的相互联系与合作;(六)负责联盟会刊的编辑和发行,支持“中国中小企业湖北网”和“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的信息收集与编辑;(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的联系,促进跨行业、跨地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八)承办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中小企业商会章程

中小企业商会章程一、总则本商会名称为中小企业商会。
本商会是由在XX市从事各个行业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为XX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建设的过程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企业向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方向发展。
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扩大会员企业间的多方面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二、业务范围(一)组织举办或参加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二)提供法律、融资、咨询等服务;(三)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四)帮助会员企业申办各类项目和认证,积极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引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五)为会员企业搭建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互通;(六)鼓励会员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七)组织会员与其他省市及国际驻华商会进行交流;(八)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加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为会员维护合法权益;(九)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会员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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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入会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2、从事管理咨询、培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求上报典型业绩(至少五家企业)的服务案例,并提供相关联络人以备协会进行相关调查等;3、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个人会员1、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2、管理咨询、培训机构中,从事管理咨询、培训五年以上,在执业中未发生不良影响的专业人员;3、在企业从事管理等组织领导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工作十年以上,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等。
凡符合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山东省管理咨询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一)申请加入本会单位普通会员1、管理咨询机构填写《山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1),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填写《山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2、3),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加入本会个人普通会员填写《山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4),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会秘书处。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是指中小企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所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章程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名称和宗旨:明确协会的名称和宗旨,表达协会的定位和目标。
2. 成立原因和背景:说明成立协会的背景、动机和意义,介绍协会的历史和相关情况。
3.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规定成为协会会员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会费等相关事项。
4. 组织架构:说明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秘书处等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5. 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协会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流程。
6. 权益保障:规定协会对会员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资源共享、服务支持等方面的安排。
7. 活动安排:规划协会的工作内容和开展活动的种类、形式,包括会议、研讨会、培训等。
8. 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协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则,包括会费收入、赞助款项等的管理与运用。
9. 纪律和处分:规定会员违反章程或协会规定时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维护协会的正常秩序。
10. 章程修改程序:说明对章程进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修改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是协会的基本法规,通过明确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协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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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协会章程————————————————————————————————作者: ————————————————————————————————日期:ﻩ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 inaAssociation ofSmall and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ﻫ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ﻫ(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ﻫ(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ﻫ(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ﻫ(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ﻫ(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ﻫ(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者,应:(一)承认本会章程,ﻫ(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ﻫ(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ﻫ(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ﻫ(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ﻫ(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ﻫ(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ﻫ(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ﻫ(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ﻫ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ﻫ(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ﻫ(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ﻫ(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ﻫ(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ﻫ(六)自由退会。
ﻫ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ﻫ(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ﻫ(四)按规定缴纳会费;ﻫ(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ﻫ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ﻫ(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ﻫ(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ﻫ(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ﻫ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ﻫ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ﻫ(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ﻫ(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ﻫ(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ﻫ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ﻫ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ﻫ(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ﻫ(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ﻫ(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ﻫ(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ﻫ(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ﻫ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九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ﻫ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
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ﻫ(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ﻫ(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ﻫ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ﻫ(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ﻫ(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ﻫ(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ﻫ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ﻫ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ﻫ(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ﻫ(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ﻫ(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ﻫ(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