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刑的几点思考

合集下载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浅析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作者:王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罚金刑是财产刑中的一种,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财产刑。

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如果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仍是自由刑,那么可以说,在自由刑中,“金钱化的自由刑”正在成为其中心。

只有积极探索罚金刑目前的利弊优劣及其根源,才能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真正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优点缺陷利弊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6-03一、罚金刑的概述罚金刑起于原始的赔偿金制度,历史久于自由刑。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制度;日耳曼法所规定的罪犯向公共团体缴纳和平金的制度,逐渐被认可为国家的罚金刑制度。

20世纪初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西方社会认识到自由的价值,认识到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危害。

20世纪后期,许多国家颁布新的刑法典、有关刑事的法律或者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罚金刑条款,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在此意义上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一)罚金的概念中外刑法学界对罚金下过多种定义,其一,罚金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其二,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其三,罚金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的金钱处罚;其四,罚金刑是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上述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别表明了罚金刑的属性。

(二)罚金的性质罚金刑通过给犯罪人以财产性的痛苦,镇压其犯罪性,使其不能犯罪为目的。

通过作用于犯罪人的规范意识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关于它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认为自由刑剥夺人的身体自由,作用于人格整体,而罚金刑是外部活动要素,只针对财产所有权,具有非人格性,缺乏教化改善的理念。

另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是通过人所有的钱财来攻击人的,在罪者的财产上打击其人格,具有人格性,在一定限度上仍能起到教育作用。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经济与法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问题与完善

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问题与完善

( 一 ) 刑 罚 体 系上 存在 问题 .逻 辑 上 欠缺
1 . 刑 罚 种 类 上 存 在 欠 缺 .过 于 单 一 目前 .我 国针 对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罚 处 罚 .是 直 接 适 用 我 国针 对 自然 人 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而 在 这 针 对 自然 人 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中 .对 于 单 位 的 处 罚 .仅 仅 存 在 罚 金 刑这 一 刑 罚 处 罚 方 式 .刑 罚 种 类 过 于 单 一 .在 经 济 上 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能 否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与 特 殊 预 防 的 目的 .是 值 得 考 虑 的

缴 纳 一 定 数 量 的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 现 行 刑 法 规 定 .对 于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适 用 罚 金 刑 .主 要 是 由于 单 位 犯 罪 主体 自身 的
特 殊 性 和 出 于有 效 预 防 单 位 犯 罪 的考 虑 .一 方 面单 位 犯 罪
不 同 于 自然 人 犯 罪 主 体 .不 具 有 自然 人 的 生 命 或 人 身 自 由 .这 就 决 定 了 其 无 法 适 用 刑 法 中 的 自 由刑 以及 生命 刑 。 在 我 国现 有 的针 对 自然 人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下 .罚 金 刑是 唯

个 整体 上 的 责任 单 位犯 罪 的 处 罚 .是 对 单 位 的 整 体 上 的处 罚 单 位 内 部 对 这 一 整 体 责 任 的 分 担 .由 此 出 现 了 单
适 合 于 单 位 这 一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罚 .另 一 方 面 能够 有效 的
位 成 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单 位 犯 罪 中 单 位 成 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根 据 在 于 单 位 成 员 在 单 位 主 体 中 的 地 位 与 单 位 犯 罪 中 的 作 用 .单 位 成 员 是 单 位 主 体 的 构 成 要 素 。 具 体 而 言 .单 位 成 .成 为 单 位 的构 成 要 素 。 单 位 成 员 作 为 单 位 的 有 机 构 成 ,在 单 位 犯 意

罚金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罚金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法 律适 用 存在 的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并 提 出初 步 的解 决 建
议。


判 决 书 中 写明 罚 金刑 适 用 法 律依 据 中存 在 的


问 题
罚金 人 民 币一 千 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 之 日起计 算 。 刑 判决
执行 以前先 行 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抵 刑 期 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4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2月 2 0日止 . 金 在本 罚 判决 发生 法 律效 力 后 3个 月 内缴 纳 ) :

被 告 人 赵 某犯 盗 窃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判 罚
的浓 厚氛 围相 比 , 论在 理论 上 , 是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无 还 对 罚金刑 的研 究 比较 冷淡 , 这与 罚金 刑在 刑 罚体 系 中的 重
金人 民币一 千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之 日起计 算 。判决 刑
执 行 以前 先 行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 抵 刑 期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5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5月 和作用 极不相 称 。但是 这并不 说 明罚金刑 在适 用
过程 中不 存 在任 何 问题 , 实恰 恰 相 反 , 主刑 的适 用 事 与
二、 造成 上 述 问 题 的原 因分 析及 对 策 根 据 调查 , 成 上述 问题 的原 因在 于 : 造
期徒 刑 , 并处 罚 金 ; 额特 别 巨大 或 者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数
情节 的 ,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无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处 并
或 者没 收 财 产 … …” 刑 法 》第 24条 只是 规 定 了盗 窃 《 6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利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

修订以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处惩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进展的需要。

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致使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裁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

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取得充分的发挥。

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罚金刑作为对犯法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悠长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必然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样失职行为和一般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采纳,并非断进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式。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小。

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要紧与那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

那时社会经济比较掉队,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法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那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取得极大的改善,经济犯法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愈来愈大。

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贪污行贿罪等罪行。

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此刻的形式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法大体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进展方向。

可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阻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无专门好的明白得和把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一、罚金刑概述在我国,学界对于罚金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学者有诸多不同的见解。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

”林山田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孙力认为“罚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高铭暄、马克昌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窃以为,一个完整的刑法学概念应该包括行为主体,目的,性质和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强制犯罪行为人向国家依法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处罚方法和措施。

罚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措施之一,在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中已经体现。

例如在宋代,刑罚体系中就有“以金赎刑”的情况出现。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明白我国现今刑罚体系中的“罚金”不同于古代的“以金赎刑”,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别。

传统的“以金赎刑”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它更多的体现在特权阶级为了避免严酷刑罚而选择用金钱替代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处罚犯罪的刑罚措施和手段。

现今的罚金刑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出现的,同其它自由刑一样,共同构建了我国刑罚体系,罚金刑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存在。

在我国,罚金在刑法总则中是作为附加刑来规定的。

对于罚金的方式,我国设置了三种模式:⑴数额罚金刑;⑵倍比罚金刑;⑶无限额罚金制,其中无限额罚金制占据相关适用罚金法条绝大多数。

另外,我国绝大数法条都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表明,罚金的单独适用情况较少。

例如,2016年全国判处单处罚金被告人占当年全部被告人的1.95%,其中一半以上为盗窃罪被告人,占全部盗窃罪被告人的4.83%。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虽然依据《刑法》第34条规定,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但是“可以”两字完全限制了有关司法人员的思维,致使其不敢轻易单处罚金,恐“惹祸上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罚金刑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加大罚金的适用力度,改革罚金刑的的执行方式改变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趋向
罚金是我国及其他国家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之一,作为附加刑,是一种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相比徒刑、死刑等自由刑来讲,罚金的历史并不能算得很悠久。

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功能在于国家基于统治权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用以维持其统治。

起初,刑罚的作用多地体现在惩诫与威慑上面,所以表现于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大肆剥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与人们习惯于财富所带来的便利合适,便得贪利图财型犯罪不断增加,而满足了罚金的执行以犯罪人具有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前提且其惩罚作用依赖于对金钱的价值观念的需要,因而到了近代罚金才开始真正发挥作用。

此后,罚金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

这是因为按照现代人的价值判断,罚金刑的优点相当明显:罚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受关押,从而避免了因入狱而造成的交叉感染;罚金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因入狱而与社会隔离导致对社会的不适应,也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从而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罚金的执行不仅不需要国家支出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国家收入;罚金能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状况等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预防作用;罚金既给基于营利目的的犯罪人以迎头痛击,还可剥夺他们继续实施同类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讲有利于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罚金误判后易于纠正;罚金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并予以大量适用①。

如德国对轻罪罪犯,70%处以财产刑,20%处以自由刑并缓刑,只有10%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②。

征对我们当前的实际状况,本文将主要从法院的角度来对罚金刑进行思考。

(没收财产作为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及对单位犯罪所处罚金的执行,适用面相对窄得多,更有它的特殊性,在此不作论述)。

一、1979年刑法与1997年修订刑法关于罚金之比较及存在的问题
1979年刑法对罚金的规定中较少,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15个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