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浅析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作者:王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罚金刑是财产刑中的一种,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财产刑。
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如果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仍是自由刑,那么可以说,在自由刑中,“金钱化的自由刑”正在成为其中心。
只有积极探索罚金刑目前的利弊优劣及其根源,才能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真正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优点缺陷利弊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6-03一、罚金刑的概述罚金刑起于原始的赔偿金制度,历史久于自由刑。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制度;日耳曼法所规定的罪犯向公共团体缴纳和平金的制度,逐渐被认可为国家的罚金刑制度。
20世纪初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西方社会认识到自由的价值,认识到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危害。
20世纪后期,许多国家颁布新的刑法典、有关刑事的法律或者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罚金刑条款,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在此意义上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一)罚金的概念中外刑法学界对罚金下过多种定义,其一,罚金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其二,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其三,罚金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的金钱处罚;其四,罚金刑是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上述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别表明了罚金刑的属性。
(二)罚金的性质罚金刑通过给犯罪人以财产性的痛苦,镇压其犯罪性,使其不能犯罪为目的。
通过作用于犯罪人的规范意识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关于它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认为自由刑剥夺人的身体自由,作用于人格整体,而罚金刑是外部活动要素,只针对财产所有权,具有非人格性,缺乏教化改善的理念。
另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是通过人所有的钱财来攻击人的,在罪者的财产上打击其人格,具有人格性,在一定限度上仍能起到教育作用。
中国执行制度

第七章中国执行制度第一节中国执行制度概述一、中国执行制度概念执行: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执行分为: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行政案件执行、仲裁案件执行执行制度:二、我国执行制度的沿革(一)刑事执行制度(二)民事执行制度(三)行政执行制度三、我国执行制度特征1、法律规范的众多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监狱法、公证法2、执行主体的多元性执行机关:(1)人民法院:负责判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负责民事、海事、海商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负责仲裁裁决的执行;负责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执行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决定,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公安机关: 负责判处死缓执行、无期执行、大部分有期徒刑判决和裁定(3)监狱:负责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大部分有期徒刑判决和裁定(4)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依据的多样性四类:4、执行程序的差异性5、执行措施的复杂性四、执行的意义1、执行是实现判决、裁定和和仲裁裁决等所确定内容的唯一手段。
2、执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3、执行是扩大判决、裁定和和仲裁裁决社会效果的主要方法。
第二节中国刑事案件的执行一、刑事执行的依据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核准的死刑判决,最高法授权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及高级法院核准的死缓执行的判决。
二、刑事执行的主体1、交付执行的机关2、刑罚执行的机关3、执行的监督机关三、各类刑事判决与裁定的执行(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最高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的命令。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作者:戴忠杰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罚金刑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每个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现在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刑罚方式和刑罚观念也随着改变,罚金刑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罚金刑在中国的渊源和发展入手,具体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目前的适用情况,力图找到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相应对策。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历史发展;问题:对策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现代化也就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潮流。
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变得越来越重要,越备受关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因此,无论实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中,罚金刑的研究都具有其必要性和时代性,尤其是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二、罚金刑的概念(一)我国罚金刑的起源与发展罚金刑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随着社会的更迭发展,罚金刑也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赎刑的规定,但无罚金刑。
秦律中有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赀刑和赎刑。
但是,赎刑却明显的区别于罚金。
赎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属于特有的刑罚,是因疑罪而产生,根据证据定罪原则产生的有利于被告的制度,属于是以轻刑赎重罪。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轻罪的处罚,是以轻罪代替轻罪。
汉律中有罚金刑的制度,自汉、晋到南朝,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就同时存在赎刑和罚金刑。
魏律将罚金刑规定为六等,赎刑规定为十一等。
随着发展,从隋唐到宋元明清时期,各个朝代单规定了赎刑,而罚金刑适用的却越来越少。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把罚金与徒、流、遣、死并列,合称五刑。
此外,《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易科罚金制度。
到了国民党执政时期,以《暂行新刑律》为蓝本,对罚金的易科,缓刑,适用时效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实施的刑事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有些涉及罚金刑。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必须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第一,教育性原则。所谓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 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 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其具体要求是: (1)准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 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 的执行措施为辅。 (4)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犯罪种 类、个人情况(性格、性别、年龄文化水平)、人身危险 性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二者有如下区别: (1)前者是刑期未届满的释放,仅享有附条件的自由, 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后者刑罚已经执 行完毕,自释放之日起,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2)前者必须经由法官裁定;而后者由劳动改造机关 发放释放证明即可释放。 假释与减刑不同: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而减刑 则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 罪人。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 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 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 务。 所谓“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 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即指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犯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罚金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 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 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 国家所有。
的适用方式
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 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 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 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 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 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罚金
缴纳金钱的刑罚
目录
01 的特征
03 的适用方式
02 的裁量原则 04 的适用对象
05 的数额
07 区别
目录
06 的缴纳
基本信息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 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 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罚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一般会与其他的主刑一起实施,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中,都有关于罚金的规定,但尽管罚金的规定是比较常见的,依旧有不少人不知道罚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所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罚金是否减免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罚金标准是多少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
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罚金的减少和免除作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如何分工问题,更涉及到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的甚少。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二、法院罚金怎么减免1、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可否由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 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进行,答案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罪犯本人、亲属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最了解,是否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最清楚,人民法院不宜越庖代储。
这样做即可以防止人民法院滥用刑罚执行变更权,又可以避免因人民法院不适当的减免罚金而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起不到惩罚犯罪分子防止犯罪的作用。
因此实践中应由罪犯本人、亲属或犯罪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对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及申请理由是否适当进行审核,并重点对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的事由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是否存在因遭遇不可抗拒而使财产财产减少灭失或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力或需要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是否确实存在。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对罚金进行减免,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进行。
2、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应由人民法院的哪一部门进行? 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毫无异议的。
罚金刑制度

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承担主体
• 我国《刑法》第3l条规定了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属于单 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分担制,即单位承担财产刑、单位 成员承担自由刑。 • 我国《刑法》分则在对单位犯罪设定刑罚时,大多数 情况都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只设置了 罚金刑,但《刑法》分则在规定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 时,没有完全遵循这一原则。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反对者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反对者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理由: 理由: 从罚金刑的属性分析。 1、从罚金刑的属性分析。现行罚金刑的配置与适用均不适应未成 年人犯罪的情况。罚金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 年人犯罪的情况。罚金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 属性。 属性。 惩罚性质体现为强迫犯罪人从其合法财产中无偿地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的金钱,使其承受被剥夺金钱财产 限制物质享受自由的痛 被剥夺金钱财产、 定数额的金钱,使其承受被剥夺金钱财产、限制物质享受自由的痛 但罚金刑之于未成年人,其惩罚性质体现得并不明显。 苦。但罚金刑之于未成年人,其惩罚性质体现得并不明显。 罚金刑的补偿性体现为以经济上补偿因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罚金刑的补偿性体现为以经济上补偿因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从现实层面来看, 2、从现实层面来看,罚金刑广泛适用于未成年人难以得到有效的 执行。表现为两种情形: 执行。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未成年人尤其14 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14至 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是未成年人尤其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是罚金刑名义上施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 二是罚金刑名义上施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实际上是由其监护人 和近亲属承受,出现了与罪责自负原则背离的情形。 和近亲属承受,出现了与罪责自负原则背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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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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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刑罚中罚金刑执行方式探究
【引言第一章】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章】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三章】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罚金刑司法执行困境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对于生命刑、自由刑等主刑过于依赖,而长期对没收财产、罚金刑等财产刑缺乏重视,然而伴随着现代刑法发展的轻缓化、科学化,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始有所突破,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适用率也越来越高。
我国刑法也顺应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金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对罚金刑制度也进行了广泛讨论,对罚金刑制度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等方面。
然而,与此同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也愈发突出,罚金刑在适用时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权,而对经
济非常困难的被告人也不得不适用罚金刑,而且法院执行部门对罚金刑的执行明显缺乏力度,很大一部分罚金刑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亵渎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削弱了刑罚的预防功能,因此,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多方面的的原因导致了罚金刑执行难,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继而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力求找到摆脱罚金刑执行困局的途径,以充分发挥罚金刑的剥夺和威慑及预防功能,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目的之功效,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适用目的与价值,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树立法律的公信力。
鉴于此,本文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1 章罚金刑及其执行制度概述
1.1 罚金刑的概念及功能
1.1.1 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刑,是一种刑罚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判决,责令其向国家缴纳部分金钱,以作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1]根据罚金刑的概念,可以判断出罚金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属性:
首先,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罚金刑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利、贪利性质的犯罪[2],通过剥夺罪犯的金钱,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打击,同时使其丧失再犯罪的危险。
其次,罚金刑以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
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罚金,可以使被害人获得心理平衡,使国家获得经济利益[3].可以说,罚金刑的本质是国家把犯罪分子的一些金钱通过刑事判决的形式,变成了属于国家的金钱,犯罪分子合法的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附加刑的一种,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其进行适用,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剥夺,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其进行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而罚金刑作为刑罚附加刑的一种,当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适用。
处以罚金的判决作出后,也理应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1.1.2 罚金刑的功能
首先,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具有刑罚所具有的威慑功能,可以惩戒罪犯,同时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无论是自由刑,还是财产刑,对罪犯来说都具有惩戒功能[4].罚金刑直接的目的是,既追缴罪犯的非法经济利益,又能剥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罪犯不能从犯罪中获得经济利益,反而会使自己遭受法律严厉地打击,从而对犯罪分子进行威慑[5].
其次,对罪犯适用罚金刑,可以有力地摧毁其经济基础,预防其再次犯罪,剥夺功能是罚金刑的最重要的要功能[6].对罪犯作出判决,责令其给国家缴纳一些金钱,这样可以完全或者部分的摧毁其
再次进行犯罪行为的经济能力。
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再次,对罪犯适用罚金刑,有利于对其进行改造,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单处罚金,可以节约对罪犯判处自由刑的执行成本,而且能够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进行改造,同时也避免了监禁可能造成的罪犯之间交叉感染。
1.2 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统计,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如下:第一,从犯罪客体来看。
在刑法典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他罪中都有罚金刑的规定。
但罚金刑的适用,还是以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破坏的犯罪,对财产进行侵犯的犯罪以及对社会管理秩序进行妨害的犯罪为主要对象。
因为犯罪分子犯这三章中罪名,目的主要是为获得非法利益,比如盗窃罪,罪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财物所有者与财物相分离,而罪犯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
为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目的价值和功能,必然在这些罪名中适用率最高。
第二,从犯罪主观来看。
在刑法的故意犯罪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估计占一半,在过失犯罪中,有罚金刑的估计占17%[7].有学者把罪名的主观分为三类,分别是混合罪过、故意和过失。
经统计,罚金刑在这三类罪名中适用率大概是70%、50%和15%,可见,罚金
刑在故意犯罪中,大概占到一半,但在过失犯罪中,大概为15%[8].通过以上比例可以看出,罚金刑在故意犯罪中,比在过失犯罪中,适用的比例明显的要高得多。
同时,罚金刑在过失犯罪中,适用比例明显较低。
不仅在刑法典中是这样,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同样有所体现,不管是增设的涉及罚金刑的罪名,还是新增有罚金刑的罪名,都没有过失犯罪,而都是故意犯罪。
第三,从法定刑轻重来看。
笔者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进行统计,发现在这一量刑幅度中,规定罚金刑的大概占一半。
有学者将法定最高刑是否达到 3 年有期徒刑来划分罪名,把罪名划分为轻罪和重罪,经统计发现,在重罪故意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率要远远高于在轻罪故意犯罪中的适用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罚金刑在情节较轻的犯罪中,适用较少。
1.3 我国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及方式
1.3.1 罚金刑的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犯罪分子做出罚金刑的判决,责令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罚金。
当犯罪分子不缴纳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强制缴纳。
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罚金刑判决,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强制执行。
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内则由执行庭(局)负责执行。
1.3.2 罚金刑执行方式
罚金以何种方式缴纳,即为罚金刑执行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罚金刑判决时,同时给犯罪分子一定的期限,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所判罚金,期满如犯罪分子不缴纳,就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如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缴纳,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进行减免,一旦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追缴。
综上,我国法律对罚金刑执行方式的规定主要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罚金减免和随时追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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