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的种类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封建王朝的周朝到清朝的结束,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展现出了独特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罚进行综述,以展示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古代中国的刑罚可分为五大类别:鞭刑、剐刑、杖刑、笞刑和死刑。
不同的刑罚被用来处罚不同类型的犯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秩序的特点和法律的原则。
首先是鞭刑。
鞭刑是古代最常见的刑罚之一,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走私等。
鞭刑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将罪犯绑在柱子上,用皮鞭进行殴打,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
这种刑罚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遏制犯罪行为。
其次是剐刑。
剐刑是一种残酷而致命的刑罚,通常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反、叛乱等。
该刑罚的实施方式是用刀将罪犯剖开胸腹,直至死亡。
剐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警示措施,旨在震慑其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是杖刑。
杖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适用于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奸污、打骂等。
杖刑的实施方式是用刑杖猛击罪犯的背部,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杖刑既有体罚的成分,也有警示示范的作用。
第四是笞刑。
笞刑与杖刑有些类似,但实施方式稍有不同。
笞刑通常用来处罚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骚扰、损坏公共财物等。
实施笞刑时,罪犯被绑在柱子上,然后用尺子或棍子进行猛击。
笞刑的目的是给罪犯一定的惩罚,同时也是对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态度的表现。
最后是死刑。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国等。
古代中国的死刑有多种形式,包括斩首、凌迟、绞刑和赐死等。
死刑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时也是向犯罪者传递信号,展示法律的严肃性。
在古代中国,刑罚执行的权力多由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或地方官员拥有。
刑罚的裁决除了考虑犯罪的程度外,还根据社会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刑罚对于王室成员或高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往往较为宽松,而对于农民和低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则比较严苛。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中国古代刑罚种类

中国古代刑罚种类
中国古代刑罚种类繁多且多样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古代刑罚种类:
1. 鞭刑: 鞭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通常用来惩罚小偷、赌徒、违反道德纪律的人等。
鞭刑的程度和次数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而定,可以是轻度的抽打或重度的鞭笞。
2. 砍头: 砍头是古代中国最严厉的刑罚之一,通常用来处决严重的罪犯,如杀人犯、叛国者等。
砍头刑在古代中国被视为一种公开示众的方法,以警示他人不要犯罪。
3. 炮烙: 炮烙是一种残酷的刑罚,通常用来处罚贪污受贿、背叛国家等重罪犯。
犯人的脸上或其他部位被烙上红烙铁,以留下永久的痕迹。
4. 车裂: 车裂是一种残忍的刑罚,通常用来处罚叛国、谋反等严重罪行。
犯人被绑在四马车上,然后四匹马同时向四个方向拉开,将犯人分割成几块。
5. 砍四肢: 这种刑罚通常用来处罚杀人犯、伤人犯等罪犯。
犯人的四肢被砍断,并将其扔进河流或其他地方公开展示。
6. 石磔: 石磔是一种折磨性的刑罚,通常用来处罚盗窃、强奸等罪犯。
犯人被绑在十字架上,然后用大石头砸死。
除了上述几种刑罚之外,中国古代还有其他一些刑罚种类,如剁手、剁耳、剁鼻等。
这些刑罚的残忍程度不仅给罪犯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刑罚逐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刑罚制度。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裁量种类
累犯
自首 缓刑
立功
数罪并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 累犯 动投案,如实供 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 述自己的罪行; 在刑法执行完毕或 或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 者赦免以后,与法 被告人和正在服 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刑的罪犯,如实 之罪的犯罪分子。 供述司法机关还 分为:一般累犯 未掌握本人其他 特殊累犯 罪行的行为。
对于被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的犯罪人,最终有三种 处理结局: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 b.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 不适用死刑,同样意味着不适用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 (3)适用程序 a.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进行一审。
b.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死缓的适用 由于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死刑的一项执行方式, 故作为死刑中的一种过渡性处理 方法,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时, 其最终结果还有待确定。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特点: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 用。单独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制度
指人民法院根基行为人所犯罪行 及形势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刑罚种类

拘役
拘役
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待遇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关押在拘役所、拘留所或犯人所在地附近的监狱内服 刑。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死刑存废
死刑存废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古代社会推崇死刑,行刑方法残酷,这缘于古代社会的刑罚目的。 近现代,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受到怀疑。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对死刑是否有威慑力,是否残忍不人 道以及司法部门错判死刑的后果等问题的考虑,死刑存废成为200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 大多数人的基本态度是反对死刑,总的趋势是逐步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使用。但也有许多人赞同保留死刑。
刑罚种类
法律领域术语
01
03 管制 05 有期徒刑
目录
02 主刑 04 拘役 06 无期徒刑
07 死刑
09 附加刑
目录
08 死刑存废
基本信息
刑罚种类,是一个法律领域术语,指刑罚方法的种类,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侮辱刑等。
一、刑罚的种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刑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生命刑:行刑方法多样 肢(身)体残废刑 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侮辱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 上古,墨、劓、剕、宫、大辟; 中近古,笞、杖、徒(主要是劳役)、流、死; 二、刑罚体系 指刑法典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规定的刑罚方法进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我国刑法将规定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法概述

2、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罪该处死的 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故意伤害等几类犯罪也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 补充规定了死刑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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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3、从核准的程序上严格控制
杨希贤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 抢劫、 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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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连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可以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军职罪条例还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只要罪犯认罪改造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而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 子。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c 二年期间又故意犯罪,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 徒刑后,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核准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Hale Waihona Puke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中心位置。由于其刑 期幅度大,这就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政策,比较灵活地确定刑期的长短提供了条件。因此,凡是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 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
死缓适用的条件及处理:
A、适用的条件:依法罪该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主要是 指:民愤不是极大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主犯中的非首要分 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激情犯;罪犯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其他 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等。
B、对死缓犯的处理: a二年期间(死缓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 二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期限满后减为 15—20 年有期徒刑;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 改造。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对于那些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 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是必要的。有了 无期徒刑,可以减少死刑册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政策,可以有效 地遏制某些重大犯罪,填补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注空隙,完善刑法 体系。刑法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凡规 定有死刑的条文都把无期徒刑规定进去作为选择适用的刑罚 。 2.当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仍不足以惩治这种犯罪时,把无期徒 刑规定进去作为最高刑。刑法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能接受改造,改恶从善, 还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 受教育和改造。
刑罚种类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翬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與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规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眛执行13年以上,述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舉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舛。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侏。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伴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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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刑罚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3)具有一定期限。
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特征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三、附加刑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
刑。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
总之,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当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