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随着矿业、物流、交通等领域对便携电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使用也愈加广泛。
与普通电池不同,锂离子蓄电池在充电和放电期间,可能会因为内部反应而发生热失控,甚至引起火灾或爆炸。
因此,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应当遵循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1.避免过充和过放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在使用时,应适度控制充放电量,防止因过充而引起膨胀和过放导致电芯钝化。
在充电时,应细心观察电池电压,不能超过电池自身标识的最高电压和充电结束电压;在放电时,要提前估计电量,不要等到电量严重不足再进行充电。
2.控制温度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工作温度范围为 -20℃~60℃,应控制在该范围之内,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干燥环境。
在充电和放电时,电池会产生一定的热量,过高的温度会引起电解液的挥发和电池寿命的缩短。
因此,在充放电之前,应当仔细检查电池是否有异味和漏液现象。
3.真实标识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应当依照标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行业标准,进行标识化管理和生产。
生产厂家应当明确产品型号、电池容量、最高充电电压、最高放电电流等参数。
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仔细查看标识,了解电池的产品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对明显有质量问题的电池拒绝采购和使用。
4.使用专业设备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应当通过公认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避免因电芯安全性能不良而引起的潜在危险。
在充放电过程中,应当使用专业的充电器和放电设备,并在其操作过程中,保证备有防火、灭火器材和急救药品,为应急情况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避免过充和过放、控制温度、真实标识和使用专业设备。
只有各环节严格执行,才能防止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在使用或存储时的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

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随着矿山生产技术的不断进展,矿用设备的需求也与之不断加添。
其中,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作为矿用设备中的紧要构成部分,其安全性至关紧要。
因此,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也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进行探讨,包括技术要求和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技术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在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如GB/T 18287-2013《锂离子蓄电池通用技术条件》等,以确保该设备的使用安全。
2、安全性能考虑全面在设计和生产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时,必需将其安全性能考虑全面,如防水、防爆、抗震等方面,并通过相应的测试、认证,确保其能够在恶劣的矿山环境中正常运行。
3、有效的温度掌控系统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在工作时会产生肯定的热量,而热量过高会影响设备的性能,并可能导致设备的安全性受到威逼。
因此,必需配置有效的温度掌控系统,适时掌控设备的温度,确保其在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4、优良的电池管理系统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电池管理系统至关紧要,若电池管理系统设计不合理,可能显现电池过充、过放、短路、过温等问题,危及整个设备的安全性。
因此,电池管理系统必需具备优良的性能,确保设备的电池能够正常、平稳地运行。
5、密封性能牢靠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密封性能必需符合要求,确保设备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下也能正常工作,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受到有效保护。
二、安全措施1、防止电池过充为防止电池过充,必需配备过充保护回路,掌控充电时间,并严格区分电池的正负极,以保证电池的正常充电。
2、防止电池过放为防止电池过放,必需配置过放保护回路,掌控放电时间,并严格限制电池的放电深度,以避开电池发生过度放电损坏。
3、防止电池短路为防止电池短路,必需确保设备电路的通电状态正确,避开短路情况的发生,并在必要时加添短路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矿⽤防爆锂离⼦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国家矿⽤产品安全标志中⼼矿⽤隔爆(兼本安)型⾦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第⼀次征求意见稿)随着煤炭⼯业发展和矿⼭装备技术进步,监测通信系统、紧急避险设施、井下运输车辆等对防爆电源的容量要求越来越⾼,同时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中明确禁⽌存在析氢危险的蓄电池在隔爆外壳内使⽤。
为满⾜⽬前煤矿装备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复征求各⽅⾯专家意见以及进⾏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隔爆(兼本安)型⾦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产品分类、型号命名、安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于在煤矿井下使⽤的矿⽤隔爆(兼本安)型⾦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的安全标志管理。
2 规范性引⽤⽂件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要求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 22084.2-2008 含碱性或其他⾮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第2部分⾦属氢化物镍电池MT/T 154.2-1996 煤矿⽤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法和管理办法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电⼯电⼦产品通⽤技术要求MT/T 286 煤矿通信、⾃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法和管理办法MT/T 408-1995 煤矿⽤直流稳压电源MT/T 1078-2008 矿⽤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4-2006 电动汽车⽤⾦属氢化物镍蓄电池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电⽓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蓄电池组以串联⽅式连接起来,增加电压的两个或多个单体电池。
3.3 电池管理系统通过采集、检测单体电池与热、电相关数据,对单体电池进⾏充放电管理、保护与控制的装置。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试行)随着煤炭工业发展和矿山装备技术进步,监测通信系统、紧急避险设施、井下运输车辆等对防爆电源的容量要求越来越高,同时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中明确禁止“在正常使用时可能释放电解气体的电池”在隔爆外壳内使用。
为满足目前煤矿装备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以及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产品分类、型号命名、安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安全标志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MT/T 154.2-1996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408-1995 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电池组以串联方式连接起来,增加电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体电池。
3.3 电池模块由5个或以上单体电池串联组成的单元。
3.4 电池管理系统通过检测单体电池与热、电相关数据,对单体电池或电池组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与控制的装置。
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3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要求适用于在单体电池容量大于2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
2 引用标准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 术语与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锂离子蓄电池通过锂的氧化和还原产生电能的单体电池。
3.3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由5个或以上锂离子蓄电池串联组成的模块。
4 技术要求4.1 锂离子蓄电池基本要求4.1.1 应为安全性能较高的锂离子蓄电池(如磷酸铁锂电池等,禁止采用钴酸锂蓄电池),宜采用软包装或使用塑料壳体材料。
4.1.2 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1.11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试验温度130℃)。
此外,还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7条重物冲击的要求。
4.1.3 当锂离子蓄电池具有泄压装置时,泄压装置应能可靠开启,开启压力由产品企业标准规定。
4.1.4 锂离子蓄电池20℃放电容量不低于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额定值的110%。
4.2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基本要求4.2.1 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2.7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 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 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试验温度130℃)。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中心”)是国家煤矿安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是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国家级机构。
安标中心依托国家煤矿安监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致力于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
安标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认证;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安标中心的认证范围涵盖煤矿生产所需的各类矿用产品,包括采煤机械、运输设备、通风设备、安全设备、电气设备等。
通过安标中心的认证,矿用产品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安全标志,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可以在煤矿生产中使用。
安标中心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在认证过程中,安标中心注重技术评价和风险评估,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安标中心重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技术培训,提升认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认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同时,安标中心还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服务,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认证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认证规则和技术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安标中心注重认证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对已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到长期保障。
同时,安标中心还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风险评估,对认证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安标中心通过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证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引导企业和生产者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推动煤矿生产的安全发展。
矿用锂离子电源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矿用锂离子电源安全标志认证方案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安全标志认证,其中锂离子蓄电池的容量在20~100Ah范围内。
2 认证模式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应选用在安标国家中心备案的锂离子蓄电池。
3 认证依据《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4 认证申请4、1 申请人申请人为从事产品研究开发并具备生产电池管理系统等关键部件产品的能力,并具备成套装配、调试的条件、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合法机构。
4、2 申请材料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www、aqbz、org)提交申办材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见申办平台相关说明。
进口产品提供所在国认证文件和认证依据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稿。
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产品满足相关要求的自评估报告、设计计算文件、电池安全性能、电源整体安全性能的自检报告。
申请时,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编号。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
详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
4、2、2 产品技术文件4、2、2、1产品执行标准申请人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满足《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且紧急避险设施、安全监控、人员管理、联络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中的单体锂电池容量不超过60Ah,井下运输车辆和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单体锂电池的最大容量不超过100Ah。
4、2、2、2 产品图纸产品图纸符合GB/T4457~4460《机械制图》和GB3836的规定,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包括日期)。
特别注意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应与产品标准保持一致。
b)图纸应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电池管理系统等管理保护部分的电路图。
c)产品总图中应正确表示产品构成,并标注出隔爆接合面及隔爆参数;d)图纸中应标明零部件图号、材质等信息。
4、2、2、3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提交产品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明细表,格式和内容见表1所示。
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和矿山装备技术进步,监测通信系统、紧急避险设施、井下运输车辆等对防爆电源的容量要求越来越高,同时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中明确禁止存在析氢危险的蓄电池在隔爆外壳内使用。
为满足目前煤矿装备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以及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产品分类、型号命名、安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的安全标志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MT/T 154.2-1996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408-1995 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电池组以串联方式连接起来,增加电压的两个或多个单体电池。
3.3 电池管理系统通过采集、检测单体电池与热、电相关数据,对单体电池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与控制的装置。
3.4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锂离子蓄电池电源能量存储、转换装置,由隔爆外壳、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等组成。
有时还可包括充电系统、放电系统、显示系统、电源输入系统、电源输出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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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随着煤炭工业发展和矿山装备技术进步,监测通信系统、紧急避险设施、井下运输车辆等对防爆电源的容量要求越来越高,同时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中明确禁止存在析氢危险的蓄电池在隔爆外壳内使用。
为满足目前煤矿装备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复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以及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产品分类、型号命名、安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的安全标志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 22084.2-2008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第2部分金属氢化物镍电池MT/T 154.2-1996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408-1995 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
3.2 蓄电池组以串联方式连接起来,增加电压的两个或多个单体电池。
3.3 电池管理系统通过采集、检测单体电池与热、电相关数据,对单体电池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与控制的装置。
3.4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能量存储、转换装置,由隔爆外壳、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等组成。
有时还可包括充电系统、放电系统、显示系统、电源输入系统、电源输出系统等。
简称电源系统。
3.5 I55 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5/5(A)。
4 产品分类4.1 按用途分a)监控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包括监测监控、人员管理、通信系统等后备电源;b)紧急避险设施用后备电源,包括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后备电源;c)运输车辆用电源,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防爆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用电源;d)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
4.2 按使用类型分a)后备电源;b)动力电源。
5 产品名称与型号5.1 产品名称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
5.2 防爆标志ExdI 或Exd[ib]I5.3 产品型号6 技术要求6.1 单体蓄电池6.1.1 类型应采用气密式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6.1.2 外观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6.1.3 极性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6.1.4 外形尺寸及质量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6.1.5 2 0℃充放电性能按7.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
6.1.6 -5℃充放电性能按7.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
6.1.7 55℃充放电性能按7.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电池最高温度不超过70℃。
6.1.8 -30℃放电性能按7.2.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6.1.9 70℃放电性能按7.2.9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6.1.10 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按7.2.10试验时,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6.1.11 贮存按7.2.11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6.1.12 循环寿命按7.2.12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600次。
6.1.13 安全性6.1.13.1 电安全性a ) 按7.2.13.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b ) 按7.2.13.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c ) 按7.2.13.3进行常温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d ) 按7.2.13.4进行高温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
e ) 按7.2.13.5进行强制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1.13.2 机械安全性a) 按7.2.13.6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按7.2.13.7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按7.2.13.8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按7.2.13.9进行冲击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 按7.2.13.10进行振动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
6.1.13.3 环境安全性a) 按7.2.13.11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b) 按7.2.13.12进行低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
c) 按7.2.13.13进行温度循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
d) 按7.2.13.14进行析气试验时,应不排气。
6.1.13.4 循环安全性按7.2.13.15进行循环安全性能测试,应满足6.1.13.1、6.1.13.2、6.1.13.3中的各项要求。
6.1.13.5 安全装置动作性能安全装置动作性能应符合GB/T 22084.2-2008中7.7的规定。
6.2 电池组6.2.1 外观6.2.1.1 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6.2.1.2 电池组中的单体电池应采用串联方式。
6.2.1.3 构成电池组的单体电池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
6.2.2 极性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6.2.3 2 0℃放电容量按7.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
6.2.4 一致性按7.3.5检验时,单体蓄电池电压差别不超过20mV。
6.2.5 安全性a) 按7.3.6.1进行耐振动性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b ) 按7.3.6.2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 ) 按7.3.6.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表面温度不超过70℃d ) 按7.3.6.2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表面温度不超过70℃e ) 按7.3.6.3进行部分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表面温度不超过150℃f ) 按7.3.6.2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表面温度不超过150℃g ) 按7.3.6.2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表面温度不超过150℃h ) 按7.3.6.2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表面温度不超过150℃6.3 电源电池管理系统6.3.1 电源应具备电池管理系统6.3.2 电池组应采用恒流,其恒流特性应在产品企业标准中明确。
6.3.3 应对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电压、蓄电池组温度,电源系统的电压、电流、容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和显示,误差应满足表1的要求。
6.3.4 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保证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组的电压不高于其最高允许电压6.3.5 应具备蓄电池组过充电压保护失效报警或显示功能,当蓄电池组过充电压保护失效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
6.3.6 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保证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的电压不低于其最低允许电压。
6.3.7 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失效报警或显示功能,当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失效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
6.3.8 应具备充电过流保护,当电源系统充电电流大于最高允许电流时,应在100ms内断开与充电器连接,停止充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
6.3.9 应具备放电过流保护,当电源系统放电电流大于最大允许放电电流时,应在100ms内断开与用电设备连接,停止放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0 应具备输出短路保护,当发生外部电路短路时,应在50ms内断开与用电设备连接,停止放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1 应对每个蓄电池组进行温度监测,当任一蓄电池组温度超出最高允许温度时,应在10s 内断开该电池组与充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连接,并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2 应具有防止反向充电的措施,且应具有耐充电电源极性反接的功能。
6.3.13 应具备电池信息采集、监测、报警功能,当电池信息采集线发生开路或其他故障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
6.3.14 在电源正常工作及进行各项试验时,其各单体电池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6.4 电源的电气安全性能6.4.1 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压应符合MT/T 661和GB14048.1的规定。
6.4.2 泄漏电流应符合MT/T 408-1995中4.8.3的规定。
6.4.3 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GB3836.1~4-2010、MT 209-1990中9.1.1的规定。
6.5 电源的电气性能6.5.1 监测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的主要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MT/T 1078-2008中4.4和4.5的规定;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用电源的工作(放电)时间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可定期通过自动放电来测量电池组的实际容量;运输车辆用电源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QC/T 744-2006的规定;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满足柴油机起动机的要求。
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6.5.2 工作稳定性应符合MT/T 1078-2008中4.11的规定,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6.5.3 抗干扰性能宜符合MT/T 1078-2008中4.12的规定。
6.5.4 可靠性宜符合MT/T 1078-2008中4.13的规定。
6.5.5 环境适应性应符合MT/T 1078-2008中4.14的规定,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应不低于6.4(电源系统容量除外)和MT/T 1078-2008的规定。
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试验后不应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排气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