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改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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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当下戏曲创作中戏曲改编的类型、动因及对策范文2

2021当下戏曲创作中戏曲改编的类型、动因及对策范文2

2021当下戏曲创作中戏曲改编的类型、动因及对策范文 一、当下戏曲改编的普遍性 纵观当下的戏曲新创剧目,挂以改编之名的比比皆是。

有些作品即便没有注明改编,但其剧情内容也明显带有过去某个成熟剧目的影子。

尽管改编历来是戏剧创作的一种方式、一种补充,因改而精的剧目也为数不少,但原属配角的编创手段一旦成为戏剧创作的主流,甚至每每不加区分、简单粗暴地搬借成熟剧目时,这一现象就值得人们思考和警惕了。

2013年,第 26 届戏剧梅花奖大赛在杭州、成都两地展开。

因梅花奖申报需要有新剧目,演员多携新戏来参赛。

但细细审视这些新剧目,其中新的比例却十分有限。

在 30 个参赛的戏曲大戏中真正的原创剧目仅有 9 个,而各种类型的改编作品则多达 21 个,另有 8 个折子戏专场也多为传统戏,在 5出参赛的话剧中,原创作品也只占 3 个。

此外,即便是近年来荣获大奖的戏曲剧目,旧题新编的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新版《梁祝》《程婴救孤》《公孙子都》《飞虎将军》《苏武牧羊》《香莲案》《大红灯笼》《清风亭上》《长生殿》《邯郸梦》等。

由此足见改编现象在当下戏曲创作中的普遍性。

二、改编的要义与类型 改编原是指在既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正如张庚所说,改编是一种再创造。

作为文艺创作形式的一种,改编中立意、结构、精神内涵等各方面的改动,是其区别于整理、复排的核心要素,而且这种改动不仅要占有相当的篇幅比例,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独创性。

这也正是许多改编作品能够超越原作,甚至变平庸为经典的根源所在。

纵观当下戏曲的改编可以发现,在原有戏曲作品基础上改写新的戏曲是如今戏曲改编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同时也是差异最为显著的类型。

由于我国演剧的历史悠久,古人所写大量的杂剧、传奇、地方戏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艺术素材,所以旧戏新编一直是戏曲创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然而,无论是旧戏的形式、内容,还是当下戏曲的剧种、创作意图等均具有多样性,这也就导致了新旧对接的多种模式。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录⼀、民间⽂学艺术作品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产⽣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1)(三)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 (2)(四)所彰显的是⼀个群体的⽂化 (2)⼆、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2)(⼆)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2)(三)保护存在很⼤局限性 (2)(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3)三、民间⽂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策 (3)(⼀)明确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3)(⼆)明确民间⽂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4)(三)明确民间⽂学艺术作品改编者的权益 (4)(四)⽆期限保护民间⽂学艺术作品 (4)(五)使⽤上采取许可使⽤和收费制度 (5)参考⽂献 (6)浅析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是⼀个⽂明古国,民间⽂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

对民间⽂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化遗产,弘扬民族⽂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

民间⽂学艺术作品作为⼈类创作的⼀类特殊智⼒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

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但到⽬前为⽌,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

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些问题。

本⽂基于民间⽂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对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了探讨。

关键词:民间⽂学艺术作品;保护;对策民间⽂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民族创作的,经世代流传,不断发展完善,并构成民族⽂化遗产的⼀切⽂学艺术作品。

它反映的是⼀个群体⽣活历史、风俗习惯、⾃然环境、⼼理特征的⽂学和艺术形式。

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艺等。

它是⼀个民族珍贵的⽂化瑰宝。

民间⽂学艺术作品作为⼈类创作的⼀类特殊智⼒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

《民间文学》答疑题

《民间文学》答疑题

民间文学答疑题1.什么是民间文学?民间文学属于文学的一个特殊类别,是与作家文学、通俗文学相并行的一门独特的语言艺术。

民间文学是一种产生和流传于人民大众中间的文学。

民间文学是人民大众(主要是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口耳相传的语言艺术。

它既是人民生活、思想和感情的自发表露;又是他们关于科学、总家和其它人生知识的总结;也是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的表现形式。

世界上的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间文学。

在原始社会,还没有出现阶级分化,也没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所有人都是人民的一分子,因此,民间文学是原始社会里唯一的文学。

在阶级社会里,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都有两种文化成分,一种是官方的上层文化,一种是下层的民间文化。

民间文化具有许多不同于上层文化的特点,它紧贴着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人民自己创造和享用的,一种主要以语言、行为和心理来传承的文化。

这种文化很少见诸书面文字,但它却是民族文化的根基。

民间文学,就是人民大众所创造的这种民间文化的一个部分。

民间文学是人民大众运用口头语言来创作和流传的一种活的语言艺术。

原始社会中伴随着人类的口语而出现的语言艺术,只能是口头文学。

到了阶级社会,文字的创造并未根本改变绝大多数人只能以口语创作的情况,因为统治阶级掌握和控制了文字,以其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和手段。

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他们要进行文学创作活动,依然只能使用口语这个工具。

他们当然更不可能有书写和印刷手段来传播他们的作品。

就这样,在漫长的岁月里,民间文学形成了口头创作、口耳相传的历史传统。

民间文学不仅具有民族性,而且也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学现象。

《大英百科全书》是国外学者对"民间文学"(Folk Literature)解释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民间文学主要是由不识字的人们所口头传播的知识。

它象书面文字一样,由散文的或韵文的叙事作品、诗歌、神话、戏剧、礼仪、谚语、谜语等组成。

在所有已知的人群中,无论现在或过去,都在产生着它。

中国民间童话的改编研究

中国民间童话的改编研究

总之,中国民间童话的改编研究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通过深入挖掘 和研究这些经典的故事,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能为当 代文艺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和灵感来源。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中国民间童话在 当代社会中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感谢观看
六、中国民间童话改编研究的启 示
通过对中国民间童话的改编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多方面的启示。首先, 民间童话的改编要尊重和保留其原有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避免过于商业化和 扭曲原意的现象。其次,改编过程中应注重创新,融入现代元素和观念,以更好 地适应现代观众的需求。最后,改编作品的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应得到与提升,从 而发挥其更大的文化传播作用。
三、中国民间童话的改编形式与 技巧
1、保留原故事框架,丰富故事细节:这种改编方式保持了原故事的主线, 但在具体情节和人物形象上进行了拓展。例如,在《草鞋湾》的故事中,改编者 增加了草鞋湾的背景介绍、主人公捡到金钥匙的细节等,使故事更加丰满。
2、颠覆原故事情节,重塑故事结构:这种改编方式打破了原故事的结构, 以全新的视角重新诠释英台塑造为更加主动的角色,使她的形象从被动的等待变成主动的追求。
3、融入多元文化元素,拓展故事内涵:这种改编方式将不同地域、民族的 文化元素融入故事中,从而拓展其文化内涵。例如,《少数民族童话集》中,改 编者将少数民族的习俗、信仰等元素融入故事中,使故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四、中国民间童话的特点和艺术 魅力
1、鲜明的民族特色:中国民间童话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呈现出独特 的艺术风格。无论是人物塑造、情节设置,还是语言表达,都反映出中华民族的 智慧和审美情趣。
一、中国民间童话的起源、演变 和流传
中国民间童话起源于古代神话传说,经过历代人民的口耳相传,逐渐演变为 具有民族特色的故事。这些故事在民间广泛流传,成为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体 现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

论民间文学的流传变异性

论民间文学的流传变异性

论民间文学的流传变异性民间文学,是一个在人们的生活中流传广泛的文化现象。

它来源于人们的生活经验,集结了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

民间文学作品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异,这种变异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内容的变异、形式的变异、甚至是情感的变异。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文学流传的时间和空间变异民间文学的流传变异性首先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上。

由于传承渠道的不同,同一民间文学作品在不同的地域和时间段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比如说我们熟知的《白蛇传》,在广东就有一个版本叫《白蛇旧事》,而在福建就有一个版本叫《青蛇外传》。

这就反映了民间文学在不同地区所形成的文化差异和地域特色。

同样地,某些著名民间故事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人们为了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会对故事进行修改和补充,从而导致民间文学作品的多样化和丰富性。

二、民间文学的口耳相传与文字形式的变异在民间文学的形式上,口头和文字两种形式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流传变异性。

因为在过去的时代中,大多数民间文学都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来传播的,这必然会导致作品中的语言和形式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一些变化。

例如,一些民间谚语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代中的表达方式都会有所不同。

而当这些民间文学被用文字形式记录下来之后,也会因为不同的文学风格、文化背景、时代氛围等因素,导致它们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有所改变。

三、民间文学的文化内涵和受众变异经过时间和地域的变异后,民间文学作品的文化内涵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比如,我们熟知的《三国演义》,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时代中所传承的历史视角、人物形象、价值观念都有所不同。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文化认知下,人们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传承和演绎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

由此,在推广民间文学时,要考虑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更好地理解、传承和表达民间文学作品的内涵。

总之,民间文学的流传变异性在文学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尽管这种变异性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和多样性,但同时也使得民间文学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承和表达。

(完成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

(完成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我见○郭承泽摘要: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各民族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纠纷,同时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也常遭遇他国的掠夺,在此形势下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内外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由来已久,但是至今也没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阐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认识,继而评析现有制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不足,并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思考。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民间文学指:民间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样式。

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谜语、平话、谚语、说唱、戏曲等形式”1;“民间艺术指: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者在劳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艺术,包括音乐、舞蹈、造型艺术、工艺美术等”。

2将以上两个解释综合,可构成汉语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常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与以下概念在生活中容易被混淆,笔者就此简要做了对比:(1)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初见此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艺存在诸多共性,如属于特定群体、代代相传等。

但其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身与民间文艺有本质不同。

在性质上,民间文艺作品主要是一种无形智力成果,属于创作活动或类似活动的产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创作活动的产物,还可能是某种文化习俗甚至工具、物品等超越创作活动的文化现象;在范围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远远大于民间文艺。

(2)文化多样性与传统知识。

对文学作品改编现象的思考

对文学作品改编现象的思考

对文学作品改编现象的思考文学作品改编现象的思考在当代的文学界,改编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

有的文学作品经过改编变成了电影、电视剧、话剧等等,有的则变成了漫画、小说或是游戏等等,甚至还有的由文学作品改编为音乐剧。

这种现象不断的扩展了文学作品的影响力、传播面及深度,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好地理解、欣赏和接触文学作品的机会。

但同时,改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理解一部文学作品,如何将这个作品从文字中转换成影像,音乐等等不同媒介,如何在改编过程中保持原作风格及精髓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也是对文学作品改编现象进行思考的重点。

改编需要面对深层次的源头改编的重要性已经不用多说,因为它使得文学作品不再是神圣的文本,而是融合了不同媒介的作品。

这种改编行为在我们的文化传播以及文艺创作中已经不可或缺。

但在改编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我们却容易忽略改编作品和原作的本质区别。

我们需要认识到,每个文学作品都有其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和文化内涵,而这些都是很难通过改编来重新呈现出来的。

因此,在改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确保原作的基本元素被正确地传达和体现出来。

改编所需要的是创新性在将文学作品转换成影像、音乐等媒介时,我们必须注意这些媒介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例如,将一本小说改编成电影时,需要注意电影媒介所具有的视觉效果、音效和实景效果等特点,同时还要保持原作中的情感和内涵。

如果将想象力的部分完全复制到影像中,反而会破坏读者的想象力,失去了原作的感觉。

在改编中应当进行创新,选择合适的传达方式和表达方法,创造出更符合观众喜好的艺术作品。

我们常见的书籍改编影视剧,大部分情况下是希望更具有综合魅力的产品,所以改编后的作品需要在创新的理念下进行创造。

对于原作的理解十分重要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为了更好地改编一个文学作品,我们必须真正理解这个作品本身。

因此,在改编过程中,理解原作的主题、人物和情节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应该在原作故事基础上思考,必须全面把握原作的内涵和审美特质,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将原作转化成另一种艺术形式,使改编后的作品更具有说服力和观赏性。

民歌编辑方案

民歌编辑方案

民歌编辑方案
背景
民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遗产之一,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社会和艺术价值。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优秀的民歌被传承和发扬,但也有许多民歌因为多种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和传播。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国民间音乐文化,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民歌进行编辑和记录,使其能够被更广泛地传播和发扬。

目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民歌编辑方案,为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内容
1. 建立民歌编辑体系
在编辑民歌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程序和规范,以确保民歌编辑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具体可在编辑民歌前,制定科学的调查和采集方案,选择合适的编辑人员和工作顺序,并确保编辑所得的民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回归民歌本源
当今一些民歌存在流派碎片化、编排难度大、内容简单化等问题。

因此编辑人员应当遵循民歌本质,回归民歌最初的创作时代,努力还
原原版的民歌,并在编辑时尊重民歌本身的创作风格和地域特色。

3. 编排
在编辑民歌时,需要注重节奏的平衡和感情的表达。

同时需要做
到编排的简洁明了,以方便歌唱和传承。

4. 联合推广
为了更好地推广国家的民间音乐文化,编辑人员需要与各方面协作,联合推广。

这包括与学校、文化企业等机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文化传承和推广。

结论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于民歌的认识不断加深,民歌的保护与
传承越发重要。

本文提出的民歌编辑方案对于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音
乐文化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地推进民歌编辑工作,为将民
歌带入更广泛的视野,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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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改编问题[摘要]民间文艺的改编问题主要围绕改编行为的认定和改编权的取舍而展开。

改编行为要求其对象是具备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且要与复制行为和再创作行为分开。

对来源群体改编权的保护应以精神权利为主,“指明来源”是题中应有之义,而许可与付酬则应根据民间文艺作品公开范围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条例》关于改编的授权机制尚存问题,有待探讨。

[关键词]民间文艺作品;改编行为;改编权一、民间文艺作品改编行为的认定(一)系对作品的改编――正确认识“思想――表达”根据《条例》②,民间文艺中只有构成作品的表达才受到著作权的特殊保护,而素材、母题、风格等属于思想的内容则不在其中。

如是,改编也只能是对“表达”的改编,而非“思想”的改变。

而对于民间文艺作品来说,“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在学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民间文艺作品“思想一表达”的司题,以界定改编行为的对象,防止扩大或限缩民间文艺作品的改编范围。

首先,“我们讨论司题,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是从定义出发”,[1]对于“思想”不应从其字面含义理解。

思想一表达的提法本源于司法实践,其实指“不受保护的要素”与“受保护的要素”。

很长一段时期内,思想一表达都被误解为内容一形式,事实上,后者并非前者的对称,而是对“表达”的“解构”,即表达是由“表达的内容”与“表达的形式”构成的。

从思想到表达的转化过程看,即表达的“无形”到“有形”。

只不过,前者处于不可识别的状态,版权法无法给予财产化的保护,但确是版权保护的实质。

[2]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要求作品以有形形式固定,而即使我国承认口述作品并且著作权法也有意将“以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口述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往往仍需通过有形固定如录制的方式实现。

有学者认为,大量民间文艺作品(神话、传说、歌谣等)无法固定于一定介质形式上或者即便已存的民间文艺作品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进一步发展的民间文艺作品同已固定的表达不再相同。

然而大量民间文艺作品尤其是民间文学天然具有口头性、活态性,存在于人民群众的记忆中,其表达内容与表达形式密不可分,一旦写定反而可能将其冻结在历史时刻,不利于其发展,因此民间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延及前者。

这与思想一表达基本原理并不冲突。

郑成思教授在《版权法》中还曾提到:“多年来,无论中外,确有人以‘采风’为名,把他人的或某一居民团体的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

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就是要制止这种情况再发生。

”[3]值得注意的是,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这两首歌曲(《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具备了固定的表达方式,具有作品的外在特征,无疑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实际上,这两首歌曲都属于赫哲族民歌“嫁令淘”曲调,即便没有以这两首已记录的歌曲为证,赫哲族民歌“嫁令阔”曲调(即一些学者所说的母型)依然属于赫哲族民歌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名正言顺”的保护。

其次,对于民间艺术尤其是工艺美术作品,其思想与表达方式往往融为一体,不可分离,应当一起得到保护;[4]而作品中的程式、风格本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③但要注意这有时指的就是群众口中所说的“作品”。

“安顺地戏”习惯上可能只是一种戏剧种类的名称,属于创作素材的范畴,而在贵州安顺人民的实际生活中指的就是特定的剧目(《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自然应归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法的特别保护。

(二)改编与复制、再创作不同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需要要明确的是,改编不仅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对于美术作品、艺术品也同样适用,比如对传统京剧脸谱谱式、线条、色彩等进行加工、改制就可以构成改编作品。

实践中常见司题是,由于对原作品使用程度的不同,使得复制、改编、再创作这三种情形难以分辨。

尤其对于一些“口中有,纸上无”的民歌、传说等口头作品而言。

再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如果原告采风后直接将其记录成果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无疑是一种复制行为且已构成剽窃;而要构成改编,则要求使用原作品基本或重要内容,对原作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未使原有旋律消失。

原告即属于这种情况。

但若原告只是使用了赫哲族民歌中一些零散、不成作品的曲调,则又属于根据民歌再创作的情形,享有独立而完整的著作权,不需要注明来源。

具体操作上,美国等一些国家总结出一种“唯一结果”验证法[5]:另外让两个(以上)未接触过该争议作品的人去采录,如果采录结果相同,则说明任何人去采录都只能是同样结果,属于单纯的复制;如果采录结果与争议作品有实质差别,则属于改编或再创作。

并且,改编者只能就其创造性部分享有专有版权,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部分。

二、改编权之取舍虽然激励创作是我国版权法的目的,但民间文艺作品的产生本在创作之外,从来不曾有过版权意义上的提供,是不能“被激励”的。

版权法对于民间文艺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应重视精神权利,在充分尊重作品来源的基础上,以“惠益分享”为原则设计改编权的授权机制。

(一)“指明来源”之取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明注明作品来源,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而言尤其如此。

事实上,无论是民间文艺的来源群体还是立法者,之所以不断要求加强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甚至介入版权保护机制,最初也是最根本的考虑都是控制日益普遍的歪曲、篡改民间文艺作品的现象。

在《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人民不是因为郭颂等人没有支付其使用报酬而提起诉讼,而是由于公众误将其民歌当作郭颂全新创作的作品,导致其感情上受到伤害。

从更高层面上来看,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殊之处也是其价值与魅力所在,就是其负载着历史的厚重与广博,而其著作权人即来源群体则肩负着讲述这些历史的责任。

“指明来源”对于一个民族、族群来说已不仅仅是作品署名权的含义,而是对其民族、族群身份的认同。

从这一点来看,不指明作品来源则不仅仅侵犯到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也很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历史记忆的混淆,严重者则可能危害到民族文化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改编民间文艺作品必须指明作品来源且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二)“许可”与“付酬”之舍一直以来,很多国家都以民间文艺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为由拒绝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但是,民间文艺作品中的公有领域与一般作品的公有领域是不同的。

首先,公有领域应当是可以被广泛接触与使用的,只在特定群体内部公开的作品就不应当纳入公有领域。

从作品进入共有领域的过程来看,现代作品在超过保护期之后会自然进入公有领域,但民间文艺作品本是在无意识、无目的(至少无著作权意义上的目的)的情况下产生的,从未受到过著作权法的保护,用现代版权意义上的公有领域来衡量民间文艺作品是不公平的。

但是,根据《条例》④,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或者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

这一规定未免有失笼统。

是否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以及支付多少报酬应该根据改编的目的、被改编作品的公开程度区别对待。

从改编目的来看,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

前者主要针对电影公司等企业而言,后者则往往指向一些艺术家。

由于许可使用实际上与来源群体的精神群里密切相关,而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企业为迎合大众,在对作品进行改编时容易发生歪曲、篡改原作品的情况,事先不要求取得许可很可能侵犯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比如,很多民间文学作品被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搬上荧屏后却以低俗的形式展现,其特有内涵已经被歪曲。

因此商业目的使用者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使用许可(但可以不支付使用费或象征性地支付)并且分享收益。

但对于传播作品的艺术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即便事后以其改编作品获得了收益也可以不与权利人分享。

这也是考虑到如果对于这一群体也要求事先取得使用许可很可能使民间文艺的传播受到限制。

从作品公开程度看,作品公开状态有在全民族范围内公开(主要指一些民间文艺作品流传广泛而与整个中华民族难以分开)和特定群体内公开之分。

前者可为本国人自由使用,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和事后支付报酬,但正如前文所述,为整个民族公有的作品并不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都进入了公有领域。

除了少数跨民族、跨国界的民间文艺作品,外国人使用应当事先取得许可并事后分享利益。

⑤对于作品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情况,一方面,对于特定图案或标志等与该群体的宗教信仰、习俗习惯密切相关的作品,只允许内部使用,如果外人不经许可而使用,即便支付报酬也难以弥补精神损害。

而另一方面,一律要求改编者事先取得许可又过于繁琐,可能阻碍到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创新。

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作品虽可为群体外的人接触但改编后却遭到著作权人反对的情况。

因此,为减少纠纷,可以根据来源群体是否对作品进行登记来推定该群体有无将作品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意思。

这样也有利于实现来源群体和其他创作者的利益平衡。

上述情况可列表如下:三、结语综上所述,对改编民间文艺作品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合理界定民间文艺作品的内涵与外延,避免扩大或限缩改编范围,从而做到对改编者和原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不至偏颇。

再者,实践中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和再创作行为往往难以厘清,对此,应当从特定民间文艺作品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具体司题具体分析。

当涉及到对来源群体改编权保护的司题时,应以侧重保护精神权利和“惠益分享”为原则,根据改编作品目的和作品公开程度的不同,对改编许可和支付报酬司题区别对待。

注释①本文所指《条例》均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②参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③张耕教授认为“诸如民间故事中的‘脚本’或‘程式’、剪纸中的花样、民间绘画中的‘粉本’,民间舞蹈中的基本动作和旋律、民歌中的语调和腔曲调式、民间工艺中的造型风格和记忆诀窍等母型”也属于民间文艺作品。

参见张耕著:《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④参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⑤这可能涉及到国民待遇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围于篇幅,本文亦不作探讨。

参考文献[1]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转引自:宗白华.美学散步.上海:上海出版社,1981,34[2]卢海君.版权客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51[3]沈仁干编.郑成思版权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45[4]严永和.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原则与规则[M].载于刘春田主编.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论坛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99[5][德]莱万斯基编著,廖冰冰等,译原住民遗产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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