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201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201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是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进行的一项重要评定,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的落实。
2014年发布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的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下面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首先,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等级的划分和评定的具体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等级越高,伤残程度越严重。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的部位、功能障碍的程度、劳动能力的损失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的程度以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评定。
其次,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伤残情况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伤残,标准都有详细的描述和评定要求。
比如,对于肢体伤残、视觉伤残、听力伤残、言语伤残等不同类型的伤残,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具体要求。
这些评定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对不同类型的伤残进行科学、公正、准确的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还对评定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时,需要进行体格检查、功能障碍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操作。
评定人员需要根据标准要求,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同时,评定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见,听取其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最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发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伤残等级的科学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来说,也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伤残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201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于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科学、公正、准确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一)

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一)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这些事故往往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
为了能够保护受害人权益,保监会发布了《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以下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对因伤害事故而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在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中,受害人往往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何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要由相关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依据是《伤残评定标准》。
《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是基于《伤残评定标准》之上的额外规定,主要针对涉及保险理赔的伤残鉴定进行了细节规定。
伤残鉴定标准的分类《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将伤残分为9类,具体如下:1.头部伤残2.上肢伤残3.躯干伤残4.下肢伤残5.视功能伤残6.听功能伤残7.单肢伤残8.多处伤残9.全身伤残伤残鉴定的具体评定标准每种伤残都有对应的评定标准,以下为一些具体的评定标准举例:1.头部伤残:中度颅脑外伤导致3种或以上脑部功能障碍的,可评鉴为16-30%的伤残等级。
2.上肢伤残:一侧上肢截肢,上肢肢体阳性感染,可评鉴为31-40%的伤残等级。
3.躯干伤残:椎间盘突出症导致伴有神经根受压症状的,可评鉴为16-30%的伤残等级。
4.下肢伤残:双下肢截肢或失去行走能力的,可评鉴为70-90%的伤残等级。
5.视功能伤残:双眼失明或视野不超过0.1的,可评鉴为70-90%的伤残等级。
6.听功能伤残:双耳失聪或听力下降50%以上的,可评鉴为31-40%的伤残等级。
7.单肢伤残:一侧下肢截肢,可评鉴为46-55%的伤残等级。
8.多处伤残:3处以上不同部位损伤,具体评鉴应综合考虑。
9.全身伤残:全身机能障碍导致极度丧失自理能力的,可评鉴为90-100%的伤残等级。
维权提示在进行伤残鉴定评定时,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交通伤残鉴定标准2014

交通伤残鉴定标准2014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2014年颁布的《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我国目前最新的一项标准,对于交通伤残的鉴定和评定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根据《交通伤残鉴定标准2014》,首先需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严格的鉴定。
鉴定过程中需要考虑伤残的类型、程度以及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
针对不同的伤残类型,标准中也有详细的描述和评定标准,以便于鉴定人员进行准确的评定。
在进行交通伤残鉴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
除了受害者的伤残类型和程度外,还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职业、生活习惯等因素,这些因素都可能对伤残的影响产生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进行鉴定时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不能片面地只看伤残本身,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
对于交通伤残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受害者和其家属也有权利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这也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回应。
除了对伤残本身进行鉴定外,标准中还对受害者的康复和救助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伤残,标准中也有相应的康复和救助措施,以便于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交通伤残鉴定标准2014》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障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助。
同时,标准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和鉴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希望通过标准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交通伤残鉴定制度,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山东高法 2022-04-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2014年最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14年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目录1伤残分类▪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2鉴定标准▪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3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1伤残分类编辑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01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201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201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导读: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级。
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
201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一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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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目录1伤残分类
▪ 一级伤残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2鉴定标准
▪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1伤残分类编辑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鉴定标准编辑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1]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3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编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活动受限;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参考资料
1.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最常见最实用的五种标准).百度百科.2011-09-21 [引用日期2012-10-22] .
2.如何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引用日期2013-07-8] .
词条标签:工商,交通事故,残疾,鉴定,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图册词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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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13-10-16
创建者:司法鉴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