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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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22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五)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委托的考试项目,提供考试技术服务。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管理部、发展研究部、财务资产部、试题开发一部、试题开发二部、考务管理部、信息评价部。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医疗资源、医疗卫生专业队伍发展相关的政策研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草三、人员编制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0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3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3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二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案、制定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提供技术咨询和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医院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协助制定医疗管理方针、政策和行业规范,为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6 -疗机构培养医院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三)组织开展医疗服务政策、质量、安全、效果等研究,提供医疗质量管理评价研究和咨询服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 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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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文通知
02 文件文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定。
发文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 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7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7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局),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编制35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5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4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一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管理机关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提出后勤管理的政策建议,实施后勤信息化建设。

(二)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综合治理、绿化美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负责机关物业、会议、餐饮、文印、收发、医疗、公务用车、安全保卫等管理服务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及机关自管职工住宅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和职工住宅配售配租、住房档案、周转住房管理工作。

(六)承担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节能减排和办公用品管理工作。

(七)承担机关医疗经费和代管经费管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8 -作,负责后勤经费管理工作。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卫健委 “计生”离场,“健康”上位 医药卫生领域三部门中,调整最大的 当属卫健委。虽然从数量上看,国家卫健 委内设机构还是21个司局,与从前并无不 同,但是下设机构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计划 生育”的淡出。在本轮的卫健委机构调整 中,原国家卫计委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 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服务管理司全部被裁撤。新增的人口 健康与家庭发展司将承担起人口监测预警 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 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 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职能。 不难看出,卫健委的职责方向已经从 计划生育转向全民健康,说明未来在疾病 预防和康复方面必将投入更多的关注和资 源。而健康管理是基层医疗工作大有可为 的领域,与日常工作涉及到的健康宣教、 家庭医生签约,还有医联体的上下联动都 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同时,本次“三定”方案也释放出了 积极应对老龄化的信号。虽然只是刚刚新 增了老龄健康司,但是意义非凡,显示出 国家在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的 决心与行动力。新增的老龄健康司未来将
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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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
“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文/ 本刊记者 孙敏 整理报道
中国机构编制网9月10—11日相继公布 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 方案),对医药卫生领域三部门的权责进 行了明确划分的同时,也对各部门的职能 作出了调整。这些变化将会给基层工作带 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来一一解析。
从具体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 还有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 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 用耗材、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密集向社会公布。

历经调整后的部门,其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内设机构又怎样调整?什么是“三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给出的定义,“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

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三定”明确了哪些职能?例如,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比,在本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加上了“健康”二字,这也在其“三定”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该部门的“三定”规定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具体来看,其主要职责包括十余个方面,诸如: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

在强化卫生健康领域的同时,其计划生育的职能则较之前有所弱化。

在该部门“三定”规定中,其涉及计划生育的职责仅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两项。

再如,整合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项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能包含了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等。

有哪些新的内设机构?在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多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4 -(八)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财务处、医疗机构评价和医疗质量指导处、医疗技术评价与重大疾病技术指导处、药物与医疗器械合理使用评价处、医疗标准管理处、健康服务业发展指导处、信息数据管理与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处。

三、人员编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财政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承担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性工作,指导地方考务工作。

(二)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的行业考试的业务管理工作。

参与医学考试制度建设、标准补助事业编制30名。

其中,领导班子职数3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1名。

分类情况为公益一类。

四、其他事项内设机构职责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研究制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制定和政策研究。

(三)承担国家医学考试题库建设工作,组织编写考试指导用书。

(四)承担医学考试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考试评价,开发考试技术,承办学术交流,提供考试技术的培训与咨询。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21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13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9·02- 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9〕22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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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司。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十五)老龄健康司。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司。

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司。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司。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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