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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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鄂建[2007]43号,2007年5月28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鄂建[2007]43号,2007年5月28日)

鄂建[2007]4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doc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doc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执行后,“市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武汉地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价字〔2014〕7号)和“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武建价字〔2014〕8号)停止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全省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8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现行计价办法简介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现行计价办法简介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现行计价办法简介一、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形式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形式分为: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合同价、合同实施阶段的竣工结算价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决算价。

(一)、所谓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合同价:是指招投标阶段的工程交易价格,合同价的确定取决于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否小于等于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它是发包、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是不同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不同计价形式。

其相应的工程计量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招标人通过编制工程量清单对拟建工程予以计量,作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计价的共同基础。

(二)、所谓合同实施阶段的竣工结算价:是工程的实际价格,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

其相应的工程计量主要包括:(1)、合同约定的已完工程计量;(2)、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数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等,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约定计量等。

(三)、所谓竣工验收阶段的决算价:是工程的实际造价,按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予以计量,一般由建设方或投资方进行编制。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国家在新《计价规范》中提出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

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的组成与划分(可以参见建标【2003】206号文):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构件增值税。

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实体项目的费用。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湖北省某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湖北省某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鄂建文[2008]216号文颁发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
二00八年
谢谢观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 相关规定:
1、 4.7.6 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 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2、 4.7.5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 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 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1. 第3.1.2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第4.1.1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第4.1.2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计价规范》核心及精髓:

省级标准: 1、鄂建文[2009]252号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 基价表》
省级标准: 2、鄂建文[2010]038号 : 湖北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定额 有关问题解释

(内部资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一0 年九月
省级标准: 3、鄂建文[2011]80号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级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2008年12月1日执行
省级标准: 1、鄂建文[2009]252号 2、鄂建造价[2010]38号 3、鄂建文[2011]80号 4、鄂建文[2008]21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3/07/01【颁发部门】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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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6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二)工程量清单;(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五)施工设计图纸;(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八条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力口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设有企业定额的,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送达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

不可竞争成本是指:(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以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三章评标定标中标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三十条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第三十一条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鉴定。

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造成重大限制。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即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处理。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按上述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四十条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

包括下述内容:技术标评审:主要是指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可靠性的评估;商务标评审:包括分析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设有标底的);综合标评审: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以及投标人的项目班子配备、类似工程经历、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比较。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经评标委员会按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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