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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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与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与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与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与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与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与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与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科标准化病房建设模板

儿科标准化病房建设模板

儿科标准化病房建设模板前言儿科病房建设标准化是保障儿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档旨在为儿科病房建设提供一个标准化模板。

设计理念- 儿童友好型:考虑到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特点,病房环境应该能够给予他们安全和温馨的感受,这对康复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 安全性:安全永远是儿童医院病房建设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所有的照明、插座、固定设施等都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

- 隐私性:医护人员和病人之间的隐私应该得到保障,同时需要考虑到家庭和病人之间的隐私。

- 明亮与通风性:光线通风度对病人的情绪有显著的影响。

因此儿童病房建设应该采用明亮、通风的设计方案。

布局设计- 病房是以患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部门,其功能定位不同于普通病房。

要在总医院布局设计上给出特殊考虑,避免儿病医学中心、儿童保健科、小儿外科等分散布局。

- 在布局上应以病儿为中心,医护人员与病儿家长应方便接近和交流,同时确保各科室之间相互独立,尤其是感染科病房的设立应独立于其他科室之外。

- 病房空间布局应合理,病床应有适当的间隔,同时保证家长可以陪护儿童。

照明设计- 儿童照明方案应该细致入微,包括睡眠和觉醒时的光线。

- 照明设计应该使得病儿感到安心舒适,因此需要适当控制灯光的刺眼度。

- 应合理设置与儿童安全相关的照明设施,如病床的读书灯。

家电设计- 病房应该设有电视和互联网等,以便家长和儿童进行娱乐活动。

- 对于需要呼吸机辅助治疗儿童的病房,应该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因素,同时确保空气流通性。

总结儿童病房建设标准化的关键在于强调安全和亲近感,同时采取合理布局,照明、家电设计,提供合适安全舒适的环境以促进患儿快速康复。

儿童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儿童医院急诊科建设的标准和指导方针。

急诊科作为医院的重要部门,为儿童提供紧急医疗救治和急性疾病治疗服务。

良好的急诊科建设标准对确保儿童的安全与健康至关重要。

急诊科基础设置- 儿童急诊科应设有专门的儿科急诊室,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

- 急诊科应设有紧急救护室,配备先进的生命支持设备和儿童专用药品。

- 急诊科设有支持急救、诊断和治疗的基础设施,如体温计、血压计、心电图仪等。

- 急诊科内的医师和护士应具备专业的儿科急诊护理技能和经验。

急诊流程与管理- 急诊科应建立明确的急诊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

- 急诊科应保持与内科、外科、重症监护室等其他相关科室的紧密合作和沟通。

- 急诊科应定期开展紧急医疗培训和演练,提高医护人员应对急诊情况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 急诊科应建立科室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及时分析和解决急诊过程中的问题和意外事件。

儿童友好环境建设- 急诊科应创造宜人的医疗环境,包括明亮整洁的、舒适的候诊区和独立的儿童急诊分诊区。

- 急诊科应提供适合儿童的娱乐设施和活动,如游戏区、书籍等,以缓解儿童情绪和焦虑感。

- 急诊科应培养医护人员的儿科沟通和亲和力,以赢得儿童和家长的信任和合作。

急诊协作机制- 急诊科应与当地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紧急转诊。

- 急诊科应与社区和学校等相关机构保持联系,开展健康宣教和疾病预防工作。

总结本文档提出了儿童医院急诊科建设的标准和指导方针,包括基础设置、流程与管理、环境建设和协作机制等方面。

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儿童医院能够提供安全、高效和儿童友好的急诊服务,保障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儿童医院是为了满足儿童医疗保健需求而专门建立的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保障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医院建
设标准包括建筑设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下
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儿童医院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儿童的特点。

建筑结构要考
虑到儿童的身高和活动特点,如设置低矮的台阶和扶手,方便儿童
行走和活动;医院内部装饰要色彩明快,布局合理,让儿童在医院
中感受到舒适和温馨。

此外,医院的建筑要符合防火、防震等安全
标准,保障儿童在医院内的安全。

其次,医疗设备是儿童医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医院应
当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医疗设备,如小型的医疗影像设备、儿童专
用的手术台和床铺等。

这些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儿童在
接受治疗时的安全和舒适。

再次,儿童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要配备儿科专业医生和护士团队,提供儿童专业的诊疗服务;同时,医院还要开设儿童心理咨询室,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

此外,
医院还应当开设儿童康复中心,提供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全面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最后,儿童医院的环境卫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医院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障儿童在医院内的健康。

同时,医院还要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医院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总之,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是保障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建设儿童医院要从建筑设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力求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儿科医院建筑设计施工方案

儿科医院建筑设计施工方案

儿科医院建筑设计施工方案1. 引言儿科医院的建筑设计施工方案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为了满足儿科医院特殊需求的方案。

儿科医院相较于一般医院,存在着对环境、空间、设施、安全和功能的特殊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儿科医院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2. 设计原则在儿科医院建筑设计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原则: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确保医院的安全性;•空间规划原则:根据儿科医院不同部门的功能需求,进行合理的空间规划,确保医院各功能区域的顺畅运作;•色彩原则:运用明亮、柔和的色彩,创造积极、舒适的治疗环境;•设备设施原则:选择适合儿童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医疗效果和治疗效率;•环境保护原则:在设计过程中注重节能环保,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功能性布局儿科医院的功能性布局是一个重要的设计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儿科医院功能区域布局:3.1 接待区接待区是医院的门面,也是病人和家属第一次接触的地方。

在接待区,可以设置前台接待、病历登记和初诊等功能,以提供便利的服务。

3.2 诊疗区诊疗区是医院的核心区域,包括门诊诊室、急诊区、住院部等。

在诊疗区,需要合理规划医生办公区、检查室、化验室、手术室等功能区域,以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3.3 康复区康复区是为儿童提供康复治疗的地方,包括康复理疗室、康复训练室等。

在康复区,应该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求,提供舒适的治疗环境和专业的设备。

3.4 行政区行政区是医院的管理区域,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等。

在行政区,需要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以保证医院行政管理的有效运作。

4. 建筑设计要点儿科医院建筑设计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儿童友好设计儿科医院建筑设计应考虑到儿童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如通过使用适合儿童的家具、色彩和材料来创造舒适的环境。

此外,还应设置专门的儿童活动区域,提供儿童游戏和娱乐设施。

4.2 空间布局和流线设计儿科医院的空间布局应合理规划,确保医院各个功能区域之间的流线畅通,方便患者、医护人员和家属的出入和交流。

三级儿童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三级儿童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三级儿童医院基本建设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一)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牙科综合治疗台涡轮机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气体分析仪尿分析仪电子血球计数仪离心机分析天平恒温箱X光机移动式X光机B超脑电图机裂隙灯肺功能仪婴儿保温箱食道镜支气管镜结肠镜膀胱镜石蜡切片机冷冻切片机电冰箱器械柜敷料柜洗衣机紫外线灯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常水、热水、净分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行政部门确定。

深圳市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引(试行)

深圳市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引(试行)

深圳市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指引(试行)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18年4月25日前言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发展,2016年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并纳入市委全会报告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圳探索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城市发展新思路。

深圳将以实现城市对儿童友好为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需求,维护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提升儿童福祉,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建设符合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定位、具有全球城市人本特征和可持续发展的儿童友好型城市。

医院作为儿童医疗保健的重要场所,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公共配套设施。

截止2017年,深圳市设有儿童专科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1所,综合性医院135所,社康中心630所,其中三甲医院34所,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医疗格局,并荣获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

结合“儿童友好型城市”发展要求,在医院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儿童参与、倾听儿童诉求、保障儿童权益,从政策友好、空间友好、服务友好等方面构建儿童友好型医院。

本《指引》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参照既有标准和规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从空间环境、便捷就诊、细节设施、交通出行等方面,提出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要求。

本《指引》共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建设项目、儿童参与、组织实施。

一、总则-1-1.1设计目标弘扬医院宗旨,倡导“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医院空间、环境、设施改造,以“安全、绿色、趣味、人性化”为设计原则,实现“空间集约、环境友好、设施完善”的儿童友好型医院总体目标。

1.2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儿童专科医院,市、区妇幼保健院,建有儿科门诊和住院部的综合性医院,社康中心的儿童就诊场所与服务科目等。

2、本指引配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规程实施。

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和相应的交通改善设计等应在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基础上,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2014年月日编写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文件要求,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中央和省级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儿童医学中心或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是指根据区域儿科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承担区域儿科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各级各类医学人才培养及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和安全、教学和科研能力具有国内或区域内领先水平。

为此,我们起草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儿童医院),主要目的是根据设置标准,对符合各地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准入和评估,遴选出一批学科门类齐全、临床技术实力雄厚、服务辐射范围广、科研和教学水平高,向一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人口大于5000万)提供疑难重症诊疗,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国家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本标准由八章组成,涵盖了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运行绩效、功能与任务落实、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医技科室服务能力、医学教育、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用客观数据来衡量申报医疗机构各方面的真实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单位。

目录1基本情况 (15)1.1地理位置 (15)1.2床位规模 (15)1.3建筑情况 (16)1.4开设的诊疗科目 (16)1.4.1必设诊疗科目 (16)1.4.2二级临床诊疗科目 (16)1.5医疗设备 (17)1.6人力资源配置 (17)1.7医院信息化建设 (18)1.7.1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18)1.7.2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18)1.7.3卫生数据共享 (19)1.7.4患者主索引应用 (19)1.8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 (19)1.8.1患者来源及分布 (19)1.8.2近3年医疗技术推广及输出(满足其中之一) (20)1.8.3近3年承办学术会议 (20)1.8.4远程会诊 (20)1.9护理管理指标: (20)2运行绩效 (21)2.1工作负荷 (21)2.2工作效率 (21)2.3患者负担 (22)2.4资产运营 (22)3功能与任务 (23)3.1医疗服务总体质量 (23)3.2医疗服务绩效 (23)3.2.1医疗服务的广度 (23)3.2.2医疗服务的整体技术难度 (23)3.2.3同类疾病的治疗费用 (24)3.2.4同类疾病治疗时间 (24)3.2.5医疗服务质量 (24)3.2.6医院技术全面性的测评 (24)3.2.7医院危重病例救治能力评价 (24)3.3临床重点专科 (25)3.4承担对口支援、援外等医疗工作 (25)3.4.1近3年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情况 (25)3.4.2近3年承担援外任务情况 (26)3.5传染病报告 (26)3.6专病专报 (26)3.7感染性疾病管理 (26)3.8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 (26)4临床专科服务能力 (27)4.1内科 (28)4.1.1心血管内科 (28)4.1.1.1门诊规模及设置 (28)4.1.1.2床位效率 (28)4.1.1.3人员配置 (28)4.1.1.4技术能力 (28)4.1.2呼吸专业 (31)4.1.2.1门诊规模及设置 (31)4.1.2.2床位效率 (31)4.1.2.3人员配置 (31)4.1.2.4技术能力 (31)4.1.3消化科 (34)4.1.3.1门诊规模及设置 (34)4.1.3.2床位效率 (34)4.1.3.3人员配置 (34)4.1.3.4技术能力 (34)4.1.4神经内科 (37)4.1.4.1门诊规模及设置 (37)4.1.4.2床位效率 (37)4.1.4.3人员配置 (37)4.1.4.4技术能力 (38)4.1.5血液肿瘤科 (40)4.1.5.1门诊规模及设置 (40)4.1.5.2床位效率 (40)4.1.5.3人员配置 (40)4.1.5.4技术能力 (41)4.1.6肾病科 (44)4.1.6.1门诊规模及设置 (44)4.1.6.2床位效率 (44)4.1.6.3人员配置 (44)4.1.6.4技术能力 (45)4.1.7内分泌科 (47)4.1.7.1门诊规模及设置 (47)4.1.7.2床位效率 (47)4.1.7.3人员配置 (47)4.1.7.4技术能力 (48)4.1.8风湿免疫科 (51)4.1.8.1门诊规模及设置 (51)4.1.8.3人员配置 (52)4.1.8.4技术能力 (52)4.1.9新生儿内科 (54)4.1.9.1门诊规模及设置 (54)4.1.9.2床位效率 (54)4.1.9.3人员配置 (55)4.1.9.4技术能力 (55)4.2外科 (57)4.2.1泌尿外科 (57)4.2.1.1门诊规模及设置 (57)4.2.1.2床位效率 (57)4.2.1.3人员配置 (57)4.2.1.4技术能力 (57)4.2.2心脏外科 (60)4.2.2.1门诊规模及设置 (60)4.2.2.2床位效率 (60)4.2.2.3人员配置 (60)4.2.2.4技术能力 (61)4.2.3骨科 (63)4.2.3.1门诊规模及设置 (63)4.2.3.3人员配置 (63)4.2.3.4技术能力 (63)4.2.4普通外科 (66)4.2.4.1门诊规模及设置 (66)4.2.4.2床位效率 (66)4.2.4.3人员配置 (66)4.2.4.4技术能力 (66)4.2.5神经外科 (69)4.2.5.1门诊规模及设置 (70)4.2.5.2床位效率 (70)4.2.5.3人员配置 (70)4.2.5.4技术能力 (70)4.2.6胸外科 (71)4.2.6.1门诊规模及设置 (71)4.2.6.2床位效率 (72)4.2.6.3人员配置 (72)4.2.6.4技术能力 (72)4.2.7肿瘤外科 (74)4.2.7.1门诊规模及设置 (75)4.2.7.2床位效率 (75)4.2.7.4技术能力 (75)4.2.8新生儿外科 (77)4.2.8.1门诊规模及设置 (77)4.2.8.2床位效率 (78)4.2.8.3人员配置 (78)4.2.8.4技术能力 (78)4.3儿童保健中心 (80)4.3.1儿童保健中心 (80)4.3.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0)4.3.1.2人员配置 (81)4.3.1.3技术能力 (81)4.4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83)4.4.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3)4.4.1.2床位效率 (83)4.4.1.3人员配置 (83)4.4.1.4技术能力 (84)4.5眼科 (86)4.5.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6)4.5.1.2床位效率 (87)4.5.1.3人员配置 (87)4.6口腔科 (89)4.6.1.1门诊规模及设置 (89)4.6.1.2床位效率 (89)4.6.1.3人员配置 (90)4.6.1.4技术能力 (90)4.7感染科 (92)4.7.1.1门诊规模及设置 (92)4.7.1.2床位效率 (93)4.7.1.3人员配置 (93)4.7.1.4技术能力 (93)4.8急诊科 (96)4.8.1急诊科 (96)4.8.1.1急诊规模及设置 (96)4.8.1.2床位效率 (96)4.8.1.3人员配置 (96)4.8.1.4技术能力 (96)4.9重症医学科(含PICU、NICU、CCU) (99)4.9.1重症医学科 (99)4.9.1.1床位效率 (99)4.9.1.2人员配置 (99)4.10皮肤科 (102)4.10.1皮肤科 (102)4.10.1.1门诊规模及设置 (102)4.10.1.2床位效率 (103)4.10.1.3人员配置 (103)4.10.1.4技术能力 (103)4.11麻醉科 (105)4.11.1麻醉科 (105)4.11.1.1规模及设置 (105)4.11.1.2人员配置 (106)4.11.1.3技术能力检查或技术操作水平 (106)4.12康复医学科 (107)4.12.1.1门诊规模及设置 (107)4.12.1.2床位效率 (108)4.12.1.3人员配置 (108)4.12.1.4技术能力 (108)4.13中医儿科或中西医结合儿科 (110)4.13.1中医儿内科 (110)4.13.1.1门诊规模及设置 (110)4.13.1.2床位效率 (111)4.13.1.4技术能力 (111)5医技科室服务能力 (113)5.1药剂科 (113)5.1.1药剂科 (113)5.1.1.1科室规模及设置 (113)5.1.1.2人员配置 (114)5.1.1.3技术能力 (114)5.2检验科 (116)5.2.1检验科 (116)5.2.1.1规模及设置 (116)5.2.1.2人员配置 (117)5.2.1.3检验水平 (117)5.2.1.4检验项目报告时间 (118)5.3病理科 (118)5.3.1病理科 (118)5.3.1.1规模及设置 (118)5.3.1.2人员配置 (119)5.3.1.3技术能力 (119)5.4输血科 (120)5.4.1输血科 (120)5.4.1.2技术能力检查或技术操作水平: (120)5.5放射科 (122)5.5.1放射科 (122)5.5.1.1规模及设置 (122)5.5.1.2人员配置 (122)5.5.1.3技术能力 (123)5.5.1.4面积、安全防护要求 (126)5.6超声科 (126)5.6.1超声科 (126)5.6.1.1规模及设置 (126)5.6.1.2人员配置 (127)5.6.1.3技术能力 (127)5.7营养科 (128)5.7.1营养科 (129)5.7.1.1营养科 (129)5.7.1.2门诊设置及设施 (129)5.7.1.3人员配置 (129)5.7.1.4技术能力 (129)6医学教育 (131)6.1教学设施 (131)6.2教学能力与水平 (131)6.3继续教育 (132)6.4近1年接受儿科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修情况 (132)6.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32)7科研能力 (133)7.1科研人才 (133)7.2重点实验室 (134)7.3近3年主持科研项目 (134)7.4近3年科研经费 (134)7.5近3年科研成果 (135)7.6药物临床试验 (135)7.7近3年科研成果转化临床应用情况 (135)8质量与安全 (137)1 基本情况申报成为国家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所处地理位置应交通便利,方便区域内人口就医,开展的诊疗科目必须齐全,有完善的医技科室与之配套,有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合理的人才梯队,较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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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处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儿童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儿童医院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三条儿童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儿童医院七项基本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注:使用中,七类基本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人员20m2增加。

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七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十九条儿童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设施。

停车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儿童医院,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置健康体检设施的儿童医院,其建筑面积应依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二十二条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和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

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三条儿童医院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四条儿童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洁污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房屋建筑可相对集中布置。

五、主要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病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六、应有完整并符合儿童特点的院区绿化与室外活动场所。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五条儿童医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六条设传染病门诊的儿童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八条儿童医院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十条儿童医院建设容积率,宜为0.8 ~1.5。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儿童医院的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和抗震设防的要求。

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和住院部的房屋建筑,宜为多层建筑,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儿童医院房屋建筑的空间设计与室内外装修、装饰及环境景观设计,均应有利于儿童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活泼的特点。

儿童医院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在考虑儿童特点的同时,还应符合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儿童医院二层及以上的病房与儿童活动用房,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其他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各类用房与相关设施,均应设置符合儿童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配建具有童趣特点的候诊区、活动区和相应设施。

第三十六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设置哺乳室、无性别卫生间、婴儿整理台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儿童医院的候诊区等人群聚集或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的设置并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证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

第三十八条儿童医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

儿童医院病房区域应配套设置儿童活动空间,并考虑陪住亲属的空间需求,宜设置壁柜式储物空间。

第三十九条儿童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儿童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二条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三、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五、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六、儿童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四十四条儿童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五条儿童医院的绿化用地中,不应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建筑设备第四十六条儿童医院应设置不间断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七条儿童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

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八条儿童医院应设置安全的冷、热水供应系统和医用蒸汽消毒灭菌系统。

第四十九条儿童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五十条儿童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环境保护等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儿童医院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电梯,以保证竖向交通的顺畅。

第五十二条儿童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七章医疗设备第五十三条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应满足儿童患者需求,体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第五十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本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儿童医院医疗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第八章相关指标第五十六条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七条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十八条儿童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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