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代建)
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管理,规范代建工作流程,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工作,涉及代建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参与主体。
第三条代建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代建工作的规范与有效开展。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纪,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质量。
第五条代建工作应强调协作与沟通,各方参与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代建单位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经过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才能参与水利工程项目代建工作。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按计划完成水利工程项目的代建任务。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确保代建工作的规范与有效进行。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体系,合理控制成本,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代建工作按照预算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及时向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对代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第三章业主单位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明确水利工程项目的委托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协助代建单位顺利完成水利工程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代建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代建工作的规范与有效进行。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及时处理代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纠纷,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代建工作中的各类投诉与意见,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稳步进行。
水利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水利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质量检验测试、工程竣工审验等。
1.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前期准备2.1 施工单位在进行水利施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水文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2.3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符合标准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并建立合理的材料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2.4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查标准和程序。
三、施工过程管理3.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员安全。
3.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记录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情况,保留相关资料。
四、质量检验测试4.1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对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测。
4.2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4.3 施工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障工程质量。
五、工程竣工审验5.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2 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5.3 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交接工作,将工程资料交接给业主单位。
六、质量保证6.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代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代建项目,包括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3 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收尾和总结等各个阶段的管理规定。
二、项目立项阶段2.1 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范围、项目投资、项目周期等。
(2)项目申请书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项目立项阶段。
2.2 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评审会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审会由专业人员组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2)项目立项评审会应当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决定是否立项,并确定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2.3 项目可行性研究(1)项目可行性研究由专业团队负责进行。
(2)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分析等内容,全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2.4 项目立项文件(1)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目标等内容,由项目经理负责编制。
(2)项目立项文件应当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启动项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3.1 项目组建(1)项目组建由项目经理负责,确定项目组织结构、人员职责等。
(2)项目组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确定项目的人员配备及工作任务。
3.2 项目计划编制(1)项目计划应当由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共同编制,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工作分解结构、里程碑计划等内容。
(2)项目计划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3.3 项目实施控制(1)项目实施由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监督。
(2)项目实施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4 质量管理(1)质量管理由专业质量管理团队负责,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2)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代建制度

水利工程代建制度一、代建制度的定义水利工程代建制度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专业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来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一种方式。
代建制度是在国家水利部门主导下,由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水利公司或个人承担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计划内项目的建设任务,政府和企业委托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进行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二、代建制度的发展背景随着我国水利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水资源的日益紧缺,政府和企业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传统的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模式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无法满足国家水利建设的需求。
因此,引进代建制度成为水利建设的必然选择。
代建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代建制度的引入也可以激发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活力,促进水利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代建制度的优点1.整合资源:代建制度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专业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的优势,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提高管理水平:代建制度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在建设中要遵循市场规则,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降低成本:代建制度可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和标准化,避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中存在的浪费和低效问题,降低建设成本。
4.提高效益:代建制度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激发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活力,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5.促进水利工程行业的发展:代建制度的引入可以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推动水利工程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代建制度的缺点1.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2.代建制度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可能出现违规操作、索贿受贿等不良行为。
3.政府和企业在委托水利工程公司或个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任务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水利工程代建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代建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代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加强工程监管,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代建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代建单位组织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水利工程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合同约束,优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代建单位的监管职责,促使代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水利工程代建市场秩序。
第二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代建资质,依法开展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财务管理等,确保代建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代建工程,不得违约或者拖延工期。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理和自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工程监理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依法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履行监理职责,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监理规程,确保监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图纸变更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依法开展施工业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财务管理等,确保施工业务正常开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规范代建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合规、透明地开展代建业务,并保证代建工程质量。
第四条在代建工作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精益求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与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资格;(二)具有在工程中承担工程建设工作的能力、经验和技术;(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四)有财务独立性和稳定的经济基础;(五)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工程管理单位没有利益关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具备代建条件的单位中择优选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建设项目审批文件为依据,制定项目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工程建设文书。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材料、设备等资源的利用及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技术咨询及支持。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统筹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和经济计划表,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汇总和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的每个环节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和监控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划,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后期保障服务,负责工程保修工作。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制定完备、合理的工程保修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工程保修工作。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 划财 务
工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中 支 出
具 体费 用在合 同 中 约 定
8 0
程 技术
量
、
、
质 量安全等 部 门
、
,
建 立 完 善 的 工 程 质 建 设 实 施代 建取 费 应 不低 于 建 设 管 理 费 的
、
%
,
安全
进度
、
投资
。
、
合同
档案
、
信 息 管 理 全 过 程 代建 取 费 应 不 低 于 建 设 管 理 费 的
1 1
月
4
日
湖 北省水 利 工程建设项
目
代 建 制 管理 办 法
,
第 第
一
一
章
总则
有 条件 的地 方
阶 段至 试运 行
(
可 积 极探 索 从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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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期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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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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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步 深 化 我 省 水利 工 程 建设 管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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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 合 同 标准
、
容应包 括项
、
目
建设规
、
术 职 称 模
(
内
容
、
质量
、
工期
投资
、
环保
,
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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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负 责人 应 为 专 职 人 员
,
,
具 有 水 利 全
、
廉 政等
目 标 和 代 建 费 用 等 控制
指标
以 及项
、
专 业 高 级 及 以 上 技术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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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二〇二〇年一月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一、项目建设技术管理技术管理的成败是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关键,从设计阶段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移交运行,始终贯穿其中。
每一阶段都与质量、进度、投资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因此,项目管理部应把技术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借以保证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
建设管理部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技术管理制度建设。
1、设计技术方案审查和咨询根据各建设工程的不同要求,结合当地的特点及未来运行情况,对设计技术方案、重大工艺方案采取审查和咨询制度,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保证结构功能、工程质量满足国家和发包人的要求。
建立发包人、管理处(部)、建立和设计的联系会商制度,确保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得到及时、科学、有效解决。
2、设计技术交底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技术方案和工艺方案,委托管理将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实施对设计的具体管理,核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召开会议要求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意图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澄清,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3、图纸审查监督管理按照建立程序对施工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查,在项目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经建立确认后发承包商实施。
督促、监督管理部审查根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行设计的图纸,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图纸将盖章后退还承包商实施。
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督促、监督管理部要求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临时施工设施、生活设施、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施工方法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人员计划、设备计划、安全措施、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和关键人员及其资格等。
参加管理部组织的审查会议,提出项目管理部的建议和要求,必要时邀请发包人参加。
要求管理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最终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成为监督承包商施工的依据之一。
当工程施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如发生较大的进度拖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时,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审查。
5、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当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商可提出工程开工申请单,并提供必要的审查资料,经管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管理工程师审批。
必要时项目管理处(部)进行审查和落实。
6、隐蔽工程检查督促建立单位对隐蔽工程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商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评定资料报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会同施工、设计、监督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允许覆盖。
7、工程验收督促管理单位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验收,必要时提出特别要求,由管理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验收,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
在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单位工程申请验收资料,组织单位工程的验收。
提前将验收资料发送相关各方,提前对验收工程进行查验,从设计、管理、施工和监督等方面多角度审查工程质量。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般事故委托管理工程师处理,审查处理程序和处理资料,保证工程质量。
较大和重大事故有项目管理部组织处理。
督促管理单位制定完善现场质量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督促管理单位队员工进行和质量意识教育和危机教育。
严格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30日起实施),明确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依据、方式、内容和手段。
9、设计变更审查处理在对设计变更进行必要的复核后,必要时经项目管理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督促管理部对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减少进行认真评估,并根据授权在与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10、投资控制管理在工程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首先督促参建各方,尤其是设计和管理单位提高经济意识,不提额外要求,在保证工程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管理和工艺改善,保证投资在预计的范围内。
11、工程项目目标管理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制定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主体分别根据工作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应的目标,分别制定质量控制程序、投资/成本控制程序、进度控制程序,落实相应的人员,达到工程预计目的。
二、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缺陷处罚办法本工程建设是关系人民居住环境,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发包人、施工、设计、管理等参建各方在形成工程质量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1、参建各方职责(1)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由项目管理部项目总负责人负总责。
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或工程项目的质量负有相应的直接责任。
(2)项目管理部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管理、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供应采购及制造单位;3)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义务和责任;4)委托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授予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应有职权;5)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体系,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保证;6)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工程验收、工程事故调查与处理,以及工程安全鉴定工作;7)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3)设计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体系,按有关文件履行相应的设计责任;2)按设计合同(或协议),保证设计文件的及时提供和质量要求;3)根据设计合同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其他接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
4)接受施工反馈信息,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技术部门和管理单位反映并提供技术支持;5)施工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处理;(4)监理单位职责1)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2)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其他文件;3)组织设计交底工作;4)按合同规定进行全面的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5)及时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6)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7)定期向项目管理部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5)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管理单位或项目管理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包工程项目具有足够数量和相应资质的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的劳务人员;4)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5)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管理;6)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7)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及参加工程安全鉴定;8)接受管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发包人质量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6)各参建单位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等符合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2、设计质量管理(1)设计质量是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都应为确保设计质量尽各自的职责。
(2)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工程建设设计被委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与所委托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被委托设计单位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3)工程建设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应明确对供图进度、设计质量、设计的现场技术服务等项要求。
(4)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1)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经过其内部严格审查和审签手续完备。
2)施工单位也必须在施工前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
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中的问题,一般应按照规定程序先报管理单位复查、确认,并组织研究解决。
(5)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与实施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建设发包人委托管理单位对设计变更与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变更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文件为准。
3、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的调查考察报告提交管理单位审查批准。
(2)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推荐工程选用材料及设备,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
(3)工程材料、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以及为获取本企业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向无生产资质和质量信誉不好的厂家采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
(4)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
未经管理单位签证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管理单位确定为不合格的土程材料必须立即清除出场,不得与其他合格材料混放。
(5)进场有关设备应有采购者组织施工、管理等相关单位一起进行交接验收。
4、施工质量管理(1)施工技术力量、劳务及质量管理机构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
对专业技术性强如爆破、焊接及其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工种,依照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
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力量、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
2)施工中雇佣的临时工应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
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需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完整的、责权具备的质量管理机构,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
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2)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
成果按合同管理单位的规定整理汇总上报管理单位审核签认,施工单位应对提交的试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