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湘律协[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3〕5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9月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一)主持选举;(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八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湘司发[2013]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2.01【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13〕2号)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律协。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2月1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和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扶持工作,提升青年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促进青年律师健康成长,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和扶持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律师人数增长迅速,执业年限不满5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年律师思维活跃,富有激情,学习能力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知识,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基础性法律服务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后备队,是业务创新发展的生力军,是文化建设的突击手,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希望所在。
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模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深刻认识;个别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够高,诚信观念不够强;青年律师教育培训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相当部分青年律师在职业生存和发展方面面临不少困难等等。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湘司发通[1998]第9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湘司发通[1998]第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37a2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6.png)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湘司发通〔1998〕第95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律师执业管理,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律师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公平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规范,只能使用经司法部检索认可的名称。
禁止律师使用已经废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文书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律师业务,否则视为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经过审批登记机关核定的住所地办公。
禁止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场所,禁止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内设立律师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逐级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其住所地的同一城区内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专业分工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情况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九条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合伙人必须辞去现职,其人事档案必须统一存放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党委(组):现将《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010年4月开始至党的十八大召开,利用2年半的时间,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紧紧围绕“一化三基”、“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全省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努力达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要求。
一是推动科学发展。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省委深入推进“一化三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为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湘律协[2013]9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湘律协[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a0ce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7.png)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湘律协〔2013〕9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律发〔2013〕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各级律师协会以律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强化执业监管,全面推进律师行业行风建设,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服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律师行风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是诚信问题,影响队伍健康发展的诚信意识薄弱、诚信制度和诚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对当事人诚信方面,部分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不尽职尽责服务,不负责任地乱许诺、包打官司;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的优势,规避、玩忽律师服务的责任义务,甚至牟取当事人利益;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私自收案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滥用风险代理。
二是对司法机关诚信方面,少数律师办关系案、金钱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极个别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等影响公正司法,在群体性和敏感性案件代理服务中,利用网络挑动、激化矛盾冲突进行施压。
三是对律师同行方面,与同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进行虚假宣传,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管理方面,少数律师协会管理意识不到位,执纪不严,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薄弱,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内部管理随意性和功利化。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
全省律师行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不断探索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湖南富民强省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全省律师行业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律师队伍政治思想素质;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着力抓好律师的维权、奖惩和执业监督,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律师培训和交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努力推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1、组织、指导市州律协和广大律师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是今后一段时期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党组的要求,认真抓好市州律协和广大律师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并在《湖南律师》杂志上开辟专栏,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的理论研究和心得交流。
2、指导建立学习督促机制。
将全行业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并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3、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推动律师业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3.24•【文号】[2004]律发字第24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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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湘律协[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2〕4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经2012年2月29日七届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律师协会参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七届湖南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本会违规违纪会员的惩戒程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当予以惩戒的,依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会员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违纪会员调查、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本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会员部)是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惩戒委员会对律师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委员会查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第二章受理与初查第五条本会惩戒委员会受理下列会员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按行业规定应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二)本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案件;(三)市(州)律师协会请求本会查处且本会认为有必要由本会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四)省司法厅转交处理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五)本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第六条本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下列线索受理案件:(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反映的;(二)有关当事人提出投诉的;(三)司法行政机关转交处理的;(四)本会惩戒委员会发现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
第七条会员部接受有关当事人以信函、直接来访或委托他人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被投诉人违规违纪的主要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三)诉求明确具体;(四)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当面投诉的,会员部应当制作接待投诉笔录,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会员部应当对投诉逐一登记,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投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一)匿名投诉无法查明事实的;(二)投诉对象不明确,投诉人无法联络的;(三)投诉事实不清,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四)投诉事项已由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正在审理或审理完毕的,或者投诉事项已经和解、调解的;(五)投诉事项已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又以同一事由重复投诉的;(六)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七)投诉事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期限的;(八)不属本会职责范围内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员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员部应当制作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被投诉会员属市州律师协会管辖的,经主管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会长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州律师协会处理,督促市州律师协会查处并报结果;被投诉会员属本会直属会员的,经主管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会长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投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初查。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收到初查通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将初查报告和被投诉会员的书面答辩提交会员部。
律师事务所初查时,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经初查,违规行为显著轻微、影响不大,投诉人同意由律师事务所调解处理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调解处理。
经律师事务所调解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和投诉人书面撤诉报告提交会员部。
第十三条经初查,违规行为显著轻微、影响不大,投诉人同意由会员部调解处理的,经主管秘书长同意,由会员部调解处理。
会员部调解处理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调解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立案第十四条经初查,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具备的,由会员部制作立案审批表,提交立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立案审查委员会由主管会长、惩戒委员会主任、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组成。
立案审查时,由立案审查委员会讨论多数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六条经审查决定立案的,会员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惩戒委员会调查处理。
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会员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会员违规违纪案件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回避第十八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或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2年内在被投诉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与被投诉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对提出回避申请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
在决定是否回避前,被申请委员暂不参加立案表决及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章调查第二十一条惩戒委员会应在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由3至5人组成,其中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并由1名委员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且有不少于2名成员同时参加。
调查人员应当对投诉材料注意保密,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复印件,但确需要当面核实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调查时,被投诉会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并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不得阻挠调查工作。
阻扰调查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将阻扰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调查时,与投诉人、被投诉会员及其他被调查人的谈话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交上述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调查时收集到的书证和物证,不得私自摘录、复制,严禁将证据材料泄露给被投诉会员。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开展调查,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予处分的书面建议。
情况特殊的,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之间因投诉事项发生诉讼的,处理程序终止。
诉讼结束后,投诉人仍然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投诉的,不予立案。
投诉事项因涉及到其他诉讼、仲裁结果为依据的,处理程序中止。
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六章听证第二十八条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会员部以书面形式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
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被投诉会员未以书面形式申请,或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听证申请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但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二)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的陈述;(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六)按时参加听证;(七)遵守听证程序;(八)如实回答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条惩戒委员会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会员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一般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听证申请人、听证记录人参加。
根据需要,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第三人等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
听证主持人由惩戒委员会委员担任,调查组成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由会员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听证一般不公开举行,但听证申请人要求公开举行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的除外。
听证申请人要求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听证申请人违规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三)听证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无违规事实、违规事实较轻,或者从轻、减轻和免予行业处分的证据材料;(四)听证主持人主持质证,并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听证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询问;(五)听证申请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听证主持人、听证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听证申请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七章处分决定第三十五条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惩戒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二)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三)违规行为严重,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表决形式作出决定。
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制作处分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违规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依据和处分决定;(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查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由本会会长签发。
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分会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律师协会。
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由本会会长签发。
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