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学)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总投资2.5亿元,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小区占地约10万平方米,规划有12栋住宅楼,共计1000户居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某栋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块外墙保温板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居民李某。
李某当场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受伤严重,留下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处理1.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XX市住建局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工整改;(2)处以50万元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吊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包括:(1)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2)对施工队队长进行行政拘留;(3)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加强安全监管。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在建设领域,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规范着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还维护着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建设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某城市,一家开发商承接了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开发商擅自更改了原设计方案,减少了建筑材料的使用量,并降低了一些配套设施的标准。
然而,这些更改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当小区建成后,业主们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
同时,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整改。
从建设法规的角度来看,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同时,开发商在更改设计方案时未经过审批,也违反了建设程序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建设法规为业主们提供了维权的依据。
业主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并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某商业大楼建设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某公司计划建设一座商业大楼,并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原因,建筑公司要求增加工程价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法规对于解决合同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建设法规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但在本案例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增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为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决定建设一座集商业、办公、居住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综合体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占地约200亩,预计建设周期为3年。
项目由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施工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项目启动阶段项目启动初期,某市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关手续。
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施工许可、土地使用证等证件齐全。
2. 施工过程中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追求进度,降低成本,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施工措施:(1)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擅自调整了部分施工方案,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2)偷工减料:为了降低成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违规操作:在施工过程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施工规范,存在高空作业、深基坑施工等违规操作行为,严重威胁施工人员的安全。
3. 事件爆发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质监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规施工行为。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高度重视。
三、处理结果1. 责令整改:某市相关部门责令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规施工,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严肃处理责任人:对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3. 重新招标:鉴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某市决定重新招标,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继续推进项目。
4. 强化监管:某市对建筑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案例分析1. 违规施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等行为,均属于违规施工。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法律法规是保障国家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规范了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建设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建设法律法规的认识。
二、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用地案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在查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
2.法律法规解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申请使用土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3.案例分析此案例表明,建设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例二: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案1.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漏水等问题,给业主造成严重损失。
在业主投诉后,该公司被责令停工整改,并对业主进行赔偿。
2.法律法规解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得偷工减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返工、修复或者改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案例分析此案例说明,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忽视工程质量。
四、案例三: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1.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建设工程法规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三亚市某住宅小区工程,由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工程于2023年3月开工,预计2024年12月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违规操作,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23年8月,该住宅小区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保温材料与墙体连接不牢固,保温层脱落。
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保温层脱落现象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023年9月,一栋住宅楼在装修过程中,保温层脱落导致一名工人被砸伤,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事故原因分析1. 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在保温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保温材料与墙体连接不牢固。
2. 施工单位管理不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3. 监理单位失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四、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1. 行政处罚:三亚市住建局依法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2. 事故调查:三亚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事故整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包括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图纸、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等。
4.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理单位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五、案例启示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图纸,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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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四川省德阳市棉麻总公司中华楼工程七层框架办公楼于1994年10月24日破土动工,1994年11月8日办理施工许可证,1995年9月13日完成主体工程,1995年12月8日倒塌,造成死伤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事故。
承担该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1992年11月成立具有丁级资质的凌云建设勘察设计所。
〖法律问题〗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案例4-1】不理睬城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法建筑被拆除案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不服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对其违法建筑拆除的决定,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原告新建的儿童乐园大楼曾经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报送给被告审批。
该工程虽然修建手续不全,但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限期拆除房屋决定。
庭审中,原告又提出变更被告的拆除决定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原告欲在贵阳市主干道瑞金北路南端西侧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原告将修建计划报送被告审批。
原告在被告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月23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
同年12月9日,被告和市、区城管会的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
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作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是原告并未停止施工。
2010年2月20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的规定,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令原告在2010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童乐园大楼。
原告不服,向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
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4月7日作出维护贵阳市城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
在复议期间,原告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1730平方米的六层大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法律问题〗1.原告建筑物的合法性2.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恰当3.原告提出变更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案例4-2】规划管理处因拆除违法建筑不合程序被判赔偿损失案原告(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被告(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9年9月发现原告修建违章建筑,遂三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被告即派员强行拆除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本厂装修门面,是经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
被告无理通知本厂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撤消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
我处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符合《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71条规定的,是合法行为。
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处不应赔偿;我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问题〗1.原告建筑施工的违法性2.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恰当3.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案例4-3】规划土地管理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析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作为义务上海市沪北电影院自1994年11月8日进行扩建施工。
扩建后的电影院建筑物与洛川东路某弄2号20层高层住宅的间距明显减少,使楼内居民的光照时间大为减少,并且由于间距太小,电影院排风扇的噪音和气流也对该楼内居民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居民多次与电影院、闸北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交涉,告知该扩建工程严重妨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要求规划土地管理局或电影院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有关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无奈之下,该楼的37户居民共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沟通,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37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电影院的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洛川东路37户居民诉称:沪北电影院扩建工程规划批准的高度位22米,而实际高度位26.7米,超标4.7米,超建面积641平方米,另玻璃天窗擅自改为框架平顶,计96平方米。
而且经对电影院及居民住宅楼进行实地测量,扩建后的沪北电影院与住宅楼北侧和西侧的间距分别为7.91米和8.26米,取得的数据证明扩建工程不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该扩建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多条规定,属违章建筑。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有关人员证明了沪北电影院不按照规划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违章扩建的事实。
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虽经居民多次反映,却一直未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因而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责令沪北电影院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辩称:自己已经在调查处理该违章建筑,未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外界干扰,而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期限。
【法律问题】1.37户居民在民法上是否“有理”——其正当权利是否遭受了侵害?2.规划土地管理局负有何种义务?3.37户居民是否具有原告地位(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本案被告没有实施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本案被告?【案例5-1】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下表)。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法律问题〗1.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案例5-2】某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单位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单位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投标单位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法律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案例5-3】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时~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
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
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法律问题】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案例5-4]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
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