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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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
(六) 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 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
(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 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 在孵企业申报表;
(四) 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
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 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三)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十条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载明"毕业证书" 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时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
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子其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销售收入是指在孵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服务和转让技术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各孵化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尽快形成高素质人才、高水平研发机构、高科技孵化企业集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入驻条件
1、入驻对象
立志创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品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各界人士和经济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孵化器配套的各类服务机构;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
2、项目要求
项目要求符合孵化器整体产业导向(电子信息、通信、计算机技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环保节能)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耗能低、无环境污染、项目产权明晰(含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迅速形成产业化。
3、入孵企业条件
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且注册地必须为本孵化器地址;有自主研发能力或生产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20%以上。
第三条、企业入孵申请
入孵对象在达成入孵意向后,填写《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入孵协议书》。
第四条、企业入孵审核
1、入孵企业填写《桐庐县科技孵化中心孵化企业审定表》。
审核团队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2、审核团队将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就项目概况、研发团队、市场前景等容作综合性评价,并将结果提交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五条、企业入孵程序
经批准入孵的企业,按程序办理下列手续:
1、签订《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租赁协议》;
2、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到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3、签订《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入孵协议书》;
4、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缴纳相应费用,然后向物业管理部门领取孵化场地钥匙。
第六条、孵化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1、孵化器每年不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开展相关交流活动,组织创业企业申报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及各类资金资助项目,创业企业应积极参与,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塑造孵化器良好形象。
2、孵化器服务管理人员不定期到企业了解研发、生产经营情况,共同探讨孵化器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有效途经。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孵化器服务管理人员反映,也可通过书面或网络形式反映;收到企业投诉和问题反映,孵化器服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3、孵化器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引进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为在孵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4、在孵企业必须根据孵化器管理机构的要求,每月按时将企业研发经营状况在网上传递给孵化器管理机构。
第七条、孵化企业退出
1、孵化企业退出方式有三种:
(1)毕业:经过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段时间孵化,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从孵化器离开,以求更大发展。
毕业标准为:
①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5年(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签订新的契约关系继续留驻孵化器)。
②企业技工贸年总收入4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200万元以上)。
③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④毕业前一年企业已盈利。
⑤企业已建立科学、规、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⑥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2)肄业:企业在孵化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提前离开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达到毕业标准而离开孵化器。
已到孵化时限仍无法毕业的企业,孵化器不再保留其孵化企业的资格,取消各类扶持。
(3)消亡:企业在孵化时限,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
2、企业退出程序
(1)要求毕业的企业,应先填写《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申请表》,并附上毕业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2)肄业企业,由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已无法达到毕业标准后,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
时限到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则通知其作为肄业处理,企业接到通知后办理肄业手续。
(3)消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息业、破产等手续。
3、退出企业管理
(1)毕业企业和肄业企业,应在核准后2个月搬离孵化器,消亡企业应在1个月搬离孵化器。
无论是毕业企业、肄业企业还是消亡企业,都应按规定付清各类费用(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2)企业搬离孵化场地后,对照租房协议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由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