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交航航政…2010‟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
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实施以来,对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航道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层层落实问责制,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和规范实施。
二、各航道管理处(站)和船闸管理所不得对过往船舶以“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的名义进行处罚或收取赔(补)偿费用。
三、对超过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严重超宽超高超吃水、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过闸的的船舶,在确保过闸安全的情况下,经“一事一议”,船闸管理所可与当事人协商后按实收取补偿费,为其提供过闸服务。
已经按照《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加收过闸费的,不得再次收取补偿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采用全省航道联网收费系统收取航道赔(补)偿费,统一使用电脑票据。
在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能使用电脑票据的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手工票据收费,然后在系统恢复使用的当日及时录入收费信息,以便统计查阅全面数据。
以上通知,希严格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航道规范赔补偿费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3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进一步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9页(P29-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相关文献】
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0〕1号)
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1]4号
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1号)5.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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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 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1)挖掘路基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土地进行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农作物、树木、蔬菜等青苗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的规模、难度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计算。
六、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迁移或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等。
补偿标准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租房价格和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八、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复垦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土地的生产力。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复垦的难度进行计算。
九、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恢复的植被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生态平衡。
补偿标准根据植被的类型、规模和生长周期进行计算。
十、农村道路修复费农村道路修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复的农村道路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
补偿标准根据道路的类型、规模和修复难度进行计算。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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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
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航[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
知
(苏价服〔2008〕109 号苏财综〔2008〕25号苏交航〔2008〕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
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