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储蓄合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和解除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第六章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第七章经济补偿第⼋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建⽴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运作要求的⽤⼯制度,保护⽤⼈单位、储蓄合同⼯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劳动合同制度是⽤⼈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愿、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劳动关系的⽤⼯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储蓄合同⼯实⾏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平等⾃愿、协商⼀致原则。
合同双⽅在平等、⾃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合同双⽅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律称为“储蓄合同⼯”。
第⼆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以书⾯形式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作岗位、内容及⼯作质量要求;(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储蓄合同⼯⼀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期限分为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由各⾏根据总⾏的要求和本单位的经营效益、⽤⼯需求及储蓄合同⼯的能⼒、⼯作业绩与储蓄合同⼯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的⼈数不得超过30%。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和解除第七条储蓄合同⼯所在⾏的负责⼈与储蓄合同⼯以书⾯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银行业务合同管理条例

银行业务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银行业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管理活动,维护银行业务合同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务合同的管理活动,包括各类贷款、存款、结算、银行卡、保险、投资、担保等业务合同。
第三条管理原则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订立主体银行业务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的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合同履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银行业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合同的标的;合同的金额;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利率;合同的还款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签订程序银行业务合同的签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合同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 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3. 合同当事人双方报送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4. 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审批的部门审批;5. 审批合格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履行原则银行业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八条合同履行方式银行业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1. 按期还款;2. 按约定支付利息;3. 按约定支付手续费;4. 按约定提供服务;5. 双方约定的其他履行方式。
第九条合同履行监督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履行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变更银行业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进行,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报请有权审批的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银行业务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2. 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3. 报请有权审批的部门审批;4. 审批合格后,解除合同。
银行资产负债合同管理办法

银行资产负债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类资产负债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合规性原则:资产负债合同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慎性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各类风险,确保资产负债安全。
(三)效益原则:资产负债合同管理应兼顾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一)总行设立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全行资产负债合同的统一管理。
(二)各分支机构设立资产负债管理科,负责本机构资产负债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1. 制定、更新和完善资产负债合同管理制度;2. 负责全行资产负债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工作;3. 对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4. 定期对资产负债合同进行清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分支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科:1. 负责本机构资产负债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工作;2. 及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报告合同管理情况;3. 定期对合同进行清理、归档和统计分析;4. 配合总行开展合同管理相关的内外部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履行第六条合同订立(一)各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需拟定合同草案,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草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给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审查。
(三)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合同草案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四)修改后的合同草案返回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提交给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各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沟通,共同处理。
银行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保障银行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银行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四条银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银行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五)劳动纪律和保密事项;(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经济补偿;(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履行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员工有权了解和参与银行的重大决策,对银行的业务、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双方协商一致;(二)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三)变更内容不损害银行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双方协商一致;(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损害银行利益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银行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合同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授信协议,是银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银行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授信合同的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保障银行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所有有关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审慎和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授信合同管理工作分为授信前、授信中和授信后三个阶段。
第二章授信前第五条银行授信合同的管理工作应从授信前启动,即客户申请授信业务之时,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防范风险、合法经营”的原则,全面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行业走势以及风险等级,核实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制定授信方案和合同模板。
第六条银行应在授信前对客户实施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风险和合规情况,并评估客户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等级。
第七条银行应为授信项目确定合适的贷款金额,对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核实并制定详细的授信方案。
第八条银行应为每个授信项目签订书面的授信合同,明确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资金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条款,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计划。
第三章授信中第九条银行应定期对授信项目进行监督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条当授信项目存在风险变化或违约风险时,银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例如变更贷款条款、加强担保要求等,防范损失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收集、核实和保存客户提供的资料、证明文件,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可靠,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后续的法律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控制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和内部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授信后第十三条银行应在贷款终止、结清或逾期等情形下,及时进行结案工作。
银行应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违约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银行债权的合法权益。
金融市场银行合同管理规则
金融市场银行合同管理规则1. 引言本规则旨在规范金融市场银行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本规则适用于金融市场银行所有部门和员工。
2. 合同的签订2.1 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应明确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起草部门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2.2 合同审批合同审批应按照"谁签订、谁审批"的原则进行。
合同签订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提交给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合同签订部门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2.3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应由具有授权的员工进行。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归档并妥善保管。
3. 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如有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2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按照原审批流程进行。
合同签订部门应将变更内容提交给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合同签订部门方可进行合同变更。
3.3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按照原审批流程进行。
合同签订部门应将解除原因和依据提交给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合同签订部门方可进行合同解除。
4. 合同的归档与保管4.1 合同归档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审批文件、相关资料等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归档部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4.2 合同保管合同文本应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保管。
保管部门应确保合同文本的安全、保密,防止合同丢失、损坏或被盗。
5. 违规处理5.1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性质和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2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6. 附则6.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金融市场银行所有。
6.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银行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银行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最新协议书编号:BA/2024/08合同签署日期:2024年8月8日甲方(银行):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乙方是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名称本合同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合同名称),详细描述见合同。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日期),若需延长或提前解除,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第四条合同内容4.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合同履行方式5.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5.2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
2. 合同签订2.1 客户向银行申请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2.2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评估信贷风险,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3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内容3.1 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还款方式和期限- 担保措施-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3.2 合同应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
4. 合同管理4.1 银行应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和备份,并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2 银行应定期审查合同,及时跟踪还款情况和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
4.3 银行应与客户保持定期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5. 合同变更和解除5.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5.2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3 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6. 合同争议解决6.1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6.2 合同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法律风险提示7.1 银行和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7.2 银行和客户应注意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违反法律法规。
7.3 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银行信贷业务合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银行合同管理制度
银行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合同管理行为,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银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权限、审批程序、履行责任、监督机制等。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银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标的、内容、对价、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银行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银行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签字权限合法、有效。
第八条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证真实性,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银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地点、时间和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银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向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或违约。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的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档案,包括合同的存档、备案、审批及监督体系。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监督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合同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反馈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银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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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同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行与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本行各级机构、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外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书面约定,不在前款规定的合同之列。
本条所称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本行合同分为业务类合同和非业务类合同。
“业务类合同”是指在经营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的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包括因不良资产重组或处置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
“非业务类合同”是指银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署的、除业务类合同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合同当事方不得修改的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合同是指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本行各级机构与部门必须使用,必要时经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部分修改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本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合同的制定、使用、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披露、保管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活动。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合同管理机构归口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业务审查、订立、履行及档案管理等事宜。
总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的合同管理机构为分行履行法律与合规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总行负责全行的合同管理工作。
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及本行下属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以本行名义订立的合同。
直属支行订立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
第九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合同管理实行强制性法律审查原则。
凡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应依照本办法经合同管理机构法律审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条合同主办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合同谈判、拟定、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保密、登记、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对所订立合同的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承担责任。
合同主办部门职责:(一)根据本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需要,在被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业务审查与决策、合同签署等事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二)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保管并移交合同档案;(三)设置兼职合同管理员,建立、维护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同级合同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四)监督合同履行。
本办法所称合同主办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在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总行部门、分行部门和支行。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一)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二)参与制定和修订示范合同与格式合同文本并同业务主管部门一起对合同文本的使用进行培训;(三)审查以总行名义订立的合同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行和直属支行报审的合同;(四)根据总行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参与合同谈判;(五)检查本行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六)对全行合同管理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一)在本分行牵头组织落实总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二)负责总行印发格式合同文本在本分行的推广使用,包括转发格式合同文本,进行格式合同文本使用培训,协助分行业务部门印制文本,并检查格式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三)根据分行业务部门的需求,对总行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四)参与制定和修订在分行范围内适用示范合同与格式合同文本;并同业务主管部门一起对合同文本的使用进行培训(五)审查分行及下属分支机构订立的合同;(六)根据分行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参与合同谈判;(七)按本办法完成分行合同管理工作的统计并按时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根据本业务条线经营管理的需要负责制定示范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并对示范合同、格式合同使用进行培训;(二)对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业务审查,审查文本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我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总行行长办公室负责制定与合同保管、保密、用章与归档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各级行长办公室负责保管本级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各级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监督。
第三章合同的制定与使用第一节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使用第十六条示范合同文本由总行或分行制定、修订和废止。
制定、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应充分征求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分支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总行制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分行不得就相同事项另行制定。
对于总行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分行需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改后转发辖内使用的,应当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填写完整的《示范/格式合同文本修改审批表》(见附件一)以说明拟修改的条款、建议和修改原因。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在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及时批复。
总行未制定相应示范合同文本的,分行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制定辖内示范合同文本,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合同文本制定过程中的起草工作,并送交本级合同管理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合同管理机构亦可根据业务需求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起草示范合同文本,并送交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查。
经过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的示范合同文本,应送交本级计划财务部门进行税务审查。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其下发的示范合同文本,并送交本级合同管理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至少一年一审的定期审查制度,但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有关示范合同文本:(一)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二)合同内容与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不相适应;(三)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
合同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上述情况修订或废止示范合同文本,并送交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查。
分行应及时将修订或废止情况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修订的示范合同文本应送交本级计划财务部门进行税务审查。
第二十条分行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出现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总行有权要求其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一条制定、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合同管理机构(下称“制定部门”)提交本级各自主管行长审批后联合下发。
下发的示范合同文本应配备合同使用说明、标注版本信息(格式见附件二),版本信息包括文本性质(即属示范合同文本或格式合同文本)、制定行、制定部门、生效日期。
第二十二条在下发新的示范合同文本时,应明确新示范合同文本的生效时间和原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废止时间。
制定部门应做好新旧合同文本的过渡安排,妥善处理新旧合同文本替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本行有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主办部门必须使用,并确保使用的文本是现时执行的最新版本。
示范合同文本的最终版本信息由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提供。
特殊情况下,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确实存在困难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叙作具体业务时,根据该具体业务的特殊情况,合同主办部门需要对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个案修改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总行或分行合同主办部门应送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二)分行以下各级机构合同主办部门应报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三)总行直属支行应送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
本条所称修改不包括必填项的填写、选择项的选择、删除与签约所涉业务无关的合同内容,及商务或技术条款的修改。
送交审查时,应在《合同审查表》(见附件三)中列明拟修改的条款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所作修改,应以该具体业务所必需为限,且不得以此方式修改后普遍适用于同类其他具体业务,致使变相取代相应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推广培训,并对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及时答复。
第二节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使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使用。
第三节其它类合同的制定第二十八条本行没有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或格式合同文本的,合同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方式拟定合同:(一)参照已经过法律审查的合同签约文本拟定;(二)无上述参照文本的,可结合业务需要自行拟定;(三)对方提供相应合同文本的,可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在对方合同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其它类合同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查、法律审查和税务审查。
第四节空白合同文本的印制、保管与领用第三十条空白合同文本,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印刷数量后,统一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印制。
第三十一条空白合同文本由运营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合同主办部门向合同保管部门申请领用合同。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领用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空白合同文本废弃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与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回收与销毁。
第四章合同的谈判第三十四条合同主办部门应按本行相关授权权限负责对外谈判,如按照本行内部规章制度应成立谈判小组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主办部门可邀请合同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一)涉及新的业务领域、交易模式或产品结构的创新性业务;(二)金额较大、融资结构复杂或涉及境外客户的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三)重大对外投资;(四)非银行业务的对外担保项目;(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的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业务;(六)涉及本行重大利益的业务和事项。
第三十六条对于本行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评审意见,合同主办部门在对外谈判过程中可结合业务的实际需要,以统一的口径对外提示。
不得以复印、传真、电邮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将上述书面意见交付谈判对方。
第五章合同的审查第一节业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