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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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陆军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None 陆军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陆军安全管理,确保部队安全稳定,保障官兵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陆军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陆军所有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军事院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陆军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实行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部队建设、训练、作战、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陆军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安全第一:在各项工作中,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

3. 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官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综合治理:通过法制、教育、管理、技术等手段,综合施策,确保安全。

第五条陆军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 安全教育与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官兵安全素质。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设施与装备:完善安全设施,确保装备安全可靠。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官兵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对新兵、新学员、新任干部等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开展安全竞赛和评比活动,激励官兵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

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鲁公消〔2010〕41号关于印发《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各支队,总队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案件发生,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总队对原《进一步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八项措施》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六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和总队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特制定措施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党委统揽、主官负责、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基层严格落实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每年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总(支)队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总队党委成员每两月、支队党委成员每半月要对联系点进行一次明察暗访。

总队党委成员负责联系的支队、支队党委成员负责联系的大(中)队发生行政责任事故和违纪案件,联系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大队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所属中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平时每周、节假日期间必须到所属中队与官兵谈心,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对中队发生的安全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二、严格部队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支队要抓好“两个经常性”工作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使用。

总队每半年、支队每月、大(中)队每周召开一次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分析会,研判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改进措施,分级贯彻落实。

总(支)队机关每月、大(中)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重大活动和重要时节前必须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支队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演讲比赛和安全知识竞赛。

大(中)队应根据任务变化、季节特点,每季度更换安全文化长廊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为本级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火灾扑救第六条着装登车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七条车辆行驶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第八条车辆停靠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军队安全工作措施

军队安全工作措施

军队安全工作措施军队安全工作措施引言:军队安全工作是维护军队正常运行、保障军队高效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

军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着军队的战斗力、军队的形象、军队的发展。

因此,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措施,加强军队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军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意识教育、物资保障及防护装备和安全检查等方面,详细介绍军队安全工作的措施。

一、军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军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军队正常运行。

军队在执行各项任务时,必须保证其正常运行,任何安全事故都会影响军队的行动能力和战斗力。

2. 保障军队高效完成任务。

军队执行各项任务是高风险的工作,如果没有合理的安全措施,可能会导致作战失败或人员伤亡。

3. 保护军队的形象。

军队是国家的象征和军威的体现,任何安全事故都将对军队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形象的破坏。

4. 关乎士兵的生命安全。

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以身许国,冲锋陷阵,保家卫国,因此,保护他们的安全和生命是军队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安全管理制度军队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军队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证。

军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责任制。

军队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对安全工作负责,各级领导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

2. 安全工作规范。

制定和完善军队内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方法,确保每一个操作都符合安全规定。

3. 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军队内部信息的安全保护,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防止敌方获取军事机密和战略情报。

4. 事故报告和调查。

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安全事故,并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培训和教育。

定期进行军队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是培养军队人员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使每个军人都有正确的安全观念和安全行为。

连队安全管理制度

连队安全管理制度

连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连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部队的人员、财产和设施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连队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现役军人和工作人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

第四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要与国家、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军队的要求。

第五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要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安全工作相配合,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要注重防范和预防,建立健全的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控制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七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体官兵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传递和处理安全信息。

第二章安全责任和职责第九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由连队领导负责,包括连队长、政委等。

第十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由各部门和单位负责,必须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连队安全管理工作的官兵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连队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连队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官兵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连队要建立健全安全考核机制,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连队要加强对各类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连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七条连队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官兵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连队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连队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二十条连队要加强对门卫、巡逻、侦察、监控等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

部队安全稳定重点工作计划

部队安全稳定重点工作计划

部队安全稳定重点工作计划为了确保部队的安全和稳定,提高战斗力,我们制定了以下的重点工作计划,并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一、建设安全意识1.组织军事安全培训,包括军事训练、装备操作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加强官兵对安全风险的认识,提高防范能力。

3.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每位官兵都按照标准操作。

二、加强装备维护工作1.制定装备维护计划,定期对装备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2.开展装备操作培训,提高官兵对装备性能和使用方法的了解和掌握。

3.建立装备故障排除机制,及时处理装备故障,确保装备在战备状态下的可靠运行。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1.完善网络安全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网络访问控制、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

2.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官兵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3.加强网络监控与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威胁和攻击,保障网络安全。

四、加强人员管理1.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人员的纪律性和安全性。

2.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人员的安全可靠。

3.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五、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1.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实际情况,提高官兵的应急处置能力。

2.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六、加强保密工作1.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敏感信息和机密资料的保护。

2.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工作能力。

3.加强对保密设施的维护和监控,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七、加强对外安全合作1.加强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军队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应对安全威胁。

2.加强国内安全合作,与其他军种和公安部门等单位开展联合行动,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加强宣传教育工作1.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官兵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通过定期的安全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官兵对安全工作的理解和重视程度。

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范文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队安全工作管理,确保人员和装备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军队的战斗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机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包括基地安全、训练安全、作战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部队安全工作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隐患,有效应对安全事件,保障部队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部队安全工作管理应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施策、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部队官兵要养成安全意识,从我做起,倡导安全文化,促进全员参与安全工作。

第七条部队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队安全工作要与地方政府、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九条部队应建立门禁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出部队范围。

第十条部队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部队应加强对基地、设施的保护和监控,确保围墙、大门、栏杆、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部队应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储存和使用,限制和控制武器装备的进出。

第十三条部队应定期对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驾驶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部队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设立网络安全检查和防护机构,在重要节点设立防火墙,确保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部队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官兵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部队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和装备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十七条部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包括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等。

第十八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由军队机关确定,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安全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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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

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军事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武器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的范围,由总部和军兵种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购置和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

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综合检查由安全工作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军、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四十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第四十二条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 2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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