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九)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国防科工委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系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经所在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审批本系统专用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三)审核本系统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参与组织实施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管制工作;

(五)办理与本系统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六)组织实施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协调与本系统有关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干扰事宜;(八)完成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海军试验基地,军区空军,以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完成本军区、本军兵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通信部门,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总部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各种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必须实行统一划分、分配和管理。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指配。

第十一条无线电频率按照下列规定的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智能光频侦察通信一体化系统的制作流程

图片简介: 本技术涉及一种智能光频侦察通信一体化系统,包括:互相通信连接的凝视传感器阵列单元、激光通信单元、空间基准单元和信息智能处理单元;空间基准单元输出时空基准;凝视传感器阵列单元基于时空基准进行待测目标的跟踪和测量,将多目标的侦察信息发送给信息智能处理单元;激光通信单元基于时空基准与外部通信对象进行跟踪和通信,将通信对象的通信信息发送给信息智能处理单元;信息智能处理单元对获取的多目标的侦察信息和通信对象的通信信息在时空基准下进行融合。以高精度统一时空基准为基础,集多目标光电跟踪侦察、激光通信、空间基准测量与统一以及智能识别感知等功能单元为一体,并实现智能信息融合,使光电设备的效能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技术要求 1.一种智能光频侦察通信一体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体化系统包括:互相通信连接的凝视传感器阵列单元(1)、激光通信单元(2)、空间基准单元(3)和信息智能处理单元(4); 所述空间基准单元(3)输出时空基准,所述时空基准包括时间基准信息和空间基准信息; 所述凝视传感器阵列单元(1)基于所述时空基准进行待测目标的跟踪和测量,将多目标的侦察信息发送给所述信息智能处理单元(4);所述激光通信单元(2)基于所述时空 基准与外部通信对象进行跟踪和通信,将通信对象的通信信息发送给所述信息智能处理 单元(4); 所述信息智能处理单元(4)对所述获取的多目标的侦察信息和通信对象的通信信息在所述时空基准下进行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凝视传感器阵列单元(1)包括传感器阵列组件(11),所述传感器阵列组件(11)包括采用共孔径或共光路方式实现光学系统集成的可见光探测传感器(111)、红外探测传感器(112)和/或激光测距传感器(113); 所述信息智能处理单元(4)包括传感器阵列控制组件(41); 所述传感器阵列组件(11)接收所述传感器阵列控制组件(41)发送的传感器控制命令和所述空间基准单元(3)发送的所述时间基准信息,完成所述待测目标的红外通道、可见光通道图像采集和/或激光测距,输出目标图像信息和/或目标距离信息以及传感器工作状态信息给所述传感器阵列控制组件(4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体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凝视传感器阵列单元(1)还包括与所述传感器阵列组件(11)对应设置的稳定跟踪机构(12),所述稳定跟踪机构(12)包括反射镜(121)和伺服机构(122); 所述信息智能处理单元(4)包括稳定跟踪机构控制组件(42); 所述稳定跟踪机构(12)接收所述稳定跟踪机构控制组件(42)发送的伺服驱动命令和所述空间基准单元(3)发送的所述时空基准,通过所述伺服机构(122)带动所述反射镜(121)转动,对所述待测目标的进行稳定跟踪,并实时输出伺服转动的角度和角速度给所述稳定跟踪机构控制组件(42); 所述稳定跟踪机构控制组件(42)接收所述时空基准、伺服转动的角度与角速度信息以及目标图像偏差量信息,完成目标跟踪控制量解算。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通信单元(2)包括通信引导组件(21)、ATP组件(22)和通信天线组件(23); 所述信息智能处理单元(4)包括激光通信信息处理组件(43); 所述激光通信单元(2)通过光纤接收所述激光通信信息处理组件(43)发送的激光通信控制命令和待发通信信息;

上海市实施电子政务行动

上海市实施电子政务行动 上海市实施电子政务行动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十二五”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七章从建设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城市智能化管理、提升产业信息化水平、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四部分阐述了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纲要》指出,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构建实时、便捷的信息感知体系,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全面深入融合,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纲要》强调,实施电子政务行动。加快推进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应用集成为重点的电子政务建设,让全社会共享电子政务成效。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跨部门协同平台应用集成。建立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政务信息资源体系,强化基础信息的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快速查询和按需共享,为各类应用服务提供支撑。 此外,《纲要》还指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上网、全程上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托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政务信息使用标准和交换规则,形成政务信息互换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和网上公开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电子监察、网络投诉、网上信访、行风政风测评平台,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和民意测评机制。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内容如下: 第七章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大力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构建实时、便捷的信息感知体系,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城市发展全面深入融合,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第一节建设国际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 构建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成为国内带宽和服务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为技术和应用创新提供基础保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便捷和实惠的信息通信服务。 提升改造基础网络。加快建设城市光纤宽带网络,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构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基本实现无线移动宽带和主要公共场所无线局域网服务的全覆盖。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和郊区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改造。持续推进亚太通信枢纽建设,提升互联网国际和省际出口能力,积极发展国际转接业务,建设新亚太海底光缆系统等设施,努力满足海量信息快速流动的需要。 有序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机制创新,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推动用户驻地网光纤接入综合改造。鼓励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支持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网络电话等融合型业务发展。 增强功能平台服务能力。提升超级计算中心能级,不断拓宽应用和服务领域。构建适应云计算、物联网发展的基础设施环境,打造新一代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展高端网络运营中心、视讯内容制作和交易中心。 第二节推进城市智能化管理 以需求为导向,积极运用先进传感、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技术,实施若干项重大信息化行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实施数字城管行动。加强城市空间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规划土地与房屋管理、环境监测与市容监管、应急联动与处置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城市专业领域管理精细化和服务便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卷答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 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60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7)月(24)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条例》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5、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严格竣工验收制度。铁路建设工程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7、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管理。 8、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9、铁路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10、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12、在铁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3、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14、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15、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x”。每题2.5分,共20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修建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2、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高,达到标准的可不设限高防护架。() 3、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的道口可不设警示标志。() 4、任何人在动车组上都不准吸烟。() 5、列车在高速运行中,禁止从列车上抛扔杂物,低速运行可以抛扔。() 6、不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可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或取土、挖沙、挖沟或采空作业等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屋、土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市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和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局组织编制本市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营者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基站建设的需求。 第六条(布局和选址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 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05月05日 15时44分 49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无线电”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答案 (2014.1.17 )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 7 )月( 24 )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5、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11 、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 1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13、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4、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5、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16、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无线电台执照承诺书-上海业余无线电协会

关于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承诺书 本单位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共______处,现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承诺以下事项: 1、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合法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2、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及区域规划的要求; 4、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愿,提供的相关要件中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

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设置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证书类别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电台。 设台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专用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型号:___________,型号核准证:___________,设备序列号:_____________,核准频段:_____________, 拟设置使用频段:_______________。 本人(单位)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承诺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所使用发射设备的功率、频率容限和发射杂散等指标严格符合《型号核准证》所核定的内容,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所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指标要求,使用频率范围、功率严格符合本人所持有《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权限。 本人(单位)承诺在设台及今后使用过程中如因擅自修改核定内容或超出操作证书权限而引发的无线电干扰纠纷,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积极消除干扰。 以上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愿,提供的相关要件中各项信息均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日期: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武警部队对无人机通信侦察系统的军事需求

武警部队对无人机通信 侦察系统的军事需求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摘要 为保障武警部队在特殊地理环境条件下更好地完成以执勤、处突、维稳、反恐等军事任务,确保任务地域现场通信保障各要素之间的有效互连互通,采集和传输以时及现地情报的实。本文探讨把无人机运用于武警处突任务中,用于增强武警通信保障的效能和情报获取能力。 小型无人机装备费用低、机动灵活、军事用途广,在武警处突作战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针对武警部队在处突中无线通信保障难度大,对现地情报侦查能力不足的现状,从担负空中侦查监视和无线通信中继任务两个方面对小型无人机通信侦查系统提出了相应军事需求,分析了其在处突作战中的典型应用,并提出了无人机面向任务的效能评估方法。最后展望了无人机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 通过对无人机在武警处突任务中的应用研究,推动无人机在武警部队执勤、处突、维稳、反恐等军事任务中的作战应用,提高武警部队作战的通信保障和情报保障能力,从而提高武警部队作战的信息化程度。 关键词:处置突发事件;无人机;通信中继;情报侦查 第一章绪论 1.武警处突通信保障现状 在新军事变革形势下,武警部队建设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加强部队信息化建设,推进部队改革是武警部队信息化强警的发展思路和建设方向。随着部队担负的急难险重任务日益增多,事发地应急通信的组网难以及时有效展开,通信要素之间互连互通方式易受到野外地形制约和影响,逐渐成为了武警处突通信保障中亟待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面广”,广泛分布在城镇、平原、山川、森林等广袤的地域。目前部队野战通信保障主要以无线为主,有线为辅,以城市为中心建立基地转信台,移动目标为车载台为主构成通信网络。主要是以大功率短波电台为骨干、以卫星通信为依托、以小功率短波电台和超短波电台为节点的通信保障网络,相互衔接,互相补充。一些通信手段还沿用传统方式保障,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野战综合通信手段调度难度大,缺乏多节点实时沟通协调通信指挥能力,不利于各级决策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电源线路、后备电源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防办的指导。 本市规划、财政、电力、公安、通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结合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区、县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条(设置点的确定)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点。

在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区、县民防办应当报市民防办,由市民防办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八条(安装、保障) 防空警报设施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电力线路、通信信道、无线电频率等,电力、通信以及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优先保障。具体保障方案,由市民防办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验收)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后,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标志)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在防空警报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报送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区、县民防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当承担防空警报设施的重建费用。 第十二条(维护主体和要求) 市和区、县民防办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 (二)巡查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情况; (三)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保养; (四)更新防空警报设施的零部件。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检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最新河道管理条例考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共70题,单选58道,多选12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A.河道卫生B.河道安全 C.防洪安全D.防洪措施施行 答案:C.防洪安全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A.人工水道B.行洪区 C.滞洪区 D.灾区 答案:A. B.C.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

发展。 A.全面规划B.统筹兼顾 C.综合利用D.讲求效益 答案:A.B.C.D.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A.保护环境B.保护水资源 C.防治水害D.保持水土 答案:C.防治水害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A.水利行政主管部门B.交通主管部门 C.海事主管部门D.建设主管部门 答案:A.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适用本规定,但其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和调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制定型号核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进关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五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第六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申请人提供加盖申请人签章的组织机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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