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

(四)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二)单位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三)使用本系统规划指配的频率设无线电台(站)的,提供频率使用批

(四)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段;

(三)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按预指配频段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技术设计进行审查。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设无线电台(站)批准文件并开具无线电设备准购证;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购买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合格后安装试运行;

(六)试运行1至3个月,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站)予以验收。合格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外国常驻本省机构和临时来本省的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等无线电台(站)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统一管理。其微波天线挂高,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高层建时,应对已建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及电波通道予以保护;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当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因特殊需要,需在相对高度400米以上的高山上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必须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无线电台(站)报废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原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批,并交回电台执照。

停用或报废的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处理。启用已停用的无线电台(站)时,应当重新办理设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或接收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信号。

第十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缴纳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四章频率管理

第二十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分配的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频率规划对频率进行合理指配。

第二十一条设无线电台(站)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使用指配的频率;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禁止以频率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予以保护。在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实行管制时,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管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五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须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经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按照设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设的无线电监测站,为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在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三)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频率实施空中管理;

(五)测试电磁环境;

(六)监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七)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凡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功率、带宽、杂散发射进行检测,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三十四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经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设备,应当按规定缴纳检测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设备,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设备,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维护渔业通信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25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负责全国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归口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

(四)协调处理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五)负责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电台的管理;

(六)组织制订渔业无线电发展规划;

(七)负责全国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八)组织制订渔业专用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行业标准;

(九)对渔业无线电实施监测、监督和检查;

(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

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海区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指导、监测、监督和检查,及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

(二)拟定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八)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办法;

(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审核申办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手续;

(六)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第十条设置使用下列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按本条规定报请相应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短波岸台(站)、农业部直属单位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经

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除上述(一)项外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核发电台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国家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一)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到农业部或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二)省辖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三)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单位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必须盖有核发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渔业无线电台(站)呼号按国家无委有关规定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并抄送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渔业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船舶电台选择性呼叫号码,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统一指配,并报送

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遇有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渔业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停用或撤销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渔业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渔业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规划,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并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电台审批权限指配频率。

第十八条分配和使用渔业使用频率必须遵守频率划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渔业使用频率使用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用手续。任何设台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设置台(站)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渔业使用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渔业使用频率。业经指配的渔业使用频率,未经原指配单位批准,不得改变使用频率。对有违反上述使用规定,以及对频率长期占而不用的设台单位和个人,原指配单位有权收回其使用频率。

第十九条对依法设置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干扰。处理渔业无线电频率相互

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研制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段和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水上无线电业务频率管理的规定,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生产渔业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二十三条进口渔业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其工作频段、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我国渔业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场销售的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信号监测。

第二十六条各级渔业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渔业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

(二)查找未经批准使用和扰乱渔业通信秩序的无线电台(站);

(三)检测渔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完成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下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条例》、本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有权在辖区内对本章第二十七条所列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严格审查,统一报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检查员证。

第三十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两年以上,热爱渔业无线电管理事业,具有一定的渔业无线电管理业务知识和经验;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同等学历,经过渔业无线电管理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三十一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必须在检查员证规定的检查区域内依法行使职责。检查区域分为全国,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检查员行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检查徽章,主动出示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根据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无线电注册登计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渔业无线电管理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农业部及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代收所负责管理的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所收费用按规定分别上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能够及时举报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为渔业无线电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及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渔业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

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箱式变压器、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光源、电器、检查井、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

(二)制定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和城市照明节能监测考核制度,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三)根据城市照明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城市照明设施的运

行、维护费用;

(四)督促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

(五)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

(六)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投诉;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光、色彩、灯具、灯杆、亮度、照度、眩光控制和节能技术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方案,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

查、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参与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方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功率密度,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技术规范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城市照明新建、改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箱式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光源、电器、灯具、电线电缆等,应优先选用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的产品。照明产品选购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分类采购。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材料设备应与中标产品要求一致,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例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例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一章总则 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分。 、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分。 、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分。 、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分。 、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分 、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分 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十四条达成上半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度目标%(含)—(不含),记功一次。 ,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三十二条完成全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度工时定额%(含)—%(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度工时定额%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六章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共18个制度)(1)

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共18个制度)(1) 管理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

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员工管理制度流程)

欢迎阅读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考勤管理制度 奖励处罚单及相关证明等作为附件汇总备查,若手续不完备,将视为旷工。飞剑问道 第三条考勤方式 一、员工采取上、下班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

二、所有员工必须遵照其服务岗位所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 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四条员工上、下班考勤 一、员工应打卡考勤,以记录出勤时间。 1、员工如果未按规定打卡,将视为缺勤,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 四、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员工,处理同本条三,否则按事假处理。 五、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者,或全年10次者,公司予以立即辞退,而不要事先通知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旷工 一、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为旷工。

二、员工无故旷工1天,扣除当天工资,另扣款100元。 三、员工一个月旷工3日,或年内累计7日者,公司予以立即辞退, 而不需要任何事先通知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请假、休假管理 假期类别,公司假期分为休假、法定节假、事假、病假、补休假、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1、部门负责人以上(含副总)人员请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2、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请假,3天内(含3天)由分管负责人核 准,3天以上的由公司办公室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人 核准后生效。

3、病假须有医院病历及医生开具的休息证明,并须经直接领导审 批后方可。飞剑问道 第十二条事假 1、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先未得到批准的,按 旷工处理。 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第十五条丧假 1、如员工的父母(含家属父母)、家属或子女去世,凭医院《死 亡通知书》,公司将给予员工最长3天丧假,路程另计。 2、员工请丧假,须提前通知办公室人事部门。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 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05月05日 15时44分 49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无线电”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无线电管理制度

无线电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无线电频率的申请、变更、使用管理,无线电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的管理。***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是指手持对讲机和固定车载台。 2引用标准 《无线电管理标准》 3职责 3.1***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3.2***负责岗位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台帐和管理工作。 4主要内容与要求 4.1无线电频率申请与使用(引用) 4.1.1***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申请工作统一由***负责。***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新增或变更无线电频率的,应向***提出书面申请,由***填写《无线电频率使用登记表》后向上级信息管理部申报办理。得到书面批复后,由***给申请单位转发频率批复。 4.1.2在使用中,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无线电发射频率及亚音频等。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频率及时间进行工作,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自编和自选频率。 4.1.3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干扰,各单位应及时向***反映。 4.2无线电设备购置与使用(引用) 4.2.1各单位无线电设备的采购和设台由***统一负责。 4.2.2新配发的无线电设备需使用已有频率,由***根据计划和规定直接进行配发。 4.2.3***各单位负责所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4.2.4***各单位要分级建立本单位无线电设备管理台帐,并做到及时更新维护,使用频率、使用区域、设备功率等信息全面,帐物相符,各单位所属的无线电设备应统一进行编号。 4.2.5***各单位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必须按产品要求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保持无线电设备在用状态,固定台保持直流电源连接,手持对讲机根据电池类型、耗电情况按时充电。无线电设备的硬件维修参照《****无线电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执行。 4.2.6 ***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报停的,应首先向***递交相关申请,由***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2.7 ***各单位对无法修复的无线电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办理流程按照***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2.8各类无线电设备必须有型号核准证,标识清楚。在用无线电设备保持完好,停用和报废无线电设备按照***《闲置、报废设备管理标准》相关内容执行。 4.2.9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核准的频率和使用区域工作,不得随意变更使用频率和亚音频等,不得将无线电设备拿到核准区域外使用,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4.2.10无线电设备只能用于生产信息沟通与传递,严禁聊天或交流与生产无关的内容。 4.2.11各类无线电设备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设备的频率、工作时间、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 4.2.12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无线电设备。 4.3无线电设备的维护保养 4.3.1各单位应设有专(兼)职无线电设备管理人员。 4.3.2各单位在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过程中应防止设备发生碰撞、进水等。 4.3.3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养,定期除尘、按时充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3.4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充电工作,要求待镍铬电池低电量提示时进行,电量未用尽时不可进行充电。

员工文体活动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黄金公司员工文体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丰富员工生活,有益员工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公司企业文化氛围,特此制定该制度。 第二条制定原则:注意安全、思想上进、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积极自愿等原则执行。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资格参与该管理制度活动。 第二章员工文体活动管理细则 第四条确保安全。各支部组织比赛或外出活动,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安全论证并报办公室审批。活动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强调注意事项。活动中要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 第五条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组织员工文体活动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第六条公司共青团委负责抓好全公司的青年团员员工的大型文体活动,并对各类自发组织的活动有义务进行引导和监督。 第七条积极自愿。员工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身体状况,按照“量力而行、自愿选择” 的原则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第八条活动组织:公司团委或各团支部组织管理制订活动计划、制度、活动方案。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必须制订完整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形式、参与对象、时间、地点、交通、器材、服装、安全措施、服务措施、注意事项、有关责任人等。 第九条活动审批:各组织以公司名义组织的外出活动需提交包括项目、形式、时间、地点、费用预算、负责人等内容的活动计划,报公司团委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基本保障经费来源。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公司党组党费、团委团费或公司行政经费赞助。 第十一条活动形式要来源包括:公司每年“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建党、“三八”妇女节等国定节日、党、团组织生活、专题慈善公益活动、各类体育竞技比 赛、公司年会、大型文艺类表演及各长期固定式文体活动等。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可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由上海黄金公司团委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所有。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本细则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特点,为了鼓励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顺利完成而制订的。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员工。 1、员工的聘用和解雇:所有员工一般情况下,在正式成为本公司员工以前需有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待遇按员工个人实际情况和职位的不同具体商议;试用合格成为正式职员后,公司应下聘书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建立个人档案。 若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项内容或在 较长时间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经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同意后,由部门经理提供书面材料报于公司总经理,给出意见提前通知该员工(至少一星期),并督促其做完相应工作,然后给予解雇。 2、公司员工收入和分配(详见“公司员工收入分配实施细则”)。 3、团队合同的签订和保管:每团(散客)需认真签订合同,杜绝漏洞。合同签订后收款时,原则上团款需在团队出发前收清,若特殊情况可按以下权限处理:经理级可按团款的70%收取,普通员工可按团款的80%收取,余款在团队顺利返程后三日内必须结清,否则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4、团队(或散客)合同要由专人统一妥善保管,需要时由当事人签字,并记录下合同编号;团队结束后该团合同需整理入档以备查;作废的合同要备案。 5、团队的接待工作程序:

a. 团队实行统一报价、统一计调和统一接待,避免多头行事,多部门之间要密切 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每一个团队的接待工作。每位员工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听从上一级领导和公司的整体安排,不应消极工作,否则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b.每个团队(或散客)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团号、日期、人数、行程计划、 合同书、传真件等;团队和散客档案要分别建立,专人记录。 c.团队原则上实行“先付钱,后出团”的原则。若因特殊情况需先从公司借钱 时,由当事人先写借条,经部门经理和副总签字后,方可从财务处借出。 d.团队结束后帐目要在一个星期之内结算完毕。程序如下: 带团人员粘贴票据、填写结算清单后,由计调部经理核实无误签字后交主管副总签字,然后到财务处报销,若遇特殊情况主管副总无法签字,由其它副总经理代签。 e.结帐时,应尽可能做到票据正规、齐全,帐目清楚明了,不得弄虚作假。团 队所开发票数目,应本着“实事求是、灵活处理”的原则,若私自开巨额发 票,一经查出,责任自负。 6、办公用品要专人登记,统一管理:各种旅游资料做到井然有序,方便随时查阅;旅游包(帽)出入要做记录,使用时由当事人签字;领队证由公司统一保管, 1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适用本规定,但其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和调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制定型号核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进关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五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第六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申请人提供加盖申请人签章的组织机构说明材料;

员工考勤处罚管理制度细则

员工考勤处罚管理制度细则 制定考勤处罚制度目的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员工考勤处罚管理制度细则,供你参考。 员工考勤处罚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一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工作制度 1 工作时间: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2 打卡制度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3.惩罚制度: 迟到 10 分钟以内扣 5 元、10-25 分钟扣 15 元、25-60 分钟扣 30 元、1 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 情况须经许总同意) 四、休息与请假制度每月定期休息 2 天,休息修提前至少一天向许总申请(同一天不能有两人以上同时休息) 请假需提前向许总申请,扣当月工资的 1/30。 如没有提前申请按旷工处理罚1 哈尔滨慧诚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款 150 元五、加班管理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 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 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1.doc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1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 导航、 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用,并设法消 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 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遇 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 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 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 ) 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 《进口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 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 D ”)。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 ( 区、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 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 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 加大发射功率 ( 包 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 ,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 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 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 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 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 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微功率 (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 (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的管理, 防止 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 有序的工作, 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

计时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计时人员薪酬制度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企业计时人员薪酬制度》确定的分配原则和方 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对企业全体计时工资人员实施月 工资等级评定和月度、年度考核评定的方法。 1.3.评定和考核工作由《公司工资评定、考核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小组”)进行。 2.月工资的组成及评定: 2.1.计时工资人员的月工资=年功工资+特殊津贴+月等级 工资 2.2.年功工资: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根据附 表1进行计算; 2.3.特殊津贴:专指对体力消耗较大,工作环境及工作条 件较差的或有较大责任的且无法在岗位(责任)上区分的一般岗位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按附表2计算。 2.4.月等级工资的评定: 2.4.1.月工资等级:计时工资等级共分10级200等; 2.4.2.月工资的“级”根据受聘岗位(责任)根据附表3确定; 2.4. 3.月工资的“等”根据学历(技能)和工作表现(成绩、 能力、态度)确定;

2.4. 3.1. 学历(技能):根据管理人员持有的有效证明文件,按附表4进行晋等计算(原有的学历及技能证明不作为调等的依据,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方可晋升); 2.4. 3.2.工作表现:根据本细则第2. 4. 5.条款“工作表现因素 分解”中各项分解因素分别对员工进行评分计算,根据附表5计算出该因素的加权总分,全年按每月该因素的加权平均得分和特殊加分根据附表6确定其工资等别的调整; 2.4.4.计时工资人员岗位调整拟定工资时,按其岗位的最低等 工资为其级别工资,以学历(技能)等级提高为依据参照表4提高其工资等别,以年工作表现的加权得分或从年初至岗位调整前一个月的工作表现平均加权得分参照附表6和附表7计算其工资的等别调整。 2.4.5.工作表现因素的分解: 2.4.5.2.工作成绩:满分10分 参照《计划任务考核办法》中“工作任务考核”执行。 2.4.5. 3.工作能力:满分10分 2.4.5. 3.1.组织/独立工作能力:满分5分 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能独立思考制定周密的计划并独立完成计划任务,表明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而作为领导者还应具有组织相关人员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否则表明其组织/独立工作能力不足或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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