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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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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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mai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___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第___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97修正)【法规类别】通信【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2.04【实施日期】1997.1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畅通,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业务和通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自治区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各地、市、县邮电局(包括邮政局、电信局,下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把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并对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的邮电通信事业从财力、物力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侵占、偷盗、毁坏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第六条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电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对发展、建设邮电通信事业和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通知(1992年4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地处海边防,地理位置和所处的环境特殊。

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7号),整顿好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对于确保国家机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尤为重要。

望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组织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使无线电通信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2]7号文件批转国家无委、邮电部《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意见》,并授权国家无委、邮电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全国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整顿工作。

现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7号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范围和重点我区地处祖国南疆,对敌斗争和反私反贩毒斗争的任务相当繁重。

近年来,不少单位因通信联络的需要在高山上设置转信台,虽然设备工作于米波(甚高频)段以及更高频段,但其有效辐射范围有的已远远超出国界。

据各级无委和有关部门的监听监测,目前全区大部分甚高频、特高频无线电话网也不同程度存在纪律松驰,秩序混乱的问题,亟待整顿。

这次整顿,在重点整顿短波通信秩序的同时,进行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全面整顿。

二、整顿工作安排(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桂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

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

广西电网通信管理规定

广西电网通信管理规定

广西电网通信管理规定邱跃丰赵敏初审:高文建颜顺衡要紧编写人员:李子良任浩俊陈炳目次1 总则 (1)2 治理机构与职责 (1)3 通信调度 (3)4 通信网运行治理 (3)5 接入广西电力通信网的非公司所属相关通信站应满足的要求 (9)6 通信与其他专业爱护界面划分 (9)7 通信网规划、建设及技改、大修 (11)8 通信资源治理 (12)9 安全生产与保密 (14)10 通信人员与培训考核 (15)11 运行统计 (15)12 报表制度 (19)附录A(规范性附录)通信网络检修工作流程图 (21)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信专业与系统二次专业故障处理流程图 (22)附录C(规范性附录)通信电路使用申报程序 (24)附录D(规范性附录)通信电路开通方式通知单 (26)附录E(规范性附录)电力载波频率申报表 (27)附录F 广西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用系统接入审批流程 (28)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西电网通信网络统计表 (30)1 总则1.1 为明确广西电网电力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各级电力通信治理机构的职责,使用部门应承担的相关治理、爱护责任、义务及专业治理规定,不断提高广西电网电力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南方电网通信治理暂行规定》、《广西电网调度治理规程》和行业颁发的有关通信治理规程和技术标准,结合广西电网通信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1.2广西电力通信网是广西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广西电网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各环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广西电力通信网包括传输网,以及在此基础上组建的数据通信网、交换网、卫星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等电力信息基础设施,同时包含电视会议系统和对通信网运行起支撑作用的通信治理网、数字同步网、信令网及网络安全系统等。

1.3 广西电力通信网络分三级:一级通信网络:连接南方电网公司本部至五省(区)公司的主干网络;总调至直截了当调度的发电厂、直截了当调度的变电站使用的专用通信网络;南方电力通信网与国家电网公司通信网以及其他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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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
(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
(三)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申请人应当自领取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办理设台手续的,应当经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自取得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三章台站管理
第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站址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
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

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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