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书记应牢固树立“五种”先进形象

党支部书记应牢固树立“五种”先进形象[支部书记是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做好党支部工作的关键。
军队中的党支部书记,是我军过去“党代表”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
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天都与官兵在一起,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官兵的思想和行为有着直接影响。
《党支部工作条例》对支部书记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塑造好“党代表”的形象,必须努力践行先进性要求,时时处处作表率当模范。
一、关键时刻沉着冷静、处事果敢,给人以“主心骨”的形象。
战争年代,我们的党支部书记为什么有那么高大的形象,就是面对艰难困苦的环境,面对血与火、生与死的考验,他们“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把生的希望让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他们的模范行动,产生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教育力。
只要有他们在,官兵就感到有“主心骨”,就无所畏惧,不怕牺牲,英勇作战。
和平建设时期,战争年代的那种考验虽然不那么突出了,但部队也经常担负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同样需要我们把“党代表”形象发扬光大。
要沉着。
遇事沉着冷静是政工干部必备的一种心理素质。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未来战场上,我们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紧急甚至是很危险的情况,这种时候是官兵最需要我们的时候,必须镇定自若,保持头脑清醒,不能急、不能慌,更不能退缩,冷静思考对策,用自己的行动给官兵以力量和鼓舞。
有主见。
遇事有主见,是党支部书记在官兵中树“主心骨”形象的一个重要标志。
作为“班长”,既要集思广益,三思而后行,但更重要的是善于从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把握事物的本质,作出深刻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给人一种有智慧、有办法的信任感。
特别是在紧要关头,当断则断,果断行事,不能被一些不负责任的议论或偏激的意见所左右,瞻前顾后,优柔寡断,坐失良机。
站在前。
站得出来,官兵才看得出来,“主心骨”的形象才能体现出来。
这就要求党支部书记在执行任务特别是急难险重任务时,做到身先士卒、率先垂范,敢喊“看我的”、“跟我上”,哪里最艰苦、哪里最危险就出现在哪里,真正体现“平时能看得出来、关键时刻能站得出来、危险时刻能豁得出来”。
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几点思考文/某集团军政治部康春元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军队党的建设的基础,是确保部队团结稳定和完成各项任务的决定性因素。
新形势下,必须着眼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正确把握时代要求,不断提高建设起点,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紧迫任务和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一是思想政治领导坚强有力。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基层党员和官兵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
二是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突出。
紧紧围绕中心抓党建,坚持把基层党的建设与战斗力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狠抓训练落实和战斗精神培养,部队基础训练、战备训练、使命课题演练、信息化建设等都取得较大进步,部队核心军事能力明显提高。
三是党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
始终把造就高素质党员队伍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积极适应兵役制度改革和党员成分结构的不断变化,严把入党质量关口,注重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使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改善。
四是党内民主建设稳步推进。
结合基层特点,在民主推荐干部、基层党务公开、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发挥两个群众组织作用等方面积极探索,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作风转变和基层风气建设。
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党支部集体领导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有的对民主集中制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党支部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落实不够好;有的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不经常、不严格,党日活动被挤占、党课教育不正规、报告工作制度不落实、思想汇报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与形势发展和使命任务要求不相适应。
有的对党的创新理论真学、真信、真用不够;有的先锋模范意识差,平时看不出来,关键时候站不出来,素质不过硬,工作不积极;有的遵规守纪不好,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自身形象不佳。
三是一些书记统班子带队伍的能力与岗位职责要求还有差距。
军队基层八个会规范资料

基层“八个会”规范手册为了帮助各位基层带兵干部更好开展工作,现将我收集的《基层“八个会”规范手册》与大家共享,《手册》对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思想骨干汇报会、连军人大会、连务会、班务会和晚点名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规范了基层主要会议的内容和组织方法,希望能满足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骨干的实际需要。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连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在支部范围内,支部党员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按照规定,连队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一、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工作1、传达和讨论上级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措施;2、讨论和决定连队的重要问题;3、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连长和政治指导员的工作报告;4、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5、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二、支部党员大会的基本程序(一)做好会前准备1、确定会议议题。
支部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同志)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支部党员大会要讨论的中心议题,并提交支委会讨论确定,使支部“一班人”明确议题,掌握重点。
确定的议题要做到主题明确,中心突出。
对一些重要议题,支委会应拿出初步方案或意见,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修改。
2、明确出席对象。
出席支部党员大会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也应按时参加。
如有个别党员因故不能出席,支部书记或委员应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此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
3、出好“安民告示”。
支委会要在会前将准备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要求、议程、时间等情况通知全体党员,让全体党员明确会议要解决的问题,以便做好发言准备。
(二)召开党员大会1、统计到会人数。
党支部组织委员要认真统计党员参加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其中对正式党员的出席和缺席人数应另作统计,以便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
尔后,将党员到会情况向支部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同志)作出报告。
2、宣布开会。
由支部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同志)公布党员及正式党员参加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缺席人数。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努力提高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水平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努力提高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水平作者:秦琦来源:《神州》2012年第27期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胡主席“七一”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新课题,强调“要始终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
在新形势下检验军队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公信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落实执行力,关键是看基层党组织能不能贯彻好、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能不能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保证部队全面建设科学发展、保证部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在末端更好地落实。
一、基层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民主议事质量不高。
基层党组织决策议事水平是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和具体体现,关系着单位整体建设水平。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的质量不高,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行政化”、“一言堂”和“老好人”的倾向,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制约了核心领导作用的发挥。
分析原因,主要是部分基层党组织“六种意识”弱化,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二)议事程序不正规,分工落实不到位。
议事程序是基层党组织长期以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践经验的总结,为科学议事决策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但从调研的情况看,不按《党委(支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议事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有的确定议题不征求委员意见,不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搞临时动议;有的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不注意充分讨论,简单表态,把委员会开成了表态会;有的以时间紧、要求急为由,用个别通气代替会议决定;有的讨论分歧较大,怕麻烦简化程序,按照谁分管谁说了算形成决议;有的碍于情面或故意显摆,泄露会议重要决议情况。
此外,在党委或党支部作出决议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人,督促不到位,致使支部决议得不到有效贯彻实施。
有的对分工不负责,遇事推诿,出成绩、显政绩的就争着负责,而有风险、担责任的就敷衍搪塞;有的不负责就不重视、不熟悉就不参与、不敏感就不关注。
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精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军队基层党的组织建设

骨干配备, 组织调整, ( 四 ) 骨干配备 , 组织调整 , 军衔和 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 五 ) 选取士官 , 推荐优秀士兵考学 、 选取士官, 推荐优秀士兵考学、 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发展党员。 (六) 发展党员。 奖励和处分。 (七) 奖励和处分。
(六) 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 开展尊干爱兵活动, 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系 ; 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 密切军政军民 关系。 关系。 (七) 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 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 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 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 , 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 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 和培养,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和培养 ,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收缴党费。 收缴党费。
“非重大问题”常见的有以下几项: 非重大问题”常见的有以下几项: 非重大问题 一是基层的日常工作; 一是基层的日常工作; 二是重大问题中的细节问题; 二是重大问题中的细节问题; 三是上级机关、首长一般性的工作布置 三是上级机关、 和要求。 和要求。
“两关”: 两关” 两关 把好日常工作不进支委会的关; 把好日常工作不进支委会的关; 把好党支部只揽决策权, 不揽行政权的关 ; 把好党支部只揽决策权 , 不揽行政权的关; “三不议”: 三不议” 上级已有明确规定,只要照办的事不议; 上级已有明确规定,只要照办的事不议; 行政会或干部能解决的问题不议; 行政会或干部能解决的问题不议; 党支部已经讨论决定的事,不议。 党支部已经讨论决定的事,不议。
首 长 制 —— 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
(1)要议大事、抓大事,不能包 )要议大事、抓大事, 揽行政事务 一是要分清“统一领导”和 “一人统管”的界限。 一人统管”的界限。 二是要分清重大问题与非重大 问题的界限。 问题的界限。
公安现役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选举:
支队党委批准: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和委员,大队部、中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机关党委批准: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必要时,有批准权限的上一级党委可指定党的基层组织书记、 副书记。 机关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 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 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 年。
设置范围:
总队、支队: 总队机关各部门和一、二类支队机关各部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 三类支队的机关部门,辖直属单位的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单位 设立党支部。 总队、支队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隶属总队、支队机关党委。 大队、中队: 辖中队的大队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大队部设立党支部; 不辖中队的大队设立党支部; 中队和其他相当单位设立党支部。
领导关系:
临时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上 级党委确定,主要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 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作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 议。
明确规定了书记有五项职责,并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应经过相应培训,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 较高的理论素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工作作风,善于运 用依靠组织力量、抓住工作重点、发挥骨干作用、坚持模范带 头、典型引导等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做党务工作、组织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协调凝聚班子、带 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任务的能力。
地位作用——三个确保:
★ 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 ★ 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 确保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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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第一节连队党支部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
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
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
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第十四条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
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八条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
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
行政负责人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第二十条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
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可以设一个党支部。
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
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
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书记组织实施。
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节预备役连队党支部第二十六条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官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条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