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1•【字号】青政[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青政〔1999〕2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地处青藏高原,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有“江河源头”之称。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对本省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整个黄河、长江流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高度重视,1997年11月份开始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1998年2月省委书记田成平同志在全国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加强长江、黄河源头生态环境建设的议案,并在北京举行了专家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
会后,省政府邀请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高等院校的12位专家来青实地考察,并编写出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评价报告》等6项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1998年10月,省政府组织在北京召开了“青海省暨黄河、长江源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与骨干工程筛选论证会”,中国科学院、北京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包括12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18名知名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领导及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会后,我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再次对规划进行了修改。
《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加强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任务。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和扭转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具有长期和全局指导作用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将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内部环境管理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环境信息收集、评价、公布、使用应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下列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经国家审核认定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础上筛选确定)(二)注册在我省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省从事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测评指标执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地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进行补充并评分,负责审核本部门日常环境监管信息。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发改生态〔2020〕477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青海省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美丽中国目标,发挥评估工作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引导推动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做好青海省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愿景,按照体现通用性、阶段性、不同区域特性的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良好、人居环境整洁等方面,构建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分阶段提出青海省预期目标,配合中国科学院开展青海省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结合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差异化指标,加快推进我省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为美丽中国战略贡献青海力量。
二、基本原则目标导向、突出重点。
坚持美丽中国目标导向,聚焦生态环境重点领域指标,回应人民群众切身关切,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不求面面俱到。
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导语: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是大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1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评价考核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以
保护生态环境为本,全面启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办法,目
的是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地球村的建设。
2 评价考核的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主要围绕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保护、生态文明促进及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等
六大项目进行,并采取合理的考核细则和要求,通过考核办法来评估
地球上各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
3 评价考核的准则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执行多角度评价
体系,确保各国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考核,力争达到最佳结果。
评价考核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
(1)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特点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执行
相应的评价准则;
(2)评价过程要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在制定考核规则
和考核流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国家能力、资源等因素;
(3)加强对评价考核结果的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促进各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4 评价考核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不仅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办法,也是评估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的有效途径。
通过评估考核,可观察和分析不同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从而为国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提供参考。
促进中外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生态友好的真实的社会提供了绿色的发展方式。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青发改生态〔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福建、江西、贵州和海南四省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14个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1月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发改环资〔2020〕1793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工作实际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委研究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和具体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推广,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本次学习借鉴并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52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环境治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扶贫、生态司法、生态文明立法与监督、生态文明考核与审计等14个方面。
(详见附件)二、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学习借鉴推广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青环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6〕82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范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验收、命名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2016年3月18日青海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区)考核、验收、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级生态县(市、区)是指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经建设、验收达到《青海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和相关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命名的县(市、区)。
第三条组织实施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一年(含)以上,经自查达到《青海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考核标准后,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和验收命名工作。
第四条申请省级生态县(市、区)验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县级人民政府验收申请;(二)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三)生态县(市、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划任务、目标责任、工作措施、组织保障、年度计划、进展成效等。
(四)生态县(市、区)建设自查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东政办〔2018〕201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东政办〔2018〕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8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6日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2018年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污染防治成果显著,湟水河出省断面Ⅳ类水质达标率100%,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6.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控制在省下达指标之内;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制定实施《海东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海东市城市管理五年行动计划》,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海东成立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更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攻坚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细则》,加快推动全市2018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海东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 深入推进国土功能区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7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依法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之外的其他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跨市州行政区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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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11805
【发布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
考核。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共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而从事的各项保护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州)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
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期限相对应,在国土、环保、农牧、林业、水利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推动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五条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一致,自然地域环境相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原则,将全省两市六州划分为三个类别,实行差别化分类评价考核。
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为第一类,海北州、海南州为第二类,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为第三类。
第二章评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