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

-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的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钢铁设计研究院(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

第1.0.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第1.0.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第2.0.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0.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0.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6条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7条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条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2.0.9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0.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0.11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

四、爆破危险围;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围;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1.2条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第3.1.3条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第3.1.4条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第3.1.5条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防护距离

第3.2.1条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3.2.2条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3.2.3条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等有关规定。

第3.2.4条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的规定。

第三节交通运输

第3.3.1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第3.3.2条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3.3.3条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的规定;

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正线按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管企业和铁路局的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三、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的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第3.3.4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第3.3.5条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3.3.6条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第3.3.7条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第3.3.8条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第3.3.9条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除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外,并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第四节动力公用设施

第3.4.1条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第3.4.2条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第3.4.3条工业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的烟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三废”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3.4.4条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四、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五、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

第五节居住区

第3.5.1条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第3.5.2条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第3.5.3条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5.4条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第3.5.5条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居住区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第六节废料场及尾矿场

第3.6.1条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

第3.6.2条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确保其地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3.6.3条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

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第3.6.4条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3.6.5条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第七节排土场

第3.7.1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条件允许的矿山,应设置部排土场;

二、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避免迁移村庄;

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四、应避免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五、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第3.7.2条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3.7.3条排土场最终坡脚线与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终堆置高度的1.0~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因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50m时,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其安全距离可以减小。

第3.7.4条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第八节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第3.8.1条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应靠近主要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安排。

第3.8.2条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

第3.8.3条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4.1.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四、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4.1.3条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二、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可预留在厂区。其预留发展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4.1.4条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二、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三、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四、绿化布置的要求;

五、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六、竖向设计的要求;

七、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第4.1.5条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应结合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第4.1.6条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编 号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 米) 编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 米) 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 1一氧化碳20氨 2乙醛21氧化氮

工业厂区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

工业厂区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的第九章2012-05-17 14:33:58|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9. 0. 1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平方米);(而不是项目用地面积等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平方米); 三、建筑系数(%);(而非建筑密度) 四、铁路长度(KM);(这个大部分项目都用不上了) 五、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平方米); 六、绿化占地面积(平方米); 七、绿地率(%);(而非绿化率) 八、土石方工程量(立方米)。(基本没有见到过有这个指标的) 第9. 0. 2条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第9. 0. 3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列出本规范第9. 0.1条所规定的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附录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系指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现有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设防火提的贮罐区,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 6.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三、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

GB50187-2019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44页word资料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9,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9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 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 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 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 管线综合布置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9 绿地率Green Belt Ratio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 y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 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 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 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

第18章 工业建筑概论

1 第18章工业建筑概论 【教学目的】 了解工业建筑的分类、了解工业建筑的设计要求、了解厂房内部常采用的运输设备。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 1. 了解工业建筑的分类,特别是按生产状况分类。 2. 了解工业建筑的设计要求 3. 了解厂房内部常采用的运输设备,特别是各类吊车的特点。 【学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是工业建筑按生产状况分类及常见吊车的特点。 【重要知识点】 工业建筑按生产状况分类 什么是工业建筑?哪些房屋属于工业建筑?可以这样说:用以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种房屋就是工业建筑,也叫厂房或厂房建筑。由于也是建筑,所以它和民用建筑在设计原则、建筑材料、建筑技术等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但由于是工业建筑,是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所以它在总体布局、人流、物流的组织、厂房内部空间、建筑形象设计等方面与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工业建筑必须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才能有好的经济效益。 18.1工业建筑的分类 工业生产的类别繁多,产品种类不计其数。为了生产出各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就有各种不同的工厂,如生产电视机的工厂,生产各种笔的工厂。纺织部门的工厂,为了生产出各种质地、品种的衣料,就有毛纺厂、麻纺厂、棉纺厂、丝纺厂、印染厂,还有尼龙厂、维尼纶厂等等。一个工厂往往不是只有一幢厂房,很多工业产品也不是在一幢厂房里就能生产出来的。由于生产的内容不同,生产的性质不同,对厂房建筑的要求也就各不相同。为了了解各种厂房建筑的特征,掌握厂房建筑的设计规律,就需要对厂房建筑进行分类,通常是按厂房的用途、层数和厂房内部的生产状况进行分类。 18.1.1按用途分类

2 一个工厂、一个企业往往有多幢厂房建筑,根据厂房用途的不同可分为: 1.主要生产厂房 主要生产厂房,是指直接加工、装配产品所使用的厂房建筑。如铸工、锻工、冲压、机械加工、装配等车间所使用的厂房就是主要生产厂房。在这些厂房里常布置有较多较大型的生产运输设备,所占的建筑面积较大,职工人数也较多。 2.辅助生产厂房 辅助生产厂房,是指不直接加工产品,只是为主要生产厂房服务的厂房建筑。如机修、工具等车间所使用的厂房建筑。 3.动力用厂房 动力用厂房,是为全厂生产提供能源所使用的建筑。如锅炉房、煤气发生站、氧气站、压液站等。 4.仓储建筑 仓储建筑是用于存放各种材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仓库。如成品库、总仓库、冷冻库、粮仓等等。这类建筑应结合储藏物品的不同,相应满足其防火、防潮、防爆、防腐蚀、温湿度条件等要求。 5.运输工具用建筑 用于停放、检修各种运输工具的建筑,如汽车库、电瓶车库等。 对于一个工厂来说,除了以上直接用于工业生产和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外,还有诸如办公楼、食堂、保健站等民用建筑。 18.1.2按层数分类: 1.单层厂房 只有一层的厂房叫单层厂房,如图18-1。单层厂房广泛应用于冶金、机械制造、纺织等工业部门。这种厂房便于水平方向组织工艺流程,既适于组织较小空间小型产品的生产,更适于组织大空间大型笨重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单层厂房有很多特点: 第一,平面面积大,可以连成片的修建,面积可达上万平方米甚至十几万平方米,内部可采用各种吊车、汽车、铲车、火车等等运输设备。 第二,地面可承受较大的荷载,可比较自由地构筑地坑、地沟等地下设施。 第三,内部空间大,厂房高度可达五六十米,甚至可以设置几层吊车。 第四,厂房结构承载能力大,当采用桥式吊车时,吊车的起重量可达到几百吨。 第五,为了解决厂房内部的采光和通风,屋顶设有各种类型的天窗,这使建筑构造处 图18-1 单层厂房 (a) 单跨厂房 (b) 多跨厂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 0. 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 0. 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 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 0. 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 生产的影响。 第1. 0. 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 计方案。 第1. 0. 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第2. 0. 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 0. 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 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 0. 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 较,择优确定。 第2. 0. 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 0. 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 0. 6条散发有豁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全年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2010-08-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3.4 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的完善措施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的完善措施 发表时间:2018-01-04T13:49:52.05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2期作者:徐子姣[导读]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与其他企业区别在于煤矿是开发地下资源,其地面工业场地不能远离地下资源。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 110015 摘要: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是在保证煤炭生产,满足工艺流程和煤炭运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工业场地的自然条件,合理地确定井口位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场内运输路线,工程管线,绿化美化等各功能区设施的平面位置,使各种功能设施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并与国家交通运输网络相协调,使矿井工业场地的人流、物流、设备、设施在空间上妥切组合,在时间上适当连接,在费用上节省开支,在环境上舒适安全,以使得矿井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和完美的建筑艺术整体。 关键词: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优化 1 总平面设计的功能 1.1总平面设计与井口位置的关系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与其他企业区别在于煤矿是开发地下资源,其地面工业场地不能远离地下资源。煤矿从井下经竖井,斜井或平硐运到地面,其井口(井筒或平硐)是联系井上下的咽喉。因此,井口位置在总平面布置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确定井口位置就是确定工业场地位置,井口位置的确定既要考虑井下初期开采条件有利,又必须重视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设施生活区的位置以及人流路线、进矿道路等功能予以重视。就矿井地面的影响因素而言,井口位置与工业场地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占用荒山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良田果园,节省占地面积,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不拆迁或少拆迁村庄,民宅,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如滑坡、岩溶、采空区等);不占用国家保护的文化古迹。不妨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另外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景观,以及外部交通,供水供电等各种因素,使之对生产建设均有利,并能够加快施工建设。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的选择受井下条件的影响因素也较多,且较为复杂。因此在设计时一般多考虑如下要求:如井筒与工业场地位置应尽量处于煤田储量中心,使开拓方案合理;不压或少压可采煤层和其他可采价值的矿床;不压浅部煤和上山煤。与断层煤柱合并,减少压煤;使井筒位置靠近首采区,减少初期井巷工程量;井筒宜选定在地表冲击层薄的地段,以加快施工进度等等。因此,在选择井口位置的设计中首先要考虑于矿区总体布置相协调,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其次必须充分掌握和详细研究煤田地质与地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井下开拓与地面总平面布置的要求,进行多方案反复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也就是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担负矿井设计的有关专业,如采矿,生产系统,总图运输等专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不仅满足于发现矛盾,而且还要共同研究解决矛盾的方法,以求得统一协调,合理选择井口位置。 1.2 总平面设计与场内运输的关系 各个功能分区通过运输联系起来,保证各分区共同工作,因而要优化运输路线,一般情况下都要做到运输路线简短、便捷,顺利完成疏通货物和人流的任务。要注意设置消防通道,一旦发生危险,消防通道可起到减轻危害的作用。通常在煤矿工业场地中,交通运输以道路运输和窄轨铁路运输为主。当一个煤矿中的主要运输方式是汽车运输时,为使运输方便快捷,煤仓不宜设置在场地内部,而应设置在场地边缘。通常窄轨铁路紧密联系着辅助生产区,要为坑木材料设备下井提供方便,场地内道路尽量不要与窄轨铁路交叉,尤其当窄轨铁路设置为自动滑行运输时,场地内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高差,一旦在高度差较大时与道路交叉,由于无法设置立交,不利于运输进行。所以,在进行与运输相关的设计时,要避免交叉,便于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2 总平面设计的完善措施 2.1 场地选择及完善措施 墨玉河煤矿是加拿大BC省的大型煤炭矿井,场地选择需要考虑煤层的赋存情况、煤田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对外运输、工艺系统,以及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完善措施要解决好,工业场地的地面布置和井下开拓布局、煤田的地质构造要相互协调。在煤矿工业场地平面设计场地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对各个方面如地形、地质等进行勘察,灵活布置各类建筑物。在坡度较大的位置必须设置台阶;在地形平坦的地方要设置平坡面对建筑物进行布置,这有助于工期的缩短。对一些产生危害物如烟、尘等污染的建筑物,必须根据当地的气象情况以及风向等进行总平面设计。在场地选择的完善措施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地形,积极协调场地选择与对外运输、工艺系统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场地选择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1)场地与运输路径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场地与运输途径; (2)在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综合当地的环境情况,综合考虑煤矿工业场地的设计。 2.2功能分区划分及其完善措施 在功能分区工作的进行过程中,必须采用不同的措施使有关的建筑物结合在一起,不同的功能分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在功能分区的划分过程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就它们在设计过程中的具体措施进行完善。针对不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色,积极地对各个方面如生产过程、运输途径、卫生措施、防火措施以及其它的供给需要进行合理的划分,使整个煤矿工业场地总设计中功能区的划分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使运输途径便捷,工程管线缩短。针对这些要求,将五举煤矿中工业场地划分为三个部分: (1)行政办公服务区(包括办公楼、单身宿舍、食堂等主要的办公和生活区); (2)生产区(主要有主井井口房、选煤厂、产品装车系统等组成) (3)辅助功能区(各种修理车间、库房、清水池及水泵房等)。在布置过程中要将主生产区布置在工业场地的中心部位,辅助功能区设置于场地外围。在有关功能区完善措施的建立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合理划分功能区,尽可能将能够划分在一起的功能区合并于某一个已经划分好的分区之内;其次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有些虽不属于同一功能区之内,但为建设方便,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它们建设成一个整体。最后,在有关矿井行政服务区的布置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具体的需要,将矿区行政服务区布置得合理可行,应使人进入矿区时感觉舒适,所以在矿区前区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进矿的主要公路两旁的绿化做仔细的推敲和建设。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8应急救援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 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 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 ——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 ——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 ——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 ——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大进深建筑采光设计要点

大进深建筑采光设计要点 天然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能源,为节约城市用地,建筑进深日趋加大,给天然采光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故从被动式和主动式2方面阐述了改善大进深建筑天然采光的措施。 采光存在的问题 照度极不均匀,沿进深方向变化剧烈,近窗端区域能接受大面积的天然光直射,照度很高。 在远窗端区域,直射光大量减少,进入建筑深处的光线大多数来自室内各表面的反射光,室内照度大幅度降低,远窗端往往成为采光最不利区域,大进深建筑更为严重。 改善采光的措施 被动式 被动式指从建筑设计自身的角度出发,通过改变窗口位置及室内表面材料等方法改善大进深建筑室内光环境品质。 (1)大进深建筑本身的天然采光难度较大,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尽量避免仅采用单侧窗采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单层建筑和多、高层建筑的顶层可增加顶部采光;对于中间层数的房间,应尽量考虑采用双侧或多侧采光的方式,可通过建筑本身的凹凸变化及设置中庭等方法为双侧或多侧采光创造条件。在严寒地区,考虑到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对房间是否适于双侧、多侧或顶部开窗进行权衡,妥善解决采光和节能的问题。

(2)提高窗上沿高度。房间在进深方向上的采光均匀性受窗上沿高低的影响。窗上沿较低时,近窗端照度很高,往里迅速下降;窗上沿位置提高后,近窗端照度有所降低,但远窗端照度显著升高,采光均匀性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应尽量提高窗上沿的高度,在不影响建筑功能和形式的前提下,一般将窗上沿与梁下皮平齐。 (3)增加室内各表面反光能力。大进深房间中部和远窗端的光线主要来自于顶棚和内墙的反射。增加其光反射比对室内天然光照度的增加效果显著,因此在室内表面选材时,在满足采光标准中室内各表面反射比规定的情况下,尽量提高室内表面的反射比。 主动式 (1)棱镜窗 棱镜窗是把玻璃窗做成棱镜,玻璃的一面是平的,一面带有平行的棱镜,利用棱镜的折射作用改变入射光的方向,使光线到达房间深处。棱镜窗的缺点是人们透过窗户向外看时,影像是模糊或变形的。因此棱镜窗在使用时,通常是安装在窗户的顶部,或与普通透明玻璃交替使用。 (2)反光板 反光板是安装在眼睛高度以上的在立面窗口内侧或外侧的一块水平或倾斜的高反射性的挡板。通常反光板将整个窗户一分为二,反光板的作用是通过将光线反射到顶棚,使高亮度的顶棚成

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Y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0.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第1.0.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第2.0.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0.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工业站Industrial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管线综合布置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选煤厂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样本

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 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是工业建设项目设计中重要构成某些,涉及多方面知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系统性、综合性很强工作,需要与关于专业密切配合才干对的进行。 选煤厂总平面设计室在国家工业建设关于政策指引下,依照选煤厂建筑群体构成内容和使用性能规定,在选定厂址上,结合地形条件和工艺流程,综合研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项设施之间平面和空间关系,对的解决厂房布置、交通运送、管线综合、绿化等问题,达到充分运用地形、节约用地,使建筑群构成和设施融为统一有机整体,并与周边环境及其她建筑群体相协调。 第一节总平面设计原则和内容 一、总平面设计基本原则 (1)总平面设计必要贯彻国家煤炭工业建设关于方针、政策,因地置疑,保护环境,做到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且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 (2)在进行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时,除执行《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关于章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送和环保等关于原则、规范规定。如《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GBZ 1—)、《工业公司厂界噪声原则》(GB 12348—199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GB 16297—1996)等。选煤厂工业场地防洪、排涝、竖向布置和场地运送,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25—)关于规定。在设防震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公司,也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规范规定。 二、总平面设计普通规定 (1)依照建(构)筑物不同功能,可分区布置。 (2)充分考虑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尽量采用自流式管沟。主厂房普通选取在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完整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文发布者: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 编 号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 克/立方米) 编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 克/立方米) 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 1一氧化碳 3.00 1.0020氨0.20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详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 第1.0.3条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 第2.1.2条本规范可行性研究阶段卫生审查必须遵循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因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 第2.1.4条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2.1.5条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 第二节厂址选择 第2.2.1条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 第2.2.2条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因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第2.2.2.1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 第2.2.2.2条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以及噪声、振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居住区边缘建厂. 第2.2.2.3条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 第2.2.2.4条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 第2.2.2.5条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