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安徽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说明

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公开发表论文要求的说明
一、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理、工门类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一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间上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两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上述规定仍然保留。
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考虑到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的周期性和资源的有限性,该款同时补充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由本人提交达到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材料,由导师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由学位办认定”。
其具体认定如下:
1.填写《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2.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3.申请人导师签署鉴定意见,学科点负责人同意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盖章。
4.提交校学位办认定。
学校将继续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发表学术论文。
校学位办
2006年11月。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专业基本情况
安徽大学MPAcc教育项目依托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科,充分利用学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和社会优质资源,以为安徽地区培养职业化、创新型财务总监和职业会计师为己任,不断创新会计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全力培养具有会计职业道德、人文精神和创新意识、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素养和职业资格的职业化、国际化、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2. 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应精通会计理论、技能和规范,熟练掌握和运用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具有分析、解决问题和科学决策的实际能力;具有健康自信的心理素质,善于表达、沟通和合作;具有国际视野,有处理对外事务的基本能力
3. 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安徽大学会计硕士(MPAcc)研究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修满本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2016级以前包括2016级至少修满40学分;2016级以后至少修满45学分),方能撰写学位论文。
4. 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掌握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及其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对多变的商业环境的适应能力、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具有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领导潜质。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5. 应接受的实践训练
为拓宽MPAcc学员的视野,强化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运用和融合,MPAcc学员在校期间需参加学院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
(1)CFO进课堂讲座。
聘请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行业管理部门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CFO、资深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走进课堂,开设讲座和论坛。
让学学院开拓视野,及时了解行业实际状况。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9年拟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管理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befe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9.png)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安徽大学商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安徽大学商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2020年修订】为做好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结合商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学金评选要求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同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基本原则,评选计分方法按照本细则执行。
(一)基本条件1、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无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者;6、按规定注册,按时缴纳学费。
(二)评选说明1、我院一年级推免生直接享受学业奖学金,其余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按照录取时的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2、我院二、三年级按照本细则计分方法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参评成果需在评选前一年9月1日至评选当年8月31日期间取得;3、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或评定后发现成果造假,撤销奖学金评定资格、追回全额奖金及荣誉。
二、计分方法(一)政治思想和品行表现(10分)根据硕士研究生近一年的政治思想和品行表现综合评分,具体由学院党委和研究生辅导员负责评定。
(二)学习成绩(40分)1、当年未能取得学校规定课程学分或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本学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2、公共外语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方可参加奖学金评选,该两类公共课成绩不计入奖学金评选的课程总成绩;3、学习成绩评分计算公式:[(该学年所修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与该门课学分乘积的总和/该学年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总和)×70%+(该学年所修选修课课程成绩与该门课学分乘积的总和/该学年所修选修课课程学分总和)×30%]×40%;4、如果当年没有必修课成绩,参照上一年度的必修课成绩进行计算;没有选修课成绩,就将必修课成绩以100%的比例计算;5、按MPAcc教育中心要求必须补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生,当年未补修课程或补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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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培养计划规定所有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或现代技术手段;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取得一定创新性成果;
4、在本领域的研究(设计)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第三章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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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有关教学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规定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2、学位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须由导师推荐,经学科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由院(系)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汇总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2)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3)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以及论文的评阅、答辩程序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好地掌握了本领域的研究方法,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研究的课题(设计)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不少于一年)。
论文正文一般须3万字左右。
论文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安徽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
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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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位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学科点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申请人向学科点申请论文答辩应提前两个月提交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
若同意答辩,须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向学科点主要成员作介绍。
2、申请人在提交论文前应向本专业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论文报告;或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经修改后付印。
3、学科点经初步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若同意答辩,申请人应从本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安徽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填写后交指导教师及所在学科点签署意见报院(系)学位分委员会。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答辩资格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第七条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在答辩前应聘请至少2位同行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1位是校外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校鼓励各单位隐去导师和作者姓名进行匿名评阅。
2、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与科点共同协商提出,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办有权调整评阅人名单,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应在答辩前至少1个月交给评阅人,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学位办增聘1位评阅人,如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4、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送审论文一律不附软件(计算机程序),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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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科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科点提出建议,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学位办备案。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须聘请1位外单位专家参加。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答辩秘书应是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或硕士研究生)。
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4、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
2、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院系有关人员负责,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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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
答辩委员会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4、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主席宣布开会;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2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和与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由听取导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情况,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讨论答辩情况,通过论文答辩决议,并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表决。
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的论文再次组织答辩,须在三个月后重新申请。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决议和是否通过论文答辩的表决结果。
5、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将答辩进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答辩记录薄》,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交送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同时将答辩结果及时汇总交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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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九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获参加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对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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