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2c04f3d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e.png)
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早期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旨在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再审查和确认。
这一制度起源于远古时代,被广泛运用于各个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中。
在这个系统中,复核机构或特定人员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是在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被执行死刑之前,提供公正的审判和审议程序。
这样一来,可以防止判决死刑的误判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这个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衡机制。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通常由审判制度中的特定机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
这些机构或委员会的成员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他们的职责是审查死刑判决的各个方面,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判决的适当性和合理性等。
复核机构或委员会在复审案件时,通常会进行广泛的调查和研究。
他们会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听取辩护律师和原告的陈述,甚至可以重新审理案件。
他们的目标是确保任何判决都是基于确凿的证据和公正的程序,以尽量减少对无辜生命的伤害。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实施也涉及到对判决的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衡量。
复核机构通常会参考国家的法律和道德标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判处死刑。
另外,他们还可能考虑社会的舆论和政治环境对死刑判决的影响,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判决是公正和合理的。
虽然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复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但它仍然是一个为公正司法而努力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杜绝无辜生命的冤杀,还可以对刑罚的适度性和人权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
因此,在追求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过程中,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总结起来,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和确认,避免了误判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这个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保证,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郑晓丽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摘要】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魏晋南北朝确立以来,被后世封建王朝加以运用和发展,经过隋唐宋元几个朝代的沿革,至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
本文论述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死刑复核;秋审;朝审引言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死刑的案件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查核准,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诉讼制度。
确立于魏晋时期,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经过封建社会洗礼,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理论体系。
一、魏晋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朝。
汉朝时,郡守为地方最高审判官,具有审判案件做出最后判决的权力。
对于疑难案件、重大死刑案、两千石官吏的死刑案建立了逐级送审制。
三国鼎立之后地方长官司法权力受到限制。
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上报中央审议,特别是一些死刑案,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奏请核准才能执行,不得擅自处断。
隋朝统一全国,规定了死刑复奏具体次数。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正式行刑之前,须再奏请皇帝核准三次。
唐朝时有固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和程序,各级司法机关审定的死刑案需上报死刑复核机关统一复核。
死刑复核权早期由刑部独立行使,大理寺和地方州审定的死刑案均由刑部复核。
唐初继承隋制,实行三复奏,即对死囚犯执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贞观时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其他地区仍执行三复奏。
后《唐律疏议》法定为三复奏。
对重大疑难死刑案,唐创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
三司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审理案件,有明确分工。
京城发生的或者全国范围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司长官负责审理,即“三司推事”;地方重大案件不能审断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大司法机关派特使前往当地审理,即“小三司推事”。
即“九卿议刑”制度。
隋唐时的死刑复核制度,利于防止司法机关专权,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_规章制度_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目录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 (1)(一)概述 (1)1. 两汉萌芽 (1)2. 北魏定制 (1)3. 隋唐发展 (1)4. 明清完善 (1)(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2)1.“恤刑慎杀”思想贯穿始终 (2)2. 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2)3.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言词审理。
(2)4. 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3)二、中国现当代死刑复核概述与发展 (3)(一)概况 (3)(二)死刑复核制度仍存在的缺陷 (4)1. 程序方面的缺陷。
(4)2. 关于死刑复核的对象 (4)三、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和启示 (5)(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首先值得借鉴之处是其“恤刑慎杀”思想 (5)(二)创设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 (6)(三)对死刑复核制度对象明确性的借鉴 (6)结语 (7)参考文献 (7)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一)概述1. 两汉萌芽据相关的资料记载,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产生于汉代。
汉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一些死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均须奏报皇帝裁决。
汉武帝时绣衣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
[1]这是汉朝有关“上请”的规定。
“上请”的案件当然含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这其实就是死刑复核的萌芽,当然还不是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因为上报的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的案件能够上报,由皇帝裁决。
2. 北魏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核准权的行使开始受到限制。
如北魏时法律明确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献报,乃施行。
”[2].由此看来,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于皇帝,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自北魏则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从此正式确立。
3. 隋唐发展死刑复核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其一,隋唐时期产生了三复奏和三复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1

浅析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摘要:死刑作为中国刑罚史中基本的刑种之一,在古代刑法史上与刑法的产生相伴生,甚至可以说始于法律的产生。
古代的统治者为了防止死刑的滥用,创造了死刑复核制度。
这一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其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功能明确,制度完备,影响深远。
它为我们如何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当代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参考,也对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较大的现实作用。
本文简要介绍了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含义、思想基础及特征,重点分析了其历史局限性及其意义。
关键词: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特征局限性意义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含义及思想基础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
在中国古代相关的法律起源论中,死刑都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不管在“刑起于兵”,或是刑起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死刑都是其中的一个种类。
此外传说中虞舜时期的法官、中国古代法官之祖——皋陶就制定过“昏、墨、贼,杀”的法律,这里的“杀”就是死刑。
此后在相关信史中,不管是奴隶社会的“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其中的一种。
所以说中国刑罚史中死刑是基本的刑种之一。
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虽然历朝不断,甚至出现滥用的现象,但不能说明死刑在古代可以无限的适用和滥用,历朝历代几乎都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便是其中的一种限制死刑滥用的手段。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形成一种对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适用的复核制度,是在北魏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国家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中央很难控制杀人权,但有的皇帝出于慎刑的考虑,仍然要求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对于杀人案件必须奏请核准,不得擅自刑杀。
北魏太武帝时规定:死刑案件应一律奏报中央核准。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03-15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自汉至唐,从宋到清,大致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
从北魏时起确立了对死刑的判决须经复奏获准才能执行的法制,一直沿用至清末。
地方上的死刑案件,必须呈报中央复核,地方司法机关无权随意处决。
隋开皇十五年(595),曾立死刑须“三奏而后决”之制。
唐承隋制,亦行“三复奏”和“五复奏”制。
唐代还首创对死刑判决“九卿议刑”制度。
宋代基本沿袭唐代的“三复奏”制度,但未严格执行。
明基本上继承唐制,并严格执行,于是,建立了“朝审”。
清朝入关后,为维护其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而秋审制度也被确定下来。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从顺治到康熙年间,秋审制度在清初就确定下来,并为后世沿用。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二、秋审的程序清朝的死刑案中,由初审机构逐级向上审转复核,最终由督抚向皇帝具题。
按《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应判处“斩立决”或“绞立决”。
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可暂判“斩(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刑部三法司或九卿会审。
【2】作为“秋审大典”的秋审,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各省的死刑复核案件。
会审以后由刑部向皇帝具题。
我们平常在清朝影视剧上看到“秋后处斩”的案件就是“斩(绞)监候”案件。
“秋后处斩”并不是说等秋天就处死,而是要经秋审,待核定为“情实”,且经皇帝勾决的,才执行死刑。
1. 地方秋审清代秋审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阶段进行。
各省秋审又可分为两审。
以司道为第一审,以督抚司道为第二审。
第一审及第二审的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臬司)负责处理。
《大清律例》第411条附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祥,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衙门办理。
”(乾隆三十二年定例) 监候的死刑犯人,一般都押在原审州县监狱中。
每年年初(离京较远的省份在上一年尾),各州县就开始审录这些犯人,查其案情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确凿,定罪有无枉滥。
如审录无误,则造册登记。
州县办完造册,则将犯人连同案卷一起经府解省,交省按察司收押。
后为避免道路迂回延误时间,就不再经府而直接解省。
又因犯人解送,屡屡奔走于路途多所不便,于乾隆年间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如无案情变化,“停其解审”,《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乾隆二十五年定例,即在原审州县候旨待命。
全省的秋审犯人或案卷都汇集到省按察司,由按察司逐一审核,将各案的看语、案由判决词、略节、案情摘要先期定稿,有时也要会同布政司及在省道台一起商榷定案,而后即请督抚定期会审。
在预定的日期,督抚率同在省司道和首府首县一起会审,或审录囚犯,或审录案卷。
审录的主要目的是将秋审犯人分为实、缓、矜、留几大类。
会审完毕,督抚将全省本年度秋审案件汇集作一本简明具题,以便皇帝和刑部审阅。
除题本外,督抚还缮造黄册奏报,以备皇帝浏览。
各省秋审应注意截止秋审日期。
截止日期以前题结的案件,均可入当年秋审。
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题结的案件,归入下年秋审办理。
2. 中央秋审各省秋审后,照例奉旨。
刑部奉旨后,正式开始办理该年中央的秋审。
在秋审实际运作上,刑部各司应先核办各该省秋审案件,各司核办后应送秋审处汇办,然后呈报堂官批阅,再送九卿会审。
等皇帝裁决后,再行办理复奏与勾决。
(1)刑部定拟看语。
中央秋审系以九卿会审方式进行,九卿会审之前,刑部应就各省秋审案件先行定拟看语。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刑部便开始进行审核。
秋审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谓看详实际上是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
刑部的审核其实是先期进行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题本,而是“依原案”核拟,“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3】(2)九卿会审与具题。
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件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
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
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则与会审”。
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行。
秋审过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
此项具题系逐次分省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四本。
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作一本。
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进呈。
(3)皇帝裁决。
清代诸帝均极重视秋审,乾隆帝曰:“秋审为要囚重典,轻重出入,生死攸关。
直省督抚皆应祥慎推勘,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
”又曰:“国家秋谳大典,上系刑章,下关民命,虑囚时设情法未衷于至当,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会审各省斩、绞监候案件后应具题奏闻,皇帝须为裁决。
裁决时,皇帝常与内阁大学士及军机大臣商酌,皇帝对情实的招册最为重视,经常一一披览。
凡奉旨情实的死罪人犯,行刑前仍须复奏及勾决。
三、秋审的内容凡“斩、绞监候”的案件都要进入秋审程序。
何种罪名立决,何种监候,《大清律例》均有明文规定。
按乾隆五年修订之《大清律例》计,立决有132条,另有凌迟17条也是立决,监候有287条,总的说来是监候多于立决,也就是大部分斩、绞死罪案件都要纳入秋审程序。
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奏请执行死刑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无不当的意思。
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凡入情实,除幸免于勾者,均要勾决,执行所拟死刑。
所以,入情实是秋审人犯中最重者。
这类案件多属谋杀、枉法赃、奸等严重犯罪案件。
2.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继续在原审州县监候,本年不执行死刑,下一年再入秋审,如此往复,直到减等或改入情实。
一般地说,秋审缓决案犯可获得减等处罚。
凡属缓决的案件一般是戏杀、误杀、擅杀等。
3.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节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什么样的罪名是情有可原﹖《大清律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
乾隆二十七年所定条例中举一例:“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愤激致毙”者为可矜,因其“情切天伦,一时义激”所故。
凡可矜,或减流,或减徒。
4.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但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独子)者可免于处死。
但仅仅适用于非“十恶”【4】的死刑案件。
这个量刑条件是中华法系量刑中非常特别的一点,体现了封建社会重视宗祠的方面。
以上四类的会审结果,都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秋审的意义秋审是清朝特别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意义。
其意义包括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1.历史意义秋审在清朝作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
从顺治元年刑部建言朝审起,直到宣统三年的档案中仍能发现秋审黄册,可见秋审制度与清朝相始终。
清朝统治者如此重视秋审制度,根本原因是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
秋审将死刑案件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国家严格的司法程序中,使生杀大权出之于朝廷,从而使封建专制皇权统治得到了保证。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在“慎刑”思想基础上,秋审制度使死刑的威慑力量与恤刑仁政的社会、政治得到了统一的体现。
根据史料记载,以乾隆朝为例,每年斩绞重囚约计3000人左右,其中立决与秋审情实勾决相加约占1/3到1/2,也就是说大部分斩绞重囚都纳入了缓决。
值此正当清朝鼎盛之时,司法制度可以有保证地在既定轨道内运行。
但是到了清末,由于封疆大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司法权,可以先斩后奏,不必遵守法定的程序,秋审制度也就废弛了。
2.现实意义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给今人留下何种思考呢?近年来,随着一批冤假错案的披露,死刑复核问题在我国社会上引起了激烈震荡。
法学专家异口同声,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
多年来,社会对于死刑的争议主要在于死刑复核程序有名无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来没有得到执行,“两法”关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