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
新时期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新时期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作者:宋连娣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6年第02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推进城市管理机构改革,创新城市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这一重要讲话是我们做好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
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理顺体制机制,构建“大城管”格局,为破解“大城市病”、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新时期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一)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做好城市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二)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绘就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框架。
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三)深化首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纲要》为城市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提出了将京津冀区域建成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的发展目标,列出了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问题的首要任务。
北京市《纲要》实施意见中也提出了建立健全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大城管”城市综合管理格局,建立分区、分类、分层的城市管理服务模式,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京政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6号),设立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的职责。
(二)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篇一一、引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生活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尤为重要。
然而,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城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北京市还积极开展城管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三、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北京市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执法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导致市民对城管执法的信任度降低。
其次,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服务意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态度恶劣、行为粗暴等问题。
此外,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者屡教不改。
四、问题成因分析城管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其次,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此外,城市发展速度过快,城市管理面临的任务繁重,也是导致城管执法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对策建议针对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服务意识培养,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 完善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城管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96]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96]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2621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e5.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17日京政发〔199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障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于同级人民政府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层级之间,以划分执法岗位责任和完成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
通过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促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层级和每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执法目标,建立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并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认真实施。
实行执法责任制,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参加本级政府各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已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区、县和执法部门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远郊区、县暂不具备条件的今年要开展试点,明年全面实行。
二、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今年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199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报告》。
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执法在依法治市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近十几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执法不力、不到位、不规范以及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层级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执法的目标、要求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并认真落实。
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要大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执法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
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其城市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本报告旨在深入调研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建议。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与问题1. 执法现状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市容环境、城市交通、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和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城市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2. 存在问题(1)执法不规范: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手段不当等。
(2)执法力量不足:随着城市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城管执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部分区域执法力度不够。
(3)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问题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
(4)公众参与度低:公众对城管执法的认识不足,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反馈机制。
三、面临的挑战1. 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领域不断扩大,城管执法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
2. 法律法规更新滞后: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导致部分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执法环境复杂: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执法环境复杂,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加强执法培训: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2. 增加执法力量:加大城管执法人员的招聘力度,扩大执法队伍,提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覆盖面。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4.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城管执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认识和参与度,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反馈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86]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京政发[1986]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d7a1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b.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6] 65号)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本市的执法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现再作如下通知,望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必须把执法工作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研究布置执法工作,带头检查执法情况,积极支持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保证其严格执法。
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
今后,在制定法规、规章的同时,即应认真研究制定保证法规、规章顺利实施的细则、处罚程序、检查监督办法等配套性制度,逐步做到与法规、规章同时发布。
已经公布的法规、规章,执法工作制度不完善的,要迅速完善。
市政府法规中心要认真加强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制度,使执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执法人员,组织他们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新增执法人员,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
要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明确文明执法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考核。
要加强执法人员遵纪守法的教育,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各级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
四、搞好执法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凡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执法的法规、规章,各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既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权限,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凡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法规、规章,负责部门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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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篇一:深化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我见深化城管综合执法机制改革之我见摘要:在当今城市管理工作中,面对内容多、任务重、情况复杂等情况,很多城市选择了综合执法这一做法。
怎样使综合执法运用的恰到好处,是城管工作者不断思考与探索的。
为此,本文章从严立法、明职责、健机制等八方面浅谈如何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制改革。
关键词: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考评机制参与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在全国164个城市中试行。
它对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体制不顺,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执法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
充分考虑综合执法处于城市这一特定的执法环境的背景,我认为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的改革:一、加强立法,规范执法人员的权利运用。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但是目前城管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法律法规都是地方性法规或是政府规章,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综合执法的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我市目前唯一颁布的一部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法规依据是《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这一地方性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满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综合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因此从立法层次上来说,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出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根据社会改革的发展需要,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综合执法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
人大立法机构应加快立法步伐,及时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同时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多征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际操作性。
赋予执法机关在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的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城管法典,省、自治区及享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应在各级法院内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快速处理通道,对执法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尽快审查、处理。
二、明确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明确权责,促使权力与责任相挂钩,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综合执法合力。
职权与责任明确后,各部门人员必须要恪守自己权力的界限,不能再出现“好事大家抢着干,坏事没人管”的现象。
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程序法规,并公布于众。
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做好必要的记录,有条件的还可以对执法过程全程录像,以避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完善信息畅通渠道城管执法内容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充分发挥考评的作用是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的重要环节。
(一)畅通信息渠道。
我们要充分发挥信息的主导作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常态化,是城管综合执法的必由之路。
要拓宽信息获取的渠道,充分应用论坛、微博、广播电视等媒体渠道,更广泛地收集各类执法信息。
建立起覆盖面广、网络化、智能化、“纵横交错、星罗棋布”的信息快速流通共享渠道,与其他执法部门实现上下左右、多方面、各层次的全方位信息快捷共享流通。
要完善信息的分析综合、快速处置及跟踪反馈机制,增强信息的日常消化、快速处理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健全考核、考评机制。
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考评奖惩激励机制,有利于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有利于培养发现和科学的使用执法人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
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日常巡查、执法处置、执法质量、执法效率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与管理长效运行及可持续性发展机制,来减少“集中执法”、“突击执法”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消耗和执法的短期波动效应,实现标本兼治的执法常态、长效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绩效社会评估机制,来及时检查评估执法的社会成效,以增进执法的社会效果。
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公关与保障机制,来形成友好、和谐的执法工作环境以及保障综合执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的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参与、部门共治、城管与社会良性互动机制,实现城管执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优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
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扰民的现象,解决现行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矛盾,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中的裁量尺度。
另一方面,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
由一支队伍执法,群众有问题就能找到设诉的地方,不会出现要投诉找不到”门”的情况,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调整和优化现行的综合执法体制。
要按照“精简、高效、和谐、创新”的原则,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实现低耗高效的综合执法目标。
要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加快完善市对区、区对街道的城管工作考核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的考核标准,在篇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改革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
本论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一)基本内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7年时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不过,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各地方法制实践中二者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
例如各地相关立法的名称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
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则大多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权作为一种制裁手段,不能独立于其他执法手段而单独存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
尤其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被明确赋予了行政强制权。
所以,我们认为,相较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更为准确。
(二)职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