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

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0月30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略。

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项目,应当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六)其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管道输送起点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管道沿途所经区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六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第八条对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有许可权限的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生产、使用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内容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一)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况;

(三)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的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标准的情况;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和消除措施;

(五)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分布的情况,及其与建设项目之间的互相影响和消除措施;

(六)主要技术、工艺路线的安全可靠性;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内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专门规定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时,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内审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已经受理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或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六)对安全设计提出的要求与建议不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六条未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可以与安全设计审查同时进行: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设计专篇;

(三)建设单位对安全设计专篇的内审报告;

(四)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意见复制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同时进行安全设计,并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安全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许可意见书和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已经受理的安全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计要求与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已经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并影响安全生产的,应当申请安全设计变更审查。

第四章试生产方案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障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制定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方案备案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和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项目周边环境的确认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设置情况;

(五)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风险、对策及应急预案;

(六)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引入危险化学品进行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方案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试生产方案备案申请表;

(二)试生产方案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

(三)建设单位组织的试生产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清单;

(五)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安全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说明;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三)安全设计审查意见复制件;

(十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复制件;

(十五)计划试生产起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试生产方案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试生产。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2次。经2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安全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安全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且不得委托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及其试生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60个工作日前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竣工安全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竣工安全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七)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安全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竣工安全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四十条已经受理的竣工安全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验收,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者施工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

(二)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

(四)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未通过竣工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之后、通过竣工安全验收之前,变更建设单位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协议(合

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一)建设单位终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情况报送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情况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举报后,未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后,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并给予警告,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通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已经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安全验收。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包括如下情形: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

(三)新设立的企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配套建设与现有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包括如下情形: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对在役配套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包括如下情形:

(一)企业拟建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二)企业拟建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

(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拟建与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相同且相对独立的储存装置(设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六十一条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与安全设计审查同时进行的项目范围、简化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制定和公布的细则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竣工安全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转交变化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10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根据其特性分别贮存在相应的库房内。 (3)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分类、分间、分堆贮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 (5)每种化学品应有(MSDS)化学药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库房门应向外开,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7)库容量不准超储,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最为宜。 2 防火设施 (一)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门窗向外开,保持良好通风 (二)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应该按照爆炸物、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毒品、腐蚀品。 (三)库内温度保持在35℃以下,在夏季对低沸点的化学危险品要采取降温措施。 (四)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 (五)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 (六)搬运化学危险品时,严禁滚动、撞击,严禁用铁工具拆装。 (七)仓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 (八)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 (九)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3 电气设施 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的种类分级分区,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应与之匹配合理。 设置避雷针,以防雷击,引起火灾。 4 静电防护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纤维服进入仓库及在仓库周围使用手机,进入危险品仓作业要穿防静电服,经安全部门批准。 5 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安全保卫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2)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应急 如果有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厂应急预案,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及人员受伤。 化学品名称:天拿水编号:MSDS-002分子式:C7H14O2,CH3COOC5H11 分子量:130,19外观与性状:无色、有香蕉气味、易挥发的液体燃烧性:易燃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燃烧分解物:一氧化碳、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渐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对各种日用化学品的需求量也日渐增多,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日常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洗发香波、摩丝、装修用的油漆、胶粘剂,药品,漂白水等。 在购买、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运输该些物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购买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说明书中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主要组成与性状、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燃爆特性与消防、灭火方法、泄漏应急行动、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储运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理化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环境资料、废弃、运输信息和法规信息等16项内容予以了详细说明。 若该商品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 2 页共 5 页

多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在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人们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 另外,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储混存,储存场所应远离火种和未成年人无法接触的地方。 如:各种药品、漂白水、油漆等应储存于儿童无法触摸的场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读该危险化学品的说明书,注意其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应急措施。 如: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关牢阀门,注意使用场所通风。 家庭装修中使用到的油漆、胶粘剂中因含有甲苯、二甲苯和甲醛等溶剂,它们不但属于易燃液体,同时还含有毒性。在装修场所应禁止吸烟和点火,装修后应注意室内通风。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业单位和部门予以处置,人们应根据该类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交由回收单位,严禁各类废弃危险化学品混放或私自处理。 如:不得私自放空或者倾倒残液,应由供气厂家处理带有残液的气瓶和报废气瓶。不得将废弃的摩丝包装瓶、油漆罐、电池等投入火中燃烧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严禁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交由专业的运输部门。该运输部门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如:火车、汽车和飞机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 3 页共 5 页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含仓管员职责操作规程应急处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 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957-90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相关学院(处、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 理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有些能够互相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爆炸、火灾、放出有毒气 体等的危险品,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中运输; 3.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在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 禁止任何形式的客货混装。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出车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一般装载危险货物的汽车在出车之前都必须做如下准备工作: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准运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还要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车辆栏板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1.取代。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2.隔离。密闭危险源或增大操作者与有害物之间的距离等; 3.通风。用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手段排除或降低有害物,如烟、气、汽化物和雾在空气中的浓度。 4.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实验室常见危险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汇编

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 1.乙酸(浓)必须非常小心地操作。可能由于吸入或皮肤吸收而受到伤害。要戴合适的手套和护目镜。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使用。 2.乙腈(jing)是非常易挥发和特别易燃的,它是一种刺激物和化学窒息剂,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发挥其效应。严重中毒的病人可按氰化物中毒方式处理。操作时要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只能在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使用,远离热、火花和明 3.氯化铵(NH4Cl)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危害健康。操作时要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在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进行。 4.氢氧化铵(NH4OH)是氨的水溶液,是腐蚀剂。操作时应极为谨慎。氨会从溶液中散发出来,它是腐蚀性的和有毒的,并易引起爆炸。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并只能在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进行。 5.硫酸胺[(NH4)2SO4]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到伤害。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使用。 6.硼酸(H3BO3)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危害健康。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护目镜。 7.溴酚蓝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危害健康。操作时要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8. n-丁醇对黏膜、上呼吸道、皮肤特别是对眼睛有刺激作用。避免吸入蒸发的气体。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内进行。n-丁醇也是高度易燃的,远离热、火花和明火。 9.氯仿(CHCl3)对皮肤、眼睛、黏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它是一种致癌剂,可损害肝和肾。它也易挥发,避免吸入挥发的气体。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始终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进行。 10.柠檬酸是一种兴奋剂,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危害健康。它对眼睛可形成严重损伤的危险。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护目镜。勿吸入其粉末。 11.氯化钴(COCl2)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到危害。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 12.硫酸铜(CuSO4)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到危害。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全套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 适用范围危化学品仓库。 三. 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

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处理等程序,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装卸、储存、出入库、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危化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登记备案。 3.2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提报采购、出入库、使用、报废等环节的具体管理,生产部负责化学品的接卸环节具体管理。 3.3仓库对各种化学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或验证验收,并对各部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 3.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化品的监管,对危化品供货商的运输车辆进厂前检查和重要危险化学品的接卸现场监管。 4.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的计划与采购 4.l.1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即用即购的限量购入原则,尽量减少库存量,缩短存放时间,严格控制危险品的中转环节。 4.1.2使用部门根据对危险化学品的需要、数量和质量进行选择,向采购部提出采购计划。对于有特殊审批规定的物品,在采购前应按规定,由采购部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对于申请购买新品种化学品,应将该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提供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之后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核。

4.1.3采购部门接到已审批的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后,制做采购订单,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4.1.5采购入库危化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化学品必须附有中、英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4.2危险化学品的接卸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进入公司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检查车辆是否与送货单的车辆一致,检查驾驶员与押运员是否与证件相对应,并通知相关车间。 4.2.2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车辆入厂后,车间通知品质部进行抽样化验, 品质部应在接到化验通知后的2小时内,将化验结果报给相关车间,并填写《辅料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可卸车。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品质部通知使用部门,听候处理。 4.2.3 装卸作业禁止在夜间照明不足时和雷雨天进行。 4.2.5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装卸,并做妥善处理: 4.2.4.1雷雨、大风(风力超过5级以上)、冰雹、大雪、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 4.2.4.2附近发生火灾; 4.2.4.3危化品出现泄漏。 4.2.6 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4.2.7 装卸过程中,供货单位驾驶员或押运员和我公司操作人员在场,外来人员严禁操作我方设备,我方人员严禁操作外来设备,使用车间统一协调卸货现场的安全管理。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指定的库房和储罐,储存地点应设置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名录》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危险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保管 (一)危险品必须存放在防盗防火的药品室中,并用通风防盗阻燃防爆双人双锁的专用橱存放。 (二)危险品存放柜仅储藏危险品,不得存放其他药品,仪器。 三、危险品的领用与使用 (一)危险品领用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单》,凭单领用药品,并于领用时如实点清危险品的品种与数目,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表》。 (二)危险品使用时必须在化学准备室分装或稀释,随即放回原处。 (三)药品管理员必须严格按领用单上用量发放,实验完毕后,多余药品必须如数归还。 (四)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人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五)相关危险品的容器、器皿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四、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一)危险品的采购由学校化学老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参照《上海市中学仪器配备目录》提出申购计划。 (二)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毒害药品的一次采购量。 (三)申购计划应由备课组长申请,实验室工作人员申购,报请教导处批准。 (四)药品采购一般由学校将计划报教育局统一采购,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专业人员向正规经销商采购。

(五)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的危险品,必须填写《实验室危险品报废申请表》,经总务处上报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统一销毁。 上海市实验学校西校 2013年12月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样本

DB11/ T—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储存和废弃化学品处置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测、研制开发工业公司实验室。其她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反映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通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惯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立规定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阐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 JGJ 91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3 、人员规定 3.1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基本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2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涉及: a) 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 掌握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3.3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4 实验室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4、制度规定 4.1 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a)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c) 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殊管理制度; d) 安全使用教诲和培训制度; e)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度

编号:SM-ZD-33912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与防护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与防护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满足我公司经营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在我公司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职管理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 五、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仓库应具有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沙及报警器等。

六、库管人员在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的地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和同一储存室存放。 5、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危险化学品在入库和出库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出库,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出库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八、库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 九、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新版) 一、盐酸 1、危险性: 健康危害:接触其蒸气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烧灼感。眼和皮肤接触可致灼伤。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爆炸危险:本品不燃,具有强腐蚀性、强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2、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

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灭火方法: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3、泄露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建议应急人员戴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露物。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大灰混合,也可用大量水冲洗。 4、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儲。 二、烧碱 1、危险性:烧碱不会燃烧,遇水和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具有强腐蚀的气体,会产生有害的毒性烟雾.应避免接触潮湿空气。它的粉尘和烟雾具有刺激眼睛和呼吸道。 2、防护措施:尽可能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人工操作,操作人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从它的生产到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如:火灾或爆炸,人员中毒或伤亡,污染生态环境等。 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识别: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危险化学品危害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判断分析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 (2)实行“一书一签”制度:一书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它是一份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一签即安全标签,它是用

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3)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 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 法与储存数量等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 (4)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 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做起。 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不断增加,由化 学危险品引发的事故也在逐步增多,危害程度也在增大。除对化学 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采用工程控制措施,有效地消 除或尽可能地降低其危害程度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化学危险 品进行全过程管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九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 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是化学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范围是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2.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根据某一化学品的理化、燃爆、毒性、环境影响数据确定其是否是危险化学品,并进行危险性分类。主要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两个国家标准。 3. 安全标签安全标签是用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处置注意事项。安全标签的作用是警示能接触到此化学品人员。根据使用场合,安全标签分为供应商标签和作业场所标签。 4. 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描述了化学品的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给出了安全防护、急救措施、安全储运、泄漏应急处理、法规等方面信息,是了解化学品安全卫生信息的综合性资料。主要用途是在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建立一套

信息网络。 5.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培训使工人能正确使用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燃烧爆炸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措施;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和保养;掌握特定设备和材料如急救、消防、溅出和泄漏控制设备的使用。使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接触化学品的工人能正确认识化学品的危害,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主观上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 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 1.易挥发药品:远离热源火源,于避光阴凉处保存,通风良好,不能装满。这类药品多属一级易燃物、有毒液体。对这类药品贮存要特别注意,最好保存在防爆冰箱内。 2.腐蚀性液体:腐蚀品应放在防腐蚀试剂柜的下层;或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普通试剂柜的下层。 3.发生有毒气体或烟雾的药品:存放在通风橱中。 4.剧毒化学品,只能存放在学校的剧毒化学品库中,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保管,双本账”的五双制度。 5.致癌药品:有致癌药品的明显标志,上锁,并做好相关使用记录。 6.特别保存的物品:金属钠、钾等碱金属,贮於煤油中。黄磷,贮於水中。上述两种药物,很易混淆,要隔离贮存。苦味酸,湿保存,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预案完整版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应急预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昆阳四中 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为进一步规范化学实验室药品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程序,保证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减轻因易燃、易爆、氧化、剧毒药品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基本情况 1、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分布:实验仪器室专柜。 2、现有药品: 易燃品:二硫化碳、酒精、红磷、硫粉、镁条、黄(白)磷。 氧化剂: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银、浓硫酸。 毒害品:氢氧化钡。 腐蚀品:硝酸、硫酸、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氧化钙(生石灰)、氢氧化钙(熟石灰)。 二、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王加德 副组长:伍国坚陈振洲 成员:裴建国白炳珍姜庆钜童小哨孔庆勇黄素平钟锦饶施小秋高荣杨李鹏图各科学老师各班主任 三、分工及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决策、协调、指导各职能小组贯彻落实防治措施,负责防治及应急工作的指挥。 副组长负责落实对实验室巡回检查;制定相应监测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救灾演练以及师生和财产的抢救工作。 成员负责师生的安全疏散和转移;灾情监测和报告;组织救援队成员救援学生和财产抢险;实验课对学生教育和管理,救灾的技术指导;内外沟通与协调;提供紧急救援所需物资。 四、应急预案: (一)、轻微事故应急预案 1、明火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 (3)、任课教师迅速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同时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末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3)、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请医生治疗。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doc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检测环境、财产的安全,永城永金化验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化验室所属员工,必须遵守、严格按条例操作。 第二条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一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二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三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四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高锰酸钾、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五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乙炔气、氧气等。 (六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七闪点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章储存和领用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的试剂贮存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相关台账,经常盘点,每月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试剂贮存室内应符合安全条件,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不应超储,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必须分库存储。 第六条在存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湿、防热、防晒、防冻,防风化等。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严加管理。 第八条对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专柜保管,实行两锁、两人保管,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安全。 第九条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对使用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处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第三章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库房必须严禁烟火且严禁使用手机,并配置防火器材。如遇火警、水患时,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警,并组织现场自救,情况危急时,应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撤离。 第十三条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事件,已立即上报处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清理化学危险品,损失多少、残留多少,出具书面报告,交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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