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机关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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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

为整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

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浙人专[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以后,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试行细则》,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全省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应当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细则》第二条中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是指按照《试行细则》规定的程序,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

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性使用劳务人员,不适用《试行细则》。

3、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试行细则》执行。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4、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6、聘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7、聘用单位将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委托代理行为不影响聘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聘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关于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4〕26号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和技师职务的设置(一)技术等级岗位的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附表《广东省开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目录》所列工种的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二)技师职务的设置1、技师职务的设置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性较强、对工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工种(具体工种见附件1)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2、技师职务实行职数限额控制。

技师职数原则上按单位技术工人人数20:1的比例核算。

技术工人人数不足20人或20人倍数的,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工种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工人数量适当调整技师职数。

3、技师职数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技师职数需符合以下条件:(1)本单位有附件1所列的技术工种并根据工作实际确实需要设置技师职务;(2)达到可设置技师职数的技术工人人数;(3)具有符合技师聘用资格的人员。

4、技师职数的申请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2)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申请表》连同本单位机构编制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3)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技师职数卡(见附件4)。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一)聘用原则。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国人部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正文:----------------------------------------------------------------------------------------------------------------------------------------------------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1989年1月14日劳培字(1989)3号)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对于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工人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暂行规定》,使技师聘任制度不断完善和评聘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技师评聘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工之上的一个等级,根据《暂行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暂不实行技师等级工资。

技师职务津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掌握在人均每月不超过二十元,和个人津贴数额控制在十五至二十五元标准的幅度之内,不得压低或提高。

技师任职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二、有的省、市和企业,在中级或高级工中考评助理技师。

考虑到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不相对应等许多矛盾,目前不宜设助理技师。

今后将通过建立正常的考工晋级制度来调动中青年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与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签发的《实施意见》中“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的精神,应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下达的聘任人数、职务津贴指标的范围内进行技师的考评、发证和聘任工作。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5•【文号】劳人培[1987]19号•【施行日期】1987.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1987年7月15日劳人培[1987]19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我部发布施行。

现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

这项改革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这项工作刚开始起步,各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对考评、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以及核定的工种范围、比例限额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提出本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师职务名称、工种(岗位)范围、比例限额、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职务津贴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报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根据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沿用的名称确定。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

例如,机械行业,首先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全国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1~2%。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全国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20元标准核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分别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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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各类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打造“满意人事、阳光人事、和谐人事、法治人事”,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 __》(浙人薪〔xx〕9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5年发展规划目
标任务以及当前聘任管理办法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聘任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技师聘任职数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结构的一定比例核定到各主管局;单位对聘任技师人选,必须公开、透明,可采取竞聘上岗、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择优确定,并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
(二)评聘分离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符合技师考评条件的,经个人申报、单位同意、主管局审核,都可参加社会化考评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单位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根据岗位设置,在人事部门核定的技师聘任职数范围内予以聘任,实行考评与聘任相分离.
二、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
(一)总量确定
1、市级单位技师岗位总职数按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技术工人总数的15%确定.
2、各区、县(市)技师总职数,分别按照不超过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技工总人数的15%控制.
技术工人总数以每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统计为准.
(二)职数核定
1、首次按xx年12月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15%核定技师聘任职数,下达到市级各主管局,今后聘任职数随技工总人数的变化而变动,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予以核定,实行动态管理.因技师换岗、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其中单工种技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工种总人数的50%.
2、各区、县(市)如何使用核定的技师总职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三、聘任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取得的技师资格证书是聘任的必备
资格条件,由单位根据其聘任条件、岗位设置、聘任职数、考核结果
及经费等综合情况确定是否聘任.聘任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期满经单位根据其上年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二)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任技师岗位: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高中)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
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20年,且高级工聘用满3年以上;
3、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持有a类或b类汽车
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1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不予聘任或低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2、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因长病假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本岗位工作安排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技师工作的.
(四)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聘任技师满5年的,可以不占技师聘任职数.
(五)现聘任技师人数已经超过首次核定的聘任职数的,先予认可,在以后空出的职数中逐步消化.
四、工资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工资待遇的确定,必须以按规定实际聘任的技师岗位为依据,只有资格没有被聘任或超职数聘任的,均不
能兑现工资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交流到专业技术或行政管理岗位的,工资按杭人(1998)226号文件换岗办法处理.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聘任满5年的,换岗后可保留技师工资待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因被低聘、解聘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应就近就低(降低两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应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恢复聘任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就近就高
靠入新聘任的技师工资标准.
(四)技术工人聘任技师后的工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技师申报表、证书;单位聘任文件;职数审核表)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人事局核准.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把关
各单位在技师管理中要把好“三关”:一是考评申报关.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评面向社会后,各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审核把好报名的条件,凡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予申报.二是职数限额关.对符合条件的各单位、各工种聘任技师,不能突破人事部门下达给各主管局的技
师聘任总职数;三是聘任条件关.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技师聘任条件,实施聘任并兑现工资.
(二)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好技师聘任职数.要严格按照聘任资格条件,从严控制首次聘任职数,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虑今后几年的发展规划,要求首次使用时不得超过核定聘任总职数的80%.同时,要处理好单位之间、工种之间的平衡关系;要突出重点,在同等条件下向重要岗位倾斜.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从打造法治人事的高度,严格执行好新的技师聘任管理
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可聘任技师工种范围》,设置技师聘任岗位;对违反规定,突破职数限额,放宽任职条件搞“突击聘任”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凡超职数聘任的,上级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聘任的技师职务.
六、本办法从xx年5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管理有关问题 __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 __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__》(浙人薪〔1996〕122号)、《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 __》(浙人薪〔xx〕90号)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温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__》(温人社办发〔xx〕82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划指标聘任问题
(一)市、县(市、区)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均实行总量控制。

鉴于当前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实际,市、县(市、区)可分别根据本级管理的机关技术工人数量、取得工人技师资格数量和已经聘用数量的实际,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尚未聘任技师职务的技术工人实行年度聘任计划指标控制。

一般控制在当年度符合条件参评人数的15%,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合理确定,并在本区域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二)已经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机关技术工人,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尚未聘任的,单位可不受技师职务聘任指标限制,予以聘任并兑现工资待遇。

二、关于评审问题
(一)坚持公平公开,多方参与评审。

各地在对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管理采取综合评审、量化评分、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在年度计划指标内聘任办法实施,评审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组建专门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和已聘任的机关工人技师代表组成。

同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由参评对象推荐代表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二)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

在高级工岗位聘用满三年且已取得机关工人技师职业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关于要求参加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申报书》(附件3)和《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公示)综合表》(附件4),经单位业绩考核(附件5)和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单位负责推荐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综合表和有关要求上报具体参评材料(附件6)。

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20日止(市本级xx年度
申报参评工作截止时间延长至12月20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处, __:89090195),逾期只能在下一年度申报参评。

(三)实行专家打分,指标量化评审。

制定《温州市机关工人技
师职务聘任评审评分细则》(附件1),评分项目分年龄、工龄、学历、技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技师成绩、工作荣誉奖励、工作业绩考核等项目构成,由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细则规定和个人参评赋予参评对象各项目不同分值,最后对个人各项得分相加得出总分进行综合排名。

经评审小组审定,对评审综合得分排名在年度聘任指标内的人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年度聘任计划指标内最后一名如遇同分,同时列入公示。

三、关于聘任问题
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聘任指标确认表》(附件2)予以确认聘任计划指标,再由单位进行聘任,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聘任后,单位应负责做好日常的履职监督、工资待遇兑现、考核管理等。

四、其它事项
(一)工人技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的成绩折算计入,其中免试和补考的以60分折算计入,以等次确定的按该等次的下限分折算计入。

(二)有关年限计算统一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

(三)凡未能取得高级工证书直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先在高级工岗位上聘任满三年后方可参加技师职务聘任。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一经查实,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进行参评;已参加评审取得聘任指标的取消其指标,单位已聘任的责令单位取消聘任。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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