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人社函〔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来,各地扎实做好以工代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补贴范围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高、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训政策作用,更大力度支持企业以训稳岗、以训扩岗,现就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我省及来我省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新吸纳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就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二、调整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认定补贴标准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
2020年1—5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2019年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成立月份数平均计算)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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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2)要求,市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现将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5号)。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5号)。
二、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吴斌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鲁01民终13299号判决书

吴斌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鲁01民终13299号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3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立营【审理法官】马立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斌;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吴斌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个人】吴斌【当事人-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斌;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赔偿金;二、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三、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防暑降温费及采暖补贴;四、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社保费及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本案济南铸锻所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宣告破产,其破产管理人向吴斌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吴斌自2017年4月21日起不再向济南铸锻所提供劳动,一审法院认定吴斌享受每年15天年休假的待遇至2017年3月份并无不当。
防暑降温。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代表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赔偿金;二、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三、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防暑降温费及采暖补贴;四、济南铸锻所是否应支付吴斌社保费及生活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沪人社规〔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鲁人社字〔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4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市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7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企业用工、稳就业局势作用,有效缓解当前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工作部署,把解决企业缺工问题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学党史办实事”的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全力搭平台、提技能、强服务、促匹配、优环境,努力缓解企业缺工问题,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二、行动内容(一)建立服务清单1.建立缺工企业清单。
通过主动上门、电话联系、集中座谈等方式,全面掌握辖区企业缺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缺工原因,摸清企业招工计划,同步建立企业清单,做到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四清”。
2.建立人力资源供给清单。
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摸排登记,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资源共享,了解劳动者求职、失业人员登记等信息,动态掌握本地人力资源现状,建立本地区人力资源供给清单,并及时与缺工企业清单匹配。
孟春雨等劳动争议二审鲁01民终6975号民事判决书

孟春雨等劳动争议二审鲁01民终697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6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新江姜涛曹慧【审理法官】高新江姜涛曹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春雨;山东社安消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孟春雨山东社安消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春雨【当事人-公司】山东社安消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维志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孙忠利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恒岐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维志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孙忠利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恒岐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维志孙忠利杨恒岐【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孟春雨;山东社安消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孟春雨与社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孟春雨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一审法院对加班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孟春雨与社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孟春雨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保全费、社保费用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若支持,其数额应是多少。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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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
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对截至2018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的21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重新编制登记号SDPR-2017-0140024,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重新编制登记号SDPR-2017-0140025,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1997〕3号,重新编制登记号SDPR-2017-0140026,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1999〕38号,重新编制登记号SDPR-2017-0140027,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五、《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07号,重新编制登记号SDPR-2017-0140028,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