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

2016-12-23

案件受理和指派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二、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在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

三、因工伤请求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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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事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保证。从国家立法来看,从国务院法规到地方性规章均以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指派的机构、指派对象、指派程序和指派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法律援助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并进一步细化对法律援助指派制度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司法部颁发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指派做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2016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试行“点援”工作方式,使受援人能够选择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综合上述规定“考虑相关因素”成为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归纳起来影响指派主要相关因素有地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孝义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且有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关注我实时更新最新资料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 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 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 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 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书

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优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公布如下承诺: 一、严格主要职能 (一)指导、管理、监督本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组织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调研工作; (三)组织、管理、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专线电话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受理、审查本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县级公安、检察机关转送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五)受理、审查公民提出的需由本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六)受理、审查农民工提出的由本县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七)承办**司法局及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细化服务内容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免费解答群众来人、电话、来信等法律咨询; (二)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需要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审批、指派、承办、监督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三)及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办案质量; (四)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相关工作; 三、确定服务对象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社会弱者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补充和改进,现已初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不足。亟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改进,即在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受益主体,以及法律援助社会化、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优秀成果,在扩大受援面、拓宽经费来源、加大普法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社会弱者;司法救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帮助弱者参与诉讼、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救济制度,它既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相继出台了含有法律援助内容的法律、法规,推进了法律援助的实施,帮助了许多经济困难者参与诉讼、争取权利。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建立,经济困难者获取了参与诉讼的必要帮助。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援助立法稳步推进 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是健全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确立,并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完善起来的。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始于1996年: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概念,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年通过的《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施助主体,老年人和其他社会弱者是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1997年颁布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颁布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原则、对象、范围及适用程序,搭建了我国刑事

[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一)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二、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单位、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2018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及2018年计划

2018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及2018年计划 2018年以来,xx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016#件,其中民事诉讼2016#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民工讨薪2016#件,刑事案件2016#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162016余人次,录入咨询20162016条。共有法律援助律师2016名,法律援助志愿者2016#名。 一、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服务网络,打牢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法律援助中心融入“#+X”,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2016个乡镇司法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配置相关制度和规范,在2016#个村居设置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有序开展咨询接待、案件受理、提供刑事案件线索等业务活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派驻律师值班。自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我中心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促进我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

统一监督”的原则,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号一卷,认真审核,严格把好三个关口: #.强化责任意识,把好案件承办关。按照省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要求承办人认真细致了解案情,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在办理刑事援助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能够及时阅卷、会见被告人。 #.注重规范化管理,把好卷宗归档关。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卷宗封面,按照统一的归档目录和归档要求进行归档,做好一案一卷,案卷卷面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对卷宗材料不齐,要求援助人员补齐,否则不予结案和发放办案补贴。 #.开展案件跟踪,把好质量监督关。在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同时,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同时做好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庭审旁听,案件旁听率达#%。通过回访没有发现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以及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没有发生投诉。 (三)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经费管理规范。按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法律援助专款特别是中央转移支付专款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单列法律援助科目,与县财政部局共同制定的《xx县法律援助经费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共**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法律顾问团,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由县级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组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县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团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县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县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县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县委、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 - 1 -

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治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党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五)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 2 -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咨询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条、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尽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对矛盾尖锐有可能影响稳定和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可立即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做好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宣传,了解掌握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第七条、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第八条、认真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时交送报表,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化东社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依法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推广“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接待进行规范管理,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创新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落实十项便民措施。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法律援助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认识,作风上有新转变、能力上有新提高、整改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成效。 (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向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增加地方财政经费投入。 (七)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立志愿者工作管理档案,关心志愿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发挥好志愿者的作用。 (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信息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 化东社区

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想

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想 时光总是那么匆匆,总在我们热情渐涨的时刻给予我们警醒。一个学期的课程要结束了,尽管有无数个不情愿,但我依然要拿起笔,记录下在江科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种种。 提起笔,一股说不出的感受涌上心头。过去的点点滴滴,都是自己成长的见证,是对自己能力的挑战,而这一切,都将成为自己最宝贵的人生经历,值得一生珍藏。 我庆幸,因为我能进入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开心,因为我用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我喜悦,因为我在这里收获、成长;我失落,因为学期的结束,我要暂时离开我的队友们. 刚步入大学时,仿佛懵懵懂懂的孩子刚来到一个新的世界,面对新的学校,新的面孔,新的生活,我有过迷茫,找不到该走的方向。 学校严谨的作息时间,辅导员,学长们热情的关怀,同学之间相互的真挚交流,使我渐渐融入大学生活。优秀的师资队伍,先进的教学设备,丰富的图书资源,加深了我探寻知识宝藏的信心,求学的路途尽管艰苦,但也体会到为学的乐趣。 学校的各种社团,组织,活动可谓包罗万象,不论是为缓解学习压力还是为锻炼胆量,增长经验,广交朋友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只要有时间我还希望能参与更多的活动,从中得到锻炼,学到实际技巧,也能挖掘自己的潜力,展现自我。 我在大一刚开学时就加入了校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多次参加校法援中心举办的社会实践如到镇江总工会值班,到镇江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我感受到了象牙塔般的学校外的社会竟如此复杂,通过这些活动,我也进一步了解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生活的现状。 记得在暑期出外打工期间,我这样写到:有很多人因为委托人法律知识不够,而造成他们不必要的损失;更有很多人的权益出于其他种种原因,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而独自伤心落泪。而我只有在痛心和同情之余,感叹自己的无力的悲哀。在看到学校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招人时,我毫不犹豫的参与了面试。很值得庆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 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 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 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制度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金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方案(

遂宁市船山区 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创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为工作站)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要求,着力规范工作站的服务行为,提高工作站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工作站在维护基层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创建标准 (一)队伍建设 1. 在司法所现有人员中明确站长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1-3名。 2. 乡镇人民政府为工作站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3. 在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并聘请乡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络员,工作站每月主动与法律援助联络员电话联络一次,收集村、社区法律援助需求等信息。 (二)办公设施 工作站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档案柜、电话、电脑(网络接通,以保证工作情况即时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室外有明显标识牌,室内公示法律援助指南(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申请受理程序、咨询举报电话等),办公桌面有桌牌;咨询、受理记录详实,材料规范。 (三)援务公开 制作援务公开栏,对工作站的职责、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人员、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

(四)业务开展 1. 法律咨询、代书、援助性调解、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工作正常开展。 2. 深入村(社区)、建筑工地等困难群众集聚地开展公众法律教育、法律援助活动。 3. 定期报送工作信息。 (五)档案管理 1. 建立业务台帐:《法律咨询登记簿》、《代书登记表》、《法律援助申请登记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2.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形成的文件、图片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六)工作纪律 1. 群众满意度高,无投诉。 2. 无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受援人财物的现象。 三、创建名单 根据本创建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创建工作,在已建的29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初步确定拟建8个规范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律援助工作站、创新工业园法律援助工作站、永兴法律援助工作站、南津路法律援助工作站、河沙法律援助工作站、保升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龙凤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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