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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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我国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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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是 今 后 一 般 不 再 受 理 和 审批 个 案减 免进 口税 项 目的 申请 。 国务 院规 除 定 的 一律 不 予 减免 税 的 2 进 口商 品 O种 外 . 进 口的生 产 性原 材 料 以及 各地 为 对 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进口的车辆 . 也将一 律 不 予 免 征 进 口关 税 和 进 口环 节 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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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将对部 分进 口税 收优 惠政 策进行 适 当调整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当事人】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当事人-个人】许华科【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华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本院观点】本案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审查的是文锦渡海关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扣押现场笔录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审查的是文锦渡海关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2017修改)第九条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1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内容│限量│├─┼─────────────┼──────────────────┤│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自用合理数量││物│用品│││品│││├─┼─────────────┼──────────────────┤│第││香烟400支││二│烟草制品│或雪茄100支││类│酒精饮料│或烟丝500克││物││12度以上酒精饮料││品││2瓶(每瓶限0.75升)│├─┼─────────────┼──────────────────┤│第││││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类│5000元(含5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第││任选其中的一件││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类│1000元(含1000元│││物│)以下的生活用品│││品│││└─┴─────────────┴──────────────────┘注: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服务规范分类模拟题17

导游服务规范分类模拟题1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100.00)1.一对澳门夫妇带着一名2008年10月出生和一名2007年8月出生的孩子于2009年9月乘坐郑州到深圳的飞机,单张全票价为1000元,这个家庭共应支付机票款额为______元。

(分数:2.50)A.2000B.2500C.2600 √D.3000解析:[解析] 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相关规定,已满两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付费购儿童票,提供座位;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每一个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故这个家庭共应支付机票款额为:1000+1000+1000×50%+1000×10%=2600(元)。

2.旅行社责任险为旅行社强制性保险,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期限分别为______。

(分数:2.50)A.旅行社、游客、旅游合同约定的游览天数B.旅行社、旅行社、1年√C.游客、游客、旅游合同约定的游览天数D.旅行社、游客、1年解析:[解析]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即旅行社交钱、旅行社领赔款,保险期为1年。

3.购妥国内航班机票的旅客若要改变航班和日期或舱位等级,须在预定航班起飞前______提出。

(分数:2.50)A.72小时B.48小时√C.36小时D.24小时解析:[解析] 旅客购票后,如果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航班飞机离站48小时前通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但每本客票只能变更一次;一次以上,须重新填写客票,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

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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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
定(2017修改)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
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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