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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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6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211)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211)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211)1.[单选题]在组织结构的安排上,有管理幅度宽窄之分。

较宽的管理幅度可以减少:A)传递速度B)管理层次C)及时性D)过多干预答案:B解析:在组织结构的安排上,有管理幅度宽窄之分。

较宽的管理幅度可以减少管理层次,从而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

知识点:第二篇 通用业务--第五章 管理学基础--第一节 管理的内涵与本质。

2.[单选题]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自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増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以下税率征收房产税。

A)0.02B)0.03C)0.04D)0.05答案:C解析:3.[单选题]保证组织中进行的一切活动符合所制定的计划和下达的命令,这种工作是:A)控制工作B)组织工作C)领导工作D)决策工作答案:A解析:控制是为了保证组织系统按预定要求运作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根据预先制定的计划标准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

知识点:第二篇 通用业务--第五章 管理学基础--第一节 管理的内涵与本质。

4.[单选题]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的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5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者行政学校,以下简称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时长,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3个月或者550学时B)2个月或者550学时C)3个月或者350学时D)3个月或者150学时答案:A5.[单选题]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需要提供()A)无须提供任何资料B)原适用税率的红字发票C)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D)临时开票权限申请书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国税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税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范文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范文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范文20xx年,我局在日常执行各项政策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备执行到位,我们亦对税源管理部门以各项税收监控检查的形式进展了监视管理,现将我局20xx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如下:1、严格执行《萍乡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法》,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履行实地调查职责,20xx年新认定74户,取消29户。

2、严格执行到达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规定,对于xx年度应税销售额到达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的4户小规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并对全区小规模纳税人xx年1-11月(所属期)销售收入超过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进展了。

3、认真执行萍国税发[xx]97号文件精神,严格了扣税凭证审核,落实对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泥、钢材、石油等产品进项抵扣管理措施。

对5份不符的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转出税额8.7万元。

4、加强了对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比例异常企业的日常监控,一是从运费发票票面审核、发票开具业务真实性、企业资金结算、企业运费发票“吨公里货物运输价格”的横向、纵向价格比较等方面着手,逐户核查和纳税评估,发现企业虚开公路运输费用45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金3.2万元;二是加强申报审核,严把进项抵扣关,对运费抵扣比例超过预警值企业,须下户调查核实。

5、开展了对煤炭行业进项抵扣凭证的政策监控检查,为保证进项凭证抵扣政策监控检查的针对性并取得实效,我局从机关股室、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县局领导带队,分三个检查组,从全区税负异常的煤炭行业、运费抵扣比例超过预警值的企业中,筛选出19户企业进展重点检查,认真开展审核比对,共进项转出税额7.8万,补缴增值税12.6万元,通过检查促进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到位及税收管理秩序的标准,完善了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管理方法。

6、深化增值税纳税评估。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关于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

关于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标 签】民办教育税收政策,紧急请示【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7﹞110号【发文日期】2007-05-15【实施时间】2007-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下发以来,我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教育税收政策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现行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给税务机关执行该政策带来较大困难,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而财税39号文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举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39号文上述的有关规定,一是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即非学历教育),或者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相关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以“政府举办的学校”作为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二是将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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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标 签】反馈报告工作,减免税审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6﹞178号【发文日期】2006-12-11【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选择现行税收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和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反馈报告。

对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时效性强的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增强反馈机制的及时性。

对涉及到税制改革方向决策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税收问题,应当组织专题调研,提高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保证反馈报告的质量。

为提高反馈报告工作质量,使问题分析深入有据,各地税务机关要抓好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掌握每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税收变化和经济社会影响。

三、精心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落实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把反馈报告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

反馈报告工作涉及业务部门多,统筹协调任务重,为保证反馈报告工作顺利实施,各省税务机关可成立由局领导牵头负责、多部门参加的反馈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馈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综合性强,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作为税政管理的综合部门,牵头负责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

法规部门要牵头汇总、整理从各种途径搜集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上报,必要时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对单个税种税收政策问题,法规部门要依靠专业部门优势,发挥专业部门积极性,合力做好反馈报告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法规部门,并积极参与反馈报告工作,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减免税审批、执法监察、内部审计、人员巡视等各项工作中发现重要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法规部门。

三是要完善制度,充分保障。

首先要有制度保障,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起分工清楚、责任明确的反馈报告工作组织制度,要细化各部门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起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保证信息搜集渠道的畅通和调研组织工作的落实。

其次要有人员保障,法规部门应当努力增备、选拔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骨干人员,负责反馈报告工作。

最后,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反馈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对《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附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进税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政策,为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并反映新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通过以下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 (二)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三)税务检查; (四)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五)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六)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七)其它。

第六条 对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三种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第七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主要针对新制定实施的税收政策,提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

对新发现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也可在发现问题后即时上报。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等。

 第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一事一报,一般每季度不低于一篇。

第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主要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体现反映问题的普遍性以及地方税务机关的评价建议。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关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一事一报,一般每半年不低于一篇。

第十三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体现反映问题的深入性及可改进性。

第十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要求有问题,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可结合本单位有关工作进行。

第十五条 上述三种形式的反馈报告在以纸制版形式报送的同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或因特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电子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其他部门应当配合政策法规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汇总从各种途径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与内容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需要明确答复的税收政策问题,仍按现行公文规定的程序、格式请示上报。

第十八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定期汇总各地报送的反馈报告,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反映事实清楚,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司商有关司阅提意见后报总局领导阅示; (二)对于反映相关政策问题重大、情况复杂或难以立即提出解决方案的,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三)对各地反馈报告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分类备案,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时参考。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各地的反馈报告,不定期汇总归纳重点、难点、热点税收政策问题,组织有关地区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年对各地反馈上报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统计并通报全国税务系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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